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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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确认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规范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健全相互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生产作业现场的各级负责人、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含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各施工队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带班长、班组长)为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确认人,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各级安全确认人在到达作业现场后,需对作业现场生产过程及作业人员、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进行安全确认,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主要安全确认内容如下:
(一)确认作业现场、生产过程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主要包括:一氧化碳浓度是否超标,通风、洒水效果是否达到要求,地质构造是否发生变化,现场照明是否充足,顶帮浮石是否处理干净,支护措施是否到位,支护质量是否合格,风、水、电供应是否正常,电气设施是否存在隐患,避险路线、安全出口是否安全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醒目,设计与施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二)确认作业人员是否达到安全作业的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参加了班前会,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是否正常,劳动防护用品是否佩戴齐全,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违章行为等。
(三)确认设备设施是否达到安全状态,主要包括:设备是否漏电,零部件是否齐全可靠、运行是否正常,闭锁联锁、闭路监控、防坠防跑车、过速过流保护、安全制动、断电保护等装置是否正常,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引爆机是
否完好,爆炸物品存放是否达到要求,螺旋支柱、撬棍、喷雾降尘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有效、足量等。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时,每到一处作业现场,都要对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将现场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如实填写到确认记录本中。
第五条班组长或现场作业负责人为本班作业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班组长或现场作业负责人及成员在到达作业现场后,须首先查看安全确认记录,并对照安全确认记录与班组成员一起对本班组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确认和隐患整改,排除隐患确认安全后,班组长方可允许班组成员进行作业并填写安全确认记录。
第六条安全确认记录内容要真实、准确,书写清楚、工整,按顺序填写不得空行;单人进行安全确认时,签名及确认时间须在确认内容后另起一行顶头写;两人及两人以上进行安全确认时,须在确认内容最后一条用数字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写明确认人数,并在确认内容后另起一行顶头签名及填写确认时间。
第七条现场安全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进行整改的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安全确认人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且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确认人应当即做出防范措施和停产决定。
第八条安全确认记录本应放入专用箱内,存放确认记录本的专用箱须放在干燥、照明良好处。
第九条每月22日或按要求时间,各单位分管安全副主任要将本单位所有作业地点的安全确认记录本收齐,交分矿安全部存入安全档案室(坑口及直属单位自行收存),或按要求上交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安全环保部须定期或按要求对各级安全确认人现场
安全确认情况进行检查,各分矿安全部须定期或按要求对分矿安全确认人现场安全确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须及时公布。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现场安全确认不认真、不填写确认记录本、不进行现场确认或下井次数与安全确认次数严重不符的安全确认人罚款200-500元;对在检查中发现能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落实及时的相关人员每人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安全确认记录制度执行不严的单位,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到达作业现场不填写确认记录的,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二)填写内容不清楚、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三)安全确认记录本出现缺损的,每缺一页,罚款50元。
(四)安全确认记录本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每出现一次,据情节轻重罚款300-500元。
(五)现场不填写确认记录过后补填的,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六)作业地点无安全确认记录本或用完后未及时更换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七)安全确认记录本收缴不及时的,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八)安全确认记录本填写与安全要求无关内容的,每出现一次罚款300元。
(九)安全确认记录代签名的,每出现一次代签与被代签名
者各罚款300元。
第十二条现场安全确认实行逐级责任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对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而未立即整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人罚
款100-500元;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相关责任人未制定防范
措施或不落实整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人罚款300-500元;安
全确认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罚款100-1000元。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安全确认制度》
(玲金安环字[2011]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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