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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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
作者:唐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2期
]摘要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是检察官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在推进检察官“去行政化”取得了历史性突破,然而,检察官职务晋升在职务层次结构、晋升程序、晋升空间等方面仍旧存在行政化“影子”,在立法依据、制度细化、舆论基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缺憾。

本文认为可以适当借鉴德国、日本等较为成熟的经验,从实施扁平化管理、细化晋升程序条件、建立有序遴选等方面,不断修正完善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

关键词检察官职务晋升职务序列科层式结构
作者简介:唐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026
如今,司法改革推进如火如荼。

进一步摆脱行政色彩,保证检察官法官独立公正办案,实现权责利的统一,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突出特点。

在赋予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同时,如何体现责利匹配,确保检察官公正司法,培育崇高的职业荣誉感,是亟待解决的“硬骨头”。

本文将着重从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的发展脉络出发,在检视现行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路径。

一、我国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概况
(一)我国检察官职务晋升的现有模式
职务职级,通常是指根据职务分类,在同一职务系统中,根据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需要资格条件等确定的不同层次。

就目前而言,检察官职务职级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分为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

检察官按照行政公务人员的职务层次晋升。

同时,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并确立相应的检察官等级。

因此,现有的检察官职务晋升采用行政职务与检察官等级晋升“两条腿走路”的模式。

鉴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建立,本文所指的检察官特指分类改革实施后的“检察官”序列,晋升制度主要以新等级办法为研究重点。

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和《检察官等级和级别降升暂行办法》,检察官职级晋升职务呈现以下的特点:从晋升职级层次看,仍然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到五级检察官12个等级,但是等级设置普遍有所提升。

从晋升条件看,依照规定职数范围内任职年限晋升办法,晋升年限相对于旧办法有所缩短,但同时也增设职数比例限制。

(二)我国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之检讨
1.新的检察官职务晋升仍旧与行政职务存在较大的相关度和对应性:
新等级制度规定确立了以“检察官等级”作为检察官职务层次的“新”职务序列。

从检察官等级套改的实际操作看,以现有行政职务套改检察官等级的原则,也可以发现新等级与原有行政职务存在一定的暗合之处。

豍从整体上看,检察官等级设置与现有的职务层次,与级别层次大体相符,只是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检察官职务与公务员级别的对应关系,对应的公务员级别最高向上浮动,使得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级别晋升难度有所缓解。

但是,由于受到职数限制较大,是否真正能实现晋升较高级别的目的,不容乐观。

2.检察官职务等级晋升与所在检察院层级、行政职务直接相关:
“我们这个社会的各个行业都被行政级别所束缚,或者说,行政级别成了衡量人们社会地位甚至专业地位的唯一尺度。

”豎没有脱离行政官僚管理的窠臼,各级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确定为较高的等级。

县检察院一般检察员的职务等级最高只能到一级检察官,而省检察院最高可以达到二级高级检察官。

在行政级别较低的基层检察院,不论检察官的办案能力、质量如何,从制度设计上,这些检察官在职务晋升上已经落后在起跑线上,具有天然的先天不足和“低阶劣势”,陷入了“低层级检察院检察官理所应当劣于上级检察院检察官”的逻辑怪论中。

3.沿用行政干部职务晋升程序:
晋升流程分为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审批任职等,与现有行政领导职务晋升并无不同。

缺乏检察官晋升的特殊评价办法,形成以检察官资历、能力、业绩考评结果为主要导向、符合职业化特点的晋升评价因素,也未设置专门的检察官晋升评定机构,结果缺乏权威性。

二、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比较研究
(一)德国检察官晋升制度
德国检察官晋升条件极为苛刻。

检察官一般要等到 55 岁左右才有资格晋升主任检察官职务,基本实行逐级晋升,晋升机会极其有限。

初任检察官一般供职于基层检察院,然后通过“逐级遴选”晋升到高层级检察院检察官。

德国检察官通过考核的方式实现职务晋升,实行严格的双重鉴定结果。

每四年或五年要接受一次检察机关的内部鉴定和各州司法部(系统主管部门)的双重鉴定。

豏内部鉴定考核项目主要围绕检察官履行职务的专业成绩、个人素质、综合能力三大项,鉴定结果由检察长审核。

但检察长仅具有评价权而非评定权,司法部再行鉴定结果后,综合双重鉴定,由司法部决定职务晋升。

(二)日本检察官晋升制度
狭义上讲,日本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官也被称为检事,分为检事总长、次长检事、检事长、检事和副检事五种职务。

在日本,检察官的晋升条件中更强调资历的条件,晋升上一级职务应具有任职下一级职务一定时间。

比如副检事只能任职于区检察厅,如果想要晋升为检事,则必须要任副检事职满 3 年以上,并且符合通过检察官特别考试的要求;晋升一级检事时,必须符合职 8 年以上曾任二级检事、候补判事等多项条件。

豐日本对于检察官向上流动晋升也做出相应规定。

三、完善检察官职务晋升制度
(一)改造检察官科层式职务晋升层次结构
“为使法官(检察官)绝对服从法律,法律将法官(检察官)从所有国家权力影响中解脱出来”。

豑要真正实现将检察官从科层行政官僚体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形成一套区别于其他行政机关人员的选拔晋升制度,需要从立法层面,修订《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与行政级别无关的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晋升机制,使检察官的职务晋升与专业水准、职业等级挂钩。

严格区分检察官的行政职务与法律职务。

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典型的行政职务特征,在顶层设计中,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作为职务,只代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

检察官职务晋升结构应当类似专业技术职称,可以比照专业技术职称序列进行设计。

将检察官职务晋升等级从低到高设定为四级:助理检察官、中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大检察官,各等级从低到高进一步细化,并保持连续性,大检察官设置为一级至四级;高级检察官设置为五级至七级;中级检察官设置为八级至十级;助理检察官设置为十一级至十二级。

实施扁平化职务层次晋升。

本文建议,改变现有检察官职务晋升受制于所在检察院级别影响,尽量缩小不同层级检察院之间统一职务层级级别的范围差。

进一步增加对应级别的调整幅度宽度,在级别晋升上向基层和低职务人员倾斜,以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

如现有省级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级别设置为17至21级,而县级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级别设置为18至24级,差距依旧很大。

(二)改造检察官职务晋升标准、程序
从晋升条件和程序上,以检察官的业务数量、质量和能力、专业品行为主要评价导向。

尝试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对各层次职务以及等级级别的晋升年限、晋升标准、晋升程序、越级晋升条件等,制定可操作性的细则。

比如,初级、中级检察官可以根据从事业务工作年限的方式逐级晋升;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必须任高级检察官一定年限;特殊条件适当缩减年限等。

从晋升考评权看,本文认为,可以适当借鉴德国的双重鉴定制度,以内部考评加上第三方专业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晋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就内部考评而言,越高级别检察官晋升考评须更加严格,助理检察官职务认定由检察官所在的基层检察院考评;从助理检察官到中级检察官的晋升,需经过地市级检察院考核;中级检察官到高级检察官的晋升需经过省级检察官考评。

就专业考评而言,应当成立专门的检察官晋升考核机构,由检察业务专家、法学教授、具有法学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考察组,依据晋升条件进行考核,可以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建议缩短一定幅度的晋升年限、一定比例的破格晋升等。

(三)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司法实践中,基层办案数量占据绝对高的比例份额,基层检察院的办案经历对检察官的阅历经验和技巧积累不可或缺。

”目前,由于套用行政职级,基层检察院职级偏低情况却较为严重。

即使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不同层级检察院检察官在职务晋升的机会迥然不同。

不平等的晋升机会导致法科毕业生不愿意进入基层检察院,而优秀检察官也不愿长期留在基层。

豒因此,需要进一步畅通基层检察官的晋升渠道。

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符合人才流动的规律,也是探索检察官激励晋升的重要机制。

应当确立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准入门槛高于下级检察院的原则,明确规定除了基层检察院外,上级检察院不再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而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择优选拔。

以及畅通上下级检察院立体式交流通道,上级检察院初任检察官的前提条件是到基层检察院任职和锻炼,也可以弥补基层检察院因遴选导致的检察官缺口。

要进一步明确上级检察院检察官遴选的程序与条件,尽量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而非组织调任。

即当上级检察院检察官有员额空缺时,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在辖区内发布公告,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及品行等综合考评,由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查决议。

对于遴选条件,一般应当规定在下一级检察院任职一定年限,并且达到一定的考核评价条件。

注释:
豍郑建秋.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谁在沉浮?.[2013-12-03].http:
///china_zhengjianqiu/blog/static/74559723200762485835985/.
豎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06.
豏豐魏海晓.域外检察官晋升制度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7).51,57.
豑[德]拉德布鲁赫著. 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00. 豒李美蓉.检察官身份保障.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32-133.
豓刘万丽.我国检察制度重构.湖南:湘潭大学.20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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