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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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它特殊情况:(1)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的特定纪念物品,给物品所有人带来痛苦的,虽然是财产权遭受 侵害,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中,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因道路交通事故造 成公民生命及健康权受到损害时,还可以对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 痛苦和精神创伤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4.死者的人身利益遭受侵害。自然人死亡后:(1)以侮辱、诽 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 害死者名誉、荣誉、姓名、肖像;(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 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 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 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给近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属造成精神痛苦,其近亲属有 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我国的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就显得不完善,其中有许多问题没有具体的提出来, 而且就目前来看我国所提出的一些精神赔偿,在实行过程中也存 在着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更加健全实行体制等法律 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则》 时应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畴,至少应增加以下权利和利益作为赔 偿客体:(1)贞操权、信用权、自由权等人格权;(2)法人的名称权 等与精神相关的部分身份权利;(3)一些具有精神利益内容的财 产权;(4)人身著作权和一些与精神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5)应 与受重视保护的基本人权,如受教育权、休息权、劳动培训权、不 受骚扰的性权利、宁居权等。
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一)关于法人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法学研究
2013 · 2(中)
《精神赔偿解释》第 5 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 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不太合理,精神损害包括精神 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因为法人没有生命和感觉,因此法人不 可能有精神痛苦,而仅为精神利益的丧失,就认为其可以通过财 产赔偿的方式而对其法人人格权进行保护,对其非财产利益可以 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来进行保护,这显然 不合理,这样法人的非财产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这就与我国 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世界上有些国家对法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肯 定,1978 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作出了保护法人人格权的新 规定,例如,保护经营的商务秘密和业务秘密,而不准他人未经许 可以公布或其他滥用情事。另外,首先,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 相矛盾。根据《民法通则》,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 必备权利,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就是否认法人有人格权,这显然 是不合理的,而《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其效力优于司法解释,这样 不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其次,它是同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的,因为法人与自然人同属于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保护权,否认 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就违背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因此,笔者建 议,司法解释中应规定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使法人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精神损害赔偿,简称精神赔偿,是指当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 不法侵害,而给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精神、人身自由等造成非财 产上的损害,由侵害人给予经济赔偿,以抚慰受害人的一种民事 法律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对非财产侵权行为的赔偿,即非财产 侵权行为的赔偿。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失与精神痛苦两方 面。其中精神利益的损失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配偶身份利益 和荣誉利益等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精神痛苦包括两 方面:一方面是自然人因身体遭受损害而带来的生理损害;另一 方面是自然人因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使 人产生气愤、暴躁、抑郁、恐惧、绝望、自卑等不良情绪,从而给自 然人的精神活动造成障碍。从定义可看出,法人虽没有精神痛 苦,但也有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 和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经济补偿、精神抚 慰受害人和惩罚侵害人的功能,它包括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和精神 利益损害赔偿两部分。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因此它是无法用金钱 来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补偿,这种补偿从经济上填补了 受害人因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所带来的痛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我国在 1986 年的《民法通则》和 2010 年 4 月最高人民 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五方面,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其中人格权利包括:(1)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 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张少娟,河北经贸大学 2012 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7-02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 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但我国民法 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不 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纵观当代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几乎所有 国家(地区)都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 1986 年颁 布的《民法通则》,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2010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修正案首次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国家赔偿 法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赔偿从“监督法”向“救济法”回 归,体现了国家赔偿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但对精神损害的具体 规定还是不完善,现笔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范围和类型着 手,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2)精神性人格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3)人格尊严权。
2.自然人的人格利益遭受侵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 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
3.自然人的特定身份权利遭受侵害。(1)亲权与亲属法上的 监护权遭受侵害。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 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2)配偶权。配偶一方因重婚行为,与 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实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损害另一 方当事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3 · 2(中)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法学研究
张少娟
摘 要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对自己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从而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成了许多学者及人们探讨的焦点,本文将围绕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范围和我国
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4.死者的人身利益遭受侵害。自然人死亡后:(1)以侮辱、诽 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 害死者名誉、荣誉、姓名、肖像;(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 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 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 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给近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属造成精神痛苦,其近亲属有 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我国的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就显得不完善,其中有许多问题没有具体的提出来, 而且就目前来看我国所提出的一些精神赔偿,在实行过程中也存 在着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更加健全实行体制等法律 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则》 时应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畴,至少应增加以下权利和利益作为赔 偿客体:(1)贞操权、信用权、自由权等人格权;(2)法人的名称权 等与精神相关的部分身份权利;(3)一些具有精神利益内容的财 产权;(4)人身著作权和一些与精神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5)应 与受重视保护的基本人权,如受教育权、休息权、劳动培训权、不 受骚扰的性权利、宁居权等。
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一)关于法人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法学研究
2013 · 2(中)
《精神赔偿解释》第 5 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 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不太合理,精神损害包括精神 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因为法人没有生命和感觉,因此法人不 可能有精神痛苦,而仅为精神利益的丧失,就认为其可以通过财 产赔偿的方式而对其法人人格权进行保护,对其非财产利益可以 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来进行保护,这显然 不合理,这样法人的非财产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这就与我国 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世界上有些国家对法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肯 定,1978 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作出了保护法人人格权的新 规定,例如,保护经营的商务秘密和业务秘密,而不准他人未经许 可以公布或其他滥用情事。另外,首先,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 相矛盾。根据《民法通则》,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 必备权利,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就是否认法人有人格权,这显然 是不合理的,而《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其效力优于司法解释,这样 不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其次,它是同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的,因为法人与自然人同属于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保护权,否认 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就违背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因此,笔者建 议,司法解释中应规定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使法人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精神损害赔偿,简称精神赔偿,是指当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 不法侵害,而给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精神、人身自由等造成非财 产上的损害,由侵害人给予经济赔偿,以抚慰受害人的一种民事 法律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对非财产侵权行为的赔偿,即非财产 侵权行为的赔偿。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失与精神痛苦两方 面。其中精神利益的损失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配偶身份利益 和荣誉利益等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精神痛苦包括两 方面:一方面是自然人因身体遭受损害而带来的生理损害;另一 方面是自然人因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使 人产生气愤、暴躁、抑郁、恐惧、绝望、自卑等不良情绪,从而给自 然人的精神活动造成障碍。从定义可看出,法人虽没有精神痛 苦,但也有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 和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经济补偿、精神抚 慰受害人和惩罚侵害人的功能,它包括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和精神 利益损害赔偿两部分。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因此它是无法用金钱 来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补偿,这种补偿从经济上填补了 受害人因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所带来的痛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我国在 1986 年的《民法通则》和 2010 年 4 月最高人民 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五方面,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其中人格权利包括:(1)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 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张少娟,河北经贸大学 2012 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7-02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 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但我国民法 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不 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纵观当代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几乎所有 国家(地区)都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 1986 年颁 布的《民法通则》,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2010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修正案首次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国家赔偿 法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赔偿从“监督法”向“救济法”回 归,体现了国家赔偿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但对精神损害的具体 规定还是不完善,现笔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范围和类型着 手,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2)精神性人格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3)人格尊严权。
2.自然人的人格利益遭受侵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 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
3.自然人的特定身份权利遭受侵害。(1)亲权与亲属法上的 监护权遭受侵害。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 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2)配偶权。配偶一方因重婚行为,与 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实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损害另一 方当事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3 · 2(中)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法学研究
张少娟
摘 要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对自己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从而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成了许多学者及人们探讨的焦点,本文将围绕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范围和我国
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