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建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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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建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企业民主监督机制,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主评议监督企业领导干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企业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坚持这一制度,对于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企业社会主义方向,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增强反腐能力,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要与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班子考核相结合进行,民主评议结果要与干部任用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民主评议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在公司党委

统一领导下,在上有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提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的主职责是:草拟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实施方案;对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建议;整理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机构拟订的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评议对象范围、评议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奖惩建议等内容。须经党委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节民主评议的结象和主要内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经理、副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其他领导干部(经理助理、副总师及各单位正职)是否列入评议范围,由职代会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要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评议,要把是否尊重、依靠、关心职工群众和勤政廉洁等职工群众关注的问题,作为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重要方面。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主要内容是: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保值情况;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思想作风、精神状态、职工道德、勤奋敬业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应体现以下特点:一是能否自觉坚持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二是能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抓好企业物质文明的同时,抓好精神文明的建设;三是能否重视反腐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坚持廉洁自律,廉政勤政;四是能否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市场经济知识、必要的科技知识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五是能否坚定地依靠党组织和广大的职工办企业,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六是能否勤奋敬业,勇于奉献,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七是能否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合作共事。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既要评议领导班子的整体情况,又要评议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表现。对行政领导成员,要侧重评议民主决策、管理能力、经济效益和工作实绩,以及企业技术更新和国内外市场的开拓情况。对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要侧重评议在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成效和工作实绩,尤其上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民主评议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并形成制度。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

领导;实事求是,一分为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既保障评议人的民主权利,又保障被评议人的正当权益的原则。

第十六条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一般采用由职工代表对企业

领导干部的述职进行评议和职工代表无记名填写民主测评表相结合的方法。民主测评表由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机构从实际出发自行设计制订。

第十七条民主评议的程序

1.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好思想动员。同时,被评议人做好述职准备。

2.职工代表大会听取企业领导干部述职报告。

3.组织职工代表对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4.组织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方式填写民主测评表(参加测评的职工代表人数要符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

5.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机构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评议意见测评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局面材料经公司党委同意后上级干部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机构要根据评议结果,对评议的干部提出奖惩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通过,报公司党委和上级干部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可贵成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向被评议的企业领导干部反馈评议结果,也可以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直接反馈,被评议人接到反馈后应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本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领导干部工作结束后,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机构向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或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结果要作为干部冷言冷语对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被评议干部有对民主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和解释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过程中,发现被评议人存在打击报复评议人等违法、违纪总是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纪委、工会进行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期间,发现对被评议人进行人身攻击、栽脏诬陷,或乘机进行非组织活动,制造事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机构成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随意泄漏评议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依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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