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论文渎职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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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化视角下渎职犯罪刑罚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轻刑化视角下渎职犯罪刑罚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轻刑化视角下渎职犯罪刑罚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轻刑化成为现代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在渎职犯罪的刑罚立法问题上,如何平衡惩罚与教育、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从轻刑化的视角出发,对渎职犯罪刑罚立法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渎职犯罪的刑罚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轻刑化背景下的渎职犯罪概述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轻刑化的背景下,对渎职犯罪的刑罚立法应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刑罚适度以及司法效率。

然而,当前渎职犯罪的刑罚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罚结构不合理、量刑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三、渎职犯罪刑罚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一)刑罚结构问题当前,我国渎职犯罪的刑罚结构以有期徒刑为主,罚金、资格刑等附加刑为辅。

这种结构导致刑罚的威慑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

此外,对于渎职犯罪的轻重程度,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立法内容问题渎职犯罪的立法内容应体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约束和监督。

然而,当前立法中对于渎职犯罪的定性、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方面存在不足,如部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条款未能充分体现对渎职行为的惩戒等。

(三)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渎职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导致取证难度大、认定难度高。

同时,由于司法人员对渎职犯罪的认识程度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均衡、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轻刑化视角下的渎职犯罪刑罚立法改进建议(一)优化刑罚结构建议增加资格刑、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等附加刑的适用,提高渎职犯罪的刑罚威慑力。

同时,应根据渎职犯罪的轻重程度,设置更为明确的量刑标准,避免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

(二)完善立法内容应明确渎职犯罪的定性、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方面的内容,使立法更具可操作性。

《轻刑化视角下渎职犯罪刑罚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轻刑化视角下渎职犯罪刑罚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轻刑化视角下渎职犯罪刑罚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轻刑化已成为现代刑法的重要趋势。

在渎职犯罪领域,轻刑化视角下的刑罚立法问题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轻刑化背景下,渎职犯罪刑罚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渎职犯罪刑罚立法提供参考。

二、渎职犯罪刑罚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渎职犯罪的刑罚立法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现行渎职犯罪刑罚立法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罚种类相对单一,主要以有期徒刑、拘役等为主,缺乏对渎职犯罪特殊性的考虑。

其次,刑罚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公、量刑过重等问题。

此外,现行渎职犯罪刑罚立法未能充分体现轻刑化的趋势,难以满足社会对公正、效率、人道等价值的需求。

三、轻刑化视角下的渎职犯罪刑罚立法问题在轻刑化视角下,渎职犯罪刑罚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轻刑化理念的缺失。

现行渎职犯罪刑罚立法未能充分体现轻刑化的理念,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不符合现代社会对刑事司法的要求。

2. 刑罚种类的不足。

现行渎职犯罪刑罚种类相对单一,缺乏对渎职犯罪特殊性的考虑。

应增加罚金、资格刑等刑罚种类,以适应渎职犯罪的特点。

3. 量刑标准的模糊。

现行渎职犯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公、量刑过重等问题。

应明确量刑标准,使法官在量刑时能够有明确的依据。

4. 缺乏对渎职犯罪特殊性的考虑。

渎职犯罪具有特殊性,如公职人员的身份、职务行为等,现行渎职犯罪刑罚立法未能充分体现这些特殊性。

应加强对渎职犯罪特殊性的研究,制定更加合理的刑罚措施。

四、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树立轻刑化理念。

在渎职犯罪刑罚立法中树立轻刑化理念,以公正、效率、人道等价值为导向,制定合理的刑罚措施。

2. 增加刑罚种类。

根据渎职犯罪的特点,增加罚金、资格刑等刑罚种类,以提高刑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明确量刑标准。

明确渎职犯罪的量刑标准,使法官在量刑时能够有明确的依据,避免量刑不公、量刑过重等问题。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调研文章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调研文章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调研文章渎职侵权犯法被人们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进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给国家造成庞大经济损失的同时,渎职侵权犯法还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平安,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社会治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如何加倍有利的惩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法,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发挥法律在惩处犯法上的震慑力,是咱们应当试探的问题。

下面,我就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窘境与计谋谈一下个人方式:一、现状及存在的窘境大多数基层反渎干警是充满职业使命感和办案热情的,他们一不怕苦,二不怕累,但却总对办案中不时碰着“拳头打棉花”现象心怀顾忌,束手无策。

一个预期有价值的线索,往往可能会因为人情、招呼、条子等“潜规那么”的存在而初查无果,不了了之; 一件本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最后“依法”决定不起诉;一个本是“铁案”已起诉案件,却常常因为“检法争议”的发生而在裁决当口被迫撤回起诉,因此大事化小,小事那么几近化于乌有。

目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可归纳为“四难一大”,即线索发觉难、调查取证难、侦结公诉难、法律把握难和查处阻力大,谁曾知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一是线索发觉难。

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反渎职侵权受案范围比原先扩大了许多,罪名多达43个,办案空间理应更大。

可是,由于熟悉等诸方面缘故,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渎职侵权犯法方面的情形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

案件线索来源狭小,渠道不顺畅,线索不足、线索质量明显不高,可查性极差,“案源匮乏,线索枯竭”成为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进展的“瓶颈”。

反渎职侵权部门寻觅案源的要紧途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上门“捡案子”,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固性,“等米下锅”,乃至“无米下锅”的情形成为基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常态。

浅谈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的解决对策

浅谈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的解决对策

浅谈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的解决对策论文摘要对渎职侵权职务行为和危害后果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有效认定是对渎职侵权行为归责的关键条件。

就当前来看我国刑法学界对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都是“若无A就无B”这种必要条件分析框架,然而由于其固有的缺陷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完善。

本文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渎职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自十九世纪以来,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就一直受到法律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且争议不断。

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除了和特定职务密切相关,职权关系错综复杂难以厘清外,还经常会以多因一果或者一因多果的多种情况发生,因果关系也较为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对渎职侵权职务行为和危害后果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做出合理、正确的认定就成为始终困扰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而强化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的原因(一)介入因素影响下的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就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情况来说,传统的刑法学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重大的突破,体系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基本已经可以解决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准确认定问题,但是之后不少学者将西方的一些“条件说”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引进来,才导致了理论界之后的重大争议,加大了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因果关系的难度,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在混论理论指导下的无所适从。

比如,在对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进行认定时,我们要是采用必然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条件说来进行认定时,通常情况下得出的结果会较为一致,但是如果存在其他因素介入后,那么对于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时,就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职务犯罪论文基层组织论文

职务犯罪论文基层组织论文

职务犯罪论文基层组织论文:农村城市化进程中职务犯罪问题的研究[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展开论述。

在阐述农村城市化进程中职务犯罪问题特点的基础上,分析农村城市化进程中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并针对所述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职务犯罪;城市化;农村;基层组织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城市化建设与改造进程也在不断加快。

它提升了农村整体形象,促进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使经济朝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但另一方面它也为犯罪,特别是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创造了滋生土壤。

一、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职务犯罪问题特点我国正处于农村城镇化、城市化建设与改造的重要时期,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农村城市化改造过程涉及土地批租、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发包与建设等各个方面,发生职务犯罪的部位和环节众多。

(一)涉嫌罪名种类多,发案数量不断上升。

农村城市化建设与改造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多个罪名。

根据检察机关的数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发案数量呈上升趋势。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后,受贿犯罪主体被扩大,领导干部身边人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均被列入其中,职务犯罪预防的任务更加艰巨。

(二)窝案串案突出。

通过检察机关对农城市化建设与改造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发现窝案串案所占比重较大,经常是“一人串出一窝,一案串出一串”,往往都是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公章管理人员密谋策划进行犯罪,集体腐败的现象严重。

(三)索贿现象严重。

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手中掌握着较大的权力,这些权力关系到群众的切实利益。

一些工作人员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便将百姓赋予的权力用于向百姓索取贿赂,其中在农村城市化建设与改造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四)社会影响恶劣。

当前基层渎职侵权犯罪情况分析

当前基层渎职侵权犯罪情况分析
守法 律 , 使全社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 以最 大 限度 地 减 少 发 生 渎 职 侵权 犯 罪 的几 率 。 ( 二) 完 善 职权 行 使 程 序 性 操 作 规 范 。虽 然 各 级 政 府 对 行 政 权 力 的设 置 、 职权行使等环节 , 作 了一 些 相 应 的行 业 性 和部 门性 规 定 和规范 , 但 通 过 对 查 处 的 一 些 案 件 的 分 析 来 看 还 是 显 得 过 于 原 则 和笼 统 , 往往是挂在墙上 的多 , 实用性差 , 在 制 度 制 订 和 实 际 执 行

合法 性 、 合理性 、 公正性 、 公 平性 和 效 率 性 产 生 疑 虑 , 极 易 导 致 对 政 府信用程度的下降 , 动 摇 了 公 众 对 国家 公 职 人 员 秉 公 办 事 的信 念 , 影 响 社 会 的和 谐 稳 定 和 依 法 治 国进 程 。
近 三 年 查 办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特 点 2 0 1 0年 至 2 0 1 2 年 , 我院立案侦查渎职 侵权犯罪 案件共计 8 件 8 人 。从 这 三 年 来 所 立 案 查 处 基 层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案 件 来 看 , 呈 现 出很 强 的 领 域 性 、 行业 性 、 职权性特点 , 主要发生在一些特殊领 域 、

当前 , 社 会 上 已经 对 于 “ 不揣腰 包” 的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的 查 处 与 提 高行 政 水 平 、 行政效果和行政依法性的渴求越来越强烈 , 并 逐 渐 认识 到打击和预防的必要性 和重要性 。要根本遏 止渎职犯 罪 , 可 以从 以下 几个 方 面 着 力 开 展 : ( -) 加 大 渎职 侵 权 犯 罪 预 防宣 传 力 度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具 有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害性 , 其 所 造 成 的损 失 远 远 大 于 贪 污贿 赂 犯 罪 所 带来 的损 失 。要 运 用 各 种形 式 和 渠 道 , 大 力 开 展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预 防 法 制宣 传 。借 助 媒 体 、 法制宣传周 、 举 报 宣 传 周 等 因情 施 法 导致 滥 作 为 。在 一 些 查 处 的 渎 职 犯 罪 案 件 中 , 些 涉 案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责 时遇 到 来 自方 方 面面 的亲 人 和 朋 友 的说 情, 从 而 不 认 真 履 职 的 现 象 比较 普 遍 。 一 旦 人 情 关 系 侵 蚀 到 职 权

检察机关论文职务犯罪论文

检察机关论文职务犯罪论文

检察机关论文职务犯罪论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对策建议[摘要]由于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此工作只是依据一些有关的政策性论述,开展这项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

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有关法律,就预防工作的原则、主体、内容、措施、责任和程序等,进行全体规定明确,使预防工作从目前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党风廉政自律责任要求,上升到国家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权威性和统一性,尽快走上法制轨道。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开展这项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加大力度予以解决。

一、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缺乏约束力,工作开展无法可依由于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此工作只是依据一些有关的政策性论述,而这些政策在表述上又很有原则性,所以,就使得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

目前,我国现行的反腐败体制,是由党的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执纪执法机关、政法机关等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成的体系。

但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地位从属于国家权利机关,对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是分立的,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

检察机关要有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教育、管理、监督和打击联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必然会涉及到与其它政法机关、行政执纪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无疑只能通过立法的途经加以确认和调整。

因为法律既不能消灭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创造一种社会关系,而只能对既存在的在社会实践中必然发生或结成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调整。

因此,针对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程序法保证、预防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应当积极推进制定颁布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促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法制化建设,这是推动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调研

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调研

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调研[摘要]针对基层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中,案发部门集中,犯罪主体集中,以及涉嫌生态及能源资源的特点,笔者通过调研,分析犯罪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犯罪;调研2005年至2009年,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办渎职犯罪案件8件8人。

其中,玩忽职守案件7件7人,滥用职权案件1件1人。

为此,笔者对钦北区检察院近年来立查该类案件进行调查,就其发案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一)案发部门集中。

在立查的8件8人中,属于林业系统的案件3件3人,占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37.5%;属于国土资源系统的案件2件2人,占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25%;属于行政政法系统的案件3件3人,占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37.5%。

(二)犯罪主体以站所负责人为主。

一是部门领导涉案率高。

上述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8件8人中,有6人是部门领导,占立案总人数的75%。

二是涉案罪名以玩忽职守罪为主。

在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8人中,涉嫌玩忽职守罪案的有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87.5%,涉嫌滥用职权罪案的有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2.5%。

(三)涉嫌生态及资源方面的犯罪比较突出。

在立查的8件8人中,涉嫌生态环境保护犯罪的案件4件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50%;涉嫌能源资源犯罪的案件2件2人,占立案总人数的25%。

(四)行政执法活动中因不作为而涉嫌犯罪的案件居多。

在立查的8件渎职犯罪案件中,有7件是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过程中因消极的不作为而引发犯罪,占87.5%。

二、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一)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

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马虎草率,因而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如那蒙派出所原副所长李某某玩忽职守案,2005年9月6日,该所传唤一名涉嫌吸毒人员黄某某回派出所进行盘问,李某某是当天的值班领导,盘问结束后将其放在该所的留置室内留置,并安排一名治安员负责看守,然后李某某回宿舍休息,接着涉嫌吸毒人员黄某某趁该治安员离岗无人看守时,利用留置室内的被单绑在窗柱上上吊自杀身亡。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渎职犯罪的轻刑化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原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当前,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普遍存在。

一方面,由于部分渎职犯罪的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往往给予较轻的处罚。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部分渎职犯罪案件在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证据不足等问题,也导致轻刑化现象的出现。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认定和量刑存在差异。

2. 司法实践中的主观倾向。

部分司法人员在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时,受主观因素影响,对案件的认定和量刑存在偏差。

3. 社会舆论压力。

在部分渎职犯罪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或相关利益方通过媒体等渠道施压,导致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考虑社会影响,倾向于轻判。

四、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影响渎职犯罪轻刑化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司法公正。

轻刑化现象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纵容渎职行为。

轻刑化现象使部分渎职犯罪分子认为犯罪成本较低,从而纵容了渎职行为的发生。

3. 影响社会稳定。

渎职犯罪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轻刑化现象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五、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对策为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立法研究,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认定和量刑一致。

对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

对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

却f S Vs't ar n So c i o t r 霎璧黧霎翌慧蚕罄黧娶墓蜀怒己o,D年9月(下)—i笨J占轧金幽施幽翰幺缓翻雀丝篱磷辔醢函泷国数缸三!!:=三!!!::!!:!!!!::垒对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许卫兵摘要惩治司法腐败.行政执法腐败,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点工作.本文主要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线索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的困境,分析了制约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并对如何破解困境提出了相关建议.关键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反渎工作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22-02一、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困境分析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方式和行政习惯尚没有完全改变。

一些公务员和执法主体违法行政、违规操作等失职渎职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渎职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从基层检察院查案情况、案件线索受理数等情况分析,“线索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始终是困扰渎职侵权查案工作向前发展的主要障碍。

但查处渎职侵权案件是反渎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责无旁贷。

如何打破“三难一大”的瓶颈制约,是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亟需思考和解决的课题。

二、当前制约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的因素探讨(一)工作方式欠妥当,缺乏职业敏锐性实际工作中,反渎部门不善于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

一是坐等案源上门,有案源就查,无案源就等待观望,对案源情况缺乏调查研究和量化分析,对积极寻找案源和拓宽案源渠道工作没有动脑筋、想办法,或者是对发生在身边的案件线索缺乏敏感性,视而不见。

二是同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渠道不畅,缺乏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案件信息传导系统梗塞,在最容易产生并事实上存在案源的地方反而无所作为,任其自生自灭,导致案源的流失。

三是主观上对查处失渎职犯罪有畏难情绪,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解决的办法不多,办案信心不足,缺乏勇气,思路不开阔,初查、侦查不充分,总体办案水平不高。

浅析渎职型职务犯罪的预防

浅析渎职型职务犯罪的预防
背 了 执 政 为 民 的 宗 旨 。他 们 行 使 权 力 要 么 是 出于摆弄权 力 、显耀 权力 的冲 动 ,要么 是出 于 徇私情 、徇私利 的动机 :雨有 就是对应 行
使的职责 漠不关心 ,怠于行 使,表现 出对权 力的滥 用性和亵渎性。 2 、客观结果的潜在危害性 。其客观危害 不仅表现 为犯罪行 为所 引起 的犯罪结 果 ,还 具有更 为严重 的潜 在危害 性。这类犯 罪不仅 降低 了行政执 法的效率 ,破坏 了政府 行为 的 合法性 和有效性 基础 ,而 且在相 当程 度上造 成人 民群众情 绪不顺 ,官 民埘立 、社会与 同 家之 间的冲 突加剧 ,影响 了政府 的公信 力,

玩忽职守型违法犯罪行为 。
三 、渎职型职务犯 罪的原因
渎 职 型 职 务 犯 罪 原 因 复 杂 , 既有 思 想 根 源 , 也 有 社 会 根源 ,既 有 主 观 上 的 原 因 ,也 有制度机制等客观原 因,主要有 以 下几方面 : 1 、 界观缺化 ,特权思想严重 。中国经 历 了几干年 封建文化洗 礼 , “ … 人 丌 官 ,仙 及鸡 犬 ”的宗族观念和特 权思想 根深蒂 固。 在这种 思想 的支配 下,一些 围家机关工作人 员把人 民赋 予的权力 当作个人谋 私的筹码和 便利条件 ,超越法律职 权 ,实 施徇私枉法 、 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 。 2 、求利心理严 重,作风轻浮 。 一 些国家 机关工作人 员宗旨意识淡化 ,趋利心理严重 , 他们 利用手 中职 权大搞权 钱交易 ,谋 私利 、 徇私 情 。当公共权力受 剑不正 当利 益的侵蚀 时,往往实施 徇私舞弊 型犯罪 ,使 公其权力 蜕变 成腐败 的工具,成为不正当利 益的附庸 。 3 、权 力运行 监督制约不力。 “ 从权力逻 辑来看 ,行 政执法 部门人员 一般具有一 定的 自由裁量 权 ,可 以根据 围家法 律法规和 部 门 规章制度 或行政要 求对具体 事务进行 自由裁 量 ,这就 为权力 的 ‘ 衍生现 象 ’提供 了 一个 广 阔空间,也 为行 政执法部 门人员利 用职务 便利谋 取不正 当利益提供 了机会 。根 据权力 规律 ,权 力本 身具有腐蚀性 , 当权力 不受监 督和制约 时,腐败便会滋 生蔓延 开来 。”② 4 、法规滞后 ,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 目

浅析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危害、成因及其预防

浅析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危害、成因及其预防

浅析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危害、成因及其预防目录论文摘要 (3)引言 (4)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特征 (4)二、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 (5)三、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 (6)四、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 (7)五、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对策 (8)六、参考文献资料 (11)论文摘要:“渎职罪”,也叫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活动的犯罪。

渎职罪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它直接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和安全。

该罪有两个方面显著的特点,一是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犯罪的实施,都同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渎职罪主要的表现形式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具体是新刑法所规定了的三十四个罪名。

了解和掌握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规律,对于执法机关更好打击职务侵权犯罪、建立大预防格局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本文就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危害、成因及其预防方面作有益的探索,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 特征; 预防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新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4种罪名。

其中徇私舞弊犯罪是一种危害极其严重的职务犯罪,它是司法腐败最为典型的表现方式,也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职务犯罪的重要根源。

玩忽职守犯罪则是一种严重防碍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犯罪。

有报道记载:1993年1月至1997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侦查渎职犯罪案件48721件;其中徇私舞弊案件5137件;玩忽职守案件21393件;1998年1月至8月,立案查办渎职犯罪案件2018件。

1999年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数量和幅度比1997年都有所上升。

2001年立案8819件,与2000年相比上升11.21%1*。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重大案件特大案件不断发生,危害十分严重。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特征2*1、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滞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思考

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滞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思考

( 二) 案件 线 索发现 难 , 办案视 野 未能拓 宽。 一是 渎
职检 察 部 门所 管 辖 的是 国家 机 关 工作 人 员 的渎 职 侵 权犯罪 , 在 这类 人 员 中 , 具 有一 定 身份 或职 权 的人员 , 大 多数 具有 较 高 的文化 素 质和 应变 能力 , 其 犯罪 手段 具 有 多样性 、 隐蔽性 和智 能性 等特 点 。且他 们 身居 高 位 或 手 中掌握 一定 权力 , 加上 检察 机关 查处 此类 案 件 较少 , 宣传 力度 不 够 , 广 大 干部 、 群 众实 际上 对 检察机
2 1
青海检察
基层声音
关渎 职侵权 检察 职 责 、 任务 , 大 多不甚 了解 , 更 不 清楚 哪些 行为 属 于渎职 侵权 犯罪 , 并 且 由于 大多 数渎 职侵 权行 为 与其没 有直 接 的利益 冲 突 , 造 成他 们 同渎 职侵 权犯 罪行 为作 斗争 的积极 性 不高 , 由此 出现不 知 如何 举报 或不 愿 意举 报 。 比如 : 刑 讯逼 供案 , 受 害人也 一般 都 具 有违 法 和 犯罪 行 为 , 这 类 案件 案 发 后 , 如 果 不造
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检 察 院是 国家法 律监 督 机关 , 渎 职侵 权检 察
是人 民检察 院履 行法 律监 督职 能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 从
近 年来 的情 况 看 , 基 层 检察 院渎 职侵权 犯 罪案 件 的查 处 工作 大 多仍 处 于滞后 不 前 的状 况 , 成 为 当前 影 响检 察 业务 全 面开 展 的一 大 因素 。因 此 , 能否 在查 处 渎职 侵权 犯 罪案 件 上取 得 突破 , 不仅 是 渎职 侵 权检 察部 门 面 临 的一项 重 要任 务 , 而且 是检 察 机关 推 进检 察业 务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渎职犯罪的轻刑化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研究,分析其成因、影响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渎职犯罪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及成因(一)现状当前,我国渎职犯罪的刑事处罚呈现出轻刑化的趋势。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罪量刑的尺度把握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渎职犯罪的刑罚偏轻;二是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认定标准不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是社会对渎职犯罪的容忍度较高,导致轻刑化趋势加剧。

(二)成因渎职犯罪轻刑化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如刑法对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部分司法人员对渎职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轻刑化趋势的出现。

此外,社会文化背景、经济利益驱动等因素也对渎职犯罪轻刑化产生了影响。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危害渎职犯罪轻刑化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轻刑化导致渎职犯罪的惩治效果不佳,使得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产生侥幸心理,助长了渎职犯罪的蔓延。

其次,轻刑化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轻刑化不利于国家机关形象的塑造和维护,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四、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路径(一)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渎职犯罪的法律制度是解决轻刑化问题的根本途径。

首先,应明确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其次,应加强对渎职犯罪的刑罚设置,提高刑罚的严厉性和威慑力。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渎职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等。

(二)强化司法监督强化司法监督是防止渎职犯罪轻刑化的重要手段。

首先,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渎职犯罪的重视程度。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针对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深入探讨。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当前,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定性模糊,导致刑罚裁量时存在困难;二是刑罚结构不合理,对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三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轻刑化倾向,导致渎职犯罪的刑罚执行效果不佳。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也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分析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渎职犯罪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式。

此外,部分法律条款的表述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

2. 司法理念的影响。

受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渎职犯罪时,更倾向于从轻处理,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社会舆论的压力。

在部分社会舆论中,对渎职犯罪的关注度较低,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力。

四、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对策针对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立法研究,明确罪行认定标准和刑罚裁量原则,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强化司法监督。

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在处理渎职犯罪时严格依法办案,避免轻刑化倾向。

3.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4. 增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渎职犯罪的认知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5. 优化刑罚结构。

调整刑罚结构,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确保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6. 推行刑事政策改革。

在刑事政策上,应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原则,对渎职犯罪实行重典治乱、重拳出击的策略。

浅谈渎职犯罪危害大、处罚轻

浅谈渎职犯罪危害大、处罚轻

浅谈渎职犯罪危害大、处罚轻论文关键词:渎职;处罚轻;罪责刑;措施论文摘要:我国现阶段,渎职案件频发,相比较贪污贿赂案件、盗窃、诈骗案件其危害往往是灾难性的。

相反,渎职案件却有高达95.6%的不适用实刑比例,不能不说是对和谐社会建设和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严重挑衅。

本文从渎职案件现状、处罚轻的原因出发提出了目前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序言:在古代社会,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来折抵刑罚,号称“官当”。

在今天,我们不应再看到腐败官员的另一种“官当”特权在正朝向法治社会目标迈进的中国蔓延。

倘若刑罚适用不公正,将会加深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普通人盗窃一两千元就构成犯罪而可能被判处实刑,而官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只有在给国家或者人民群众财产带来几十万元甚至更大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时才构成犯罪,即使这样,绝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基本上都被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不能不说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严重挑衅。

官员与普通公民定罪的起刑点已经相差很大,而判处实刑的数额差距又在司法实践屮被无形中拉得更大,官民之间的刑罚待遇显得很不公平。

一、渎职犯罪危害大、处罚轻现状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曾办过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玩忽职守,放任假农药的销售,致使4000余亩小麦颗粒无收,千余农户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

该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最终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相比较贪污受贿10万元量刑起点10年以上的规定,该处罚是何等的轻微。

当然,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个特例,更多的渎职罪犯是被判处缓刑或是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把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涉案金额除以案件数量,得出了一个结论:贪贿案件涉案金额平均是15万元,而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贿案的17倍。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也曾向媒体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

报告披露,已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渎职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渎职犯罪案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渎职犯罪案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渎职犯罪案(一)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成渎职犯罪主要构成主体近年来,由于执法压力不断增大,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执法主体,其数量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素质不高、收入偏低、法律和责任意识淡薄等原因,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虽然往往手中职权不大,但仍然很容易滥用职权或懈怠不作为,是渎职犯罪的主要构成主体。

从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渎职案件看,犯罪分子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占全部渎职案件的55.2%。

渎职犯罪案件中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所占的比例有不断增大的趋势,凸显出对这一群体行使的公共执法职能加强监督管理的紧迫性。

(二)多表现为滥用职权,往往伴有利益交易2011年以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中,87.5%犯罪分子涉嫌的罪名均为滥用职权罪。

同时,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利益驱动十分明显,均与受贿、索贿行为相互交织,甚至图的仅仅是小恩小惠,如办理的城管系统罗某、朱某等5人滥用职权系列案,涉案的城管协管员仅是收取了无牌商贩小额现金和香烟的好处,即不惜滥用职权搞乱正常市场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因为贪图小利而触犯刑事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反映了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职务廉洁性认识的缺失。

(三)内外勾结特征明显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往往与非从事公务人员相勾结,以正常的经济交易为幌子,为权利寻租散布烟幕弹并提供媒介,从中收取回扣和好处费,实现曲线受益。

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黄埔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吴某滥用职权案,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获取农民工培训生源信息后,将生源私自截留并介绍到广州市某人力资源培训学校,并收取该学校的回扣;又如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机动车尾气路检组纪某、陈某等6名检测员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检测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与社会人员杨某相互勾结,违规要求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到杨某指定的修理厂进行检修从而收取杨某好处费。

对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

对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几点思考

解不多 , 没有 明确认识 , 成对一些 失渎职 行为采取 漠不关心 , 造 甚 要懂一些 , 什么都 要会 一些, 对干警要求很 高, 不学 习, 工作就会不
职侵权案 件时有 发生 。 从基层 检察 院查案 情况 、 件线 索受理 数 案 ( ) 四 社会认知价值有偏差, 失渎职犯罪追究的社会容忍度 高 对 由于失渎 职犯罪大 多是过失犯 罪, 而且大 多数是为 办公事所
等情况 分析, 线 索发现难 、 证难 、 “ 取 查处难 、 力大 ” 『 ; 且 始终 是困扰 致 , 这就 容 易给 人造成 一种假 象, 无论 是在一 些官 员还是在 普通
( ) 五 法律规 定有 缺陷 , 用法律 把握难 适 法律 规定存 在空隙是反渎 工作开Hale Waihona Puke 不力 的法制 原 因, 虽然 在
查研 究和量化分析 , 对积极寻 找案源 和拓宽案源 渠道工作 没有动
脑筋 、 办法, 想 或者是对 发生在 身边的案件 线索缺 乏敏感性 , 而 两 法修订 颁布后 , 视 反渎部 门管辖案 件的种 类增 多, 从十 多种增加
失 渎职至 多只能算“ 不揣 腰包 的腐 败”涉 案官员没贪 、 占, 不 , 没 算
得犯 罪 ; 有人 认为 , 还 干工 作没有 不出错 , 失误 的, 不 这些 官员只 是工作 疏忽 , 甚至 是“ 好心 办 了坏事 ” 不该让他 们承担 刑事责任 , ,
实 际工作 中, 反渎部 门不善 于充 分依靠 和发动 群众 。 一是坐 也不利 于对此类 犯 罪的打击 和追 究。 等 案源上 门, 有案源 就查 , 案源就等 待观望 , 无 对案源情 况缺乏调
瞒案 不报 , 压案不 查 , 该移送 的不移送 , 甚至 出于 政治影 响 、 社会

发生在基层单位中的渎职侵权案件剖析及对策研究——以某区人民检

发生在基层单位中的渎职侵权案件剖析及对策研究——以某区人民检
办 的 8件 渎 职 侵 权 案 件 涉 及 征 地 取 补偿款 ,造成 国家拆 迁补偿 款严 审 批 手 续 等 问题 ,在 执 法 活 动 中 拆迁 、 国土资 源保护 、 教 育等多个 重 流失 。 ( 二) 一 线监 管 环 节 行业领域。其中 , 征地拆迁领域 4
权 案 件 的主 要 案 发 环 节 及 原 因 , 并提 出
侵权案件基本情况 、 主要特点进行 要特 点
分析 , 从 而 进一 步 探 析 案 发环 节 及
2 0 1 5年 , 某 区人 民检 察 院反 渎
相 关对策建议 ,以期对基层 单位 中渎职
侵 权 犯 罪起 到 遏 制 作 用 ,从 而 达 到 减 少
受 贿犯 罪 。查 办 了 发生 办 5 件, 占6 2 . 5 %; 纪委移送 2 件, 占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往 往 是 人 后 面 的行 、 民群众 接 触最 多 的公 职人 员 , 在基 在征 地 拆 迁领 域 姬 某 某受 贿 2 4万 2 5 %; 自行发 现 1 件, 占1 2 . 5 %。
辽 宁公安 司 法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新。 刘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 辽宁
沈阳 1 1 0 0 3 1 )
发生在基层单位中的 渎职侵权案件剖析及对策研究
— —
以某区人 民检察院 2 0 1 5年办理相关渎职侵权案件 为例

要: 文章 以某 区人 民检 察 院 2 0 1 5年 位渎职侵权案件的发生 , 现对某检
西商县人 , 沈 阳市大 东区人 民检察 院法律 政 策研 究 室主任 , 法 学硕 士 , 主要 从事检 察理论与 实务研究 ; 刘岩 ( 1 9 8 2 一) , 女( 汉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渎职犯罪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日益突出,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的成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成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的界定和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2. 司法实践中的主观因素:部分司法人员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在量刑时偏轻。

3. 社会舆论压力:受舆论导向影响,部分公众对渎职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压力。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影响1. 损害司法公正: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破坏了司法公正,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2. 纵容渎职行为:轻刑化现象可能导致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行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纵容渎职行为的发生。

3. 影响社会稳定: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四、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应明确渎职犯罪的界定和量刑标准,降低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同时,应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2.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确保在量刑时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

3. 提高公众认识:应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途径,提高公众对渎职犯罪的认识,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

同时,应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渎职行为的氛围。

4. 强化监督机制: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应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结论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公众认识和强化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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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论文渎职犯罪论文: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犯罪案
件的情况调研
[摘要]针对基层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中,案发部门集中,犯罪主体集中,以及涉嫌生态及能源资源的特点,笔者通过调研,分析犯罪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犯罪;调研
2005年至2009年,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办渎职犯罪案件8件8人。

其中,玩忽职守案件7件7人,滥用职权案件1件1人。

为此,笔者对钦北区检察院近年来立查该类案件进行调查,就其发案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案发部门集中。

在立查的8件8人中,属于林业系统的案件3件3人,占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37.5%;属于国土资源系统的案件2件2人,占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25%;属于行政政法系统的案件3件3人,占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37.5%。

(二)犯罪主体以站所负责人为主。

一是部门领导涉案率高。

上述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8件8人中,有6人是部门领导,占立案总人数的75%。

二是涉案罪名以玩忽职守罪为主。

在立查的渎职犯罪案件8人中,涉嫌玩忽职守罪案的有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87.5%,涉嫌滥用职权罪案的有1人,
占立案总人数的12.5%。

(三)涉嫌生态及资源方面的犯罪比较突出。

在立查的8件8人中,涉嫌生态环境保护犯罪的案件4件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50%;涉嫌能源资源犯罪的案件2件2人,占立案总人数的25%。

(四)行政执法活动中因不作为而涉嫌犯罪的案件居多。

在立查的8件渎职犯罪案件中,有7件是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过程中因消极的不作为而引发犯罪,占87.5%。

二、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

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马虎草率,因而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如那蒙派出所原副所长李某某玩忽职守案,2005年9月6日,该所传唤一名涉嫌吸毒人员黄某某回派出所进行盘问,李某某是当天的值班领导,盘问结束后将其放在该所的留置室内留置,并安排一名治安员负责看守,然后李某某回宿舍休息,接着涉嫌吸毒人员黄某某趁该治安员离岗无人看守时,利用留置室内的被单绑在窗柱上上吊自杀身亡。

该案就是由于李某某作为该所的值班领导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疏于管理而造成的严重后果。

(二)麻痹大意,侥幸心态。

由于对工作采取放任的态度或疏忽大意,对其在职务上的过失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
预见,因麻痹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但产生侥幸心理,所以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如钦北区长滩镇林业站原站长张某某玩忽职守案, 2007年11月初,张某某为木材老板黄某某办理长滩镇古勉村“麓米勒”岭责任山的松木的《林木采伐证》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其本人或派本林业站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伐前、伐中,伐后,前往黄某某的采伐区去进行检查、监督、验收,以至造成黄某某滥伐林木86.9立方米的严重后果。

此案的张某某作为林业站站长,在黄某某组织工人砍伐“麓米勒”岭责任山的松木过程中,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采伐区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对木材老板黄某某可能存在超范围砍伐即滥伐林木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但由于其对工作采取放任的态度及麻痹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但产生侥幸心理,最后导致黄某某滥伐林木86.9立方米的严重后果。

(三)利益驱动。

为了本部门的利益,置有关政策法规于不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如钦北国土资源局青塘国土资源所原所长陈某某、副所长利某某玩忽职守案。

2007年5月14日位于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长罗岭的利文传石膏矿井发生了一起非法采矿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三个矿工。

对于青塘镇长期存在的非法开采石膏矿井,作为青塘镇国土资源所所长陈某某、副所长利某某,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既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对
非法开采的石膏矿井进行取缔封闭,也没有按照上级政府及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而是对辖区内非法采矿的石膏矿井业主进行定额后,每年对那些非法采矿的石膏矿井业主收取了定额矿产资源补偿费后,对非法开采石膏矿井的安全生产放任不管,留下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导致了“5.14”事故发生的严重后果。

三、防范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深刻认识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

要认清渎职、侵权犯罪作为一种腐败现象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性。

加大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力度,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

目前,反贪污贿赂工作偏重、反渎职侵权工作偏弱,一个拳头大、一个拳头小的不协调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因此,要提高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树立“两个拳头”都要硬的观念,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程。

二要加强“一把手”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领导。

要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坚持反渎职侵权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一把手”抓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基本责任。

“一把手”要支持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工作,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提到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多研究、勤部署、严要求;注意优化部门领导班子,亲自抓队伍的思想工作、业务工作和保障工作;对反渎职侵权
的办案力量配备、协调指挥、制定侦查方案、确定主攻目标等工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落实、亲自指挥;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调研,及时有效地领导、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

三要加强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绩效考评。

坚持把检察长带头办案作为任期考核、表彰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是否取得新突破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检察院整体工作的硬性指标,对工作不负责任,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

(二)突出办案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一要突出办案重点。

坚持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力求达到多办案、办大案、办好案的目的。

当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执法观,紧紧围绕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强化法律监督,把握办案的方向和政策,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突出深入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为重点,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大的典型案件。

二要提高办案技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要想办好渎职犯罪案件,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取证,秉公执法,文明办案,又要以证据为核心,在办案实践中注意培养自己获取和固定证据能力、鉴别和使用证据能力,着力提高自己的侦查谋略
及侦查手段的能力,提高办案技能,以达到提高办案质量和扩大办案效果的目的。

三要拓宽案源渠道。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案件情况通报制度,注重在执法办案中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注重从报纸、电视、网络论坛等新闻媒体中发现和收集渎职犯罪信息。

四要探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随着新法律的颁布实施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新的罪名需要学习、新的领域需要涉足、新的规范需要适应,许多原来行之有效的方法已不再适用。

紧密结合新的法律规定、新的执法思想、新的纪律要求,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侦查工作方法和途径,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规律,探索建立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反渎职侵权办案机制和管理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市级检察院查办案件责任制和侦查指挥功能,不断完善反渎职侵权统一指挥或者提办、参办、交办、督办的区域联动、上下一体的办案组织形式。

(三)加强警示教育,坚持标本兼治。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犯罪建设,在坚决惩治犯罪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渎职犯罪工作领域。

强化警示和教育中,如对案发率比较高的系统工作人员,通过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参加典型案例剖析会,观看典型案例影视片,使
他们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贯彻执行政策及规章制度,树立服务民众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从而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意识,真正达到有效预防渎职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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