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例民事行为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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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例民事行为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
摘要:目的探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案例中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特点。方法对民事行为能力鉴定108例进行回顾性研究。结果离婚、房产和遗嘱鉴定成为目前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精神检查是判定其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手段。结论精神病患者常处于弱势地位,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应重视全面的精神检查,鉴定时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状况,注意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司法鉴定;精神医学;民事行为能力
为探讨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将我院2012年1月~2014年12月共108例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资料进行了回顾性调查和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12年1月10日~2014年12月18日在我院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108例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例为研究对象。
1.2方法对入组的108例案例的一般资料、案件类型、鉴定诊断、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结果等资料进行回顾性统计分析。
2结果
2.1一般资料108例中,男性82例,女性26例,年龄为18~76岁,平均年龄52.9岁;70岁以上9例;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56例(51.9%),初中35例(32.4%),高中15例(1
3.9%),大学2例(1.8%);无业38例(35.2%),农民23例(21.3%),家务18例(16.7%),工人12例(11.1%),外来务工12例(11.1%),其他5例(
4.6%);居于城镇30例(27.8%),农村78例(72.2%)。
2.2案件类型案件性质:离婚占32.4%,房产占22.2%,遗嘱占16.7%,盗窃占8.3%,伤害占5.6%,强奸占4.6%,交通占2.8%,劳动争议占1.9%,其他占5.6%,见表1。
2.3鉴定诊断鉴定诊断与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见表2。精神分裂障碍22例(20.4%),器质性精神障碍19例(17.6%),精神发育迟滞12例(11.1%),情感性精神障碍16例(14.8%),狂躁症9例(8.3%),癫痫8例(7.4%),人格障碍8例(7.4%),酒精所致精神障碍3例(2.8%),精神正常11例(10.2%)。
2.4行为能力评定完全16例(14.8%);限制30例(27.8%);无62例(57.4%)。
3讨论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不断的健全与完善,政府部门和普法人员通过法律援助下基层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和增强,人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性;相应地,要求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司法
鉴定业务也逐渐增多。在我院2012~2014年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例中选取了108例,发现在数量上和比例上都明显呈逐年增长的势头,多数为发生在农村低文化家庭的民事案件,这表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有着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做好该工作不仅能够维护人民群众正当利益,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精神疾病而司法鉴定离婚的案例不断增多。本次研究选取的108例中,离婚司法鉴定精神疾病民事能力35例(占到近1/3),这一结果与李方敏[1]研究结果一致。其中,28例为配偶提出离婚,主要原因在于被鉴定人具有躁狂、猜疑、偏执、冷漠、喜怒无常等精神疾病症状,双方感情逐步走向破裂。此外,因精神病受到的偏见和歧视,为配偶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导致配偶要求精神患者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7例被鉴定方提出离婚,因为精神病患者因病受到配偶歧视、虐待而不愿再继续维持这种不幸福的婚姻。其次,房产和遗嘱也是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精神医学中占据比例较大的类型。随着私有财富的逐渐增长,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更多倾向于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特别是房产纠纷和遗产处理问题,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而在司法程序过程中,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这一结果与谢志强等[2]研究结果较一致,表明房产和遗
嘱能力鉴定案例增多是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业务发展的
一个新趋向。再次,108例案件类型中,除婚姻、房产和遗嘱外,31例涉及盗窃、伤害、强奸、交通、劳动争议和其他方方面面,虽然例数不多,但情况相当复杂,这需要作者进一步在后续中对这些个案进行研究。
在鉴定诊断中,排序前五位依次为:精神分裂障碍(20.4%)、器质性精神障碍(17.6%)、情感性精神障碍(14.8%)、精神发育迟滞(11.1%)和无精神病(10.2%)。这与李吉祝[3]、高树贵等[4]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在本案例中,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以无最为常见,占57.4%,其次为限制行为能力,占27.8%。在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被鉴定者因有精神疾病而使其社会生存能力较弱,这部分人群处于社会低层,为弱势群体。出于对这类人群合法权力和利益的保护而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让被鉴定者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进来,重新达成协议。
民事案件案性复杂,且鉴定大多为既往民事行为到鉴
定,从发生民事行为到鉴定间隔时间较长,委托单位提供的客观旁证材料欠详实,委托单位提供此类材料的难度很大,故作出客观、准确的评定有一定难度。因此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应尽量收集客观资料,以确保鉴定案例的客观、公正、准确。
参考文献:
[1]李方敏.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的特征分析[J].四川精神卫生,2005,18(2):112-113.
[2]谢志强,谭常赞,李炬英,等. 59例民事行为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J].中国民康医学,2012,24(11):1356-1358.
[3]李吉祝,张永东,王冠军.2002年~2006年司法精神医学鉴定622例分析[J].精神医学杂志,2008,21(1):50-52.
[4]高树贵,马宁祥,胡珍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337例案例分析[J].现代实用医学,2005,17(5):309-310.编辑/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