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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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调查报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的撒手锏,要用好这个撒手锏,则必须完善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近期,**区纪委结合本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实践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

(二)围绕追究内容科学定责。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难到位、可操作性缺乏等问题,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制发了《党风廉政建设追究暂行办法》,从责任追究的实施原则、追究内容、责任认定、责任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责任追究的制度执行力,有效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惩戒性,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促进。

(三)围绕追究形式严肃责任。坚持以案件为切入点,有案必追。充分利用案件查处、纠风治乱、执法监察和党风廉政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和背景,在查清当事人违纪问题的同时,构成对其分管领导问责的案件一追到底。**区坚持以案件审理为平台,将责任追究纳入案件审理程序,有效解决责任追究中不好追究和不能追究的问题。2015年,**区通过案件审理程序实行党风廉政责任追究4人。

二、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一些一把手的主体责任意识依然比较淡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每年满足于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认为只要做到了这一点,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就算尽到了责,履行了职,出了问题,责任不在我,谁违纪就追究谁的责任;有的则认为一人做事一人当,谁犯错误追究谁,不该上追一级或几级搞连带,由于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一些单位内部一旦发生问题,则出现护短现象,以达到减轻个人责任,逃避责任追究的目的。

(二)责任追究难于落地。第一,从追究效力上看,对出现党风廉政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究的执行主体不明确,对责任追究案件到底应由谁作出决定,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没有明确规定;知道出了问题,责任在谁头上,经常出现没有操办人的情况,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责任追究案件无人管的被动局面。由于责任制在追究方面的宽泛性、不明确性,查出的问题应该上追几级,追到什么程度没有具体规定,责任追究往往取决于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大小,易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第二,从追究内容上看,在责任分解上有的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有的没有贯穿到日常业务工作中。同时,对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的职责、目标、任务缺乏细分,部门在具体操作时感到很为难。第三,从责任考核上看,组织主体有的不是党委(党组)组织考核,而是以纪委的名义进行,而纪委对下级党政机关这个责任主体的考核,又变成了对下级纪委的工作检查;考核形式上多以听汇报、看资料、搞测评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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