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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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品牌建设水平,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加强商标管理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对企业商标进行规范使用、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不断丰富商标内涵,提升商标价值,创建知名品牌。
第三条企业应高度重视商标管理工作,明确统一管理商标的部门,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商标管理人员,落实专项的商标管理经费,建立企业负责人牵头、商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商标管理工作机制。第四条企业商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制订企业商标战略,制定和完善各项商标管理制度;
(二)制定年度商标工作计划,落实年度商标管理工作经费;
(三)负责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组织的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
(四)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有关商标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
作;
(五)负责商标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
(六)负责企业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
(七)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工作。
第五条企业商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企业商标工作计划和商标管理制度;
(二)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变更、异议、争议、注销等工作;
(三)负责企业商标的宣传、印制、许可、转让、受让、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申报等工作;
(五)负责企业商标维权及其他商标纠纷的处理;
(六)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商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八)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具体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对商标管理人员工作失职或以权谋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增强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商标战略的能力,提高商标管理人员.
商标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员工商标管理和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
法权益。
第二章商标使用第八条注册商标的使用,应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擅自改变商标图样或超出核定使用范围。
第九条企业可以在下列载体或活动中使用商标:
(一)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二)商品交易文书;
(三)企业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条企业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将商标放在突出明显的位置,可以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OO 和R,企业使用注册标记时应标注在注注注册标记包
括册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十一条企业将两个以上单独注册的商标组合使用时,不得将
该组合使用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不得标注一个“注册商
标”或者注册标记,该组合使用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除外。
第十二条注册商标有效期十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企业
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
提出申请的,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企业使用该商标不得再标注“注册商标”
或注册标记,若该商标被他人注册,企业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企业使用注册商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注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不得把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和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十六条企业暂未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商标许可、生产小包装产品等形式予以使用,并通过产品画册和企业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防止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他人申请撤销。第十七条企业为了区分系列商品在标识上使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使用前应查询该名称或图形是否被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申请商标注册,如未被注册应及时申请注册,如被他人注册则不得使用,防止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第十八条企业开发新产品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将商品名称与注册
商标在商品包装上同时使用,避免消费者将该商标误
认为商品名称,导致该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无法制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十九条企业在商品或包装及其他活动中对其商品使用的商标
标注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字样时,应与认定机关认
定文件或判决书上所指定的商标、商品相一致,不得虚假宣传,
误导公众。
第二十条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商标的许可、转让、质
押、
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等方式行使商标权,发挥商标价值,实现商标
价值最大化。
第三章商标管理
第二条企业应对本企业商标状况进行分类管理,充分运用现代
化手段实施商标管理监测,对商标许可期限、商标注册续展、连
续未使用等情况及时提示,防止因商标注册到期未续展、连续三
年未使用而丧失商标专用权。
第二十二条企业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
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
或者地址的,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企业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第二十三条.
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注册的,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
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未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的应在申请
书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企业因经营需要,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
让。
企业作为商标转让人,应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