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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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10.12•【文号】法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0月12日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为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二、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a6eef0510a6f524ccbf85a7.png)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导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无疑是今日法律人关注的头条新闻。
据新华社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将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取代原来的司法考试,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考试。
内容仅供参考。
《意见》原文,“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其中“法律顾问”也属于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群体。
大家普遍关心“企业法律顾问”是否会被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根据此前我们对国家政策的跟踪,我们认为这一可能性不大。
我们理解,意见中的“法律顾问”可能应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否则将会出现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苛刻要求。
这与目前多数企业法律顾问未有通过司法考试,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现状不符。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意见》中提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的提法。
因此也不能完全排除这一可能性。
当然,非法律专业学位如果已经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也有报考的资格。
大家普遍会非常关心,“企业法律顾问”从业经验,是否满足“从事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
希望在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纳入“法律工作”范畴,为更多没有法学专业学位但工作经验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开放参加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机会。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https://img.taocdn.com/s3/m/72735cb9f524ccbff121848f.png)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审判制度(六)法官的回避1.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不能是领导和被领导,不能在一个办公室,不能是院长上下级。
2.离职后回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其他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自行申请回避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4.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注意】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注意】对于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七)法官职务的任免(16-01-99)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员任免;4.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54d05ac783e0912a3162a29.png)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发布时间:2020-03-0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引起社会的关注,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参考人员以后只有(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这三种人可以考试。
建议通过自考获得学位的学生去提意见。
这是对自考的歧视。
既然国家允许自考,并且发本科文凭有学位,就不应该这样歧视。
二、什么人要考试不仅是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员要考试,而且以后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岗位的人也要考试。
公安人员以后还是考一个为妙。
不然就会越来越落伍了。
三、考试内容估计要加大案例分析题了。
现在的题目也是以案例题为主的,只不过是用的选择题的方式。
以后恐怕要以卷四为主了。
四、多久改变?意见最后一句说: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202X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所以,202X、202X应该还可以苟延残喘两年。
202X应该是不变。
202X也许考试风格就会变,但可能暂时不要求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
另外,如果严格按照意见办,大三的学生是不能考试的。
但也许还跟现在一样,大三考试,拿到毕业证后再去领证。
因为这个牵涉到大三学生的就业,所以建议大三学生都去提提意见。
现在这样先考到资格,然后再去换证对就业是相当好的。
如果改过来,法学学生、硕士生都得晚一年就业。
这个物质损失、精神损害都是相当大的。
所以,党中央现在只是出台了意见,尚无具体细则。
各种可能被涉及到的人都要抓紧机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以后在出台细则时,能够做得更好一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规章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3ebbcc5cc7931b764ce1563.png)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c36b6f691ed9ad51f01df268.png)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孟建柱: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
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
为此,《决定》特别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
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
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
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
应该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a4e544648d7c1c708a1454e.png)
---------------------------------------------------------------范文最新推荐------------------------------------------------------《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1 / 36——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可编辑版】
![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可编辑版】](https://img.taocdn.com/s3/m/4a6c442c0b4e767f5acfce59.png)
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阐述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对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高“门槛”,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是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的起点。
法官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新的契机。
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深入贯彻法官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取得了初步成效,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得到进一步深化。
一、中国的法官选任制度现状多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事实证明,法官队伍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
但不可否认,法官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整体素质尚不适应形势与任务发展的需要,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面临发展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如下:(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相对滞后,在法官遴选上长期没有一定标准或标准定得较低。
长期以来,一些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未经过严格考核的人,通过提干、掉转、分配等渠道进入了法院,其中一些人的素质不符合审判工作要求,但仍被任命为法官。
这一情况使得法官队伍良莠不齐,审判水平大打折扣,因此,出现了不少违法违纪、枉法裁判的现象。
(二)在一些地方,法官法还没有被很好地贯彻执行,一些不符合法官任职要求的人员仍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官队伍,造成了一些地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一直在低层次上徘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在《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中谈到:“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关系到法院以及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通过司法而创造的法律准则的统一,也关系到能否在法官中形成同事之间的恪守司法伦理准则的机制的形成。
关于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探析(改1)
![关于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探析(改1)](https://img.taocdn.com/s3/m/22c42f02f12d2af90242e642.png)
关于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探析【摘要】通过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过程中遭遇的内外困境的探索分析,来探讨出如何进行相应的改革,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推进。
【关键词】法官制度改革内部障碍外部困境司法公正司法人员公正司法是实现依法治国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法官是重要的司法人员,那么,如何在制度上保证法官有效而公正地司法,便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法官制度的革的目标是达到司法公正,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合理、有效、完善的法官制度。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现行的法官制度存在许多弊端,致使审判效率不高,司法腐败屡禁不止,法官队伍士气不足,法官这一职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尊崇。
事实上为了适应社会形势地不断发展,近三十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对法官制度进行探索性的改革。
而当下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法院队伍、审判方式、司法程序以及职业化建设等诸多方面的改革面临选择。
在探索的过程中,有必要澄清一些观念,统一部分认识,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这对于在现有体制下,通过自身的呼吁和努力,创造较为有利的舆论环境,为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势必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
其中,关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既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严要求,也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
既然法官制度改革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如此重大的意义。
那么为何法官制度改革的成效不尽人意,那些根本性的问题为何迟迟不能得到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哪些内部障碍和外部困境呢。
本文将进行探索性的分析。
一、法官制度改革的内部障碍1、法官任选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
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选任有选举制和任命制两种。
具体地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
(2)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法官法》作了特别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法[2006]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法[2006]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12693a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e4.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法〔20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中,地方法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并拟定了《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1.现任行政职级年限或法官职务达不到等级晋升的标准,但如符合低一个行政职级或前一法官职务晋升等级的晋升标准,能否晋升等级?答:可以按照低一个行政职级或前一个法官职务晋升等级。
2.在法官等级评定中,如何掌握应参加专项培训人员的范围?对退休和退养的人员是否可以免除专项培训?答: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审判人员专项培训计划》(法政〔2002〕29号、法学〔2002〕10号)文件中,“二、培训对象”和法政〔2002〕94号文件规定掌握;退休和退养前符合选升标准并具有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可以免除专项培训,由高级法院政治部注明退休和退养的时间及免除法官职务证明件,附在审批表后上报。
3.助理审判员可否选升为高级法官?答:助理审判员不能晋升高级法官。
4.对在职时或退休后去世的人员,是否可以晋升法官等级?答:凡去世的人员不再晋升法官等级。
5.检察官调任法官后,是否可以将原任检察官等级的时间与现等级的时间合并计算?答:为便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相互交流,调任法官后的原检察官,应进行法官等级的首次评定,计算行政职级和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与等级起算时间为新任法官职务的任职时间;调任后首次评定的法官等级低于或相当于原检察官等级的,在第一次晋升(包括选升)等级时可以将原任检察官等级的时间与现等级的时间合并计算。
2024年司法部工作计划
![2024年司法部工作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1a817319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cf.png)
2024年司法部工作计划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1.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审判权、检察权和公安权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增强司法公正性。
2.推动完善法官和检察官选任制度,建立全面、公正、透明的选任机制。
3.加强司法系统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厉打击贪污、贿赂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1.制定和修订相关的司法法律法规,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2.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法律的意识。
3.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确保司法裁判的统一和公正。
三、提高司法服务水平1.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提高司法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简化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3.加强对自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的监管,防止虚假信息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四、强化法治环境建设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和对法治社会的支持。
3.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建设。
五、推进智慧司法建设1.推动司法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司法数据的管理和运用。
2.加强智慧法院和智慧检察院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司法服务水平。
3.推动智慧司法与人工智能的融合,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1.加强与各国司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司法体系的国际影响力。
2.积极参与国际司法组织和论坛,推动国际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七、加强队伍建设1.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推动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司法行政管理水平。
3.加强司法教育和培训,为司法人员提供更好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八、加强监督与问责1.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司法机关的廉洁自律能力。
2.加强对法律执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规范。
3.建立健全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a907ba9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b0.png)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是司法机关建立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司法人员的晋升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和有效实施。
以下是关于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的一些要点:一、晋升条件:1.个人能力:法官、检察官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2.业务能力:法官、检察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德行要求:法官、检察官应秉持公正、廉洁,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行和道德素质。
4.任职年限:法官、检察官需要满足一定的任职年限才能具备晋升的条件。
二、晋升程序:1.考核评价:法官、检察官需要参加司法考试或相关职业考试,并且需要定期进行业绩和能力的考核评价。
2.面试选拔:法官、检察官需要参加晋升面试,该面试主要考察法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法理素养以及职业道德水平。
3.综合评定:法官、检察官的晋升综合评定由一定的评分标准和程序来确定,包括个人的业绩、司法行为、学术研究等方面。
4.升级决定:晋升决定由司法机关根据评定结果和综合情况作出,确认晋升的个人并且宣布晋升结果。
三、晋升岗位:1.一般级法官、检察官:一般级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基层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处理一般性案件和执行相关职务。
2.中级法官、检察官:中级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管理一线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并参与一些重要案件的审理。
3.高级法官、检察官:高级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机关的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司法政策,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并进行司法研究和司法等工作。
四、晋升的权责:1.法官、检察官在晋升后将承担更重要和更具挑战性的法律工作,需要更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2.法官、检察官在晋升后需要继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审判能力。
总结来说,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旨在公正、公平、公开地选拔和提升具有优秀才能的法官、检察官。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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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
1.完善考试体制,开展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考试结果应当由职
业能力机构、职业技能机构、教育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共同对考生进行
审慎评定。
2.提高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透明度,设置成绩公布机制,让社会公众了解选拔过程。
3.建立并完善职业能力测试体系,根据法官检
察官职责功能及个人能力要求,构建职业能力测试指标,强化对考生的能
力测试,以提高选拔效果。
4.改革和完善法官检察官选拔制度,加强对考
生实名登记及考场监督管理,防范作弊行为,保障选拔过程公平公正。
5.
加强对考生全面素质的考核,实行“以人为本”的逐级遴选制度,形成科学、合理、公正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
最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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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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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Opinions on improving the national unified legal profess 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 (complete version)《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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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2、篇章2:《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文档篇章1:《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文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xx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xx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试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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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yd/slwgfg.htm试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内容提要:在2002年度的全国法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
以往,法官准入的门槛低,职业定位模糊,身兼数任,降低了法官的社会形象,损害了法官的职业评价。
重新明确法官的选任标准,对我们廓清法官职业形象,提升法官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以前,人们习惯于把法官称为“包青天”,而现在又把法官称为“戴头套”的“包青天”。
这个偏正短语表达的文意,笔者认为,它或多或少地反应了我国目前法官的形象。
在这个词中,它至少杂糅了三种形象涵义:包青天,他是传统中国正义的化身,但他不全然是司法的执行者,他既是司法官,又是行政官,在一定意义上还是政治官员;戴着头套,又赋予“包青天”们些许现代西方司法制度的元素。
这是我们现在的法官吗?这是我们所要的法官吗?法官形象的模糊,导致了我们一直在追问“选什么样的人做法官”。
为了廓清法官形象——即法官的职业定位,我们必须从法官的选任制度说起。
一、我国法官选任制度法官选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二是“任”。
“选”是指哪些人能担任法官,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什么;“任”是指那些有法官资格的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可以当法官,法官的出任程序如何。
(一)法官的任职资格我国法官的任职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哪些人能担任法官,消极条件是指哪些人不能担任法官。
根据我国2001年6月30日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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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改意见有何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呢?下面一起了解详情吧!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_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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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_规章制度《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发布时间:202X-12-0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xx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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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构想摘要: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问题是关系到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并最终影响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问题。
法官是社会正义防线的守门人,守门员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防线的牢固与否并最终影响社会正义的实现。
虽然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
但尚不完善的选任制度依然无法满足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故应深刻反思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改革完善其中的不科学、不合理成分,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
关键词: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现状不足改革方案-‘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内容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二是“任”。
选是指哪些人能担任法官、检察官,其任职资格、条件又是什么;“任”是指那些具备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是通过何种方式及程序出任此职务的。
二、我国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一)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过于宽松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凡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都可以参加全国司法资格统一考试。
这一学历要求虽然较之以前大专以上学历要求有所提升,但从整个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而言,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仍然偏低。
因此不利于形成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官群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官的素质;(二)司法官的职业准入未能与司法考试相衔接目前,我国司法官队伍的人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二是军转干部,三是其他部门调入。
一个显著特点是,通过上述三个途径进入司法机关的,绝大多数都未能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更有甚者相当一部分根本就没有法律知识,导致司法考试与司法职业准入严重脱节,法律职业特点不明显,司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三)司法官的任命不注重法律职业经历专业化、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是构建法治秩序的核心力量之一。
我国的法治秩序正在构建之中,更加需要一支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然纵观我国目前司法官任命方式,情况不容乐观。
按照“两官法”规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2年或3年,就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至少存在两方面的不足。
一是1-3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并不能形成一个职业化水平较高的司法工作者,充其量只能培养一个初级工。
二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范围过于宽泛如某人在法律教学研究机构或者党的政法委员会或者政府部门从事过1-3年法律工作并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不具备基本的司法工作经验,因此,也很难承担独立办案的使命和责任。
(四)司法官多头任命导致任命不规范不严肃目前,我国司法官除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外,其他司法官的任命分为两个层次:审判员、检察员由院长、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则由本院院长、检察长直接任命。
由于司法官任命缺乏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导致司法官缺乏同质化。
(五)司法官的晋升没有形成合理机制目前,我国市级、省级以及最高级司法机关的人员来源主要的并不是从本系统下级司法机关选拔,而仍然是面对社会招录公务员,接收军转干部,其他部门调入。
虽然近两年也进行了上级司法机关司法官员从本系统下级司法机关选拔的尝试,但数量微乎其微,没有形成主流。
三、改革我国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司法官选任制度时,既要立足中国国情,又要借鉴国外选任司法官的成功做法,建立起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世界接轨的现代化司法官选任制度。
一、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和可能。
这是因为:第一,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是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而我国仍规定所有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也可担任法官、检察官,这显然极大地忽略了司法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与世界潮流不相符合。
第二,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的要求,而达到这一要求的根本途径就是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素质促公正、防腐败,因此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已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期盼。
第三,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迅速发展,已培养出大批法学本科毕业生,但由于司法机关进人以安置“两转”人员(即复转军人和政府转岗人员)为主,因而大部分法学本科毕业生未能进入司法机关工作,学非所用,造成了极大的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浪费。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3年内再次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将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进一步提高到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这样,既可以极大地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又可以促进高等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法官、检察官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长期以来,大学毕业生和社会招干人员进入法院、检察院,往往走从书记员、助审员到审判员的晋升之路,而部队转业干部和政府分流转岗人员进入法院、检察院则是直接任命为助审员、审判员,或直接任命为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
他们以前未经过任何业务培训或研修,因而进入法院、检察院后往往难以胜任专业性很强的审判工作或检察工作。
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参加司法考试合格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或实习,才能出任法官或检察官。
国外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这是因为,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使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后受到相应的业务培训,获得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技能,从而更好地适应司法工作专业化的要求。
而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分别建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央检察官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建立了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或法官培训中心、检察官培训中心,完全有条件进行这项培训工作。
三、建立从律师或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许多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是它们长期经验的积累,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其实际效果也十分明显:一是执业达到一定年限的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由他们担任法官可以保证法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二是律师长期为公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了解老百姓的疾苦和难处,体察民情,他们改行担任法官就会乐于听取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弱者(如刑事案件被告人)一方的意见,善于把握对弱者有利的情况,从而不易于主观武断,冤枉无辜甚至草菅人命,进而有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三是律师在执业期间收入较高,积累较多的财富,改任法官不容易为生活所迫而贪赃枉法;四是由于需担任较长时间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法官,职位来之不易让他们倍加珍惜,不容易为私欲所左右、为金钱所迷惑;五是法官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成为法官必须先考取律师和从事相当时间的律师工作,这样也必将促进律师队伍的迅速壮大和律师业的蓬勃发展。
有鉴于此,我国亦应建立法官、检察官从律师中择优选任的制度,以利于司法的独立、公正和廉洁。
同理,也可以考虑从法学教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
四、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一些国家所实行的法官逐级晋升制度同样值得我们借鉴。
一方面,为了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加其社会阅历和诉讼经验,可以考虑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另一方面,顾及我国长期以来有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直接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传统,因此在实行从律师、法学教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同时,也可考虑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
具体设想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者选择法官、检察官为职业的,在经过2—3年的业务培训或研修后,只能到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工作,5年后工作成绩突出者方可选任到中级人民法院和相应级别的检察院工作。
在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工作5年后,工作成绩突出者方可选任到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工作。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工作10年后,工作成绩优秀者方可选拔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
当然,也应考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司法考试合格者经过1-2年的业务培训或研修,可以直接进入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或相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司法考试合格者经过1年的业务培训或研修,可以直接进入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或省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
这种逐级晋升的制度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受到各种审判、检察岗位的训练,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和提高工作水平,从而为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充分的保障,同时也使法官、检察官感其职位之不易而倍感珍惜,保持谨慎,而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
五、实行法院院长、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察官中选任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从党政机关调任的情况比较普遍,但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实施,这种做法弊端暴露,并引发了诸多问题。
具体表现在:第一,不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院院长和检察长从党政机关调任,由于其知识、经验和能力所限,显然无法真正地承担起对案件进行审批和最后把关的重任,从而也就无法保证案件质量和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不利于吸引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以及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由于院长、检察长不是职业法官、检察官出身,因此难以与其他领导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从而也就不符合司法改革中所提出的司法队伍职业化和精英化要求。
第三,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
长期在行政机关工作,人际关系复杂,难以保证其在司法工作中不偏袒、不徇私情、旧情。
从而偏离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
有人认为,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可以考虑以后不再将未接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党政领导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长,但如果党政领导原来在高等政法院校本科毕业,则是可以调任法院院长、检察长的。
我们认为,虽然这样的党政领导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但毕业后长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不熟悉司法业务,也不具有诉讼经验和诉讼技能,并与行政机关有着复杂而密切的关系,因此也不宜调任法院院长、检察长职务。
故宜痛下决心,在近2—3年内再次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只能才能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如此方能有力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官队伍素质地区之间差异较大,笔者建议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省或市进行试点,待条件和时机成熟之后,再全面推开。
显然,改革我国司法官选任制度要走的道路还很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