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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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独任制法律规定(3篇)

二审独任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二审独任制是指在二审程序中,由一名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一种审判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同时确保司法公正。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二审独任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应用。

本文将对二审独任制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二审独任制的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由院长指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

”(二)适用范围1. 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1)小额诉讼案件;(2)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民事案件;(3)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独任制的民事案件。

2. 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下列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依法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3)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三)审理程序1. 民事案件(1)当事人提出独任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2)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适用独任制;(3)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2. 刑事案件(1)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2)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3)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判决、裁定。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对司法独立中法官独立的一些思考

对司法独立中法官独立的一些思考

对司法独立中法官独立的一些思考【摘要】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以及法官独立是构成司法独立的三大要素。

法官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其独立性是支撑司法独立进而实现司法公正这一最终目的的根底。

实现并确保法官的独立,其重要性自不必赘言;然而法官独立所涉层面之广,如何合理地进展制度设计,值得一番深思。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监视;制度保障一、司法独立中法官独立的概念法官独立是构成司法独立的三大要素之一,《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将法官独立分为身份独立与实质独立两个层面:身份独立即保障法官职位的条件和任期以确保其不受外来干预;实质独立,即法官在实际履行其司法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预。

i 法官独立,通常认为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的不当干预。

这里的干预,包括来自行政、立法之同一层面的国家权力的干预,司法体系内部如上级法院以及同级法院非承办案件的同事者的干预,以及审判组织内部如合议庭其他人员的干预。

而“不当”那么强调这一干预的不合法性,这意味着被法律所认可的监视行为是被允许的。

而有学者将法官内心的干预性也予以考虑,提出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都属于法官独立的要求。

“外部独立是指法官不受任何外界之干预,内部独立那么是指法官不受自我之干预。

” ii这种来自法官内心的干预,指法官作为普通人所拥有的不利于其进展公正审判的情感,如偏见、激情、野心、个人信仰等等。

其认为,作为法官,“必具有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大无畏的精神,加上丰富的学养,才能独立于自我之外,不受自我的干预。

”iii二、法官独立需要监视在探讨法官独立性的保障之前,需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

即使是在最正确的环境下,“社会标准、压力、时事和社会构造都会强有力地代替法官作出一项决策,这些社会标准通过法官的思维折射出来”iv。

其次,绝对的独立意味着排除一切监视,如此带来的结果并不是司法公正,而是司法腐败、司法权滥用和失控。

最后,法官独立乃至司法独立,并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

法院决策机制制度

法院决策机制制度

法院决策机制制度
简介
法院决策机制制度是司法系统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旨在确保法
院的决策独立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法院决策机制制度的基本原
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1. 独立:法院决策应独立于任何政治、经济、社会和媒体影响,确保公正和中立。

2. 公正:法院决策应基于法律法规和证据,遵守法定程序和程
序公正原则。

3. 公开:法院决策应公开透明,确保被告人和公众能够了解决
策过程和依据。

4. 迅速:法院决策应及时作出,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护。

主要内容
1. 法官任命与独立性:法官应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被任命,且应
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

2. 决策程序:法院决策程序应遵守法定程序,包括合法证据的
收集、听证、辩论和判决等环节。

3. 决策标准:法院应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决策,判断事实和适用
法条,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决策公开:法院应当公开审理,并在宣判后及时公布判决书,确保决策透明。

5. 决策质量监督:法院应设立监督机构,对决策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正确和公正。

结论
法院决策机制制度是司法系统中的重要保障,其独立性、公正
性和透明性对于维护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法院应确保决策机制制度
的有效实施,保证公众的信任和对司法的支持。

2023年春国开大法律职业伦理形考作业一

2023年春国开大法律职业伦理形考作业一

法律职业伦理形考任务一一、不定项选择题1. 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ABC)A. 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 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 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 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2. 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驶执业权利。

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A. 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B. 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C. 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D. 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3. 依照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有:(ABCD)A. 到年龄退休B. 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C. 长期患病不能上班D. 调至法院任院长4. 司法人员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基石和防线。

违反有关司法廉洁及禁止性规定将受到严肃处分。

下列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是:(ABD)A.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B. 为律所、中介组织介绍案件C. 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D.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借用交通工具5. 下列哪些属于法官张某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形?(AC)A. 年底前,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理由是年底不结案就会影响全年结案率B. 张某之妻从事律师职业C. 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D. 张某与对方当事人同时出现在某研讨会上6.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ABC)A. 行政机关职务B. 审判机关职务C.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D. 政协委员二、判断题1. 担任法官必须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法官独立概述

法官独立概述

影响我国法官独立的因素及构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成华娟 0903*******)摘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实行法官独立的制度,但是我国去走在了相反的道路上,不能不说这是我国法治落后的一个标志,因此,我国必须建立法官独立的制度。

本文从法官独立的概念,法官独立的重要性,以及影响我国法官独立的因素,提出了我国建立法官独立制度的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法官独立司法独立正文:一、法官独立的概述(一)法官独立的概念法官独立,则是指法官在代表司法机关就具体案件行使司法审判权以及制作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同时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的法官。

法官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外部的独立即法官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的社会团体;二是法官内部独立,即在法院内法官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上级以及同事的影响,既享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而且能独立的承担责任。

(二)法官独立的重要性在人类社会,人们一直在追求司法的公正,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1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司法独立是一个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司法独立首先需要审判独立,只有审判排除外界的干扰,才能保证司法的正常运行,从而保证司法的独立。

而审判的独立必须依靠法官的独立,在法官能够真正独立办案,独立承担责任才能保证审判的独立。

应该说法官的独立市司法独立的核心。

没有法官的独立即不可能实现司法的独立。

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所确立且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完整的审判独立概念应包含: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内部独立。

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又可归纳为两类,即作为整体的法院独立与作为个体的法官独立。

由此,可以看出法官与法律的天然的联系,法官是法律的宣传者,法官地位的重要性,因此法官的权利义务,法官的地位对于司法的独立公正有着重大的影响。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
法官审判受到司法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的制 约
司法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对法官独立行使 审判权产生制约和影响。
解决对策建议
提高法官的专业能 力和法律素养
通过加强法官培训、选拔高素 质人才等途径,提高法官的专 业能力和法律素养,以减少对 法律条文的解读和适用不准确 的情况。
减少外部干扰和压 力
体现法治精神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它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扰, 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提高司法效率
减少决策时间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可以减少决策时间。当法官能够独立审判时,他们可以更快地做出裁决,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减少上诉和再审
当法官能够独立审判时,他们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法律和事实,从而减少上诉和再审的可能性。这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 率。
详细描述
刘某系某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干预陪审 员和鉴定机构的结论,导致案件被错误判决。该案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质疑。刘 某最终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三:赵某违法执行案
总结词
赵某因在执行判决过程中违法操作,导 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引发社会 不满。
详细描述
张某系某基层法院法官,因接受当事人的贿赂,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做出了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导 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案被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张某最终因受贿罪和枉法裁判罪 被判处刑罚。
案例二:刘某滥用职权案
总结词
刘某因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被错误判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独立地位,确保了法官能够依法独立 、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比较研究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比较研究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比较研究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虽然同属一个中国,但在司法制度方面却有很大的不同。

其中一个最大的不同便是法官的独立性。

本文将围绕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的比较研究展开。

首先,我国大陆的法官制度是“双重领导制”,也就是法院领导干部对法官的指导与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而在台湾地区,法官的任命和晋升完全由司法机关独立审查,与政治无关。

这种制度下,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裁判权,保障司法公正。

其次,我国大陆的法官普遍存在“枪打出头鸟”的现象,即较为优秀的法官往往被领导署名,导致其独立性受到影响。

而在台湾地区,则存在“司法明星”现象,即一些法官因其优秀的审判能力而得到广泛关注和尊重,获得更大的独立性,从而在民间得到广泛的支持和信任。

再者,我国大陆的法官在处理某些敏感案件时往往存在被政治干预的情况。

而台湾地区的法官则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不受政治力量的干预。

以台湾“司法判决”App为例,该APP通过法院网站即可查询、浏览和下载台湾地区各级法院公开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而这些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是由独立审判的法官制定,能够反映司法独立的实践。

最后,我们来看一些实际案例。

2016年,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了一起环保部门与一家企业的环保垃圾处理纠纷案。

该案中,环保部门因为该企业处理的垃圾存在环保问题而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但该企业不服处罚,起诉至法院。

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富有独立思考精神,认真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并最终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同年,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游戏开发者版权纠纷的案件。

该游戏开发者因为自己开发的游戏被盗用而起诉对方。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理本案时以实证证据为依据,认真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最终公正地判决了该案。

综上所述,在法官独立审判方面,我国大陆还需在制度建设中进一步提高独立审判的信誉及质量。

台湾地区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裁判权,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这可以作为我国大陆法官制度改革的一个参考。

法官独立的具体要求

法官独立的具体要求

法官独立的具体要求
法官独立的具体要求包括:
1. 独立思考能力:法官应该能够独立地思考和分析案件的各个方面,不受外部压力和干扰。

2. 公正和中立:法官应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审理案件时权衡各种证据和观点,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3. 专业知识与经验:法官应该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能够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规定,并能够准确判断案件事实与法律的关系。

4. 透明度和公开性:法官的审判过程应该透明和公开,法官的决定应该有合理的解释和理由,并对外界进行公开说明。

5. 独立性和不受干扰:法官应该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外部力量的影响和干扰。

6. 有效的管理和组织能力:法官应该具备有效的管理和组织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审判事务,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并及时作出裁决。

7. 尊重司法程序和法治原则:法官应该尊重司法程序和法治原则,依法行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处理案件。

8. 遵守道德和伦理规范:法官应该遵守道德和伦理规范,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从事不当行为,如受贿、徇私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和有效地履行其审判职责,并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法官责任制

法官责任制

法官责任制法官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主要人员,负责审判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在司法工作中,法官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还要承担公正、廉洁、勤勉尽责等一系列职责与义务。

为了更好地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我国于201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责任制实施办法》,将法官的责任行为予以规范,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官责任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公平、公开。

法官责任制在实践中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实施法治、重视公正尺度、落实问责机制、树立风险意识。

具体而言,法官必须按照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行使审判职权;他们必须遵守尊重、践行公正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公正、独立、客观的法律裁判;他们必须保守司法秘密,不泄露审判信息;还有,法官必须认真履行职务,不得推卸责任,不得私罚公赏、徇私舞弊,还要秉持廉洁自律、执法公正的精神。

如果法官不能按照职业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实施办法》,法官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法官权利义务方面的责任;2、对违法裁判行为的追究责任。

对于第一个方面,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包括:审判案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在判案中超越法律承担的职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擅自改变或调整审判程序,而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以及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独立、客观,不能造成不公正、歧视等不良影响。

如果法官不能合理、合法地行使职权,就需要站出来承担责任,比如:接受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甚至决定取消资格、撤销职务。

对于第二个方面,法官对于违法裁判行为需要进行追究责任。

具体而言,对于构成犯罪的罪行,就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行举止,就需要批评、警告、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还要依法被查处、停职检查、降职、撤销资格等行政处分。

综合来讲,法官责任制在保持司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整体意识,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增强风险意识,防止不当行为。

浅谈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浅谈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保障法官审判自主
法官应自主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法官中立裁判原则
01
02
03
保持中立地位
法官应保持中立地位,不 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排除不当干扰
法官应排除任何不当的干 扰,如政治、经济、社会 等外部压力。
公正裁判
法官应公正裁判案件,不 受任何私人情感或偏见影 响。
法官公正裁判原则
浅谈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2023-11-10
• 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概述 • 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 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的保障措施 • 法官独立审判制度面临的挑战与
对策 • 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的未来展望
01
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概述
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的含义
含义
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在 审判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法官独立审判进行监督,提高法官独立审判的 透明度和公信力。
05
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的未来展望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法官独立行使职权
强化司法独立
通过改革司法体制,确保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不 受任何干涉和压力。
完善审判制度
建立健全的审判制度,包括诉讼程序、证据规则 、裁判标准等,确保法官有法可依。
保障当事人权利
法官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和合法性。
全面审查证据
法官应对所有证据进行全 面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 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官审判受监督原则
接受内部监督
法官应接受法院内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审判工作的规范和 合法。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保障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保障
认 为 法 官应 当享 有 其 职 业应 有 之 尊 荣 和 至 少 享 受 中 等 以 上 职 业 待 遇 的 心 理 预 期 相 比 , 然有 着 不 小 的落 差 。在 中西 部地 区和 显 广 大 基 层法 院当 中 , 法 官流 失情 况 相 当严 重 。正 如 肖扬 院 长 所 指 出 的 :从 辩 证 唯 物 “ 主 义 的 观 点看 ,个 别 法 官 的 违纪 行 为 的客
民情 进 行 的 , 至 少 需 要 在 当 地 五 年 以上 这
界上大多数 国家也都这么规 定。然而在很
多 地 区 尤其 是 落 后 地 区 的基 层 法 院又 普 遍
明确 指 出 要“ 化 司法 体制 改革 , 化 司 法 深 优
存在着法官政治和物质待遇底 、 工作量 大、 办公条件差 、天花板” “ 效应等突出问题 , 影 响 了法 官工 作 积 极 性 。 这 与 所谓 “ 法律 人 ”
参考文献 :
1伯 尔曼: 法律 与宗教》中国政法大 学 出版社 . 《 梁 治平译 2 0 03
国对法官任职 资格有具 体的规定 , 一般来
因。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 即使有关部
门组 织 协 调, 院 也 必 须 依 法 独 立 审 判 。 ” 法 由此 可 见 , 地 方 党 政 部 门干 预 下 , 院 丧 在 法 失 了 审 判 独 立 , 容 易造 成 冤 假 错 案 。 就
的生活经验 。再加上某些经 济落后地 区, 多 数 文 化 程 度 不 高 的 群 众 还 习 惯 于 用 方 言 表 达 ,法 官 异 地 审 案 无 异 于 囫 囵吞 枣 , 无 法 做 到 对 案 件 融 会 贯 通 , 利 于 流 畅 的 不 审 理 案件 。为 解 决 法 院 的 地 方 化 问题 , 笔

法官工作制度范本

法官工作制度范本

法官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官工作制度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效率原则,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法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审判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官的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草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五条法官有权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质证、辩论、裁判,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法官有权拒绝执行违法指令,有权提出辞职。

三、法官的工作程序第七条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认真阅读卷宗,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第八条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审判活动,但需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条法官在判决案件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确保裁判公正、准确。

四、法官的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法官应当参加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

第十二条法官的考核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法官晋升、奖惩的依据。

五、法官的纪律与监督第十三条法官应当遵守司法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四条法官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和纪律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二)泄露审判秘密;(三)故意拖延审理案件;(四)其他违反司法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法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其法官职务。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本制度旨在明确法官的职责与权利,规范法官的工作程序,提高法官的素质与能力,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

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

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
法官独立是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旨在保证法官能够在审判过程中独立、无偏地行使职权,避免受到外界的干涉和压力。

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任命程序:法官应当经过透明、公正的程序进行任命,确保其独立性。

具体程序可以包括公开选拔、面试、考试等环节。

2. 任期制度:法官的任期应当有限,以防止长期任职导致权力腐败、失去独立性。

一般情况下,法官的任期应当固定,并且不能被随意延长或中途罢免。

3. 薪酬保障:法官应当享有相对较高的薪酬,以确保其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受贪腐和外部利益的干扰。

4. 院内独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法官、同行或上级机构的干涉。

法官不应当受到内部或外部的压力、威胁或操纵。

5. 法官制度的独立性:法官应当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和政治势力,不能受其干涉或指示。

法官需要拥有专业知识和独立裁决的权力,以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地解释和适用法律。

这些具体制度安排有助于确保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保护公民和社会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配以有效的监督机制,以防止滥用职权、贪污和腐败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官独立性的制度保障与实现

法官独立性的制度保障与实现

法官独立性的制度保障与实现法官独立性一直是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核心保障,直接关系到法律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维护。

然而,为了保障法官独立性的真正实现,需要借助一系列制度措施。

首先,对法官的选拔和任命机制进行规范,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个公正的选拔和任命程序需要具备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并且排除外来干扰。

这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司法考试和评估机构来实现,选拔出具备扎实法律功底和道德修养的优秀人才,避免政治因素对法官的影响。

除了选拔和任命机制,法官的任期制度也应该具备一定的独立性。

因为法官的职业特点需要相对稳定和长期的工作环境,以便更好地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设立明确的、不受外界干扰的任期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法官的独立性。

例如,规定法官的任期仅限于一定年限,或者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法官进行定期考核,都有助于减少法官在执行审判权时的担忧和外界干扰。

另外,保障法官独立性的制度还包括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

法官的薪酬应该能够反映其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水平,且不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

合理的薪酬待遇不仅可以激励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更加尽职尽责,还可以减少贪污受贿等现象的发生。

此外,法官在司法工作中所享有的权益和福利也需要得到保障,以免因为外界压力而妨碍其审判工作的独立性。

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保障是法官的独立裁判权。

法官的独立裁判权是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和重要支撑。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可以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判断力,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同时,法官还可以依据专业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坚持司法公正,不受外界压力和影响。

因此,法官的独立裁判权是保障法官独立性的核心制度之一。

最后,建设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也是保障法官独立性的重要环节。

司法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干预和打压法官的行为,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够独立和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这包括对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以及对外界对法官的压力和干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

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

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

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作者:袁琳毛爱萍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06期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独立审判在我国的实现问题,其中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是独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一、法院独立的内涵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具体包含下列两层含义: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指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而不能接受来自其他领域的影响、干预和控制;2、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

这是指在我国除了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也不得干预、影响和控制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二、我国强调法院独立的现实成因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法院独立具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第二个方面:我国法院独立的现实处境和难点。

首先,强调法院独立是因为其本身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

法院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2、法院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法院独立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固有原则,而司法又是以中立裁判为基本特征的。

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

裁判者的居中立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又从何而来?所以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

换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3、法院独立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从历史上看,它的提出示具有进步意义的。

它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对抗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特别是反对专制君主控制司法机关,随意逮捕、审讯甚至处死臣民而进行的一种抗争,是资产阶级反对王权专横暴戾统治的一面大旗。

基本要求各国司法独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不过,作为共同的司法原则,它还是存在基本的要求,否则就不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司法不独立的社会其制度化程度必然低,因为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式化的运行容易被任意所打乱。

亨廷顿对司法独立的表述是很有见地的,“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它只遵守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表现在它的观念和行为不被其他政治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

”两个层面司法机关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

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

制度层面的内容要求司法人员能按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

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促进。

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

当然,立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予以监督,但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及对法官的弹劾权进行监督,不得干预个案的审判。

(2)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

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

(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

法官独立保障措施

法官独立保障措施

法官独立保障措施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其中,法官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重要基石。

为了确保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对法官独立保障措施的相关议题展开详细阐述。

一、法官任命与稳定制度法官的任命与稳定制度是确保法官独立性的基础之一。

通过建立科学、公正的法官任命机制,能够避免政治因素对法官任命的干预。

此外,稳定的法官任命制度也能够减少法官的操控和激励问题。

因此,建立透明、公正的法官任命与稳定制度需要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

二、独立的法官评价体系为了确保法官能够真正实现独立,各国建立了独立的法官评价体系。

通过建立科学、公正的法官绩效评价机制,能够准确评估法官的工作能力与贡献,并排除不合理的考核与评判标准。

同时,公开透明的评价过程也能够增加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提高法官们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感。

三、法官独立的薪酬与福利保障为了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各国还要保障法官的薪酬与福利。

合理且充足的薪酬制度能够确保法官的基本生活保障,减少他们受到贪污与利益干扰的诱惑。

此外,充足的福利保障也能够提高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与专注度,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法官独立的培训与教育注重法官的培训与教育也是确保法官独立性的重要措施。

通过不断提升法官的专业知识与审判技能,能够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与司法改革的需要。

此外,法官的学术交流与学术激励也能够增加其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

五、法官独立的审判环境与资源保障提供独立的审判环境与资源保障是确保法官独立性的前提条件。

此包括建立独立的司法管理机构,确保法院与法官的独立运行;提供保密与安全的司法办公场所,确保法官的工作不受外界干扰;提供先进的审判技术与设施,确保法官能够高效、准确地履行审判职责。

综上所述,法官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为了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建立科学、公正的法官任命与稳定制度;建立独立的法官评价体系;保障法官的薪酬与福利;注重法官的培训与教育;提供独立的审判环境与资源保障。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公正性的保障机制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公正性的保障机制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公正性的保障机制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中,法官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是司法体系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把司法活动真正做到公正,不仅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还需要一系列细致的保障机制。

一、法律框架的构建为了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国家需要在法律上确立相应的框架。

首先,宪法应明确规定法官的独立地位和权利,并规定法官应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其次,法官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司法法律应对法官的职责、权益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法官的行为标准和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确立法官选任、晋升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法官的选拔和管理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司法独立机构的设立为了更好地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必须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

这个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的独立的第三权力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实施司法活动,并对其它两个权力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个机构应该由法官组成,他们应有权力独立地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有权力对其他法官的表现进行监督和纠正。

三、司法独立机构的职权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还需要给予司法独立机构相应的职权。

第一,司法独立机构应有权力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据法律进行独立的判断,不受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干扰。

第二,司法独立机构应有权力制定和解释法律,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司法独立机构应有权力监督公务员的行为,以保证司法决策的纯洁性和公正性。

四、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规范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还要求法官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规范。

首先,法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其次,法官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确保自己不受任何不正当利益的干扰。

再次,法官应遵守法律和法庭规则,不以权谋私利,不以权力为工具滥用职权,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五、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为了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评价,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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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彭浩晟吴泽勇【学科分类】法院【出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总第53期) 【摘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

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包括法官选任制度、法官保障制度、法官惩戒制度。

我国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存在诸多缺失和不健全,应在宪法层面改革审判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审判具体制度,实现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官独立。

【关键词】法官;独立;具体制度【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著名学者贺卫方指出:“所谓司法独立本质上正是法官个人的独立。

”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是法官,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

法治国家的宪法文件一般直接规定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

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法官独立。

然而,我国审判制度的设立与法治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我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都只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可以说,我国现有审判权制度的设置充分体现了法院独立的逻辑,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法官的主体地位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法官独立的缺失造成了司法审判的行政化、地方化,破坏了司法审判的独立。

当前审判制度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重塑法官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

从制度建构的角度讲,建立法官独立的司法审判制度主要包括宪法层面的制度建设和具体制度的建设,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具体制度是在宪法秩序下界定的一系列具体的操作准则。

实现法官独立,不仅要完善法官独立的宪法保障,还要在此基础上,构建法官具体制度,为法官独立筑起一道制度长城。

一、具体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1.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健全我国法官的选任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选任非精英化。

建国以来,我国在法官任职条件方面,过分注重政治素质,忽视文化水平、教育背景。

197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该法对法官是否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未作任何要求。

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在第34条增加1款:“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什么水平的法律专业知识未作规定。

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对法官的业务素质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第9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2001年修改后的法官法进一步强调了法官的工作经历,但是与独立审判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存在一定的差距;二是从选任的程序上看,我国法官的选任采取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选举制。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种是任命制。

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命。

由于人代会选举的候选人是由同级党委审核同意的,不是民众直选的,权力机关在选举任命时,只依据党委的意图,对候选人的选举任命通常流于形式。

法官选任制度的缺陷导致以下结果的出现:第一,法官人数众多,第二,现任法官总体素质较低。

我国现任法官主要来源于以下三方面:大中专院校法律或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部队转业复员的军人;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后二者人数远高于前一部分人员。

尽管进入法院的非法律专业的人员,通过各种在职教育途径取得了文凭,并没有使法官队伍真正地走向专业化,反而掩盖了法律职业缺乏专业化的实质。

2.法官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法官保障制度主要包括职务保障制度和经济保障制度。

所谓法官的职务保障制度是指法官一经依法选举、任命,不得随意更换,不得随意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对法官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退休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法官任职终身制,目的在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毫无干扰地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裁判公正。

我国《法官法》并未对法官任期作明确规定。

第40条对法官辞退作了如下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从这些事由中,可看出法官的免职与一般公务员无异。

这种立法思路忽视了司法工作的特征,忽视了法官独立审判的要求。

从任免程序上看,法官的任免程序与行政官员大体相同,因此也就不能有所谓法定化的法官弹劾原因和弹劾程序。

就经济保障而言,我国《法官法》第12章专门规定了法官的工资、保险、福利。

但是,我国法官的选任与政府公务员的选任没什么两样,法官的工资与同级公务员持平。

这很难增加法官的荣誉感,也很难使法官过上较有保障的经济生活。

3.法官惩戒制度的不完善法官惩戒制度主要包括法院系统内的惩戒制度和法院系统外的惩戒制度。

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惩戒事由非法定化。

我国《法官法》第32条规定13项应受惩戒的违法行为,其中第13款的规定比较模糊,操作比较困难,是不符合惩戒事由法定化原旨的。

而且,给人为的暗箱操作留有很大的余地,使得法官的身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法官不愿冒失去法官资格的风险去伸张正义。

第二,无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负责对法官实施处罚的机构是法院内部的职能部门,处罚者与被处罚者同处于一个单位,更何况有时违法违纪的是本院领导,因此这种内部处罚机构形同虚设。

第三,无专门的法官惩戒程序。

《人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33条规定,违法审判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由于处罚条件、处罚程序的不规范,往往会使秉公执法的法官因未能迎合领导办案的意图,而被以“合法”的理由停职或免职。

第四,惩戒手段“行政化”。

现行惩戒制度中的处分手段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惩戒处分手段雷同,使得对于法官的纪律处分与党政纪律处分难以区分,没有体现出法官职业特点,具有明显的沿袭公务员惩戒制度的痕迹。

二、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建设1.法官选任制度独立的审判权只有掌握在有着崇高职业道德和精湛法律技术的法官手中,审判才会居中裁判,实现社会的正义。

法治发达的国家,选任法官的标准通常包括:第一,良好的品德操守;第二,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第三,要有司法经验;第四,年龄因素。

我国的法官选任标准,应借鉴法治国家的经验,在现行《法官法》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

(1)法官的职业道德。

我国一向注重考察法官的政治素质,忽视职业道德素质的考察,在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考察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往往凭院领导的主观判断。

因此,要设置法官的职业道德评判机制,设定参评指数,形成一个完整的评判标准。

(2)法官的法学教育。

法官是否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直接影响着法官的业务水平。

因此,还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教育层次,尽快过渡到法学教育中来。

(3)法官的资格考试。

我国的司法统一考试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考题侧重知识面,而深度不够,考记忆的多,考能力的不多,出现了“博士考不赢硕士,硕士考不赢学士”的情况。

为此,在考题的设计上是否分为两大块,一块考基础知识占50%,一块考能力占50%。

(4)法官的司法经验。

《法官法》第9条对此虽有要求,但过于宽泛。

不同级别的法院,应规定不同的法律工作经历。

笔者认为,基层法院的候选法官应具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中级人民法院的候选法官应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则须具有10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这样比较适合不同级别法院对法官司法经验的要求。

(5)法官的任职年龄。

《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的年龄要满23岁。

没有对不同级别的法官做出不同的规定。

《法官法》第9条的规定,应设定为担任基层法院法官的年龄,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在实际招考中,都远远超出了法官法的设定。

但是,由于法官法规定较为宽泛,不便于实际操作,笔者以为,中级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以不低于30岁为宜,高级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年龄应不低于40岁。

2.法官的保障制度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确立了法官职务保障制度。

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当时是为了排除王室对法官司法的过多干预而设立的,后被美国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终身任职,非因辞职、退休、死亡或弹劾,不得将其免职。

根据这一规定,美国联邦法官的罢免只能通过弹劾的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国的法官基本上也是终身任职。

但这些国家一般都有法官退休年龄的规定,只是该年龄比一般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要大。

日本的法官不实行任期终身制。

按其宪法规定,所有下级的法官任期均为10年,可以连选连任。

事实上,大多数法官也是终身任职的。

与任职终身制相伴而行的是法官弹劾原因和程序的法定化,即国家法律对弹劾的原因和程序做出专门的规定,非经法定程序认定有法定的弹劾原因,法官不能被免职。

在美国,联邦法官只有犯叛国罪、贿赂罪以及其他可弹劾的重罪或轻罪,方可罢职。

在日本,罢免法官的途径一般有两种:最高法院法官在其任命后的第一次众议院议员大选,以及其后每隔10年的第一次众议院议员大选时,要交付给国民投票审查;对各级法院法官,都可因法定原因经弹劾程序而被罢免。

但两种制度的利用率都极低。

对于前者,自从1948年《国民审查法》通过至1990年,尚无一名大法官被否决;至于弹劾程序,从1948年以来共罢免了4名法官,其中3名是简易法院的法官。

法治发达国家对法官的物质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实行法官高薪制。

法官收入高于公务员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例,这种优厚待遇为法官在职务上保持独立性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2)实行优厚的退休金制。

(3)薪金不得减少制度。

根据法治国家法官保障的经验,应在国力允许的情况下提高法官各方面的待遇。

首先,提高法官地位就必须提高法官工资,法官工资应高于同级公务员一定比例,以10%为宜。

而且,在任职期间,法官工资不得减少。

其次,要制定合理的法官退休年龄,并保证法官退休后仍享受到较为丰厚的报酬。

在职务保障方面,推行法官任职终身制,法官辞退、免职、弹劾的权力由法院所在地人大行使,人大在行使权力时,严格按照辞退、免职、弹劾程序进行。

以整体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与荣誉感,树立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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