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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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送达是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首要条件,更可能影响到审判的公平、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转交送达和电子送达。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告送达作为一种典型的推定送达方式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常见。

公告送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各级法院开展工作,但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故如何从细节上完善公告送达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民事送达;公告送达;完善一、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和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刊登的日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公告进行。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九条还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
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目前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缺陷1.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公告送达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否则,均不适用公告送达。

但是,目前就如何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确是一个难题。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会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公民下落不明的依据,有的法官会去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亲自询问受送达人的亲友、邻居等,以询问笔录作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依据,也有的法官会按照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送达不到即适用公告送达。

这些现象导致各个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的标准不一致,从而引起当事人对法院不满,影响司法公信力。

2.公告送达的方法达不到送达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创设了《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平台,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各级法院开展工作,但《人民法院报》因其专业性强,普及面小,难以达到送达效果。

在实践中,也很少有当事人会主动查询本人是否在《人民法院报》上被公告的情形。

3.公告送达期限过长一般情况下,普通案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裁判文书均需要60天送达期限,有的案件出现新证据、新情况需要二次开庭,仍需进行同样期限的公告送达,虽然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但是会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期过分拖延,影响了诉讼效率。

4.公告的内容不规范无论是刊登报纸还是张贴公告,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无法确定受送达人的身份。

审判实践中,一般公告送达对象只写明姓名或名称,未注明其他基本信息,而我国人口众多,重名现象屡见不鲜,因无法明确指出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所以无法真正实现送达目的;第二,缺少起诉要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时,公告内容缺少起诉或上诉要点,使受送达人无法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第三,开庭时间、地点不确定。

审判实践中,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不精确,不利于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5.公告送达为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提供了方便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只要能够写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即可,未提供被告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不属于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原告故意提供错误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使得法院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也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而适用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一过,原告的诉求便非法地实现了。

四、完善公告送达的建议 1.严格限定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第一,如何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笔者认为,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应当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常住地的社区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必要时,法院应依职权对受送达人的近亲属、朋友、邻居等进行询问,并将该询问笔录随证据入卷,以证明受送达人确系下落不明;第二,如何确定是“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并不是指必须把所有的送达方式都按照顺序尝试送达一遍,都送达不能才可适用公告送
达。

为节约司法资源,针对同一受送达人的送达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三次,如果通过对受送达人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了解后或在法官亲自询问受送达人的近亲属、邻居、朋友后都无法送达的,应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给受送达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2.规范公告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公告送达有三种方式,一是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二是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三是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笔者认为,这三种方式独立存在,在审判实践中不应混同。

第一种方式适用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但又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回家或与其他人联系,并非真正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另外,那些参加庭审后下落不明的人,也适用张贴公告送达;第二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过调查核实确系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另笔者认为,对于公告送达的媒体要求,不应局限于《人民法院报》,应根据实际案情,在其他专业性报纸上或者知名网站同时公告,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受送达人的诉讼知情权,真正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

3.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公告送达的期限更大程度来说是具有程序意义而非实体意义,目前2个月的公告期过长,应当适当减少。

4.统一公告的内容第一,公告内容不仅要写清楚受送达人的姓名,还要注明其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或身份证号码,避免给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带来困扰;第二,公告内容要尽可能详细的记载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公告送达的原因经过,并说明由此可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公告开庭的时间、地点应当明确具体,公告内容上应
明确载明某年某月某日开庭及开庭具体地点。

5.强化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公告送达为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提供了方便,为限制原告滥用诉权,遏制虚假诉讼,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对原告提出严格举证要求,原告应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社区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来证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等详细情况。

此外,对于起诉时受送达人已经下落不明的,还应要求原告提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并书面申请公告送达,这样可以督促原告积极寻找受送达人的送达线索和送达地址,杜绝原告隐瞒受送达人送达地址现象的发生。

6.要求当事人诉前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大量的公告送达是在法院首次自然送达后适用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法院未在诉前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官应在给当事人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和开庭传票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便防止当事人规避、拖延诉讼,确保及时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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