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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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等级划分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院等级划分标准,是我国依据医院功能、设施、技术力量等对医院资质评定指标。全国统一,不分医院背景、所有制性质等。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医院经过评审,确定为三级,每级再划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注:实际执行中,一级医院不分甲、乙、丙三等。等的划分是按医院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设备条件、科研能力等按1000分计分而划分出来的。)
一级医院
直接为社区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综合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是初级卫生保健机构(乡镇级)。主要功能是直接对人群提供一级预防,在社区管理多发病常见病现症病人并对疑难重症做好正确转诊,协助高层次医院搞好中间或院后服务,合理分流病人。
(1)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2)科室: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3)人员: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4)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级医院
跨几个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地区性医院,是地区性医疗预防的技术中心(县级)。主要功能是参与指导对高危人群的监测,接受一级转诊,对一级医院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能进行一定程度的教学和科研。
(1)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2)科室: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3)人员
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4)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三级医院
跨地区、省、市以及向全国范围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院,是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省市级)。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主要功能:提供专科(包括特殊专科)的医疗服务,解决危重疑难病症,接受二级转诊,对下级医院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人才;完成培养各种高级医疗专业人才的教学和承担省以上科研项目的任务;参与和指导一、二级预防工作。
(1)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2)科室: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3)人员: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4)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三级甲等医院:医院建设成绩显著,科室设置、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工作质量和技术设施等,按分等标准综合考核检查达900分及以上。
三级乙等医院:医院建设成绩尚好,其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技术水平、工作质量、技术设施等,按分等标准综合考核检查达750-899分。
三级丙等医院:医院建设有一定成绩,基本标准考核合格,但与本标准要求尚有较大差距。按分等标准综合考核检查在749分及以下。三级丙等医院应有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医疗机构的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其他诊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