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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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

篇一:股权激励服务内容

股权激励服务内容

一、前期接洽、信息收集

与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明确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真正意图。

在前期接洽阶段的法律服务主要有:

1、收集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人员构成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股权激励操作的正常进行。

2、综合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政策,对股权激励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相应激励的法律依据。

3、就股权激励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是否违背我国股权变更、国有股减持的政策法规,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激励方案有无倾向性态度。

二、尽职调查

1、专业律师应对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进行深入尽职调查,核实前期接洽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使得专业律师能够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专业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增加和减少。

2、尽职调查内容

1)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2)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章制度。

3)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

4)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主要业务及经营情况。

5)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全体人员构成情况及现有的薪酬政策、激励策略和薪酬水平,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与技术、业务骨干的职务、薪金、福利;其他人员的职务、薪金、福利等。

7)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现有的激励制度和绩效考核标准,实际运行的效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8)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争限制协议等。

9)启动股权激励的内部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中央及地方相关的股权激励政策等。

10)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范围、对象、基本情况、拟实现目标及初步思路。

11)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对股权激励的基本要求及针对性要求,例如操作模式、实施期间、股权归属方式、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计划的终止条件等。

12)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认为股权激励应关注的重点问题和可能的障碍。

13)制作激励方案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股权激励的培训

协助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对公司全体股东、高管、骨干员工、激励对象等进行股权激励的系统培训,以保证股权激励的顺利推进。

四、股权激励方案的制作

1、根据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需求和上述尽职调查的情况设计、修改股权激励方案。

2、股权激励方案的配套文件:

1)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董事会决议;

2)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3)激励基金/股权授予/分配申请/通知书;

4)股权变现申请/通知书;

5)其他所需要的配套文件

五、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

1)协助选择负责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

2)阶段性具体分配方案的拟订或审核;

3)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制作及相关会议的协助召开;

4)股权(或相应权利)获得/变更/丧失,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草拟或审核;

5)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篇二: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都有哪些

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都有哪些?都有哪些优缺点?

股权激励我自己的划分主要分两大类,真实股权激励和虚拟股权激励。

真实股权激励是指在达到合约规定要求后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公司真实存在的股权的激励计划:

直接持有股权就是成为证券登记机构确认的公司股东;间接持有股权就是成为公司的法人股东的股东,或更多层的持股结构。就是说个人通过入股一个法人,而这个法人又持有公司股权。这个合同本身可以看作为一个附带行权条件的期权。

虚拟股权激励是指主要以股权为标的资产的,类似衍生品的激励计划。这类激励计划一般是以现金结算的,并不将股权实际交付。例如与长期股价挂钩的高管奖金。

其优劣势比较:

直接持股激励程度最强,时效最长。因为他们是拥有自主投票权的正式股东,真正成为了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他的努力可以很大程度上转变为自己的利益。但是劣势在于如果他不想继续干下去,甚至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闹翻,那么会变为对自己很不利的反对者,而且只要他不出售自己的股权,对他没有任何约束力,除非有任何事先约定。通常而言我们会建议制定制度,参与了激励但后来离职的人员应当将其股份以适当的价格退出。

对于被激励的高管,如果想要在此有所长远发展,直接持股无疑是最为适当的。

对于公司来说,直接持股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是非上市公司这一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如果是有限公司的法律结构,股东的进出通常需要股东会决策程序,非常繁琐。

间接持股激励程度较弱,时效一般。通常这种方法会约定被激励者有权单独减持其份额并单独分红(如果是公司架构下,无特别约定的话分红是全体股东所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适当的股权设置,以51%股权控制该法人,那么该法人下的全部股权的投票权仍然归属于实际控制人,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没有稀释。

对于被激励者,这种激励收益可能差别不大,但是流动性不大,难以进行其他灵活方式(股权质押贷款等),走人的时候也几乎只能换成现金。

对公司来说,间接持股减去了频繁股权变动登记的麻烦。

虚拟股权激励较为赤裸裸,达到某个目标就可以拿钱(收银机音效),没有投票权。

干活拿钱拿钱干活的节奏。公司和被激励者都还算轻松,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会按或有债务处理?(这里我有疑问)

谢邀,详细版已回复在我的专栏“国内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相关问题分析 - IPO与估值 - 知乎专栏”,以下为简要版。

曾经接手过一个国有控股的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财务顾问项目,参与过若干中国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对中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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