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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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感

近日,我读了一本名叫《Google与百度—全球两大搜索巨头的技术创新与盈利策略》,其中一个章节介绍的是关于百度和Google曾经历的一些法律纠纷,两个案件都涉及到了不正当竞争的内容,这引起了我的注意。

其中一个是轰动一时的3721事件:3721公司鉴于百度的免费“IE搜索伴侣”使自己公司受到了极大冲击,就对“网络实名”进行了技术处理,将百度的“IE搜索伴侣”屏蔽了。百度因此起诉3721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终胜诉维护了自身的利益。

另一件就是Google的中华区总裁李开复的跳槽案:李开复从微软跳槽来到Google,微软将其和Google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认为Google公司属于不正当竞争,因为李开复作为微软的高级成员之一,掌握大量微软公司高级机密,这样的跳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个案子纠缠了很久,最后和平调节,不过内中原因到现在也无人知晓。

可见,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型社会,无处不经济,无处不竞争。掌握一些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对于我们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下面,我们就身边的一些经济现象案例来分析讨论一下,运用一些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对其逐一分析,以此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诽谤现象屡见不鲜。正如2004年西安联通公司涉嫌的商业诽谤案,2004年4月20日、22日、23日,西安联通公司连续在三秦都市报、华商报等媒体上发布CDMA网宣传广告,将CDMA手机与“普通手机”进行比较。广告显要位置的文字是“怀孕了,我要用CDMA”、“你的手机还没换?”等诱导性内容,并附有孕妇画面。广告下侧小号文字是“长时间的通话,你感到头痛吗?手机辐射问题已影响到我们的生活,解决手机辐射问题迫在眉睫,CDMA普通通话功率可控制在零点几毫瓦,其辐射功率仅为普通手机的六十分之一”,除在媒体刊载外,被告还在市区大商场、候车亭等公众场所设立内容相同的广告牌。宣传CDMA手机辐射只有其他网络手机的六十分之一,使用普通手机通话会导致“头痛”等,以影射性语言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试图给人造成一个印象:其他网络手机的辐射大于CDMA手机,换用CDMA手机会减少辐射对人体的损害。西安联通公司所实施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业诽谤等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公正判决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商业行为中不正当竞争还包括不当有奖销售。今年4月,某超市在店堂内进行周年店庆系列促销活动,其中搞了一项名为“周年庆大回馈”的抽奖活动。此项活动规定:凡在活动

期间,会员无须消费只须凭会员卡领取“抽奖券”即可参加抽奖活动。由于该抽奖活动设置的一等奖项为价值5900元的高清晰液晶电视机一台,奖金额超过了5000元。据此,工商局办案人员认为:此项抽奖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决定对该超市进行1.5万元的罚款处罚。

欺骗性交易行为的案例在生活中更是屡见不鲜。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其实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全聚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仝聚德”停止生产,并消除影响。

现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2000年,巩俐为哈尔滨制药六厂产品盖中盖所拍的广告引起轩然大波。广告中,“巩俐阿姨”得知孩子们由于生活困难,营养不良,严重缺钙,于是从制药厂购得盖中盖口服液捐给他们,并细心嘱咐说每天要按时服食,因此,一个小学生感谢巩俐寄来的口服液。但这一情节被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指为“子虚乌有”,表示盖中盖口服液生产厂未经允许就以希望工程名义做广告,并指该广告利用希望工程搞噱头,要求对该制药厂和广告公司所做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最终,哈尔滨制药六厂被迫主动撤下“巩俐阿姨”广告。

通过上述一个个鲜活并且贴近生活的案例,我们对各种反不正当行为(包括诋毁商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都有了一个更深刻的认识,以后如果走向社会遇到这些问题,想必也不会手足无措了。我们会适当的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这也许才是我们学习《经济与法-案例与分析》的真正意义所在吧!

不过,针对我们周围许多的现象和案例,我们觉得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盲点。比如:

一、在开头说的Google案件中,商业秘密的确认在法律中就很模糊,使得评断很难。

二、对广告中出现的夸大效果的界定以及广告中没有明确个体的商业诋毁行为都没有很具体的量化标准。

三、对于第几代产品的说法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只能由原产品商使用,其他厂商使用也应属于不正当竞争。

四、主体不够明确,应该明确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一性执法主体。

五、执法力度不强,而且对于具体案件中的量化评断也没有具体数字可依,使得判决显得不够法律化,多了许多人为因素。

希望反不正当竞争法能日趋完善,使得各类情况都有法可依。当然我们刚希望通过一个法律的约束,能够尽可能的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净化我们的商业市场,在一个公平的大环境下共同发展,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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