企业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对外农业合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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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对外农业
合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支持农业“走出去”战略合作协议,规范实施对外农业合作项目申贷行为,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和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外农业合作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资本、技术、产品和劳务输出(或输入)等多种方式,自主从事合法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申贷项目是指企业向进出口银行申请支持对外农业合作贷款的项目。
第二条进出口银行支持对外农业合作项目贷款包括:境外投资贷款、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等。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申贷项目征集、初审和推荐等工作。受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委托,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外经中心”)负责。
第四条进出口银行负责项目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
发放、贷后管理等各项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与进出口银行共同为申贷企业寻求政策支持。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与条件
第六条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对外农业合作业务的企业(含非农企业),均可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对外农业合作项目贷款。
第七条进出口银行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农产品进出口,或项目借款人自有资金以外的境内外生产、建设、购置设备等资金和营运资金需求。
第八条申贷条件
(一)申贷人需为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中型国有及民营企业,或农业行业内有显著影响力的企业。
(二)申贷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贷人能够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措施。
(四)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不同贷款品种申贷条件详见《对外农业合作项目手册》。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贷款金额根据项目总投资额、自有资金比例、申贷人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贷款期限应根据申贷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
力和资金供给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视项目适用的贷款品种而定,并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项目征集、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农业部和进出口银行采取联合发文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企、渔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进出口银行相关经营单位等形式进行项目征集。
第十三条申贷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企、渔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征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进出口银行贷款项目并报农业部,农业部进行审核后将项目推荐给进出口银行;二是由企业直接向进出口银行辖区内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申贷流程
(一)方式一的申贷流程
1.每年第一季度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企、渔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贷款项目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企、渔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外经中心。
3.外经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将项目征集情况及专家评审结果报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农业
部国际合作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给进出口银行。专家评审采取集中封闭评审的形式进行。评审专家从农业部有关单位随机抽取,专业涵盖种植、畜牧兽医、渔业、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农业工程、工程造价、农业经济和项目管理及企业经营等领域。
(二)方式二的申贷流程
1.企业可直接向进出口银行辖区内经营单位提出贷款申请。
2.项目相关材料应由申贷企业及时报农业部备案,以便农业部和进出口银行进行项目跟踪与管理。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
(一)不同贷款品种申报材料要求不尽相同,具体要求详见《对外农业合作项目业务手册》。其中,企业财务报表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二)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需提供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农业部和进出口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贷款评审、发放、使用与偿还第十六条进出口银行依据行内贷款流程开展贷款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贷款获得批准后,进出口银行授信发起单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办理抵(质)押以及保险权益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经进出口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一般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进出口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安排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二十条借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计划还款,一般需在贷款到期日前45个工作日向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进出口银行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第六章申贷人权责
第二十二条申贷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申贷人有权利知晓审贷进展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申贷人有义务提供贷前和贷后的项目信息和数据(包括有关财务报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用于项目的贷款管理、绩效评价与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五条贷款期内,借款人应按照进出口银行的相关规定完成人民币或外汇结算账户开立、贷款项下资金划拨、收结汇和本息偿还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贷款期内,借款人、担保人或项目发生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农业部和进出口银行。
第七章贷后项目评价
第二十七条农业部与进出口银行共同组织获贷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