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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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为你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信用卡恶意透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刑事责任年龄在我国律法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同一个案件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患有精神疾病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情形,那么造成纠纷后,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对于当事人就比较重要了。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的内容。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第四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

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

第六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三)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精神病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3)对不合法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委托,可以拒绝。 (4)鉴定人独立地进行鉴定,不得受外界干扰。 (5)鉴定人根据鉴定需要,有权要求鉴定委托单位将被鉴定人移送有
关精神病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6)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7)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8)鉴定人的人身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9)鉴定人按照有关规定,可向鉴定委托单位收取执业报酬。 (10)鉴定人可以向鉴定委托单位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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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10月1日生效的对司法鉴定机构有了新的规定, 该决定第五条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 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 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鉴定材料包括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 项有关的记录。包括病历资料、医生的证言,案卷资料,当 事双方证人的书面证言,办案人员的陈述和证言,案卷材料, 被鉴定人的档案材料,被鉴定人所写的日记、信件、作品、 绘画等各种书面资料,有关的录音、照片及录像,及其他一 切鉴定人认为鉴定工作所必须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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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院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法院 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又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 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因此,公安司法机 关在办理各种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问题而患有或怀疑患有精 神疾病的人,应当聘请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对其进行司法精 神病学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对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介绍。

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对象的范围和程序、鉴定机构的设置和要求、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鉴定报告的编制和使用等。

首先,该规定规定了鉴定对象的范围和程序。

鉴定对象主要指被控告人在犯罪行为期间或事后是否存在精神疾病,以及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鉴定程序主要包括出庭或不出庭审查、对鉴定对象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进行检查、采集、分析有关证据等。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鉴定机构的设置和要求。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人员配置、设施设备和运行条件,确保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鉴定机构应当有较高的精神病医疗技术水平和丰富的鉴定经验,具备制定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的能力。

再次,该规定对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医学、心理学或法学专业知识,具备人身安全、人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得有舞弊、泄露鉴定结果等行为。

最后,该规定明确了鉴定报告的编制和使用。

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鉴定事实编写,内容要客观、准确、清晰。

鉴定报告应当能够回答相关问题,对于涉及被告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明确结论。

鉴定报告的使用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确认,确保其能为法官作出正确判决提供有力的证据。

总的来说,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通过规范鉴定对象范围和程序、鉴定机构设置和要求、鉴定人员资格和行为规范、鉴定报告编制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保障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法治性。

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头条|2022整理:中央全国17省份法医精神病与强制医疗鉴定文件汇编|更新: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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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2022整理:中央全国17省份法医精神病与强制医疗鉴定文件汇编|更新:2022-11-25中央&全国17省份法医精神病与强制医疗鉴定法规文件汇编(整理截至:2022-11-25)序号文件名称中央法规文件总类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界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定义)2《刑事诉讼法》(2018)(第五编“特别程度”第5章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3《精神卫生法》(2018)(规范精神障碍诊断与鉴定程序)4《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5最高法《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 21]3号)(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者,视为《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6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4号)7司法部《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08]130号)8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89]第17号)2021年文件1最高法《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 1]3号)(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者,视为《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2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3公安部GA标准《法医精神病学精神检査指南》GA/T 1971-20214司法部SF标准:《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定》SF/T 0101-20212020年文件1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2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2018年文件1《刑事诉讼法》(2018)(第五编“特别程度”第5章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精神卫生法》(2018)(规范精神障碍诊断与鉴定程序)3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高检发诉宇[2018]1号)4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09号:马冰法医精神病鉴定》2016年文件1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高检发执检字[2016]9号)2015年文件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界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定义)2013年文件1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4号)2012年文件1《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2008年文件1司法部《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08]130号)2000年文件1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发通[2000]159号) (对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范围进行细化)1989年文件1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89]第17号)地方法规文件华北地区1北京司鉴协《驾驶人员精神状态委托司法鉴定规范指南(试行)》(京司鉴协发[2022]2号)北京市检察院、市高院、市公安局《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京检发[201 2]223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承担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精神病医学诊断指定医院的通知》(冀政字[2018]17号)3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2021年5月6日公告)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6年)》(2016年12月7日)(对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进行了细化)东北地区1黑龙江省司鉴协《全省统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黑司鉴协发[2017]3号)(规范精神伤残评定程序)黑龙江省司鉴协《黑龙江省统一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7年9月19日)华东地区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名册》(2022年6月7日公告)上海市司鉴协《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T/SHSFJD 0001-2018)征求意见:上海市司鉴协《法医精神病鉴定远程精神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2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苏司通[2018]4号)(规范颅脑损伤后智能及精神障碍评价程序)3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示范文本)》(浙司办[2011]56号)浙江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浙司[2013]162号)浙江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开展鉴定咨询工作的通知》(浙高法 [2013]57号)浙江省司鉴协《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浙鉴协[2015]15号)(规范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权限)4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调整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的指导意见》(2019年2月13日)(对法医精神病鉴定具体范围进行了细化)5江西省司鉴协《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对涉及精神损伤的伤残鉴定进行规范)华中地区1湖北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2014年4月21日鄂公安规[2014]1号)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湖北省人体损伤所致精神伤残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鄂司鉴协[2019]3号)2湖南省司鉴协《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湘司鉴协[2018]2号)(对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进行细化)华南地区1广东省司鉴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粤鉴协[2018]31号)(规范精神损伤(伤残)评定程序)西南地区1重庆市司法局《精神病司法鉴定规则(试行)》(渝司办[2006]2号)(规范精神损伤(伤残)评定程序)2四川省司鉴协《四川省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分类(试行)》(川司鉴协[2017]16号)四川省司鉴协《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川司鉴协[2019]15号)(规范精神损伤(伤残)的鉴定)西北地区1陕西西安中院《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对外委托暂行规定》(2009年5月8日)2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9月27日)3宁夏司鉴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宁司鉴协[2019]14号)(规范精神损伤(伤残)评定程序)行业动态1动态|海南:召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布局协调会2动态|上海、新疆司鉴协共办2022年度法医精神病业务培训交流会《鉴定政策》专题总整理目录索引(整理截至:2022-11-25)序号专题名称更新时间2022年总整理总类置顶1【置顶】2021整理:司法鉴定相关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文件汇编2021-3-8 2 【置顶】2022整理:最高法司法鉴定相关文件汇编2022-5-23【置顶】2022整理:中央&全国30省份法院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文件汇编2022-10-84 【置顶】2019整理:最高法《人民法院5类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矿业权、珠宝评估分库)2019-5-105 【置顶】2022整理:最高检司法鉴定相关文件汇编2022-6-13 6【置顶】2022整理:公安部司法鉴定相关文件汇编2022-9-15 7【置顶】2022整理:司法部(分年度)司法鉴定管理文件汇编2022-9-6 8 【置顶】2020整理:司法部(分专题)司法鉴定管理文件总汇编2020-2-28 2022省级《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整理(持续更新)12022整理:现行有效全国26省份《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法规文件汇编+9省份立法征求意见稿2022-4-6 2022《收费标准》整理(持续更新)12022整理:全国31省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大全》2022-11-1622021整理:全国19省份疑难、复杂和重大社会影响鉴定认定标准与收费上浮基准汇编2021-7-5 2022《司法鉴定名册》与《专家库名单》整理(持续更新)12022整理:中央&全国27省份司法鉴定名册及速查表2022-10-1122022整理:中央&全国27省份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与专家名单汇编2022-11-13 2022《鉴定标准》整理(持续更新)国家标准12022整理:公安部&司法部等现行司法鉴定GB与国标计划汇编2022-11-6联合标准及地方适用指引1 2022整理:中央&全国23省份法医临床(损伤程度/伤残分级)鉴定标准适用与指引文件汇编2022-11-3公安部归口/发布标准12022整理:公安部司法鉴定GB/GA标准年度公告&批准发布文件汇编2022-4-22 2021整理:公安部(分年度) 司法鉴定GB/GA标准(全文)总汇编2021-12-20 3 2022整理:公安部 2022年度司法鉴定GB/GA标准汇编2022-10-31 42022整理:公安部 2021年度司法鉴定GB/GA标准汇编2022-5-6 5 2022整理:公安部 2020年度司法鉴定GB/GA标准汇编2022-5-8 62022整理:公安部 2019年度司法鉴定GB/GA标准汇编2022-5-10 72022整理:公安部 2018年度司法鉴定GB/GA标准目录汇编2022-5-16 82022整理:公安部 2017年度司法鉴定GB/GA标准目录汇编202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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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6第十六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课件ppt

最新16第十六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课件ppt
有较典型的“分裂”症状 无体格检查异常 无意识障碍 无自知力 无智力缺损
精神分裂症的作案特征
作案没有明确的动机、目的 作案缺乏预谋性,对作案场合、时间、工具等缺乏严格选择,
常有公开作案 行为带有冲动性、单独性,凶杀手段有时十分残忍或离奇 案后无自我保护表现,多数患者显得无所谓的冷漠态度
问题的鉴定”的规定。
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其他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89年两院三部 联合发布、共二十三条)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 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2月31日 司发[1990]247号)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 范围》
对服刑罪犯进行保外就医的司法鉴定 对被鉴定人(人身伤害案件的受害人)进行精神损伤程
度的鉴定,即精神方面的轻重伤鉴定
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
民事案件
确定当事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有无行为能力,从而确 定有关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如处理财产的能力,遗嘱 能力,签定契约、合同、买卖的能力,婚姻能力,有无 选举和被选举权,能否承担兵役或其他各项义务
第三节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提出
曾经有过精神异常史 反映有精神病家族史 虽无明确疾病史,但涉案对象的家属及周围人员反映其
性格怪戾,情绪不稳,行为冲动,睡眠规律反常,头脑 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史等 涉案对象的行为目的、动机、方式、过程等有悖常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精神反常表现 特殊情况,如有酒精依赖史、药物滥用史,原来品行良 好的老年人突然违法乱纪等
二、 常见的精神疾病
情感性精神疾病
二、 常见的精神疾病
偏执性精神疾病
偏执性精神疾病是一组以妄想为主要症状的内源性 精神疾病,又称妄想性精神疾病

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律规定(3篇)

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在对涉嫌犯罪或者存在精神疾病争议的个体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运用医学、心理学、法学等知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认知功能、行为能力等进行评估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律规定了鉴定的程序、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内容,对于保障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或者存在精神疾病争议的个体,通过医学、心理学、法学等手段,对其精神状态、认知功能、行为能力等进行评估和判断的活动。

2. 特征(1)专业性: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及医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要求鉴定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权威性: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对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3)客观性:司法精神病鉴定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4)程序性:司法精神病鉴定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规定1. 鉴定人的资格(1)具备医学、心理学、法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

(2)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

(3)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 鉴定程序(1)鉴定申请: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可以向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鉴定机构审查: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3)鉴定实施:鉴定人按照法定程序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鉴定人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结论。

(5)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3. 鉴定结论的效力(1)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2)鉴定结论对被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3)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证明力。

4. 鉴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1)鉴定人有权了解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包括病史、病情、治疗情况等。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主要问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检索目录一、司法鉴定及其分类(一)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二)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至二百四十五条(三)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四)行政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五)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T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六)国家统管的司法鉴定业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七)法医病理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四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八)法医临床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五条(九)法医精神病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至第二十三条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十)法医物证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十一)法医毒物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八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二)司法会计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九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附“办法”全文)(十三)文书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四)痕迹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一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五)微量司法鉴定(理化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二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六)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5、《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五条(十七)计算机技术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三条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八)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十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司法鉴定原则与制度(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1、《决定》第八条、第十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三)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五)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六)司法鉴定法律监督原则1、《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七)司法鉴定时限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八)司法鉴定保密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九)司法鉴定回避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3、《决定》第九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十)司法鉴定错鉴责任追究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2、《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十二)司法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制度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制度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十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十五)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名册公告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三、司法鉴定机构(一)司法鉴定体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司法鉴定主管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三)司法鉴定主管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四)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五)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六)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协助机关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七)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八)司法鉴定监督检查范围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九)司法鉴定监督检查方式和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十)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评估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十一)司法行政机关鉴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决定》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十二)司法鉴定机构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1、《决定》第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程序、内容与报送的材料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十五)申请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十八)《司法鉴定许可证》内容与颁发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九)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与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种类、编制主体和公告程序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二十四)司法鉴定机构受警告处分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十五)司法鉴定机构停止鉴定业务、撤销登记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的民事责任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二十七)侦查机关鉴定机构1、《决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二十八)司法鉴定收费1、《决定》第十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司法鉴定人(一)司法鉴定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三)申请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1、《决定》第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不得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几种情形1、《决定》第四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五)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程序与手续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六)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与内容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八)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九)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十)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条件与手续《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十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三)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1、《决定》第十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四)非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处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十五)司法鉴定人警告处分的条件《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十六)司法鉴定人停业、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七)司法鉴定人错鉴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十八)司法鉴定人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十九)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二十)司法鉴定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二十一)技术顾问(专门知识人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五、司法鉴定程序(一)司法鉴定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二)司法鉴定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七条、第九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四)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五)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六)行政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七)司法鉴定委托的过程与方式1、《决定》第九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八)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实施鉴定申请权的法律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九)司法鉴定受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8、《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十)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1、《决定》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十一)司法鉴定拒绝受理的条件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十二)诉前鉴定受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十三)实施鉴定的人数及其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决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四)司法鉴定时限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五)司法鉴定的组织与监督1、《决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四条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十六)司法鉴定结果的记录及其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决定》第十条4、《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七)司法鉴定结论(意见)的证据要求1、《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十八)鉴定人不同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1、《决定》第一条、第十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十九)司法鉴定材料的保存与处理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公安部刑事技术规则》第十三条(二十)补充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决定》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二十一)重新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2、《决定》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4、《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二十二)重新鉴定的控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六、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四)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客体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五)司法鉴定结论被质证对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决定》第十一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六)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07.11•【文号】卫医字[89]第17号•【施行日期】1989.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11日卫医字(89)第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现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2011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目录前言1 范围2 定义3 总则4 精神检查内容前言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对精神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旨在保证精神检查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本技术规范所涉及的精神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参考《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及其配套的精神障碍诊断量表(DSMD)、《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及其配套的复合性国际检查交谈量表(CIDI)和用于神经精神障碍的临床诊断量表(SCAN)、沈渔邨主编的《精神病学》(第五版)、《法医精神病学》(第三版)并按病理心理学对症状的分类依次编排。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黄富银、张钦廷、蔡伟雄、管唯、汤涛、吴家声。

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的精神检查。

2 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2.1 精神检查Mental state examination指鉴定人与被鉴定人进行接触交谈的活动,是提供鉴定意见的重要步骤之一。

2.2 精神症状Mental symptom指大脑功能发生障碍时,精神活动所表现出的各种精神病理现象的总称,包括感知觉、思维、情感、记忆、智能和意志、意识等方面的异常。

2.3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 总则3.1 制定本技术规范目的是为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的方法和内容。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一)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二)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在案件的侦破和处理中,都会有司法鉴定以此来判断处理结果,作为一个评判的标准,那么精神病犯罪该如何来进行法律制裁呢?首先肯定是要鉴定这个人是不是真的精神病,根据鉴定的结果来作为处罚标准,那么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呢?请看下文分析。

一、什么是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条件在鉴定对象方面,依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通常包括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收容审查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三、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法定能力鉴定和法律关系鉴定两大类(一)有关法定能力的鉴定1、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方面了解,“辨认”指的是意识、智能和认知方面的功能,“控制”指的是情感与意志。

精神病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和法律适用

精神病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和法律适用

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和法律适用文章来源:中国法制网录入:何宗恩一、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

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

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

这就涉及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的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能够正确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基础上,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只有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认定,才能保障刑罚的准确适用。

1998年 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作出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19条、第21条、第22条,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如何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一)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二)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第四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

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

第六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三)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门。

第三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第七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必须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中进行。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设“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一)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科的三级综合医院;(二)设有司法精神病鉴定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三)有不少于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精神卫生司法鉴定的认定分类是什么

精神卫生司法鉴定的认定分类是什么

精神卫生司法鉴定的认定分类是什么⑴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民事纠纷中司法鉴定是非常重要的过程,但其实司法鉴定也需要按照情况来看,其中精神卫生司法鉴定可能很多人听起来都很陌生,但其实这也是生活中常见的,精神卫生司法鉴定对于一些案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那一般来说精神卫生司法鉴定认定有哪些分类呢?▲司法鉴定法律能力评定的分类▲1、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

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1]。

▲⑴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在司法当中,对精神病的鉴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鉴定出来行为人属于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的话,那么其是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为了规范这一块,我国制定了专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2年司考必读精神病司法鉴定

2012年司考必读精神病司法鉴定

旁观者说他痴呆,办案人说没看出来。

”法律程序不能停”按照洛阳政法界一位人士的说法,当时连抓获吕天喜的群众也发现此人不正常,并建议警方不要抓。

但是,事实是吕天喜不仅被抓,还顺利通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在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眼皮底下,一路绿灯地进了监狱。

“压力很大,”2011年9月13日,洛阳市车站派出所民警郝建营在电话中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一切看鉴定结果。

”郝建营是吕天喜案的两名办案民警之一,他没有料到,自己三年前办的一起寻常的抢劫案,将可能让自己丢掉饭碗。

率先受到处理的是办案法官李洛伟。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副院长刘春晓向南方周末记者确认,李已经被停职检查,进一步处理将视吕天喜的精神病鉴定结果而定。

按照郝建营的解释,他是“正常办案”,吕天喜确实抢了五十多块钱,证据很扎实,不存在什么“替人顶包”。

至于他是不是“二蛋”(当地方言,意指痴呆人员),郝当时没看出来,所以也没有将他送去做精神病鉴定。

他说,自己在以前办案时也从没将嫌犯送去做精神病鉴定。

郝建营承认,吕天喜当时穿得很脏,头发、胡子很长(郝因此将他的年龄多写了二十岁),说话口齿不清,甚至说不出自己的姓名和住址(郝将“天喜”听成了“田星”,便以为这是其姓名,写在了案卷中)。

但是,刑事诉讼法从没说,这样的人就非得送去做精神病鉴定。

“抓一个就做一下(精神病鉴定),那是不可能的。

”由于无法联系上家属,吕天喜本人又拒绝找律师,而“法律程序不能停”,所以郝建营只能按照“正常程序”将案子移交给检察院。

对于此种解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陈立成认为“无懈可击”。

陈立成相信,当事检察官和法官很可能也采取同样的解释。

“这是将责任化解到最小的最佳方案,”陈立成说,“按照这种解释,办案人员的惟一教训是精神病学知识欠缺。

”问题在于,出现在电视镜头中的吕天喜是一个连普通百姓也能看出来的“二蛋”。

按照洛阳政法界一位人士的说法,当时连抓获吕天喜的群众也发现此人不正常,并建议警方不要抓。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forensic psychiatry testimony应用精神病学技术,以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准则,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解决案件审理中有关精神病学的问题的措施。

鉴定是以技术手段判断事实,为审判提供证据。

司法精神病学是现代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一门结合精神病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

在审判和诉讼过程中,为精神病人提供证据或辩护的记载,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中国西周时期即已出现,而且《周礼·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从立法上对精神病人作了特殊的规定;在西方,最早的犹太法和古罗马法中,也都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赦免的条文。

以后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社会法制的发展,对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工作日益成为社会的需要,进入20世纪后,由于现代精神病学的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才开始真正成为一门科学技术,而且有了很大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司法精神病学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但自80年代以来,刑法和民法相继颁布和实施,又规定了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进行鉴定的程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迅速展开,有力地推动了司法精神病学事业的发展。

1989年7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又联合颁发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本专业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有了法律的依据。

鉴定机构执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任务的组织或单位,叫做鉴定机构。

目前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一般都设有精神病院,均承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任务。

另外,开展这项工作的,还有部分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研究机构。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有各地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该委员会是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刑事案件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案件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案件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目前,关于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有观点认为,在我国现行的精神病司法 鉴定体制下,只有司法机关才是委托鉴定的“惟一主体”。被告人及其家人、辩护人提出的精神 病司法鉴定申请往往不会被办案机关采纳,以致被告人的权益未得到应有保障。11引为了解实 际情况,作者拟定了调查提纲对北京及周边地区的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就刑事案件中的精 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进行了面谈或者电话访问。以下从侦查、公诉、审判以及服刑四个阶段对 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的程序进行介绍,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简短讨论。
五、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及鉴定结论的采信
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以及监狱服刑阶段均可涉及到重新鉴定。 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警官、检察官、法官对鉴定结论有不 同意见的。均可以提请重新鉴定。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 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三、法院审判阶段的鉴定程序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 终结制。在审判的不同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及最高法均可启动鉴定程序。
法院审判阶段启动的鉴定主要有受审能力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一)人民法院丰动启动的鉴定 1.受审能力鉴定 通常由法官主动启动,常见原因是,被告人在法庭上答非所问,行为怪异,无法理解法庭 审判的性质及后果,法官怀疑被告人精神状态异常,受审能力受到削弱或者丧失,会依职权进 行受审能力鉴定。 2.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 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 冻结。 对于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在一审案件中,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在 一审终结前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并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且能提供患有精神病的事 实依据的,应当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委托鉴定而没有委托的案件,在二审 或复核阶段将直接发回重审。【71 (二)人民法院被动启动的鉴定 请求进行精神病鉴定是被告人的权利之一,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经合议庭通 过后报L乇管院长批准的,可启动鉴定程序。通常,由被告人一方提出的是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 申请,被告人本人几乎没有提出受审能力鉴定申请的,但其代理人可以提出受审能力鉴定申请。 检察院可抗诉,但一般不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或受审能力鉴定。 (三)鉴定后的处理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被法庭采用的,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交由家属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时由政府进行强制治疗。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课件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课件
精神分裂症在司法实践中的评定
精神分裂症病人的犯法行为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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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常见的精神疾病
器质性精神疾病
老年性精神疾病
老年性精神疾病(老年性痴呆)指老年期发生的慢性进 行性智能缺损,伴脑组织相应病理改变的一种精神疾病
案情摘要及委托鉴定原因 被鉴定人概况或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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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发生原因
生物因素,包括遗传因素、躯体因素 心理因素(如心理素质、精神刺激等) 社会因素(如家庭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社会文化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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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疾病原因与分类
00器质性精神障碍 01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
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 有无诉讼能力
确定原告(人身损害案件的受害人)的精神伤残程度, 精神症状与外力作用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精神损伤的休 息、营养、护理期限的鉴定
确定涉案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出现精神损伤者)的 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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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方式
出诊鉴定 门诊鉴定 住院鉴定 缺席鉴定
第二节
精神医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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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疾病原因与分类
精神发病率
1958年上海市普查精神疾病发病率为2.8‰ 1978年上升为7.8‰,1982年高达12.22‰ 1986年全国六大行政区调查,发病率为12.69‰ 2002年世界统计发病率为12.86‰

精神鉴定法律规定(3篇)

精神鉴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精神鉴定,是指对人的精神状态进行专业评估和判断的过程,旨在确定个体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

在我国,精神鉴定是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精神鉴定的概念、法律依据、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等方面,对精神鉴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精神鉴定的概念精神鉴定,又称心理鉴定、精神病学鉴定,是指依据心理学、精神病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人的精神状态进行专业评估和判断的过程。

精神鉴定旨在确定个体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等,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提供专业意见。

三、精神鉴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精神卫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治疗方案。

”4.《司法鉴定通则》《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四、精神鉴定的程序1.申请鉴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受理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鉴定准备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组织鉴定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查阅,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方案。

4.鉴定实施鉴定人员按照鉴定方案,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状态评估,收集相关证据。

司法鉴定精神失常的有哪些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精神失常的有哪些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精神失常的有哪些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可以鉴定精神问题,司法鉴定的结果是⽐较权威的,越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结果就越有法律效⼒,这点是在打官司的时候要注意⼀下,那么司法鉴定精神失常的规定是如何的。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司法鉴定精神失常的有哪些相关规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司法鉴定精神失常的有哪些相关规定第⼆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的科学证据。

第⼆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作,各省、⾃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机关的有关负责⼲部和专家若⼲⼈组成,⼈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员应当进⾏鉴定:(⼀)刑事案件的被告⼈、被害⼈;(⼆)民事案件的当事⼈;(三)⾏政案件的原告⼈(⾃然⼈);(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员;(七)收容审查⼈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员。

第⼋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确定被鉴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刑事责任能⼒。

(⼆)确定被鉴定⼈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诉讼能⼒。

(三)确定被鉴定⼈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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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
定》的通知
(1989年7月11日卫医字(89)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
现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
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
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辩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鉴定人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第六章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
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知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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