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院法官的选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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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法官的途径

选拔法官的途径

选拔法官的途径一、对现行法官选任方式的批判(一)、法官选任的形式各国法院的法官选任形式不同,但基本上分为两种:选举制和任命制。

美国联邦法官采取任命制,三级法院法官均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但在地方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除了6个州以外,均是采取选举制度,即通过选举产生法官。

英国法官全部采用任命制度。

大法官、上议院常任法官、上诉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经过司法部长和首相从执业多年的优秀律师中挑选后提名,由英王任命。

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长从优秀律师中挑选后提名,英王任命。

德国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联邦的各个最高法院法官,由各个主管领域的联邦部长同法官选任委员会共同决定。

各州法官,由州司法部长同法官选任委员会共同决定。

新加坡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

地方法院的法官由首席法官提名,总统任命。

(二)、选举法官的弊端在我国,法官的选任,采取的是选举和任命制度,法院院长即首席法官采取选举制度;副院长以下法官产生则由本法院院长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选举制度是民主的体现,但是,选举并非就是产生最优秀人才的方法。

波斯纳说过:‚任何选举程序都会使大量非常合格的人员打消寻求法官职位的念头。

这不仅因为许多人觉得竞选活动令人不快,或者自己不善此道(或二者兼而有之),而且因为选举程序减少了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正是当法官能获得一项重要的非金钱回报。

在那些法官必须谋求连任的法院体系内,选举程序既直接又间接地影响了司法独立:竞选开支使得州法官依赖于诉讼律师的恩惠,因为地方律师协会无一例外地是向法官候选人捐赠竞选资金的主要来源‛(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第43页)。

同样,美国经过近一百多年的实践后,为什么放弃选举产生法官制度,而代之以资格选择制,也是基于多种考虑。

其中一个重要理论就是,选举可能会使法官不同程度地受到政党或选民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使法官不能保持司法的独立,成为政党或一部分人的工具,因此他们极力主张任命法官制度。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04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比较分析
选任方式的比较
英美法系
通常采用“二元式”选任方式,即先通过考试或推荐产生候选人,再由司法部门 或行政首长任命。
大陆法系
一般实行“一元式”选任方式,即通过考试或推荐直接任命。
等级制度的比较
英美法系
法官等级制度相对较为简单,一般分为高级、中级和低级法 官,等级晋升主要依据资历和经验。
03
职业保障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通常享有较高的职业保障,包括职位稳定、人
身保障和独立审判权等。这些保障有助于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
行使审判权。
03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选任
任命制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通常由政府或司法部门任命,有时也会 有一些选举产生的法官。
选举制
在某些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也可能通过选举产生,但这种情况 相对较少。
薪酬待遇
不同级别的法官在薪酬和待遇上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说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薪酬较高,且享有较高的社会地 位。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薪酬和待遇
薪酬水平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薪酬通常较高,这主要是因为法官被视为社会精英,且 担任这一职业需要具备高度的道德和专业知识。
福利待遇
除了薪酬之外,法官还享有一些福利待遇,如司法豁免权、退休金等。这些 福利旨在保障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2023-10-26
目录
• 法官制度概述 •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制度 •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制度 •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比较分析 • 法官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 • 结论
01
法官制度概述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既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也不包括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和尚未制 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暂未生效的法律。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美国法官制度(中国法律网)

美国法官制度(中国法律网)

美国法官制度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探讨了美国法官的选任、免职、辞职、退休、处罚、待遇以及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

这对于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有不同的管辖权。

州法院管辖的范围要比联邦法院广一些。

比如,州法院对于几乎所有的离婚和儿童监护案件、遗嘱和继承案件、房地产纠纷和青少年案件都有管辖权,并且审理大多数刑事、合同纠纷、交通违章和人身伤害案件。

一般来说,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涉及美国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以及州与州之间或者美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

即使案件本身并不涉及联邦法律,但是参加诉讼者是不同州的公民或是争议发生于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该案件也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律要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互相承认对方的判决,但是按照宪法的有关条款,联邦法律优先于任何与其冲突的州的法律。

由于各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院系统有不同之处,在分析州一级法院时,我们以马联邦法院的结构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级别的法院。

国会在最高法院之下建立了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两个层次的法院。

一审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一审法院。

在国会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几乎所有类型的应有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

联邦法院在全国设立了94个联邦地区法院,在各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至少每个地方一个。

每个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区至少有一个联邦破产法院。

美国的三个领地: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也有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包括破产案件在内的联邦案件。

另外,有两个特殊的一审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即国际贸易法院审理涉及国际贸易和海关问题的案件;联邦赔偿法院管辖大多数针对美国政府的损害赔偿要求、联邦合同争议、联邦政府对于私人财产的非法剥夺和一些其他针对美国政府的赔偿要求。

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

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

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引言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选拔法官的机制,旨在确保司法体系中的公正和独立。

这一制度通常由法院系统内部的委员会或者特定的组织来实施,以确保只有合适的候选人能够晋升为法官。

本文将探讨逐级遴选制度的定义、原则及其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逐级遴选制度的概述逐级遴选制度是一个通过一系列程序和评估来选拔法官的体系。

通常,这一制度是由法院内部的特定委员会或者组织来负责执行的。

它确保了法官的选拔过程是公开、透明和客观的,同时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腐败和外部干扰。

二、逐级遴选制度的原则1. 公正和公平原则逐级遴选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确保公正和公平。

这意味着所有候选人都必须在公开、透明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接受评估。

评估标准必须客观、明确和透明,并与法官的职责和能力相关。

各个环节的评估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的道德和职业规范,确保没有偏见或不当行为的发生。

2. 专业能力和资格原则逐级遴选制度旨在选拔具有专业能力和资格的法官。

候选人必须通过一系列的考试、面试、绩效评估等程序,以展示他们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和决策能力。

这些程序还可以评估候选人在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和才能,并确保他们具备胜任法官职责的能力。

3. 无偏与独立原则逐级遴选制度要求评估过程中的评委和委员会成员保持无偏和独立。

这意味着评估人员必须独立于候选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避免任何形式的干扰或操纵。

评估程序必须建立在法治、公正和独立的基础上,确保其在任何外部压力下都能独立作出决策。

三、逐级遴选制度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独立逐级遴选制度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

它确保了法官的选拔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不受政治利益、个人好恶和其他不当干涉的影响。

只有经过严格评估和选拔的候选人才能晋升为法官,从而保障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提高司法水平逐级遴选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体系的水平和质量。

通过对候选人的考核和评估,只有最优秀和最有能力的人才能够成为法官。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怎样产生?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怎样产生?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怎样产生?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任命规则,不论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还是其他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相同的。

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包括美国首席大法官在内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

1、提名一般来说,当新总统选举后,他的团队就要开始准备可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的档案了。

因为美国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有什么任职资格,因此他们准备的候选人不仅仅是法官,还可能是政治家,甚至是其他人。

这个名单不仅包括全美周知的全国性人物,也还会包括不那么知名的。

他们通过分析这些候选者的裁决结果、公开文章、演讲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来了解他们的价值观和对宪法的认知。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年龄、健康情况、种族、性别,受教育程度以及是否能为参议院接受等因素。

一旦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现空缺,就比如说2018年6月27日,已81岁高龄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宣布7月31日辞职,大法官出缺,总统就开始与其幕僚讨论候选人问题,当然参议员也可以像总统提出建议。

反过来,白宫也会游说关键参议员投赞成票。

当初步名单被拟定后,总统会联系可能的候选人,并询问他(她)对在最高法院任职的意愿。

总统的幕僚们会给候选人们发一份表格进行填写。

他们也会拜访候选人以审查他的税务记录和雇佣记录。

而联邦调查局则会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的调查。

在总统会见候选人之前,如果某个候选人从未见过总统那么首先由白宫官员对其进行面试。

当然,这个候选人名单通常会提交给美国律师协会征求意见。

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司法委员会则对候选人的司法能力进行调查,并给出评估,评估结果为“突出合格”、“很合格”、“合格”以及“不合格”四等,向司法部提出报告。

这一报告是总统据以提名的重要参考。

一般来说,美国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对下级法院的法官候选人有时候会做出不合格的评价,但对大法官候选人,不论多么不合格,都不会做出不合格的评价。

总统所在党的领袖、在职大法官都可以对总统的提名产生影响。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

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

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

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

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

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

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改革与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 法官选任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以适应时代需求和保障司法公正 。
02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逐级选任制度的含义
逐级选任制度是指法官的选拔和晋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 标准,由低至高、逐级晋升的制度。
在该制度下,法官的级别越高,其承担的职责、权力和待 遇也相应提高。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2023-11-07
目 录
• 法官选任制度概述 •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必要性 •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难点及解决方案 •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外国法官选任制度介绍及比较分析
01
法官选任制度概述
法官选任制度的定义
法官选任制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程序选拔、任命 、考核和管理法官的制度。
中国*地区法官选任制度
最高法院法官
由总统任命,立法院批准,任期为终身制。
高等法院法官
由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总统批准,任期为固定任 期。
地方法院法官
由高等法院法官任命,总统批准,任期为固定任 期。
比较分析
美国法官选任制度的特点是总统和参议院共同参与,体现了总 统制的特点;而英国和日本则是首相和议会共同参与,体现了 议会内阁制的特点。
逐级选任制度的目的
确保法官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能力
通过逐级选任,可以保证只有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的人才能担任法官。
激励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逐级选任制度鼓励法官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审判能力,以获得更高的级别和 待遇。
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逐级选任制度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法官队伍,同时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性和高素质。
逐级选任制度应定期进行,以便于及时选拔 和晋升优秀的法官。

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

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

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摘要法官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关系着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

本文以中西法官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西法官制度的异同,以便学习借鉴。

关键词法官制度选任制度诉讼保障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法官作为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是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

为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各个国家确立了完备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制度,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一、较为完备的西方法官制度(一)西方法官的选任制度。

西方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

法官不仅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还要经过理论和实践培训。

在美国联邦法院中,法官候选人要经受各种国家机构和职业团体的审查,总统要按惯例征询和考虑相关人员的意见,在正式提名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要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核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能力和情况。

(二)西方法官的保障制度。

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在宪法中强调了法官的经济地位和职务稳定,从最高位阶上确定了法官的至高无上权威性。

同时还对法官工资普遍实行高薪制,他们认为高薪可以养廉,也是法官在职务上保持独立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三)西方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制度。

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后顾之忧。

在德国,每个法官有权针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

英国旧判例区分高级法院法官与低级法院法官,前者对有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后者的司法豁免权则限于行使审判权范围内的行为。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一)中国法官的选任资格与程序。

在我国,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年满23周岁并有一至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初任法官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

所有欲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对于提高初任法官的业务素质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法官是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元素,一个称职、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对于法治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制定了《法官法》,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之一的美国,在其法治进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其国情的法官遴选制度。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有两个法院系统,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官遴选制度。

因此,在论述美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时候必须区分美国联邦法官的遴选制度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遴选制度一般包括法官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这两方面的内容。

本文就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进行论述。

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问题,美国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些惯例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有学者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资格概括为:“男性,50-55岁;白种人,通常是清教徒;具有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目前为止仅有5个例外);属中上到上等社会阶层;在非农村环境中长大;属经济小康,公民意识强、政治上积极的家庭;有文学本科学位、法律本科学位或法学博士学位(三分之一来自‘长青藤联合会’院校),曾在某些国家机关或民间组织有过工作经验。

”当然上述法官任职资格不具有绝对的属性,例如女性和非白种人也可以被选为法官,而且美国最高院的大法官中一般都有一位女性大法官和一位黑人大法官,这几乎成为了美国遴选最高院大法官的惯例。

除了上述任职资格外,美国联邦法院遴选法官一般须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担任联邦系统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其理由上不言而喻的;必须是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的人,则是为了确保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必须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则显示了长期的司法工作经验对于成为一个合格法官的重要性。

简析西方国家法官选任的标准和程序

简析西方国家法官选任的标准和程序

简析西方国家法官选任的标准和程序
陈雅丽;潘传表
【期刊名称】《求索》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都有一套严格的法官选任的标准和程序.法官选任的标准主要包括:法律知识与司法经验、职业伦理与个人品行、政治因素等.西方国家法官选任程序一般是以任命制为基础,同时吸纳选举制的部分特点,体现出走向混合的趋势.
【总页数】3页(P130-132)
【作者】陈雅丽;潘传表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文学院,湖北,武
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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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选拔任用办法

法院法官选拔任用办法

法院法官选拔任用办法目录- 简介- 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条件- 选拔方式- 选拔结果公示和申诉- 任用管理- 总结简介本文件旨在规范法院法官的选拔与任用程序,确保公正、透明的选拔流程,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选拔任用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公开,任用结果必须合法、合理、公正。

- 竞争原则:采用竞争性选拔方式,确保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 权能原则:选拔任用权力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能以任何方式滥用、违法或失职。

- 专业原则:选拔任用应根据法官专业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估。

- 任用结果终局原则:任用结果一经公示,即为最终结果,不得再改动。

选拔任用程序1. 岗位空缺申报:法院根据实际需求和法官编制计划,确定法官岗位的空缺情况。

2. 选拔通知:法院发布选拔通知,明确报名条件、材料和截止日期。

3. 申请报名:有意愿参与选拔的法官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进行申请报名。

4. 资格初审:法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5. 笔试和面试:经过初审合格的申请者进行笔试和面试,以测试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6. 综合评价:根据笔试和面试结果,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7. 选拔结果公示:法院公示选拔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候选人名单。

8. 申诉处理:对选拔结果有异议的申请者可以提出申诉,法院负责受理并进行处理。

9. 任用决定:法院根据综合评价和申诉处理结果,做出最终的任用决定。

选拔条件法院法官的选拔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具备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备执业律师或七年以上法官工作经历;- 无不良行为记录;-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选拔方式法官的选拔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笔试:测试法律知识和法官综合素质。

- 面试:考察法官的执业经验、职业操守和解决问题能力。

- 考察:对申请者进行调查和背景审查。

选拔结果公示和申诉法院应及时公示选拔结果,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候选人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民法传统与普通法传统中法官选任的比较

民法传统与普通法传统中法官选任的比较

民法传统与普通法传统中法官选任的比较作者:唐美玲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5期在西方三大法律体系中,由于法官选任方式和法律教育的差异,对法官的专业性和威信要求自然也高低有别。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中,司法体制改革正逐步铺开,法官选任标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中对法官选任的影响因素对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法官的选任标准的提升有较大影响。

一、两大法律体系中的法官的选任标准概述在民法法系国家中,法官是一个被立法者所设计和缔造的运用立法的机器,法官的主要职责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

他们无须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最主要选任标准是法官专业水准。

民法体系国家一般都设立了法官从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此类考试要求严苛,难度系数大,通过率极低,且要求考试合格后经过一段时期的职业培训,才能正式任职法官。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任选法官要求候选人专业水准与威信双重并重。

强调法官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担任,要求法官“年长、经验、精英”。

它们的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任,取得律师资格并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

尽管两大法系中法官任选的标准存在差异,但任命法官的基本业务资格标准大致相同,即(1)都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甚或在此基础上还要通过更为严格的国家考试;(2)都必须接受过正式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学位;(3)都必须接受专门执业培训,要求有专门法官职业培训或律师执业经验[1]。

二、两大法系中影响法官选任标准的因素(一)法官选任方式各国法院的法官选任形式不同,但基本上分为两种:选举制和任命制。

大多数国家采用任命方式,少数国家采取选举方式,也有的两种方式兼用。

如普通法系中,英国采用任命制,美国联邦法官采取任命制,在地方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取选举制度;民法法系中,瑞士采取选举制;德国联邦法官采用任命制,各州法官由州司法部长同法官选任委员会共同决定。

法官选任方式不同,选任标准的侧重点也不同。

中美法官选任制度对比研究

中美法官选任制度对比研究
(一 )任命 制 任命制最早可追溯至美 国独立时期 ,联邦 法官是通过行政指派 以及参议 院确认 的方式进行选 任 。⑦ 任命制发展至今 ,一般只适用于联邦最高法 院法官 以及各巡 回区上诉法 院法官。其 中,联邦 最 高法 院 的法 官任命 过程 是 由司法提 名 委 员会 向总 统 提 交候 选 人 名 单 ,总统 再 从 中指派 候 选 人 ,并 将 名单 递交 参议 院。参议 院在接 到总 统提 名 的法官 名单 后 ,通过其 下 属 的 司法委 员 会 召开 为期 五 天 的听证会 ,对 名 单进行 资 格审 查 ,最 终 由参 议 院 投票 表 决 ,如 图 1。⑧ 除 了联邦 最 高 法 院 的法 官 由总 统 指派 以外 ,许 多州 的州 长或 议会 都 可 作 为 指派 机 构 指 派法 官 。例 如 ,缅 因州 的 司法 选任 程 序 就 是 由州长指派 ,弗吉尼亚州则是 由议会指派。即便是在阿拉斯加州等 16个适用择优选任制度 的州 ,司 法 提名 委员 会所 提交 的候 选人 名单 仍需 要 州长进 行 指派 。 因此 ,任 命 制在 美 国 的法 官选 任 机制 中 占 有较 大 的 比例 。 由于 不需 要通 过公 民选 举 的过程 ,使 得任命 制 最具 效 率 。但任 命 制缺 乏 公 民充 分 的 政治 参 与 ,程 序公 开性 的表现 上不 如普选 制 。并 且根 据现 象表 明通 过 任命 制选 任 的法 官 一 般都 来 自
关键 词 法 官 ;选任 ;遴 选 委 员会 中 图分类 号 D916.2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005—3492(2018)01—0130—12
日lJ舌
2014年 2月 ,中央全 面深 化改 革领 导小 组审 议通 过 了《关 于深化 司法 体制 和 社会 体 制 改 革 的意 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标志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式开始。同年 6月 ,深化改革小组的第三次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 的框架意见》(下称《框架意见》),并于 同年 7月 ,最高 人民法院依据改革意见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第 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 纲要 》),在 《框架 意见 》《四五纲要 》等文 件 中均 提 出在省 一 级 设立 法 官 、检 察 官遴 选 委 员会 ,建立 逐 级 遴选 制度 ,招 录符 合条 件 的优秀 律师 和法 学学 者等 法 律 职业 人 才进 入 法官 、检 察 官 队伍 。 在法 官 选 任制 度 的改革 进程 中 ,美 国司法 部 门根 据 不 同 时期 的政 策 导 向和 社 会需 求 ,发 展 出了 多种 多 样 的 选 任制 度 。借此 ,本 文总 结 了 目前 美 国 主要 的法 官选 任 制 度及 其 利 弊 ,并 对美 国的 法 官选 任 制 度几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 (1)法官选任注重学历和学术背景,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 • (2)法官在审判中注重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 (3)法官在审判中注重判决的说理和论证,有利于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和公信力。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可能导致审判不公;法律传统复杂,不易掌握;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
英美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效率的 影响
大陆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效率的 影响
两大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效率影 响的比较与评价
两大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独立的 影响
英美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独立的 影响
大陆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独立的 影响
两大法系法官制 度对司法独立的 比较与评价
• 英美法系法官制度: (1)法官选任注重专业能力和经验,有利于审判的专业化和高效化。 (2)法官在审判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复杂案件。 (3)法官在审判 中注重程序公正和证据规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考核内容:注重法官的专业 素养、职业道德和办案质量
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核 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考核方式:采用多种考核方 式,如庭审评查、裁判文书
评查、公众满意度调查等
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 与法官晋升、奖惩等挂钩,
激励法官提高业务水平
•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在司法独立、审判效率、法官职业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 (1)法官选任注重专业能力和经验,有利于审判的专业化和高效化。 • (2)法官在审判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复杂案件。 • (3)法官在审判中注重程序公正和证据规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大陆法系法官制度: (1)法官选任注重学历和学术背景,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理 论水平。 (2)法官在审判中注重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 性。 (3)法官在审判中注重判决的说理和论证,有利于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和公信力。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

地方各级不设立专门的检察院,城、郡、州检察官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

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

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

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

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 (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2004年11月18日,我们参观的位于洛杉矶郡 SAN FERNANDO市的加州高等法院,实际上属于州法院系统的初审法院,即基层法院。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政治或其他非法律因素对法官的任命产生干扰,确保司法公正和稳定。

它实质上是为了保护法官的独立性,使其能够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判决,而不会受到政治、经济、地区以及其他利益团体的影响。

首先,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可以确保法官在职业生涯中的培养和提升。

通过逐级晋升的方式,法官可以在不同的法院层级中担任各种不同的职位,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

在每一个晋升的阶段,法官都会接受更高级别法官的指导和督导,从而提高自己的司法技能和专业素养。

其次,逐级选任制度可以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在逐级晋升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接受严格的评估和考核,以确保他们具备执法能力、合适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尊重。

这种评估和考核可以通过法官表现的公正、决策的透明性、判决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保证法官能够真正胜任其所担任的法官职位。

第三,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可以避免政治干预和其他非法律因素对法官任命的影响。

在这种制度下,法官的晋升和选拔是基于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力和表现,而不是受到政治权力或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这样,法官的选择将更加公正和公平,不受任何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

另外,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还可以加强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法官通过逐级晋升的方式选拔,有助于建立一个可靠的机制,使得法官的选拔和评估程序公开透明,一切符合法律规定。

这样,公众对法官的评价更加客观,司法机关的决策也更具可信度。

然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该制度侧重于经验的积累和晋升的顺序,可能忽视了一些具有潜力和创新思维的法官。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一些具有特殊背景和专业知识的法官来审理。

而逐级选任制度可能会限制这些法官的机会,这可能会影响司法体系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其次,逐级选任制度可能会导致对职业生涯长的法官更为偏好,而不是对于年轻法官的发展机会。

美国的法官制度

美国的法官制度

第34卷第2期Vol.34N o.2开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2014年2月20日Feb.202014293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4.02.135法官制度,又叫法官人身制度,是指关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物质待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官作为审判制度的具体操作者,总是与一国的审判制度的总体框架相适应。

不同的审判结构框架,影响着法官的地位。

一、法官的遴选制度(一)法官的任职资格法官的任职资格包括:选任资格和晋升资格。

在美国,任命法官的资格在职业或法律经验方面的限制很少。

除了地区法院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及所在地区的居民之外,宪法或法律都没有规定担任联邦司法职位的条件。

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不过在实践中还是遵循了一定的习惯的。

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法官分别适用不同的任职资格标准。

州法院体系的法官资格条件,低于联邦法院。

只有22个州要求一个人在获得法官职位前必须从事过3~10年不等的法律事务。

这种要求相对于英国、德国、法国等来说是相当低的。

在美国,许多州根本没有法定的资格限制。

很多情况下,由于地处农村,不少当选的法官没有法律背景,也没有当过律师,任职资格比联邦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要宽松得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初任法官职务,不受法院级别的限制。

这是美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

一项研究表明,接近1/3的州最高法院法官在任职前没有当过法官。

此外,在美国,获得任命的法官大多是某一主要政党的追随者或支持者。

大约1/3的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成为法官之前担任过公选的职位;或一半以上的州法官在被任命为法官时,都是积极地政治活动家,被任命的法官与任命他的政府官员来自同一政党,很少有例外。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先前的100位法官中,有90位与任命他们的总统来自同一政党。

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收 稿 日期 :0 9 1 — 2 20 — 0 0
作 者 简 介 : 锡 猛 ,1 8一 崔 (9 5
)男 , 南 淮 滨 人 , 东 商 学 院法 学 院2 0 级 硕 士 生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河 广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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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锡猛 中美 法 官 制 度 比 较研 究
当具 备 上 述条 件 。 其 次 , 法 官 的遴 选 程序 上 , 国 的联邦 法 院 法 官与 州 法 院法 官 是 有 区别 的 。 邦 法 院 的法 在 美 联 官遴 选 程 序 比较 简 单 , 要 通过 行 政命 令产 生 。美 国宪法 规 定 , 邦 法 院系 统 内的法 官 , 括 联 主 联 包 邦 最 高 法 院法 官 、 诉 法 院法 官 以及 联 邦 地 区法 院法 官 都 是 由总 统 提 名 , 上 经参 议 院半 数 以上 表
内容 摘要 : 我国的法官制度改革在立足于法治本土资源的基础上, 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因为美
国作 为 当今 世 界 法 治 文 明 最发 达 的 国 家之 一 , 法 官制 度 的设 计 上 积 累 了丰 富 的 实践 经 验 。在 改 革 的 在 具 体措 施 上要 做 好 以 下几 方 面 工作 : 优 秀 的律 师群 体 中遴 选 法 官 , 设 立 专 门 的 法 官 速 选 委 员会 ; 从 并 切


美 国 的法 官 制 度
( )美 国法 官遴 选 制 度 。 一 与 美 国法 官群 体 的 高素 质 和 丰 富 的 职业 经 验及 其 崇 高 的威 望相 对 应 , 国法 官遴 选 制 度 侧 美
重 于不 断 强 化 法 官 的专 业 性 和精 英 性 特 征 , 定 了较 为严 格 的法 官 遴 选 资格 和遴 选 程 序 。 规 首 先 , 法 官 遴选 资 格 上 , 然 美 国的联 邦 法 律 和 各 州 的 法 律并 没有 具 体 明确 的规 定 , 原 在 虽 但 则 上 , 任 联 邦 法 院 的法 官 必 须是 :1美 国公 民 ;2 在 美 国大 学 法 学 院 毕 业 并 获 得 J 位 ( 担 () () D学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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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命制。我国法官的任命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权力机关的任命。这种任命方式是指我国法官由权力机关的任命而生产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法官法》第11条的规定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5][5]对于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因没有对应的权力机关,故《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于这类法官的院长以及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产生作了特别规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二,法院院长的任命。这种任命方式是指法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产生的形式。在法官七类人员中,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2.资格考试前置。我国的初任法官任命采用的是事实上的“考试前置”程序,而非英美法系的“司法执业前置”程序。初任法官必须经过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这一考试前置程序是出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考虑,为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而特别规定的。
此外,由于我国法官属于国家公务员,因此在实践运作中,要成为我国法官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具备公务员身份或资格。这一考试通常在法院招录人员的同时举行。
(一)法官的选任资格。
与我国法院体系不同,美国司法系统分为联邦和州二套体系,法官的遴选条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以联邦法院系统法官的相关制度为对象进行介绍和归纳。
美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联邦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却在实践中形成一些惯例。美国法院法官的资格,一般要求候选人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具有良好品质,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具备担任过律师、检察官、国会议员或在内阁供职经历。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官任职资格方面的一大特色。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需要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丰富的人生经验和阅历也是公正恰当地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保障,美国国民认为,只有成熟的人才能做出理性的判决,因此,对法官的要求也体现了美国人的传统司法理念。一般意义上说,要成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大致应当具备以下4个方面基本要求:
此外,美国有50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司法制度,法官产生的方式由本州宪法规定。总的来说,州法官的选任主要包括以下不同的选举和任命方式:
1)选举制。美国多数的州法官由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选举法官,受党派影响较大,获得某一政党的提名是基本的要求,然后寄希望于政党能否在选举中获胜。但有些州也进行超党派投票选举,流行“现任法官原则”,即两党在理论上保证支持现任法官,而不论其政治取向如何。[3][3]法官的选举制虽然体现了民主化精神,也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据纽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所长James Sample介绍,法官选举由于广告等费用的花销,选举的费用越来越高,因此通常有利益集团进行赞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
2.司法从业经验。虽然美国的联邦法律和各个州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法官任职资格标准,但通常都强调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这种司法执业经验的取得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若干年。而对于前期职业经历的期限,美国律师协会一般认为法官候选人应当有12到15年扎实的法律实践经验。[1][1]
1)选举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述三类法院院长由同级权力机关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等额选举官的挑选并经上议院确认后,任命一些法官,也有些法官的任命是由委员会、议会或法院作出的。州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法官的选任通常由州长授权司法部长进行。当然,由于任命制带有个人色彩,也受到一些批评。
2.中国法院法官的选任方式。
中国法院法官的选任也实行选举制和任命制两种形式。任命制形式中,因任命法官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权力机关任命和法院院长任命两种具体的形式。中国的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中人民法院的院长由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则由任命产生。[4][4]
1.专业背景。在今天,具有法学学士或法学博士学位是充任美国联邦法官的先决条件。作为“法律的宣示者”,法官的首要素质是精通法律,不仅应该熟知法律规范,而且应深谙法律的精神与宗旨。当然,对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要求并非历来惯例,据说,美国也是从1957年开始,此后的联邦法院法官都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而在州法院系统中,某些采用选举制选任法官的地方,有的法官也可能根本没有法律背景。可见,美国法官的专业化历程也并非通常认为的那般历史悠久。
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使得美国的法官具备很强的处理案件的能力,其处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就有了保证。
3.人生阅历。在英美法系国家,迈向法官席是一个漫长而规律的过程,40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是极少见的事情。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在获得初次任命时的平均年龄是50岁,巡回法官则是53岁。法律条文与司法判决之间有着很大的距离和空白,除司法经验以外,还需要法官用丰富的人生阅历来进行填补。人到中年之后对社会问题的看法会更加成熟稳重,更有利于对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可见,除专业知识外,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也是美国法官十分看重的选任资格。
(二)法官的选任方式。
目前世界最普遍的法官选任方式有选举和任命两种,而不同国家对选举和任命的具体使用程序又有所不同。
1.美国法院法官的选任方式。
美国联邦三级法院系统的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如果参议院不确认,总统就要另行提名,再交参议院审议确认,这种方式属于任命制的选任方式。在法官人选的提名过程中,政党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被提名的法官往往是符合总统政治观点的本党党员。[2][2]笔者在赴美学习期间,纽约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指出,联邦法官的选择必定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看是政治选择的结果。另外,总统会通过司法部了解情况,物色人选,提出建议。在提出建议前,总统要征求美国律师协会(ABA)的意见,ABA是一个拥有40万律师和法官的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它在司法界和政界具有很高声望,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它对被提名的每一名法官逐个排队,认真审查,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从两国选任方式上可以看出,无论是选举制抑或任命制,我国法官的选任方式都对地方权力机构的依赖性很大,这从客观上削弱了法院系统的独立性。而且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我国人大制度实施的不完善性,法官的选举制可谓名存实亡。与此同时,对于一般审判人员的任命实际依靠法院内部的提请,无疑加剧了法院的行政化运作模式。
4.道德品质。个人的道德修为对于法官职业而言也是十分重要的。法律职业本身对法官的人格提出了高于一般人的道德要求,但要想成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还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小心谨慎,除不应有的言论举止外,连离婚这样的私人经历,也会影响到对该法官的选任。
而对于中国法官的选任资格而言,我国《法官法》有明确的规定。担任法官的核心资格要件则可以概括为以下特点:
3.年轻化。我国对于担任法官的年龄要求很低,年满23周岁即可担任法官,比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初任法官在30岁左右的年龄还低很多。这虽然从客观上促使了我国法官队伍的年轻化,但也存在着司法及社会经验缺乏的风险。
从中美两国法官的选任资格来看,美国法官强调司法经验和个人品质,而中国法官则更注重本科学历和司法职业资格。虽然美国没有宪法或法律对法官的资格进行明确的规定,成为法官不需要通过考试,没有最低年龄要求,没有规定法官必须是本土出生的公民或具有合法居留权,甚至没有要求法官拥有法学学位,而中国有明确法律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限制规定。但事实上,成为美国法官远比成为中国法官要困难得多。
1.强调学历而非专业。2001年修改后的《法官法》提高了对法官学历的要求,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才有可能成为法官。但对学历要求提高的同时也并不排斥非法学专业者,为非法律专业背景者担任法官留下了缺口。
我国对于法官的学历要求也并非全国“一刀切”,《法官法》同时规定,在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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