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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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规章制度(1)1
考试规章制度
一,考试规则:
1、考前十五分钟,凭本人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指
定考场;按要求入座,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核验,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特殊课程考试除外)。未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已交卷者离开考场后不准再进入考场续考。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其考试无效。
2、除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或放在身边及抽屉内,考场内禁止使用各类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录放机、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文曲星、快译通、MP3、PDA等)、耳机(听力考试部分除外),已带进考场的上述工具应关闭后连同其他物品(如书包、课本等)放到考场指定地点。
3、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开卷考试所需的资料和
用具由主考教师指定。
4、领到试卷后,先核对试卷是否完整无损,并首先在试卷
规定位置,清楚、正确地填写学号、班级及姓名。凡漏填、
错填、涂改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成绩记
为“零”。考试时,要保持试卷及草稿纸的完好,不得将装订好的试卷拆为单页。每位考生只应有一套试卷、一张监考人员发给的草稿纸。
5、答题一律使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做答,不得
用红笔或铅笔(铅笔只能用于作图或添涂指定的答题卡),不按要求作答的试卷作废。
6、不得询问涉及考试内容的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
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必须举手示意,待监考教师处理。
7、考试开考后,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
吸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得夹带或翻看有关考试的书籍、资料等;不得用各种方式或物品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
不得事先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桌椅或身上;不得借上厕所之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不得进行任何其他违纪、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行为。
8、考试结束不准拖延交卷,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等带到考
场外(凡已带出的试卷一律作废);考生试卷必须交到监考教师手中;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与他人说话;不得
再返回修改考卷;不得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进行正常工作。
9、对违反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违纪、作弊考
生,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二,作弊的现场认定与宣布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对考试作弊的处分
(1)、代考作弊。请他人代为考试者,一经发现,即视为代
考作弊,代考者和被代考者均给予眼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代考者属外单位的,由保卫处交代考者所在单位处理。(2)、夹带作弊。闭卷考试时夹带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记事本、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等,或者把考试内容写在座位上、桌子上、身体上或其他地方进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协同作弊。学生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一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或草稿纸,或以说话,手势等方式询问和回答有关考试内容进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旁窥作弊。偷看别人试卷而改动自己的答卷或为他人提供窥视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重复作弊。在学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