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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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支两条线”

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文号:沪监[2003]30号

发布日期:2003-9-1

执行日期:2003-9-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各市级执收执罚单位:

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源头治理的要求及工作安排,决定对全市各执收执罚单位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是深化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反腐败源头治理力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都要十分重视检查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

二、为切实抓好专项检查的落实工作,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组成专项检查工作机构。各区县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为

首的工作小组,责任要落实到人。

三、专项检查范围为全市各级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款的部门及所属单位。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收支两条线”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财政性票据使用情况和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式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和总结处理三个阶段。

(一)9月15日至10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由行政领导负责,组成由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自查工作班子,对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自查工作要做到全面彻底、不错不漏。请各单位于10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一并报送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各区县专项检查情况应汇总后,于11月10前报市监察委、市财政局。

(二)10月16日至11月10日为重点抽查阶段。市检查组将对部分市级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区、县级单位由各区县专项检查办公室组织抽查。

(三)11月10日至11月30日为总结处理阶段。总结分析检查情况,对查出的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向财政部门登记收费项目、申报收费收入、提供有关报表、资料、凭证。各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延伸收费、搭车收费的情况,特别是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已颁布取消的审批事项及应取消的委办局设立审批事项的收费情况必须检查清楚。

(二)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具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证,在规定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户。经财政部门核定撤消的帐户是否已全部撤销。

(三)单位的执收执罚收入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是否存在应缴不缴、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检查重点

根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综[1998]34号)、《关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集中监制、分级供应的实施意见》(沪财综[2000]50号)、《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领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02]103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

(一)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二)是否存在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

(三)是否使用收费票据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收费。

(四)是否存在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

六、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自查不认真、发现问题不整改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通过检查要进一步推进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权力运行机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取之合法,收缴分离,纳入预算,收支脱勾”的管理模式。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20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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