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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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一)
1、垮坝事故
2000年10月18日上午50分,广西南丹县大厂镇鸿图选矿厂尾
矿库发生重大垮坝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56人受伤,70间房屋
不同程度毁坏,直接经济损失340万元。
2000年10月18日上午9时50分,尾矿库后期坝中部底层首先
垮塌,随后整个后期堆积坝全面垮塌。共冲出水和尾砂14300立方米,其中水2700立方米,尾砂11600立方米,库内留存尾矿13100
立方米。尾砂和库内积水直冲坝首正前方的山坡反弹回来后,再沿
坝侧20米宽的山谷向下游冲去,一直冲到离坝首约700米处。其中
绝大部分尾矿砂则留在坝首下方的30米范围内。尾矿坝下的34间
外来民工工棚和36间基建队的房屋被冲垮,共有28人死亡,56人
受伤。
这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建设、违章操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而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基础坝不透水,在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形成一个抗剪能力极低的滑动面。又由于尾矿库长期人为蓄水过多,干滩长度不够,致使坝内尾砂含水饱和、坝面沼泽化,坝体始终处于浸泡状态而得
不到固结。最终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沿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
的滑动面垮塌。
2、事故的间接原因
(1)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把关不严。尾矿库的选址没有进行安全认证,也没有进行正规设计,而由环保部门进行筑坝指导;基础坝建成后未经安全验收即投入使用。
(2)企业急功近利,降低安全投入,超量排放尾砂,人为使库内蓄水增多。由于尾矿库库容小,服务年限短,与选矿处理量严重不配套,造成坝体升高过快,尾砂固结时间缩短。为了达到环保排放要求,库内冒险高位贮水,仅留干滩长度4米。
(3)业主、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监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差,仅凭经验办事。
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二)
铝矾土矿井深42m,东西向为倾斜主巷道,主巷道两侧每隔7~10m分6个中段开采。2002年5月16日22时,矿主李某、技术员王某指挥7名矿工在井下第六中段作业。17日凌晨1时许,矿工刘某等4人打了9个炮眼,并装上炸药,由矿工张某放炮。张某点炮后到第五中段巷道躲炮,矿工邵某在第三中段巷道躲炮,甘某在第一中段巷道躲炮。响完两炮后,从第三中段巷道透出水来,5min后第四中段以下巷道淹没。井下电缆被水冲毁,失去照明。邵某摸黑沿主巷道来到绞车旁,与甘某一起上井,将井下情况告诉技术员王某。王某立即带着矿工下井,发现水已漫到第三中段,井下5名矿工失踪,马上上井报告有关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县安全办、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抢救,花费10万元租用了抢险救灾设备,经过33h的抢救,于18日15时将5名遇难矿工尸体运到地面。事后,给每名遇难者赔偿5万元,事故调查处理费用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