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2018年第13号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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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一、申报和受理审查、必须提供的资料:、受理审查要点二、审查和备案(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二)审查依据(三)审查职责(四)方案审查规则(五)审查要求(六)审查会(七)方案修改(八)送管理部门备案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备案申报材料二、备案审查附件编写提纲第一章前言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第二节编制依据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第一节矿山概况第二节矿区地质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第三节建设方案第四节矿床开采第五节选矿方案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第三节土地复垦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第三节投资估算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第七章结论与建议附件审查申报表附件承诺书附件受理与安排表附件审查意见书附件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附件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为适应生态文明先行示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探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探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9]5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6.04【实施日期】2009.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编制的《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四日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掌握2006年以来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推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从今年5月起用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自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下发之日(2006年1月24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各地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2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对矿产资源保护的要求。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一、规范统一方案名称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写,统一名称为《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

二、规范方案编制内容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审查工作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山土地复垦等方面相关内容的编制要点。

矿业权人在编制具体方案时,要参照和执行有关方面单独或综合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在文本中充分体现并融会贯通,可以自行编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三、规范方案审查和备案等工作《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审查工作由牵头单位委托第三方法人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邀请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参加审查。

方案经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由牵头单位依法确认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牵头单位出具最终审查意见后予以备案;方案未通过的,由矿业权人对方案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后,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评审备案。

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专家组会审方式。

以内业审查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现场核查。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但必须涵盖地质矿产、土地整治、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经济会计等专业领域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

参加评审专家人数按照矿山保有资源储量规模确定,大型7人,中小型5人。

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牵头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在审查公示前不再征求相关业务单位意见,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确认,同时将备案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格式推送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以利于事中事后监管。

四、重新编制方案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开发治理方案》:1.矿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2.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影响开发利用设计范围的);3.矿山企业变更开采方式;4,矿山企业变更开采矿种;5.矿山储量发生变化(影响矿山服务年限的);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开采设计不一致的;7.原有相关方案中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有效期到期的。

三合一方案

三合一方案

三合一方案是指哪三个?附:矿山开采"三合一"方案编制提纲(word版编制指南及大纲)发布于2022-04-02 18:17“三合一”,是指合并实施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及评审工作。

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提纲(试行)为整合、简化矿业权登记要件及审查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指导矿业权人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各项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制定了《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提纲》。

内封内容包括方案名称、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负责人、编制单位、编写人、审核人、编制单位负责人、编写时间。

前言一、编制目的介绍方案编制的目的和用途。

二、编制依据介绍方案编制依据的政策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文件等。

三、方案适用年限新建矿山的方案适用年限根据矿山服务年限确定;生产矿山的方案适用年限根据矿山剩余服务年限确定。

方案中生态保护修复有关内容适用年限暂定为五年,每五年需进行修编,国家及自治区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四、编制工作概况说明编制人员是否具备编制方案的能力,方案编制投入人员及分工(调查人员、每人编制的章节、图件)。

阐述方案编制采用的工作方法、完成的主要工作量(资料收集、外业调查、方案编制等),并进行质量评述。

第一章基本情况一、矿山概况(一)矿山地理位置及交通情况包括矿山地理位置、行政区划及交通情况(插图)。

涉及煤矿的需简介矿山总体规划情况。

(二)矿区范围新立采矿权,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列出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矿区面积,开采深度(起止标高)。

延续、变更采矿权,根据采矿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列出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矿区面积,开采深度(起止标高)。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三地质大队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三地质大队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三地质大队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4
•【字号】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454号
•【施行日期】2016.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三地质大队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的通知
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454号你单位报来的“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三地质大队地质勘查资质变更”收悉,经审查,符合《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变更登记,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现将变更后的证书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单位名称: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三地质大队;
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舒多友;
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液体矿产勘查:乙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乙级;地球化学勘查:乙级;地质实验测试(岩矿测试):乙级;地质坑探:丙级。

有效期:2016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8日。

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持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单位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到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贵州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贵州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贵州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推动矿业产业绿色发展,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受聘于贵州省省、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绿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机构,以独立身份参加方案评审,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专家申报、遴选、解聘、评审、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首席专家库和专家库,省、市、县三级共享。

首席专家库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更新一次。

第二章专家遴选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方式,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报。

第五条专家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优异者可据情况适当放宽);(二)遵守职业道德,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三)熟悉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方案评审的相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四)具有地质矿产、采矿及矿山设计、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经济等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五)有参与方案评审工作的时间;(六)身体健康,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七)首席专家原则上应为采矿专业或长期从事采矿、矿山设计等工作,熟练掌握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可以按专家遴选公告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6 号)的改革要求,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 号),结合我省实际,在全面梳理涉及非油气矿业权(以下简称“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厅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分类(一)非油气探矿权(以下简称“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非油气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及抵押备案(解除)等其它矿业权申请事项,仍按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集中办理事项申报材料告知和流程图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7〕4 号)执行。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不再提交遗失公告。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贵州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申报资料清单、评审申报表、承诺书、信息表

贵州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申报资料清单、评审申报表、承诺书、信息表

附录A
附录A.1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申报资料清单
12
13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申报表
评审机构接收人:接收日期:年月日(公章)14
承诺书
(格式)
根据×××××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等有关规定,承诺人对下列送审资料作出承诺,即保证送审资料真实可靠、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1、×××××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涉及的原始勘查资料及基础数据,提交的方案有文本、附图、附件、附表等)的内容。

2、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4、提交审查的报告纸质与电子光盘材料完整一致。

承诺人(法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15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信息表
16
17
18
19
20。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1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 2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 2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1、必须提供的资料:32、受理审查要点4二、审查和备案 5(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二)审查依据 6(三)审查职责 6(四)方案审查规则7(五)审查要求8(六)审查会8(七)方案修改9(八)送管理部门备案10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10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10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10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10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11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12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12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13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13一、备案申报材料13二、备案审查13附件1 编写提纲15第一章前言18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18第二节编制依据19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19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19第一节矿山概况19第二节矿区地质20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21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22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4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24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24第三节建设方案24第四节矿床开采26第五节选矿方案27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28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29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29 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30第三节土地复垦33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35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36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36第三节投资估算36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37第七章结论与建议39附件2 审查申报表46附件3 承诺书47附件4 受理与安排表 48附件5 审查意见书49附件6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 53附件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54《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为适应贵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矿产资源开发部(2018年2月26日)一、矿权管理政策重大变化的背景2017年我国矿业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一方面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另一方面管理更规化,更程序化,对矿业权人要求更高。

这对我们集团公司2018年矿权管理的要求也更高,我们要迅速适应这种新变化,按照新政策作好我们的矿产资源和矿权管理。

二、最新政策依据1、国家层面涉及到矿业改革重大新政策2个:2017年6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17年4月13日下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2、部委配套新政策新文件有许多,但最密切相关的也是2个:一个是涉及交钱的:财政部国土部出台了《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017]35号);另一个是办证影响最大的:《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另外还有一个行业技术规层面也很重要:2017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固体矿产勘查规》(修订版)。

3、地方操作层面:各省相应出台了地方矿权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一个是办证办面,如省国土资源厅3月13日发布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审批(备案)等事项申报指南》。

另一个方面是去年下半年下发的三个工作方案:《省省级发证采矿权“三合一”方案评审工作方案(2017年度)》(说明:国土资源部是二合一方案)、《省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

三、采矿权办证事项及安排集团公司涉及的采矿权办证事项主要有:(一)采矿权转让1、省办证的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同时交两份材料,1份是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材料,1份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另外如果有效期在6个月左右的,还可以同时办理矿权延续,则需再交1份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

采矿权转让(变更):(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各1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贵阳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批复意见-黔国土资矿管函[2015]22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贵阳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批复意见-黔国土资矿管函[2015]22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贵阳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批复意见
正文:
----------------------------------------------------------------------------------------------------------------------------------------------------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贵州省贵阳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批复意见
黔国土资矿管函[2015]222号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报请审查〈贵州省贵阳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请示》(筑国土资矿请〔2014〕399号)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贵阳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市级发证矿山76个。

其中拟新设矿山35个,已设采矿权保留矿山41个。

二、保留采矿权和新设置采矿权出让应符合准入条件。

三、存在重叠情况的拟设采矿权,若影响主攻矿种的勘查与开采,应无条件退出。

四、拟新设息烽县永胜玄武岩矿采矿权的设置,应在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同意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黔府办发〔2014〕33号号文的要求,做好采矿权出让与发证相关工作。

2015年2月10日
——结束——。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万山特区盆架山锰矿矿业权价款计算结果备案申请的复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万山特区盆架山锰矿矿业权价款计算结果备案申请的复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万山特区盆架山锰矿矿业权价款计算结果备案申请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2
•【字号】黔国土资矿政函[2017]95号
•【施行日期】201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关于对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万山特区盆架山锰矿矿业
权价款计算结果备案申请的复函
黔国土资矿政函[2017]95号你院《关于申请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万山特区盆架山锰矿矿业权价款计算结果的报告》(黔国土规划院价备申字[2017]00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该矿山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不重叠。

锰矿为一类矿产。

二、根据《关于〈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万山特区盆架山锰矿资源储量核实及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黔国土资储资函〔2016〕322号)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截止2016年7月31日,锰矿石量391.33万吨。

根据《关于〈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万山特区盆架山锰矿(延续、变更)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备案的函》(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109号)及专家评
审意见,该矿山生产建设规模15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

按照《关于完善矿业权价款计算有偿取得制度与调整矿业权价款缴纳标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12号)的规定,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万山特区盆架山锰矿暂不需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

待新征收标准出台后按新规定办理。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2006年7月26日)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全面推进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矿权市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

根据2003年8月1日以来全省采矿权协议出让底价评估及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出让的价款评估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节约成本、高效便民、便于操作的原则,对中型以下矿山(不含中型,新办煤矿指9万吨以下,含9万吨)采矿权出让价款按以下标准比照计算。

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表矿种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元/吨资源储量,是金属矿的均按矿石量)煤矿0.80铁矿沉积型(含风化型)铁矿0.60热液型铁矿0.35锰矿0.60 磷矿矿床平均品位五氧化二磷≥25% 0.50 矿床平均品位五氧化二磷<25% 0.40金矿微细粒浸染型金矿(氧化矿) 1.00微细粒浸染型金矿(原生矿) 0.50其它金矿0.30铝土矿露天开采铝土矿0.70 地下开采铝土矿0.40 铅锌矿矿床平均品位铅+锌<10%0.60矿床平均品位铅+锌10%-20% 1.00矿床平均品位铅+锌>20%1.40地热0.50元/立方米资源储量硫铁矿0.2锑矿(参照铅锌矿) 1.00矿泉水(参照地热)0.50元/立方米资源储量其它非金属矿种(不含砂、石、粘土、页岩)0.20中型以上矿山以及年产9万吨以上(不含9万吨)煤矿采矿权价款仍由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3号)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文件精神,完善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等管理制度,切实整治"圈而不探"行为,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现就有关探矿权申请基本勘查程度及探矿权延续登记等相关问题作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其勘查设计必须达到普查或普查以上勘查阶段。

对需要开展矿点调查评价,物、化探异常检查,地质踏勘,矿产资源远景调查、预查等工作程度达不到普查阶段的,可申请地质调查权,取得地质调查证,依法开展相应工作;地质调查权不具有排它性。

二、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已完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工作,因提高勘查程度,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未完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可申请一次探矿权延续,批准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三、同一勘查阶段已经延续一次的探矿权,不再受理同勘查程度探矿权延续。

其中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的,可申请探矿权保留;不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又不具备提高勘查程度条件的,探矿权自行灭失。

四、探矿权申请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应明确勘查工作阶段,要符合设计技术规范,勘查工作结束后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应与之相符,国土资源部门将以其作为对探矿权人监督检查和对地勘单位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贵州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贵州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推动矿业产业绿色发展,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受聘于贵州省省、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绿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机构,以独立身份参加方案评审,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专家申报、遴选、解聘、评审、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首席专家库和专家库,省、市、县三级共享。

首席专家库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更新一次。

第二章专家遴选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方式,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报。

第五条专家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优异者可据情况适当放宽);(二)遵守职业道德,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三)熟悉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方案评审的相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四)具有地质矿产、采矿及矿山设计、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经济等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五)有参与方案评审工作的时间;(六)身体健康,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七)首席专家原则上应为采矿专业或长期从事采矿、矿山设计等工作,熟练掌握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可以按专家遴选公告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净矿出让模式与用地要素保障问题探析

净矿出让模式与用地要素保障问题探析

doi:10.3969/j.issn.2095-1329.2023.04.018净矿出让模式与用地要素保障问题探析尹 力1,尹昌霞2,解鹏超3(1.遵义市自然资源局,贵州·遵义 563006;2.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六地质大队,贵州·遵义 563099;3.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山东·青岛 266205)摘 要:净矿出让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从2019年全国试点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工作体制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做好矿业权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强化全过程信用监管、完善矿业权所在地群众收入分配方式,成为落实和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又是服务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抓手。

本文通过政策梳理和问题分析,总结净矿出让流程,分析当前用地要素保障问题,提出优化矿产处置、用地保障与监督管理建议。

认为“净矿”出让制度模式是理清市场与政府公共服务的边界;应推进各类规划、政策的融合与衔接,统筹矿业权选址与布局;应兼顾各方利益,助力乡村振兴;兼顾矿产、土地资源全周期的综合利用与保护模式。

探索和推进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改革,建立采矿权、土地使用权明晰的产权制度,以维护全民所有资源资产权益,处理好自然资源资产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关键词:矿业权管理;净矿出让;制度模式;矿业用地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P6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1329(2023)04-0104-07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该文件涉及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权限、改变储量管理方式等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将探索砂石等采矿权净矿出让作为改革目标,是矿业权出让的重要制度创新[1-2]。

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文件要求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贵州地区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度第13号很详细

贵州地区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度第13号很详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1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2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 2 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1 、必须提供的资料: 32 、受理审查要点 4二、审查和备案 5(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二)审查依据 6(三)审查职责 6(四)方案审查规则 7(五)审查要求 8(六)审查会 8(七)方案修改 9(八)送管理部门备案 10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 10、对目的任务的审查10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10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11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 12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 12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 13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 13一、备案申报材料 13二、备案审查 13附件 1 编写提纲 15第一章前言 18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 18第二节编制依据19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 19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19第一节矿山概况19第二节矿区地质20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 21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 22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4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2410 24第三节建设方案24第四节矿床开采26第五节选矿方案27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28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 29 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 30 第三节土地复垦 3329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 35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 36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 36节投资估算36第三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37第七章结论与建议39附件 2审查申报表46附件 3承诺书 47附件 4受理与安排表48附件 5审查意见书49附件 6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 53附件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54《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为适应贵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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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1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 2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 2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1、必须提供的资料: 32、受理审查要点 4二、审查和备案 5(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二)审查依据 6(三)审查职责 6(四)方案审查规则7(五)审查要求8(六)审查会8(七)方案修改9(八)送管理部门备案10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10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10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10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10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11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12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12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13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13一、备案申报材料13二、备案审查13附件1 编写提纲15第一章前言18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18第二节编制依据19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19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19第一节矿山概况19第二节矿区地质20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21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22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4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24 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24第三节建设方案24第四节矿床开采26第五节选矿方案27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28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29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29 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30第三节土地复垦33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35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36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36第三节投资估算36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37第七章结论与建议39附件2 审查申报表46附件3 承诺书47附件4 受理与安排表48附件5 审查意见书49附件6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53附件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54《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为适应贵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

制定《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是将原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融合为一个方案。

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战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方向的转变,在矿产开发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土地、地质环境的损毁和扰动,以绿色矿山建设为载体,发展绿色矿业。

通过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打破上述3个方案分离、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的局面,推进矿山绿色开采,有效地保护环境,促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针对省级发证固体矿产开发,液体矿产开发可参考本方案执行。

申报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并提交到省级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市(州)、县发证的矿产开发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新立、延续和变更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标高),应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专家库。

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推荐地质、采矿、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矿业经济等专业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遴选,并对遴选出的专家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为提高专家审查的质量,省国土资源厅应定期对入库的专家进行专业知识和矿政管理政策的培训。

专家库2年更新一次,专家库由现有的评审机构共享。

评审机构通过软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审查专家,并同时记录存档。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会审方式,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审查程序包括申报、受理、成立专家组、召开审查会议、报告修改、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书等,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一、申报和受理审查申报单位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其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审查资料的送达和审查。

申报资料齐全、基本符合审查受理要求的,同意接收申报资料的时间视为送达日期;评审机构经办人应在2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是否齐全、合法、合规的审查。

首先审查申报单位填写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申报表》(附件2)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逐项核对、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内容与实际提交资料是否吻合。

申报资料包括必须提供和根据需要提供的两部分资料:1、必须提供的资料:(1)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预留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审查备案时间原则上应在采矿许可证或预留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有效期内;(2)委托书(原件);(3)承诺书:申报单位自行编制的,应对提交的编制内容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应对提交的编制内容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应包含文本、附图、附表、附件)(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要求方案名称规范、正确;扉页内容符合要求,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名称正确、盖章清晰,责任人姓名;正文的章节齐全、规范,文、图、表对应;附图、附表、附件等各类资料齐全;必要时要求提供主要原始资料,审查结束后应将不属报告应附的资料退回申报单位。

必要时,经申报单位允许,可留复印件保存;(5)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6)提交矿区范围不在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其他禁采禁建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7)矿山保证金缴存和使用情况说明材料;(8)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审查要点(1)受理范围的审查—新立采矿权,应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

申请开采煤矿的,还需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

—延续采矿权,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

若采矿许可证过期,应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延续的文件。

—变更开采矿种,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开采矿种的批复文件。

增加矿种的,需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经备案的专家审查意见书。

—变更开采方式,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

—扩大开采规模,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涉及煤矿扩大开采规模的,应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

—扩大矿区范围,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变更开采标高,应提交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变更开采标高的批复文件。

(三)申报受理。

申报资料齐全、清晰、对应、有效并有相应签章,且属于评审机构审查范围的,评审机构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人,说明退回的理由或应补充的资料。

二、审查和备案(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1、成立审查专家组。

评审机构应自受理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并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有相应或相近矿种的地质矿产、采矿、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矿业经济等专业的专家。

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应由水文地质专家担任主审。

专家组成员组成,按开采规模划分:大型,9—11名;中型,7—9名;小型,5—7名。

2、审查专家要符合回避制度要求,即评审机构不得聘请与申报单位、编制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承担审查工作。

3、提前介入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不应作为审查专家。

4、确定的专家组人员名单,在审查会开始前或专家组与申报人交换意见前,原则上应对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保密。

(二)审查依据1、国家和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2、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开发的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规定、要求;3、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耕地保护、土地整治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4、与申请采矿权有关的文件、资料。

在执行各类标准、规范、规定、要求时,一般应坚持“从上”、“从严”原则,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部门)标准都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可从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此外,若合同要求严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应从其合同规定;合同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应服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在执行新规范时,要注意区别规范正文、规范性附件、参考性附件之间各自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准确把握其依次为必须执行、需要时执行、可变通执行的关系。

(三)审查职责1、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

2、评审机构对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和质量负全责;3、专家组对审查意见书及审查结果的真实、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负责;4、专家组的各位专家独立审查,提出署名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5、专家组长汇总专家组成员意见(可保留不同意见),起草审查意见书并由专家组长签名。

审查意见书是申报单位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申请采矿权的重要技术资料,评审机构要认真按有关要求形成审查意见书,并对审查意见书的完备性、严谨性负责。

关键性部分的差错,绝不允许出现在审查意见书中。

(四)方案审查规则1、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应遵循如下规则:(1)送审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及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骗;(2)不得要求评审机构指定审查专家;(3)在审查会议召开前不得与审查专家直接联系。

2、评审机构应遵循如下规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2)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通过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转送审查专家;(3)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的备案审查机关诚实、守信;(4)不得与申报单位、编制单位、备案审查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5)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6)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审查结果,严格保守秘密,并有完善的审查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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