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独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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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基本规则——独立规则
独立规则是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中的一个重要规则。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遵守法律的程序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履行职责,免受法律之外的各种干预和压力。独立规则对于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独立规则在司法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法律职业的独立往往与其所在的机构的独立性联系在一起。
一、独立规则在法律职业中的具体体现
就职业的独立性而言,对法官的要求特别高。
1、法官的独立性
德国学者列举了八个方面:法官必须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法官必须独立于上级机关;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府;法官必须独立于议会;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党;法官必须独立于新闻;法官必须独立于国民的声望;法官必须独立于自我、偏见和激情。
意大利宪法101条规定:法官只服从于法律。
俄罗斯联邦宪法120条规定: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于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
我国《法官法》中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各国关于保护法官独立性的制度措施:
英国法官的职业保障与惩戒
(一)职业保障
法官的保障体制系统而严密:
(1)法官的身份保障
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石。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优,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英国规定了法官的身份保障;
①实行法官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只有因法定事由,按照法定程序才能核免职、降职、转职、辞退或者处分。特别是高等法院肋法官,他们享有高度的职务保障,其免职需由议会上、下两院共同提出。只要他们有良好的职业行为,就可以工作到退休,中途被免职的少之又少。在英国1701年以来的200多年里,只有1名高级法官在议会的请求下被国王免职。但巡回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则没有这种职务上的安全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他们有不称职或不当的行为,就会被大法官随时免职。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是很罕见的。
②实行法官专职及中立制。即法官不得兼职,包括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议员、教学及其他营利性职务。法官只有不从事第二职业并在政治上保持独立,才能得以超然地位真正独立地依法行使职权。
(2)法官的经济保障
①实行法官高薪制。英国法官实行高薪制。法官的工资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同时,法官在任职期间如果没有出现法定的违法行为,可以享受一笔优厚的退职金。高福利的待遇和退职金制度实行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巩固法官的自律意识,防止法官滥用权力,增强他们抵挡外界干扰和压力的免疫力。这种制度设计的理念是:法官也是人,要与组成社会的其他人发生关系。要想使法官抵挡诱惑,除了自律这一主要因素外,社会本身必须建立一套保障机制。在英国,大法官的年薪甚至比首相还高。应说明的是,业余治安法官是没有薪俸的,只能得到费用补偿。
②实行法官退休制。在英国,法官退休年龄较大,而且退休后可以拿到优厚的退休金。因为英国法官在担任法官值之前基本上都是律师,所以法官退休之后都普遍遵循一个惯例,即“不
走回头路”,就是不会再去做律师。
(3)法官特权保障
法官享有多方而的特权,如司法豁免权,即法官在执行司法审判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免于议会批评的权利,即除非在议会提出的罢免他的动议中,法官的司法行动是不会受到来自议会的批评的。此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特殊的保护,他不必担心来自各方面的打击报复。
这些特权在于确保法官完全自主独立地执行其审判职能,并且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外在及内在的自由。当然,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它应保持一种合理的限度。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行为不检点或者有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他们仍应承受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除司法豁免权规则外,还有两项规则,一是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议的规则,二是禁止将正在被审理的案件或争端列人国会议程的规则。前一规则主要在于防止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任意评论或妄下结论,避免法官因受公众的影内和左右而无法保持其实质独立,后一规则在于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被立法机关于预
(二)职业惩戒
1、法官的解职:
英国的法官一经任命,在任职期间,非经弹劾一般不能被免职、撤职或责令提前退休。而法官只有在犯有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严重罪行时,才会面临弹劾。除大法官外,所有的法官都有法定退休年龄。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官75岁以后才可以退休。英国高级法院的法官非因不良行为或者犯有(包括可能犯有)某些严重的罪行,不得随意去其职位。
法官离开其任期大致通过四种方式:
①解雇。除了大法官以外,高等法院法官及更高级别法官的解职受1700年的王位继承法调整,该法规定,这些高级法官只能由英王在议会两院请求下才能解除其职务。该法规定,这些高级法官只能由英王在议会两院请求下才能解除其职务。此外。还可以通过行使不再任命任期制法官的权力,达到解雇的效果。
②辞职。通常,对于有严重“行为不检点”行为的法官不是通过解雇来处理的,而是通过大法官建议该法官应当辞职的方式解决的。
③退休。现今,大法官已将退休的年龄降到了70岁。英国高级法官的任职从人生的暮年开始,五十岁左右算早的,因此,不能太早退休,否则高级司法队伍就没有稳定性了。
④因难堪此任而调离法官职位,对于那些因长期身体虚弱,不能正常地履行职务的法官,以及主动因身体原因辞职的法官,大法官有权解除其法官职务。但这种解除职务的方法与前述辞职有所不同。前者是因有过错而被勒令辞职,后者主要是因为身体原因,并没有职务上的过错。解职的原因:
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巡回法官、地区法官以及领薪治安法官可以因“无能及行为不检点”由大法官解职。事实上,自该法通过以来,这也仅仅发生过一次,巡回法官布鲁斯·坎培尔在1983年被认定犯有利用他的游艇走私大量的威士忌、香烟和烟草罪而被免除职务。1994年,大法官明确指出,“行为不检点”可以包括犯有酒后驾车以及任何涉及暴力、不诚实、道德污点的行为。除此之外,“行为不检点”可能还包括造成犯罪的行为,特别是从宗教及种族角度看构成宗教或者种族歧视的行为,以及可能构成性侵犯的行为。
大法官可以根据不同的法令,以不称职或者行为不端等为由,免除巡回法官及治安法官的职务。
纪律约束与点名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