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电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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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电气专业
1.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
根据用电负荷在化工连续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并按其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将化工用电负荷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三个等级。
在化工生产中还存在一部分“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
1.1一级负荷——当企业正常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企业的连续生产被打乱,使重大设备损
坏,恢复供电后需长时间才能恢复生产,使重大产品报废,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而使重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负荷。
1.2二级负荷——当企业正常工作电源突然中断,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使主要设备
损坏,恢复供电后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生产,产品大量报废、大量减产,使重点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负荷。
1.3三级负荷——所有不属于一、二级负荷(包括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者,应为三级负
荷。
1.4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当企业正常工作电源因故障突然中断或因火灾而人为切断正
常工作电源时,为保证安全停产,避免发生爆炸及火灾蔓延、中毒及人身伤亡等事故,或一旦发生这类事故时,能及时处理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及撤离人员,而必须保证供电的负荷。
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4.1中断供电时,将发生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的相关负荷,如
1.4.1.1安全停车自动程序控制装置(仪表、继电器、程控器等)及其执行机构(某些进料阀、
排料阀、排空阀等),以及配套的处理设施;
1.4.1.2设备内有不能排放的爆炸危险物料,若其会发生局部聚合大量放热反应时,为避免危
险后果所需的搅拌设施和中止剂投放设施或冷却水专用供应设备;
1.4.1.3爆炸危险物料使用的大型压缩机组的安全轴封及正压通风系统等的电气设备。
1.4.2中断供电时,现场处理事故、抢救及撤离人员所必需的事故照明、通信系统、火灾报警
设备、消防系统的用电负荷等。
1.4.3化工工艺控制的DCS、电气微机保护、监控、管理系统的用电负荷。
1.5按负荷等级确定供电电源的回路数。
1.5.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1.5.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
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1.5.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双回线路电源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且获得双电源很大时,
也可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1.5.4三级负荷可由单回路电源线路供电。
1.5.5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供电。
1.5.5.1化工工艺流程中,凡需要采取应急措施者,均应首先考虑在工艺和设备设计中采取非
电气应急措施,仅当这些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主导专业提条件列为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其负荷量应严格控制在最低限度。特别是用电设备为6kV电压,或是多台大容量用电设备时,应由有关主导专业采取非电气方法处理。
1.5.5.2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必须由应急电源供电系统供电。严禁应急电源与正常工作电源
并列运行。
1.5.5.3在正常工作电源中断供电时,应急电源必须在工艺允许停车的时间内迅速向有特殊供
电要求的负荷供电。
1.5.5.4应急电源设备类型,一般按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设备的电源类型及允许中断供电时
间等条件来选择。有特殊供电要求的直流负荷均由蓄电池装置供电。有特殊供电要求的交流负荷,当其在时间上不能满足某些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的要求时,则需要增设UPS装置。
2.供电电源
2.1供电电源的选择,应根据企业用电负荷等级、容量大小,并结合地区电网的供电条件全
面考虑。通常选择地区电网电源作为化工企业的主要正常工作电源。
2.2当工作电源进线为两回及以上,其中一回路退出运行时,其余回路的输电能力应满足一、
二级负荷继续运行的需要。不考虑一回线路检修,另一回路又发生故障的情况。
2.3化工企业直流负荷多为220V电压等级,因此一般选用220V直流电源装置。个别要求110V、
48V、24V供电的设备,宜单独设置相应电压等级且容量适当的直流电源;零星的小容量直流负荷,也可选用内附蓄电池的设备。
2.4化工企业直流经常负荷较大时,宜选用大容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或碱性蓄电池组等直流
电源装置。不采用敞开式铅酸蓄电池组。
2.5不允许中断供电的有特殊要求的交流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的电源引入必须装设
屏蔽变压器,以隔离交流干扰信号。UPS装置的选型,应按负荷大小、运行方式、电压及频率波动范围、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波形畸变系数、波形是否连续等各项指标确定。
3.供电系统
3.1企业内部配电电压选择
3.1.1本企业总降压站网侧电压110kV。
3.1.2本企业内部配电电压有两种:35kV和6kV。
3.1.3保安电源网侧电压为35kV。
3.1.4低电配电系统采用220/380V。
3.1配电系统接线方式
3.2.1110kV高压电源系统采用双回电源线路内桥接线。
3.2.2企业内部配电系统一般采用放射式供电。但对三级负荷及具有备用电源或双电源的二
级负荷,也允许采用树干式供电。在采用树干式供电时,总负荷容量不宜过大。
3.2高压配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
3.3.1110kV系统中性点一般采取直接接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经小阻抗接地的方式。
3.3.2在中性点接地的110kV系统中,化工企业变压器的中性点是否接地运行,应根据电力
系统的要求确定。
3.3.36~35kV系统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方式或高阻抗接地。当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电流
6kV电网大于30A、35kV电网大于10A时,应设消弧线圈。
3.3.46~35kV电力系统采用消弧线圈补偿时,应使故障点残余电流不超过10A。
3.3低压配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
3.4.1系统接地型式的根据是电源点的对地关系和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
关系。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3.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采用TN系统接地方式。TN系统接地方式的电源中性点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