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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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
【摘要】对不正当竞争存在不同的概念,而我国国内的学者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尽管国内外立法和学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理解有所不同,但是根本上都将其界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
【关键词】竞争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
什么事是竞争?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也导致竞争的发展。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
一.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个文明的社会,其对实施市场法律负有最终责任,不能对社会底层人民撒手不管。
(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从维护竞争者到维护竞争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现实中新涌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就能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例如一些地方立法把诸如返本销售、零首付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危害市场秩序:(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八条
(一)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二)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一)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二)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一)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二)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法条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商业标识
(1)WIPO对商业标识的解释是:可以是向消费者传递市场上的一种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的商业来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图案。即使不知道该来源的名称。因此,商业标识可以是包括两维或三维的牌子、标签、标语、包装、颜色或色调,但不限于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大会和WIPO大会于1999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把商业标识分为:商标、营业标识、域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标识的范围比较狭窄,但地方性法规做了扩大,如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字号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知名商标
知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名声就是一种被认知了的信息。那怎么保护知名商标呢?涉及知名商品地域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首先,对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主要在其知名的地域范围内进行保护,但恶意使用不在此限。
其次,善意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善意使用,必须由在后
使用者证明其不知道在先使用的存在,且两者分别存在于不同的地域。
再次,“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时间对认定知名商品也是有影响的,所以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三.混淆误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将“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规定为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按照理论上的归类,混淆误认有三种情形:第一商品来源上的混淆;第二将甲、乙商品鱼目混珠,混为一谈;将甲、乙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同一经营者;第三保证关系和关联关系的混淆。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被判定为混淆?《司法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四.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行为
(1)虚假是指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行为,也有指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行为,也可指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在《巴黎公约》第10条法规中: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者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说法。
对产地的虚假,要注意原产地与产地的区别。原产地标识指除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于某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的地点外,还表明该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以及两者兼有之的因素,造就了其独有的或基本的特殊质量。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地是一个事实概念,即来源地意义上的产地。
(2)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3)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联系:二者采取的手段类似,都是通过广告或其它方式,散布虚假信息;目的相同,使消费者的认识发生扭曲,误导消费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二者在一些案例中会产生法条竞合,是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商业诋毁行为是特别条款,优先适用,虚假宣传行为为一般条款。不同之处:商业诋毁行为要提及竞争对手,针对的试特定的竞争对手,而虚假宣传行为不需要提及竞争对手;商业诋毁行为主要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并诋毁,而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是对散布虚假信息的经营者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正是因为二者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此两种行为分别规定。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属于公众知悉的信息的六种情形:
a.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b.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