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与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与制度不正当竞争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违反了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理和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保护市场公平、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各方公平地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自由选择市场竞争方式,自由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并遵守市场规则进行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定禁止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和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的秩序。
2.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产权之一,也是创新经济的重要支撑。
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对伪造、抄袭他人的商业秘密,滥用他人的商标、著作权等行为进行制裁,维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诚实信用,禁止虚假宣传、网络谣言传播、不当比较广告等行为。
诚信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建立可靠商业关系的前提。
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了商业信用的正常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为了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保障市场经济的秩序,各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
下面将从立法、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三个方面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
1. 立法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
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标准,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2. 行政监管制度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并恢复市场秩序。
[法律资料]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资料]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重要的反垄断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一、产品定价产品定价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的重要决策之一。
由于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企业利润,因此,一些企业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所谓的“定价权”,如垄断价格、价格歧视、价格串通等。
这些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扰乱市场价格体系,给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调整产品定价行为也成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二、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故意夸大产品优点、低估产品缺点,或刻意误导消费者以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这些虚假广告往往与优惠促销相结合,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和金钱。
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欺诈行为,也是一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手段。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调整虚假广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一种通过行贿、送礼、请客等手段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的不正当手段。
商业贿赂容易引起市场垄断、阻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问题,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整。
四、不合理限制交易不合理限制交易指的是企业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限制或排斥其他企业或消费者的交易自由,或者限制或排斥他人的交易权利。
不合理限制交易造成市场的壁垒效应,阻碍市场竞争,因此也需要调整。
五、恶意抢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恶意抢夺商业秘密不仅侵犯企业的财产权,也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恶意抢夺商业秘密行为也成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六、其他不正当竞争除上述行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抹黑竞争对手、挑拨离间、调集“网军”等。
这些行为也需要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综上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涵盖了多种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规制市场主体在市场公平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一种特殊法律规范,旨在防止垄断、限制竞争和其他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欺骗性标示等。
2) 不正当斗争行为:包括不正当与竞争对手的价格、服务、信誉等斗争行为。
3) 不正当贸易秩序行为:包括采用垄断、限制竞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和破坏市场竞争等。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意义与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与价值。
它既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日益凸显。
它不仅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和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它的法律意义与价值不言而喻,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作用。
希望在未来的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和执行能够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的环境。
以上就是我为您撰写的《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文章,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和执行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是法律的界定和适用。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样化、变化迅速,导致法律规定可能滞后于市场实践,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明确界定和适用。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认定需要更加严密和明确,以便加强其监管和执行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法律制度。
它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法律体系、具体行为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法律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为了维护正当竞争秩序,限制和禁止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它通过规范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维护真实、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法律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民事法律。
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基础法律,对于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干扰和损害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 虚假宣传:指商家在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中故意夸大或者虚构产品性能、质量、销量等信息的行为。
例如,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涉及虚假的推销奖励等都属于虚假宣传范畴。
2. 商业诋毁:指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恶意攻击、诋毁或者抹黑。
以此来获得市场份额或者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3. 商业侵权:包括商业秘密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
商业秘密是商家的核心竞争力,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对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4. 比价欺诈:指在价格比较、营销活动中通过捏造或者故意掩盖真实价格,让消费者产生错觉,最终达到引导消费者购买的目的。
此类行为常见于网络购物平台。
四、应对措施为了有效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制定具体规定,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与处理机制。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在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背景、原则、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的改进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欧洲,当时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涌现。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各国开始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出台,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法规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确保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禁止干扰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裁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确保交易公平: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确保交易公平、诚实守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对于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法律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不断进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如“刷单”、“刷屏”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及时这些新问题,并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应对这些挑战。
从法律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界限的模糊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项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防止经营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规范和约束经营者在市场竞争活动中的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旨在维护公平、诚信、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一)禁止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假冒他人的商业标识、商品包装,误导消费者;2. 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或者严重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 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或妨碍其正常经营活动;4.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5. 违法传销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对于违法者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惩罚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一)主体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没有常住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有关经营活动。
(二)地域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我国全境的经营活动,无论是在城市、农村还是特殊区域,只要涉及到经济竞争,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三)行为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经济领域的各类市场竞争行为,如商品销售、广告宣传、商标注册等。
同时,该法律还适用于互联网经济和新兴业态的竞争行为,如网络虚假宣传、网络侵权行为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和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道路的探索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中常见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近些年,先有“老干妈”辣酱的商标车轮战,后有加多宝,王老吉的“正宗之争”不断爆出的“商标大战”,一次次地将人们关注的焦点和舆论的重心转向这个对我们来说还有些新鲜的领域。
本文将从剖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开始,逐步探讨商标保护的具体问题,找出现行体制中的不足,努力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
一.司法解释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源泉的体现,是消费者充分享受经济利益的保证。
然而现代社会中,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不仅妨碍了市场运行秩序,还使得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人们急需一部能够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在这时应运而生。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与同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立法目的有三:1.保障社会主交易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是这么说明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具体的不正当行为在第二章的第五条做了15种行为的规定,其中较为常见的,且常引起经济纠纷的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各类标识;盗取商业秘密以及商业信誉诋毁等等。
除此以外,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商标法》;《专利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及完善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及完善宋 敏(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要: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着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确立了法律制度。
该法虽施行多年,但行政执法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一定的立法目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086-03 收稿日期3 作者简介宋敏(6),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讲师。
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制定的一部较成功的法律,毋庸置疑,在引导和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近年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活跃和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多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缺陷,不能较好地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不能有力地发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明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其完善的对策,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面对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表现出多层面的不适应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一)1. 引言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驱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出台的,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分析和探讨,在阐述其意义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和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
它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混淆同类商品、恶意降低竞争对手声誉、垄断经营、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需要法律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存在于商业领域,也存在于非商业领域,如医疗、教育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地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差异,导致执法不一致。
其次,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如哄抬价格、不正当捆绑销售等,给执法与裁判带来了一定困难。
最后,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难以明确,如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个人自由权的界定模糊不清。
5. 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
虽然在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它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不正当竞争是不自然产生的市场价格、营销政策和技术控制行为造成的市场异质竞争的总称,可以造成社会的不均等分配,影响正常的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引入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
从依法管理市场竞争角度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公平、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的主要作用是:一是调整各經濟主体之间的竞争行為,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功能健康发挥;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等受害者,建立適當的懲罰制度,有效地防止和抑制不正当行為的出現,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以及法规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日趋完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禁止经济组织使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比如捣乱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等。
此外,国务院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维护市场竞争的指导意见》,清楚规定政府有关单位应当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要防止以“双重价格”、“贴标”、“特殊价格”等形式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要求其实施执行机构设立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督促企业,防止他们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置。
总的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落实,是为了維護市場竞爭的公平,是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有力法律制度。
今后,应当把反不正当竞争法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落实机制,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推动市场有序发展。
简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析与完善
简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析与完善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论述了修订该法的社会制度背景,并对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最新修订稿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评述;最后,在该修订稿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法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立法完善自德国1896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各国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和实施的迫切性,纷纷效仿。
我国也于1993年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和制度背景下,为规制我国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日新月异的发展,不正当竞争的新情况层出不穷,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亟需修订和完善。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现状随着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2008年《反垄断法》的出台与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分立立法格局已经形成。
我国许多地方立法机构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例或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规章。
从专门法律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一)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实施20个年头,它的缺陷日渐凸显,面对现实当中层出不穷的矛盾和新情况,现行法律的无能为力已为学界和实务界所诟病。
主体的不明确与前后矛盾。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在整部法律中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的条款。
主要表现在:(1)不正当竞争侵害对象未包含消费者。
第二条第二款中,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对象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字未提。
(2)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没有赔偿请求权与诉权。
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其侵犯者或受害者都是经营者;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能够申请赔偿和请求诉讼的主体是被侵害的经营者。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就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阐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伤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公平竞争为原则,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明确法律框架,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有效预防、打击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造成误购、欺诈等行为。
这类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企业之间为获取利益而采取的非法手段。
包括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等行为。
商业贿赂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
3. 不正当比较广告: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过程中,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实、不公正的比较,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4. 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企业之间通过恶意传播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声誉。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5. 不正当契约:不正当契约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利用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待遇、欺骗或限制交易条件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性。
6. 商业恶意侵权:商业恶意侵权是指企业明知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存在,但故意仿冒他人商品、排挤、打击竞争对手等行为。
商业恶意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公平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和效力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常出现。
为此,中国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一部分是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
本文将从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开始,简单介绍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同时对新法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互联网不正当行为指的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不合法、不公正、不诚信或有误导性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暴力、虚假交易等方面。
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第十条网络商品营销中的虚假宣传规制第十条规定,禁止虚假宣传。
网络商品营销方在商品介绍、广告宣传时,禁止作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指的是明知不实而作的宣传,严重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
同时,如果发现虚假宣传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网络营销方进行惩罚或取缔。
第十四条商业口碑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商业口碑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口碑指的是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商品或服务评价。
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购物网站或其他评价网站上的虚假评价、排名。
商业口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评价、排名、刷好评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规制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在购物网站等网上交易平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售卖盗版软件、游戏、音乐等。
在新法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第四十九条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新法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的不足之处尽管新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法律适用难度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质和匿名性,对互联网相关行为进行追责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须知,在当今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竞争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因素。
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此,各国纷纷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期加深对该领域法律的理解。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遵循公平、诚实、诚信的原则,禁止采取欺诈、误导、恶意垄断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原则的确立,使得市场竞争成为一场公平、透明的竞争,保证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石。
它要求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注重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使得消费者能够基于真实可靠的信息进行决策,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发点。
它要求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自由的权利,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自由竞争原则的贯彻,鼓励创新、促进多元发展,增加了市场的活力。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和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包括商品和服务在内的市场竞争行为。
在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中,如果存在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2. 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是指为了阻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而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恶意中伤或者其他贬低名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使用。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如客户信息、销售策略等。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它主要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定,目的是通过调整市场竞争行为,实现经济自由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平衡。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市场环境、市场主体以及竞争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呈上升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具体条文缺失、处罚力度偏弱以及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够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我们需要适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
具体来说,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政策的变化,以便使经济法律制度跟上快速转型中的经济政策调整步伐。
其次,我们需要适应竞争形态的发展变化,通过法律规定平衡竞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最后,我们需要把握“互联网+”的新特点,制定互联网专门规则,
以制约互联网行业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的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秩序、完善政府职能的重要工具,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一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浅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者:左玲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2期【摘要】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屡屡出现,不断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首先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史,其次谈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最后提出了完善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史德国是最早进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大陆法系国家,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但该法只保护具有经营者利益,而忽略保护消费者权益。
20实际30年代以后,德国竞争法逐渐认识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经营者利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65年7月21日对该法的修订时赋予消费者协会以诉权,在社会团体组织(工业工会、商业工会)设立仲裁庭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70年代至80年代,该法继续改善消费者权益。
21世纪以来,德国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保护对象有三个: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商战中饱尝不正当竞争恶果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企盼着这部法律能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一)欺骗性交易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旨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我国于1993年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在2017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恶意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都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商品声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企业形象等。
经营者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3.政府监管与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
4.企业诚信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企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树立诚信经营观念。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的实施与成效自实施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企业诚信意识逐步提高。
但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更新滞后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际借鉴与启示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升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趋势与挑战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环境而制定的法律。
它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之一,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定义和目的竞争法是指国家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限制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其目的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竞争法的主要功能包括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假冒他人的商业标识: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企业形象等。
这种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造成市场混乱和不公平竞争。
2. 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这种行为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点,欺骗消费者,对竞争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
3.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买办受贿赂行为,包括行贿、受贿等。
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4. 不正当比较广告:比较广告是指通过与其他商品进行比较来宣传自己商品的广告。
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通过虚假或不准确的比较手法,对竞争对手的商品造成虚假或误导性的负面影响。
5. 不正当限制竞争条件:如操纵市场价格,拒绝交易,串通投标等行为,会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竞争法的作用和意义竞争法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 维护市场秩序: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
2. 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竞争法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通过竞争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对虚假宣传、不正当比较广告等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竞争法倡导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鼓励企业进行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经济的道德水平。
四、竞争法的执行与监督竞争法的执行与监督主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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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摘要】对不正当竞争存在不同的概念,而我国国内的学者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尽管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理解有所不同,但是根本上都将其界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
【关键词】竞争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什么事是竞争?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也导致竞争的发展。
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
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
竞争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
一.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个文明的社会,其对实施市场法律负有最终责任,不能对社会底层人民撒手不管。
(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从维护竞争者到维护竞争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而现实中新涌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就能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例如一些地方立法把诸如返本销售、零首付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危害市场秩序:(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八条(一)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二)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一)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二)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一)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二)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法条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商业标识(1)WIPO对商业标识的解释是:可以是向消费者传递市场上的一种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的商业来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图案。
即使不知道该来源的名称。
因此,商业标识可以是包括两维或三维的牌子、标签、标语、包装、颜色或色调,但不限于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大会和WIPO大会于1999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把商业标识分为:商标、营业标识、域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标识的范围比较狭窄,但地方性法规做了扩大,如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字号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知名商标知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
那怎么保护知名商标呢?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但恶意使用不在此限。
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使用者证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存在于不同的地域。
再次,“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时间对认定知名商品也是有影响的,所以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三.混淆误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将“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规定为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按照理论上的归类,混淆误认有三种情形:第一商品来源上的混淆;第二将甲、乙商品鱼目混珠,混为一谈;将甲、乙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同一经营者;第三保证关系和关联关系的混淆。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被判定为混淆?《司法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四.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行为(1)虚假是指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行为,也有指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行为,也可指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
在《巴黎公约》第10条法规中: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者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说法。
对产地的虚假,要注意原产地与产地的区别。
原产地标识指除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于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的地点外,还表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以及两者兼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其独有的或基本的特殊质量。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地是一个事实概念,即来源地意义上的产地。
(2)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3)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联系:二者采取的手段类似,都是通过广告或其它方式,散布虚假信息;目的相同,使消费者的认识发生扭曲,误导消费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二者在一些案例中会产生法条竞合,是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商业诋毁行为是特别条款,优先适用,虚假宣传行为为一般条款。
不同之处:商业诋毁行为要提及竞争对手,针对的试特定的竞争对手,而虚假宣传行为不需要提及竞争对手;商业诋毁行为主要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并诋毁,而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是对散布虚假信息的经营者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正是因为二者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此两种行为分别规定。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属于公众知悉的信息的六种情形:a.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b.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c.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d.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e.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f.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相对性,即只是在相关技术或者经营领域内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即可,且允许权利人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让有必要知道商业秘密的人员知悉,而不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知道。
(2)关于“保密措施”的认定:a.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b.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c.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d.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e.签订保密协议;f.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g.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3)价值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实用性,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4)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自行开发研制和反向工程不够成侵犯商业秘密。
六.商业贿赂行为(1)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贿赂的利益形式多样,如金钱、财物、利益(用车、优惠票、娱乐、旅游、解决子女户口、帮助入学、提供就业等)。
(2)有奖销售: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它经济上利益的行为。
七.串通、勾结投标行为和不当低价销售(国内市场的倾销)(1)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
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2)不当低价销售是指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八.监督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有关人员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效的降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