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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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涨的应对措施
固定单价合同中水泥报价270一吨,施工过程中涨到480了,可以要求补偿吗?
这个问题主要看合同里面是怎么约定的,既然是固定价合同,合同约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约定:市场价格超过5%或多少就按规定调差;一种是约定:无论任何情况,价格都不允许调整。
一般来说没什么可讨论的,可以按要求进行调整,价公式按合同或参考《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7》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中的规定,里面说的很清楚的。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合同里约定:无论任何情况,价格都不允许调整的情况。
一、无论任何情况,价格都不允许调整的情况
合同报价270元一吨,施工工程中涨到480元1吨,这种情况是有的,而起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合同里还约定了:无论任何情况,价格都不允许调整的情况。这个问题引起了很多的纠纷,包括司法诉讼等。那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到底能不能得到价差补偿呢。行业规定是提倡给予补偿的。
二、工程行业和国家都是不提倡这种无线风险责任的条款的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2.1 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但恨遗憾的事,这个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
行业提倡的是合理分担风险!
三、那怎么办,合同已经约定了无论任何情况,价格都不允许调整的情况,要干下去,就亏死了。
有这么几个办法可以试一下:
第一:及时向建设方报告市场情况,最好能共同询价认可,请求建设
方给予合理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如果涨幅过大的话,建设方一般是会同意的,但有些甲方就是咬定合同,坚决不调价格,那怎么办?
第二:在干的项目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上法院提起诉讼,在目前的情
况下,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什么说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呢,因这种问题不是个案了,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条款,回击无限风险条款最有力的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