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民老师《建规》培训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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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学习笔记-01

一建法规学习笔记-01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01法的体系(301010)法律体系各部门法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一定标准、原则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法的基本框架(301011)宪法及相关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全国、地方各级人大有关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商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商法调整商人及其商事活动;民商合一立法形式,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行使行政职权、接受行政监督,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各种关系及行政主体内部各种关系: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救济与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经济法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统计法》、《审计法》、《标准化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管法》、《预算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和《反垄断法》等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合同法》刑法犯罪和刑罚。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规范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法的制定机关(301012)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解释归常委会,司法解释归最高院和检察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命名:不带地名“条例”地方法规、自治和单行条例省、直辖市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地方人大命名:带地名“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不带地名“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省、直辖市及较大市政府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地方政府带地名“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法的纵向冲突(301012)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法的横向冲突(301012)新与旧按新的特别与一般按特别同一机关制定新一般与旧特别不按新也不按特别,谁制定谁裁决国务院认为地方法规,则裁决;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认为部门规章,则提请全国人大裁决。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1. 建设工程法规的定义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管进行规范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文件的总称。

2. 建设工程法规的分类2.1 基本法律2.1.1 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法是我国《建设工程法》第一条规定的,它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建设工程的组织、估算、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1.2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法》第一条规定的,它是对建筑领域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2.2 专项法律2.2.1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一条规定的,它是对城市规划进行管理的专项法律,主要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2.2.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的,它是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管理的专项法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2.3 相关规章和标准2.3.1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是针对建筑设计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布置设计、装饰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2.3.2 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是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工艺的选择、施工组织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 相关知识概述3.1 建设工程的基本流程建设工程的基本流程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和规定进行指导。

3.2 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建设工程验收标准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评判标准,包括结构安全、功能完好、环境卫生、材料质量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验收标准会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等级进行具体规定。

4. 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法规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地铁、水利工程、市政设施等工程类型。

《高规》学习笔记

《高规》学习笔记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1、甲、乙、丙类建筑分别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的简称。

特殊设防类: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此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简称甲类。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简称乙类。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的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适度设防类:使用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发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简称丁类。

2、3.1.6房屋高度不低于150m的高层建筑外墙宜采用各类建筑幕墙。

3、《高规》3.3.1条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6、3.4.5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

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 级高度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

B 级高度建筑、超过A 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 及高度建筑不应大于0.9,B 级高度建筑、超过A 级高度的混合结构及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

7、3.4.10防震缝设置规定: (1)、框架结构(包括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 时不应小于100mm ;高度超过15m 时,6度、7度、8度和9度分别每增加高度5m 、4m 、3m 和2m ,宜加宽20mm ; (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1项规定数值的70%,剪力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1项规定数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100mm ; (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建设法规自己整理重点知识点

建设法规自己整理重点知识点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概述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经管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行政监督经管关系(2)建设民事法律关系(3)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经管关系3. 建设法规的特征:a.行政隶属性b.经济性c.政策适时性d.技术性4、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2、国家监管的严格性5、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物、财、行为、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要素。

6、建设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

包括行为和事件。

7、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8、事件: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第二节建设法规体系1、建设法规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分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4、建设法规的构成:1、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经管,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建法规学习笔记-02

一建法规学习笔记-02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02 施工许可制度(302010)从业资格制度(302020)注册资本特级:3亿元(3.6亿净资产);一级:5000万(6000万净资产);二级:2000万(2500万净资产);三级:600万(700万净资产)专技人员特级:一级建造师50人;一级:一级建造师不少于12人;二级:二级建造师不少于12人;三级:三级建造师不少于10人。

技术装备特级: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3年科技投入平均占营业额0.5%以上、国家级工法3项(近五年3项专利、累计8项,含1项发明专利)、近10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主编标准、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1,2,3级:则只要求达到与承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与检测设备。

特级(3/5):100米以上;28层;单体面积5万;单跨30/36米;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以上。

一级(4/6):100米以上;25层;单体面积3万;单跨30米;10万平米住宅小区或群体;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以上。

二级(4/6):50米以上;12层;单体面积1万;单跨21米;5万平米住宅小区或群体;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

资质法定条件工程业绩近5年三级(3/5):25米以上;6层;单体面积5000;单跨15米;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施工总承包自行作业或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12个类别、3~4个等级) 专业承包自行作业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60个类别,1~3个等级) 资质序列 劳务分包 承接劳务作业。

(13个类别,1~2个等级)资质许可权限(工商注册所在地)资质申请材料 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财务与技术负责人材料;注册执业人员材料;非注册人员材料;特殊专业人员材料;设备、厂房材料;安全生产条件材料;其他材料。

资质升级申请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负责人、财务与技术负责人材料;注册执业人员材料;非注册人员材料;特殊专业人员材料;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P3二、(一)1.申请初始注册时……:(1)-(3)P5(三)(1)-(11)(四)(1)-(8)P6第五行(3)建筑师分为……的项目经理。

二、权益与义务(曾经考过,不当重点)P101Z301014一、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实施监督治理。

(1)-(4)P14民事法律,……的法律部门之一。

1Z301031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一、主体(一)自然人(定义)自然人不仅……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2.《民事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3.《民事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二)法人依照《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4)(法人是一个组织不是一个人)P16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其他组织要紧包括:(1)-(4)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 2. 3. 4.(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精神产品)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义务。

P19 1Z301033一、代理是指……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依照《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和指定代理。

4、表见代理三、1.《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P20-21四、1.(1)-(3)3.★《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五、(分清各个代理中止的缘故)倒数第五行《民法通则》中……的终止。

P22 1Z301034二、债的发生依据(债务者死亡那个选项时不能选的)1.2. 3. 4.P23 1Z301035(物权出题就出了两片纸,物权是绝对的,债权是相对的。

)一、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P24 ★二、2.(1)-(5)P25 1Z301036★(知识产权的4个特点)1Z301037(考试不考,然而一定要明白法律什么缘故要规定时效制度)P29 第一行二、(1)★ (2)(3)(4)P30 四、(一)《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连续运算。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部分总结笔记3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部分总结笔记3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部分总结笔记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可设临时性行政许可(期限1年)。

必要时,国务院可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立行政许可。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设定限制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1)不得设定a,资质、资格((类如建造师资格);b,公司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类如公司的设立)。

(2)不得限制其他(类如不得进行地方保护,歧视其他地方的人或公司)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他)——行政法规((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地方法规(其他)
三、行政强制
1,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查扣冻+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限制人身自由】
(2)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划拨、拍卖+处理、罚款+滞纳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2,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法律(限制人身自由+冻结+查封+扣押+其他1)——行政法规(查封+扣押+其他2)——地方性法规(查封+扣押+其他3)——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四、刑法
1,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限制人身自由的】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备注:行政处罚: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比较轻,刑法比较严重】五、建工4个罪名。

《工程法规》学霸高分笔记考前提分速记32条

《工程法规》学霸高分笔记考前提分速记32条

2021年一建《法规》核心考点精编◆1. 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责任: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编制;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2. 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作业人员的权利:(1) 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2)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 紧急避险权;(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4.施工作业人员的义务:(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4) 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5.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安全培训。

◆6.建筑企业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 2 学时安全培训,每年至少2 0 学时再培训。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 个月才能独立上岗。

工人师傅的条件是:中级工以上,3年以上工作经验,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

◆7.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8.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0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交底。

高建民老师《建规》培训笔记整理

高建民老师《建规》培训笔记整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 50067-2014)培训时间:2017年12月9日-10日主讲人:高建民(规编制组成员)注意:1、规图示所表示的是条文中的一种情况,但不是唯一情况。

2、条文说明,原则上是条文的正解。

3、当有专项防火规时,按相关规执行。

1、《建规》7.2.1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住宅的扑救场地,要沿一个长边设置,确保每个单元都能进入,但不需要每户能进入,而公建是部都可以连通的。

符合条件的可分开设置。

住宅单元与单元之间开口要保持6米间距。

2、《建规》7.2.2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本条车库出入口专指机动车库,不含“非机动车库”,原因是a.机动车库的车道比较大、比较长。

b.有车辆出入,影响消防扑救。

注:车道设置在建筑,出入口对着扑救场地的也不行。

3、住宅楼梯的设置原则:需要设两个安全出口的,每户出户门后,要可以通过公共区域进入2个安全出口,任意一点都应有2个安全出口,出口之前间距5米以上。

4、参照国外消防设计时,要考虑到国情不一样。

5、《建规》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2 、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解读:a.高度54-100m的住宅,从一层至顶层,每层都要做。

b.>100m的住宅,可以不做。

按5.5.31条规定设避难层。

6、车库的防火卷帘的要求和《建规》中的非车库的防火卷帘要求不一样。

《建规》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建设法规复习笔记

建设法规复习笔记

建设法规复习笔记◆建造师管理制度: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四类: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我国的法律体系(9项):①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②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组成:《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③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④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⑤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前者调整劳动关系、后者调整社保和福利)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自然资源法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⑧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包括:刑法⑨诉讼法:(有关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宪法(9项):宪法规定的公民7项基本权利和6项基本义务①平等权--公民的基本权利②政治权利的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社会经济权利⑥文化教育权利⑦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民法: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构成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备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客体: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数目、名称)2客体变更(范围、性质)3内容变更(权利增加、权利减少)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2协议终止(分为即时协商、约定终止条件)3违约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行为人意思的真实表示3 行为内容合法4 行为形式合法◆代理:(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认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种类:1 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3 指定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 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3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4 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5 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或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的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民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代理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监护关系取消◆债权、知识产权:财产体系包括三个部分—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权制度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3以继承权债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权制度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葬物)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消而消灭3债因提存而消灭4债因混同而消灭5债因免除而消灭6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期限10年)、商标权◆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1胜诉权消失2实体权利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的4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3特殊诉讼时效4权利最长保留期限(20年)诉讼时效的终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算的时间点依照下列情形:1 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物权法(重点):(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出质人。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笔记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一)重点内容解析1.注册管理(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执业管理(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页脚内容1(3)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主要有:不按图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受聘并执业;未变更注册单位,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个企业。

法律体系(一)重点内容解析1.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有:《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授权法等法律(2)民法商法民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版建规学习

新版建规学习

新版建规学习笔记1.主要修订内容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2.基本要求降低建筑发生火灾危险的各种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方法。

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快速、有效侦测、控制和扑灭火灾的各种技术措施。

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蔓延以及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足够耐火性能。

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保证建筑内的人员能安全疏散、避难的各种技术措施。

总体上,建筑的防火设计可包括建筑的总平面布局、被动防火系统、主动防火系统和安全疏散系统。

3.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对于一些超大体量或超长建筑物,一般均有较大的间距和开阔地带。

这些建筑只要在平面布局上能保证灭火救援需要,可在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的确困难时,采用设置环行消防车道。

但根据灭火救援实际,建筑物的进深最好控制在50m以内。

少数建筑,受山地或河道等地理条件限制时,允许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需结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1.3民法(1040P9)民法部门中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1.3.1民事法律关系(1041P9)★★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包括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平等主体:无管理、隶属关系;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1.3.1.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注意:我国规定:自然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一般依据其行为地法律规定。

【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权利义务归主体,民事能力做前提民事客体有三类,智力成果物(财)行为,1.3.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042P13)★★要式行为由法定,书面公证加登记,要式行为有例外,自由决定不要式【真题】(二级2009-02)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二级2009-02-C1.3.3代理制度(1043P14)★★1.3.3.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注意:1、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被代理可能是无限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称),但是代理人一定得是完人。

2、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登记结婚、劳动合同的履行等)3、有些代理,行为人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等条件才能成为代理人(如:代理招标)。

【口诀】不明串通知没权,违法转错共同连注意:民法中的善意、恶意,与好坏无关,而是指当事人是否知情。

1.3.3.4表见代理(一级中的重要考点)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口诀】没超终止订合同,有理相信代理(成)注意:有理由一般是指行为人持有被代理盖章介绍信、空白盖章合同书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建设法规笔记》word版

《建设法规笔记》word版

一、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来调整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二.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哪些?有3种社会关系 1行政关系(国家与企业)2 协作关系(企业与企业)3 民事关系(企业与个人)三、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订和需要制订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四、建设法国体系的构成1、建设法律(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行的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2、建设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下属机关颁行的法规)4、地方建设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行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是由地方政府制订颁发的建设方面规章)五、我国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有哪些?建设法律8项:城市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法、工程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六、我国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那么有哪些?1、市场经济原那么 2法制统一的原那么 3 责权利相一致原那么七、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几个方面?(执法、司法、守法)三个方面1 执法 a建设行政决定b建设行政检查c建设行政处罚d建设行政强制执行2司法 a行政调解 b行政复议 c行政仲裁3守法单位个人一、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秀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相关的建设工作的总称。

一、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先后次序,也是各个环节的衔接的顺序。

三、工程建设程序的意义: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

四、工程建设程序分哪几个阶段? 1前期阶段2 准备阶段3 实施阶段4保修阶段5终结阶段1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1投资意向2投资机会分析3项目建议书4可行性研究5审批立项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1规划。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串讲重点笔记(精)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串讲重点笔记(精)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串讲重点笔记阅读本笔记注意事项:一、本笔记中的“P”表示书中页码,如“P1”表示此部分以下内容在书中的第1页。

二、本笔记中的“……”表示这部分内容在书中应划下来,属于应掌握的内容,在本笔记中用“……”表示。

三、本笔记中的括号即“(”中的内容表示这部分内容是课堂笔记,为老师上课的重要记录,同学们必须高度重视。

四、本笔记中序号后没有写内容的表示书中该序号后的内容都应划下来。

如在本笔记中看到“(一”,表示(一后的字都应划下来;看到“1.”表示1.后的字都应划下来;看到“(1”表示(1后的字都应划下来等等。

P3-4二、注册(一2.延续注册3.变更注册4.增项注册P5(三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2(10P101Z301014倒数第16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2(3(4P111Z301021一、宪法二、民法三、商法四、经济法P12-131Z301022法的形式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七、国际条约P14-161Z301031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倒数第5行: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P15倒数第12行: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2(3(4P16第11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 财2. 物3. 行为4.非物质财富P221Z301034债的概念(债的发生P23-24倒数第1行:物权是指权利人……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建设法规笔记

建设法规笔记

建设法规第一章1.什么是建设法规?其特征有哪些?答: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特征有:强制性、广泛性、经济性、技术性。

2.建设法规体系如何?答: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法规框架。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①、建设法律,②、建设行政法规,③、建设部门规章,④、地方性建设法规,⑤、地方建设规章,⑥、技术法规,⑦、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3.简述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⑴、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建设活动的参与者,或者说是建设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⑵、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⑶、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是建设活动参与者具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4.简述我国建设法规的立法概况。

答我国现行建设立法划分为“立法开端、曲折发展、跌入低俗、立法恢复、颇为发展、逐步完善”五个阶段。

第二章1、何谓城市、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区?答:所谓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规划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内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法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2、我国城市规划的方针是什么?答:①、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

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和城市的市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③、城市各项建设都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3、在我国,编制城市规划时应遵循哪些原则?①、城市规划应当满足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力求取得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相统一。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I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I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二、注册(一)注册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具备的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IZ301014 掌握监督管理一、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咨询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IZ301030 民法IZ30103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其中构成和诉讼是本章本部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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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培训时间:2017年12月9日-10日主讲人:高建民(规范编制组成员)注意:1、规范图示所表示的是条文中的一种情况,但不是唯一情况。

2、条文说明,原则上是条文的正解。

3、当有专项防火规范时,按相关规范执行。

1、《建规》7.2.1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住宅的扑救场地,要沿一个长边设置,确保每个单元都能进入,但不需要每户能进入,而公建是内部都可以连通的。

符合条件的可分开设置。

住宅单元与单元之间开口要保持6米间距。

2、《建规》7.2.2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本条车库出入口专指机动车库,不含“非机动车库”,原因是a.机动车库的车道比较大、比较长。

b.有车辆出入,影响消防扑救。

注:车道设置在建筑内,出入口对着扑救场地的也不行。

3、住宅楼梯的设置原则:需要设两个安全出口的,每户出户门后,要可以通过公共区域进入2个安全出口,任意一点都应有2个安全出口,出口之前间距5米以上。

4、参照国外消防设计时,要考虑到国情不一样。

5、《建规》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解读:a.高度54-100m的住宅,从一层至顶层,每层都要做。

b.>100m的住宅,可以不做。

按5.5.31条规定设避难层。

6、车库的防火卷帘的要求和《建规》中的非车库的防火卷帘要求不一样。

《建规》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车规》5.2.7 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标准;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标准。

7、楼梯间宜通向屋顶宜:表示条件具备时都要做。

a.建筑只有2层,到一层比较方便时,可不做。

b.在主楼投影内只用于下部功能的楼梯可不做8、消防车道距建筑5m:转角处或建筑局部有突出物时,可少于5米,不可以大部分不符合。

从严从宽都不合适,依规设计最重要。

9、地下室中,住宅的储存间,不用按仓库做,按一般用房即可,没有其他特殊要求。

防火分区按500平方米,疏散距离37.5m10、疏散走道的隔墙耐火极限是1.0h,那么门.窗是否有要求?规范中没有要求,所以门.窗不做要求。

11、《建规》8.3.4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本条中的“商业”不含商业网点,“餐饮”包括食堂。

商业网点可以不设的原因为:商业网点的设置有特殊要求,(1)上下最多两层;(2)不超过三百平方米;(3)每个单元之间有防火分隔。

商业网点不用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规范中的餐饮场所,不包括在商业建筑中。

商业、餐饮的疏散人数应分别计算。

商业场所中(1)百分之十以下的餐饮面积;(2)不用明火餐饮。

可划到商业中,不需要划分单独的防火分区。

12、《建规》6.5.1条,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尽量不做子母门,要能同时开,按顺序关闭,小的那扇也需要有闭门器,且小的一扇不应该用插销。

13、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吗?答:数量和距离都不能借用。

每个防火分区各自符合14、地上是高层建筑,相同位置的地下室的楼梯是否需要和地上一样做防烟楼梯间。

答:不需要一样,首层已分隔,地下室的就是独立的楼梯,按其自身的条件设置。

15、《建规》5.5.9条,防火分区借用安全出口时:a.不能双向开门,只能向一个方向借。

b.两个分区互借,不能连续借。

c.必须是有宽度计算的,才能借,没有宽度要求的不能借。

d.为借用开设的甲级防火门,就是本防火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计算距离到此处即可。

16、学校的疏散楼梯宽度,要按人流股数设计,0.6m/股。

(普通建筑为0.55m/股,且楼梯设置时,并没有严格要求是一股宽度的倍数)因此一般要设置为梯段1.8米净宽的楼梯(实际宽度1.9m)。

17、消防电梯:建规7.3.1条;车规6.0.4条。

问题:埋深大于10m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地下车库,需不需要设消防电梯?答:不需要设,按车规要求执行。

18、重要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食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 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

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 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

8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附录B)19、楼梯间、前室规定的窗的开启面积:一定是可与外界空气连通的面积。

20、无窗房间:对外无窗或不可开启(a、固定窗;b、够不到(新的防排烟规范中规定开启执手在1.3m~1.5m);c、对室内开的窗不算。

)消防规范用的都是“净宽”的概念,计算宽度时要除去门框的宽度。

21、天井:何种情况可以上下层不叠加计算防火分区。

答:短边符合防火间距时,上、下层面积可不叠加,规范中没有说明,这个是规范组内部讨论是定的。

22、《车规》表4.2.1规定停车场距一、二级民用建筑6m,本停车场包括小区内的停车位吗?表4.2.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和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1012101214三级汽车库、修车库1214121416停车场686810答:住宅小区(办公区)与为社会服务的公共停车场的区别,前者指零散的、路面上的、道路边的停车位,不用距离6m,但尽量离远一点。

23、裙房楼梯的做法:裙房的定义: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a、附属建筑和高层主体之间不需要用防火墙分隔。

b、24、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

《建规》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对这条规范进行解读:(1)这是一种特殊的建筑类型,不需单纯地划分为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属“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

(2)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必须按要求做好防火分隔。

(3)楼梯分设。

位于住宅主楼下部、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只为下部功能使用的楼梯,当楼层高度不大于24m时,可以是“封闭楼梯间、开敞楼梯间”,不需要做“防烟楼梯间”。

(4)所有室内的消防设施的配置:双自动、消火栓、防排烟、疏散指示等等可分别按住宅、非住宅各自的高度设置;(5)室外的,包括耐火等级、室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登高场地、外墙外保温等整体按总高度和建筑规模的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5、多层建筑设置“封闭楼梯间”的要求:与楼梯间连接外廊的形式,建筑的使用性质、层数有关,与楼层面积无关。

A、多层建筑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可以不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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