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评审的重点是辨识和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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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评审的重点是辨识和降低风险

目前,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的项目管理,特别是合约商务管理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项目整体效益水平的提高,甚至出现了不少亏损的项目。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量实践表明,其中不重视合同签订前的合同评审和忽视合同风险辨识后的处置,以至于签订风险既多又大的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合同评审的必要性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因其内容的广泛性、履约的长期性和条款的风险多样复杂性等特征,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包括合同变更)前必进行认真地合同评审。虽然不同性质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不尽相同,但合同评审的关注点是一致的,即要从其合法性、公平性、完整性、可行性和风险性的角度对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全面评审。

在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中的“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条款中,对合同性文件的评审提出了要求,即:“组织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应在组织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如:提交标书、接受合同或订单及接收合同或订单的更改),并应确保:(a)产品要求得到规定;(b)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

或订单的要求已予解决;(c)组织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ISO9000系列标准的出发点是保护顾客利益,即是针对如何维护顾客利益而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组织提出明确要求。但是,站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工程建设企业立场来说,这一条要求更是维护企业自身利益所必须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即企业通过合同评审,确认自己是否有能力实现即将签订的合同。当承包商经合同评审,辨识出风险众多且很难承受,就必须通过与业主方进行据理力争的合同谈判去解决,以签订一个双方风险分配基本公平合理的、承包商经过努力可以有效履行的合同,以达到既满足业主方要求,又维护己方利益的目的。

合同评审的重点是辨识风险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风险是指因合同条款规定不合理、不完备、不准确等,给承包商执行合同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关系到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责任、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业主方处于强势地位,往往借助拟定合同文本的有利条件,列入较多保护业主方利益,降低其风险的条款,而忽视承包商的权益;借助熟悉东道国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等优势,删除有利于承包商的条款,或将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承包商。

在我国一些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中,过分强调业主权益、忽视承包商权益的居多,或者即便在合同中赋予承包商一定的权利,也要附加种种限制,以至于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一旦与业主方发生工期或费用争议,业主便以无合同依据为由拒绝承包商的合理要求,使承包商常常处于非常被动甚至导致项目失败的局面。

发展与竞争同在,利润同风险共存,这是国际工程承包的现实规律。走向国际的承包商在工程中标后、签订合同前的合同评审工作中,应认真辨识、评估合同风险,并在其后的合同谈判中针对辨识评估出的主要风险进行谈判、处理,以规避或降低合同风险,确保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合同风险辨识应关注的主要方面

一、合同范围风险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其所有条款,凡规定为承包商责任和义务的,均可视为“合同范围”。从狭义上理解,其系指合同文本中的“合同范围”,它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在合同对“合同范围”的描述中,业主会出于易于未来合同条款引申的目的,往往对其规定较为概括、笼统,但对承包商来说,就存在将来会被业主方“无限引申”的风险。如有的合同中写入“承包商应履

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的服务工作”这样的语句,其中用“所有的服务工作”,作为“合同范围”的描述是不准确的,这是一个较大的风险点,极易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双方争议,故承包商在合同评审时,应对类似阐述给以辨识。

二、价格调整风险

由于国际工程一般工期都比较长,施工期间很可能出现物价上涨的波动。对于物价上涨风险较大的国家,价格调整条款是不可忽视的内容。为保障承包商的利益,国际惯例通常规定承包商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业主方给予价格贴现与调整。FIDIC合同条件主张实行“量价分离”的方式,提出了价格调整条款和调价公式,就是为了防止物价大幅度上涨而可能导致承包商项目成本增加所规定的有效措施。

在物价上涨风险比较大的国家,合同中规定不能因物价上涨而调整物资采购价格,则必将导致项目成本增大的风险。如我国某央企联合体中标东欧某国为欧洲杯服务的高速路项目时,合同就材料采购价格规定:“原材料成本的增加,不得更改中标价格。”在项目投标期间受欧债危机影响,当地经济暂时不景气,工程材料价格处于较低价位,但到了工程施工阶段,由于该国经济复苏以及欧洲杯带来的建筑业热潮,该国的主要原材料价格和大型机械租赁费大幅上涨,承包商在向业主方要求对中标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时,业主方以执行合同规定为依

据而拒绝调整,致承包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三、合同陷阱风险

业主方借起草合同文本的有利条件,过分保护自己利益,而忽视承包商的权益;借助熟悉本国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等优势,将其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有意制造一些合同陷阱。承包商如不能辨识并及时与业主沟通或谈判,则将在执行合同中蒙受损失。

“合同陷阱”的厉害在于,业主方以隐蔽或不易察觉的手段精心“下套”,以损害承包商的利益。常见的合同陷阱如下。

1.文字阐述片面的陷阱如合同指出:“如物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原报价清单表明的价格,则采用实际(较低)的价格。”其风险点在于,合同中并未提及因物价上涨采购价格高于报价清单时,业主是否给予承包商必要的补偿;其潜含义是只允许业主向下调低合同价款,而拒绝承包商因实际采购价格上调时补偿采购价款的要求,即合同价格仅允许调低,不允许调高。

2.模糊语言陷阱业主方在合同中使用模糊语言,诸如“合理的”“满意的”“必要时”“尽快”“基本上”等等表达不准确的用语,为日后业主方强词夺理设下伏笔。如我国一承包商在北非某国承包一大学城项目,合同中就工程材料投用做出这样的规定:“承包

商承诺在本工程采用业主满意的材料。”这是一条风险很大的合同条款,因该承包商合同评审时未辨识出这一风险,接受了包含此陷阱的合同,造成日后承包商在向业主方报送与投标报价相匹配的装修材料样品时被业主方以“不满意”为由屡屡拒绝,而不得不采购业主方提供的价格高昂的材料,致使其蒙受数额不低的经济损失。

3.删减必要运作过程的陷阱在合同中业主对承包商实施某项工作的要求,有时会故意删减某些工作实施所必要的过程,使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被迫拖延工期,而面临误期罚款的风险。如在合同中规定:“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批复的某设备采购单后60天内完成其安装和调试,并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就潜藏着很大的风险。其陷阱在于业主方删减了设备物资采购过程中的海运和清关过程。在国际工程项目实际运作中,物资设备采购通常为第三国采购,基本都是采用海运,在这种情况下,仅运输的时间一般就要两个月左右,再加上不可预计的清关时间,实际过程需要的时间就会更长了,承包商怎么能保证在接到批复的采购单后60天内完成安装和试运工作?实际上业主方仅考虑了设备安装和调试的时间,未考虑物流过程所需要的时间。如果承包商接受这一条款,则业主可以据其对承包商进行工期滞后罚款。

四、关键条款缺失风险

业主方为维护其利益,在合同中将保护承包商利益的关键性条款有意删减,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如上述某央企联合体中标东欧某国高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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