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论文新经营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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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新农村建设中新经营模式研究

摘要:文章在对新疆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新疆供销合作社系统在新农村建设发展中的经营模式进行研究,力求为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要探索一条更为有效的经营模式,以引导农村经济的发展朝着健康良性循环的道路上前进。文章主要从如何建立需求导向下的农产品“新网工程”、如何走出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误区、供销社如何减少农产品各流通环节成本的这三个角度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新经营模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农村;新经营模式

供销合作社曾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保证了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解决了农产品的销路和农产品的城市供应问题。然而,在市场经济进入到快速发展时期,供销合作社却开始进入边缘化状态。如今,我国农业生产已经进入产业化经营新阶段,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的出台,供销合作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新的发展机遇。在农牧业作为一个支柱性产业的新疆,供销合作社的作用更是举足轻重,本文在对新疆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新疆供销合作社系统在新农村建设发展中的经营模式进行研究,力求为供销社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要探索一条更为有效的经营模式,以引导农村经济的发展朝着健康良性循

环的道路上前进。

一、需求导向下的新疆农产品“新网工程”探析

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充分意识到了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开始在供销社范围内推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即“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在推动“新网工程”建设中,新疆供销合作社系统虽然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如何在更好地利用“新网工程”强化新疆供销合作社自身功能、壮大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提升服务“三农”水平,正是目前新疆供销合作社努力探索的问题。

我国农业已由数量型发展转向质量型发展的新阶段,农产品的供求矛盾一直有待解决,因此建立需求导向下的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势在必行。对于需求导向下的农产品“新网”建设,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第一,“新网”建设应以“市场细分”为起点,面向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别化的产品。对于不同产品、不同的消费群体,在制定产品价格时根据客户的意见进行调整。

第二,整合全疆范围内的合作社、经纪人、规模种植户与超市对接的基本资料交易记录及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起自己的市场信息系统。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地确定向市场投放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根据接到的订单安排社员的生产;对消费者需求的种类做到有效预

测,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与建议。

第三,建立安全追溯体系,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全过程实施监控。美国农业法明确规定农产品标准和计量标准,对农产品实行第三方强制审核制度、强制要求建立完善的检测体系。在我国,供销社可以承担第三方审核者,建立可追溯性的安全保障体系:对农产品品种来源、喂养或种植、防疫消毒、屠宰、运输、切割、销售等各个环节全过程记录跟踪。具体来说,给农产品建立一个护照,该护照包含产品的各种身份信息。为保证农产品有稳定和优质的供应源,供销社应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和技术指导,并帮助供应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求社员掌握统一的生产技术和质量标准,向市场统一提供品牌化的产品。这对于培养优秀品牌和规模大的供应商也极为有利。

第四,充当延长新疆农业产业链的催化剂。城市供销社网点建设需整合终端市场作为农产品销售渠道,基层社应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生产,并为城乡之间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穿针引线。

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误区与策略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第二条对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我国的供销合作社一方面被认为成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一直以来都坚持着集体所有制性质,导致

目前仍处于尴尬的矛盾状态。如若说供销社是合作经济组织,那么其改革目标就应体现国际合作社的公认原则,改革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组织,如果说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商业,那么其改革目标就应体现现在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改革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组织。我国供销合作社具有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双重特征。作为企业,它具有追求获取利润最大化的特点。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理应遵循世界公认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因此,我国供销合作社需要建立现代合作社制度,使其既包含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又要在遵循世界公认的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以满足城乡人民的需要。

供销社产权界定不清,成为改革的障碍。一方面,政府在法律、政策上承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支配权、人事管理权、收益分配权和业务经营权,另一方面,政府又不同程度对供销社的人、财、物和经营范围等加以控制,因而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就不应在供销社的人事任免和财产控制上进行干预,供销社也不再承担政府部门承受的政策性亏损。另外,要保证农民社员产权主体地位就应该提高其对决策和分配的参与程度,提高入社股金,以便社员与合作社结合成利益共同体。最后,要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与直属企业、基层社之间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和所属企业应对出资企业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各级供销社应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联合合作的优势,形成以产权为基础的体系完整的供销社系统。

由于我国的供销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都是政府组织和引导农民社员组建和经营,虽然农民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利益直接关联者,理应成为改革的主动力,但事实上,改革的主动力一直是政府,农民社员只是被动的接受。供销合作社改革中政府职能起到引导和辅助的作用、恢复农民主力军的地位,所以政府支持在形式和内容上可以采用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保护和帮助供销社的发展。尽管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给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带来突破,但我国供销合作改革要想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还需制定《供销合作社法》。在经济方面则可以采取在贷款利率和税收政策方面对供销合作社给予优惠的方式。在改革中,政府的支持需适度,并需切断供销合作社和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这样才能使得农民社员所发挥的主动军作用具备持久的活力。

三、打造农超对接经营模式,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成本

新疆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终端的一般情况下会经过农户、当地经纪人、当地市场、疆内区域批发经纪商、外省市批发经纪商、农贸市场商户或超市供应商、超市卖场再到消费者等多个环节,每个成本上升5%-10%,流通环节越多损耗越大,最高达20%,其中蔬菜损耗高达60%,由于中间环节过多,消费者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价格,而农民所获得的利润率也大大降低。要让农民和消费者真正享受到农业产业化的成果,“农超对接”则是一种很好解决问题的方式。农超(商)对接的扁平化产销模式不仅减少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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