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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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

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第三章晋升方式

第九条法官、检察官等级,一般应当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

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检察官可以破格或越级进行特别选升。特别选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条省法院、检察院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市(州)级法院、检察院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县级法院、检察院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晋升四级至一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长春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一级法官、检察官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长春市所属区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检察院,派驻监所检察院,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代选升;晋升三级至一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择优选升一级高级、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择优选升的等级、数量、人选等提出初步方案,报省委组织部。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进行组织考察,对拟晋升等级人选在考察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应就考察对象征求省委政法委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就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四)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集体讨论提出等级晋升人选,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五)省委组织部向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印发任职文件,由省法院或检察院党组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择优选升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市(州)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择优选升的等级、数量、人选等提出初步方案,报市(州)党委组织部。

(二)市(州)党委组织部会同市(州)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进行组织考察,对拟晋升等级人选在考察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市(州)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应就考察对象征求市(州)党委政法委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就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就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四)市(州)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集体讨论提出等级晋升人选,并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批。

(五)市(州)党委组织部向市(州)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印发任职文件,由市(州)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后,报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备案。

第十三条铁路、林区法院、检察院择优选升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由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审批;各级法院、检察院按期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由本院党组审批,按照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考察并公示、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备案等程序进行,组织考察时需听取人选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并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核查。

省法院、检察院按期晋升和铁路、林区法院、检察院择优选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市(州)法院、检察院,按期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备案。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按期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在法宫、检察宫等级晋升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机构规格、超职数晋升等级;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等级晋升的资格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等级晋升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等级晋升;

(五)突击晋升职务等级;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七)其他妨碍等级晋升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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