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时期的审计发展状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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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时期

审计发展状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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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机构、监督院、御史台,

正文:

一、元代

史籍所记载的元代审计活动,多为御史对官吏的财经法及审计。从审计的内容看,御史的职掌包括赋税、劳役征收、会计核算、工程营造支出等方面的审核与稽察,不仅如此,还包括对内部审计和财务稽核机关己审计账籍的复审及其勾稽工作的监督。此外,财物出纳审计也是其审计职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元代外部审计的大部分工作都逐渐移至御史台。它表明了这一时期国家审计发展的新动向。

但是,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少数民族贵族为主体的君主专制的统一王朝,因此,它与后来的清王朝相比,是缺乏统治经验的。元朝统治者尽管在官制建设上竭力推行"遵用汉法"的政策,亦曾有一些创新,但在法制建设方面,尤其是财计制度、财经法规、审计法规的建设方面,却显得十分粗糙,十分不健全、不完善,而且这些不健全、不完善的法规、制度亦始终没有认真地付诸实施。

虽然如此,元代设立检校所和照磨官,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官府,都建立起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机制。元代御史台的审计职能大大加强,通过照刷粮文卷,查出官吏经济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开通清科道管审计之先河。

二、明代

(一)具有审计职能的机构

明代封建经济继续发展。在继承前代御史审计制度的基础上,明代建立了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审计监督为主的审计体制,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有所加强,与审计有关的法规更趋完善。户部在财政管理中开展的审计活动,是对与监察相结合的审计活动的补充。明初刑部之下曾设置比部。比部在明代仅存在不到20年。从总体上看,明代的审计主要由都察院、六科给事中、户部等机构和职官实施,各分掌一定的审计职权,共同构成遍及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审计监督网络。

(二)与审计相关的法规

随着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审计法规也相应逐步完善,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洪武四年正月,朱元璋亲自删定《宪纲》,经多次修改增补,正统四年颁布《宪纲事类》,简称《宪纲》,为明代较为完备的专门监察法规。《宪纲》明确规定了监察审计机构的地位和职权。《宪纲》对监察审计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审查及纪律约束,也有详细规定。

(三)审计活动

明代的审计活动,主要由具有审计职能的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户部等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结合检察、财政管理进行管理经济法纪审计和财政财务账目审计,在例行审计之外,有时还组织一些专项审计。

明代审计是在封建专制政体强化的条件下存在和发展的,为君主高度集权服务的色彩浓重。这一时期,监察机构兼行监察、审计两种职能的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明初虽置比部作为独立的审计机构,存在时间很短。在以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为中心的审计机制下,中央有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并立且互相牵制,地方则有总督、巡抚、按察司、巡按御史等行使审计职权。这样一个组织严密又直接受皇帝控制的省级监督体系,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于恢复和发展经济,整顿吏治,巩固封建国家政权,产生了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三、清代

清承明制,皇权空前强化,清代基本上沿用明代的审计制度,实行监审合一的体制。六部之中,户、工二部具有一定的审计职能。雍正初期曾设短期审计机构会考府清理财政。清末,对审计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由于清王朝覆灭,设立审计院的计划未能实施。

清代都察院各道御史、六科给事中检查百司百官经济活动,户部、布政使司监管国库、办理案件,公布管理工程营造,多实施带有审计性质的监督活动。世宗设立的会考府对奏销案也实施审计。在承皇命或处理某些经济事项时,负有监察职责的督抚还直接诶参加审计活动。清代

的审计活动和检查活动融为一体。

清承明制,继续实行监察机关集监察和审计职权于一身的体制。清初六科为一署,与都察院各自担负审计职责,后六科划归都察院统一管辖。科道合一对审计官员之间互相监督、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起到了作用。在明代巡查御史的巡回审计基础上,清代还形成了更具特色的专职人员开展的专项审计。审计人员专门对某项钱物进行审计监督,有利于审计官员熟悉被审计部门的各方面情况,有利于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审计效率。清代监审合一的体制,综合前朝而集大成,在中国审计史上占据重要地位。户、工二部等行政机关,集合日常管理进行的审计监督,是清代审计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雍正年初,独立设置会考府,专门审查财政支出,直接对皇帝负责,是封建统治者对审计模式的一种尝试。《钦定台规》等法规中对审计机构、审计官员的职责、审计的程序及方法等都做了规定,内容广泛、细致,表明监审合一体制下的审计制度趋于成熟。清末预备立宪中,借鉴西方国家及日本的先进审计体制,筹建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审计院,是中国封建社会审计理念与实践的一大进步,市中国审计史上的重要事件。

参考文献:

《审计史》

《中国审计史》

《中国古代审计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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