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甘府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甘府发〔2015〕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5年12月9日甘孜藏族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程序第一节公众参与第二节专家论证第三节风险评估第四节合法性审查第五节集体讨论决定第三章决策执行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拟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修订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修订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甘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修订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2〕26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修订〈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
请你们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并如期完成修订工作。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的工作方案为顺利完成《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和国家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方针和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为各族人民群众学习、生活和发展提供便利,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服务,不断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原则(一)依法办事、依法管理。
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规相抵触,推进藏族语言文字法制建设。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
立足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补充条款,使之规范化、标准化,推动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发展。
(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使《条例》更加符合藏族语言文字适用环境。
(四)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鼓励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语言文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三、工作流程修订工作主要流程是:制订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机构→收集相关信息→起草《条例》(修订稿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反复征求意见并修改→协调相关法条矛盾→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核(同时报州人大民宗外事委和法制委审核,在《甘孜日报》和政府网站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政府党组文件报州委审定,送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征求意见→形成州政府议案→州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回收意见修改审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民宗委审查→州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州委提交审议书面报告→州人代会审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10月2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倡导与规范第三章保障与促进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民参与、全域创建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其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藏文社会用字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藏文社会用字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甘办函〔2014〕269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藏文社会用字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办函〔2014〕26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藏文社会用字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甘孜州藏文社会用字检查工作领导小组2.藏文社会用字检查统计表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8日藏文社会用字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及《关于开展藏文、彝文社会用字情况检查的通知》(川民委〔2014〕14号)等精神,开展好我州藏文社会用字情况检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主要任务各县人民政府要牵头对本辖区藏文社会用字进行严格审核、检查和纠错整改。
按期限没有整改到位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检查重点:一是门(吊)牌、标语、牌匾、宣传栏、橱窗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名称等的藏文社会用字;二是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标、包装、说明、证照等藏文社会用字;三是街路巷、地名标志牌、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等藏文社会用字;四是道路交通标记、大中型汽车(出租汽车)门徽等藏文社会用字;五是旅行社、宾馆、民居接待、农家乐、旅游景点景区及公路旅游标识标牌、宣传广告用字等藏文社会用字。
二、时间安排(一)调查摸底阶段: 2014年9月底至10月15日。
各县人民政府(海螺沟管理局、亚丁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前期摸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并如实填写检查统计表报送州民委(联系人:杨春莲,联系电话:2826726、180****0773,QQ号:593515959 )。
全国30个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
全国30个自治州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临夏回族自治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F211087198722 .html甘南藏族自治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9/F211087198940 .html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办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旅游资源管理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view/3784645.htm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E311087198740 .html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6/E311087198627 .html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n资源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8/E311087198848 .html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6/E311087198633 .html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9/E311087198980 .html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E311087198743 .html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gjmw/zcfg/2005-05-10/117021731184175 5.htm.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财政预算n理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农牧民负担管理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F311087198738 .html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F311087198739 .html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gjmw/zcfg/2005-05-11/1169530562579155.htm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若干规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信管理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权益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gjmw/zcfg/2005-05-11/116953056268084 7.htm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保护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gjmw/zcfg/2005-05-11/116953056268271 7.htm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渔业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2003年)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2003年)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2001年)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1997年)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凉山彝族自治州家畜家禽卫生防疫条例(1995年)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1993年)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2年)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0年)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州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1986年)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1984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件(1965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劳动人民协会组织章程(1956年)凉山彝族自治州清匪治安武装自卫队暂行办法(1956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民主改革实施办法(1956年)西康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条例(1952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xxgk-fggw/2881/1/25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gjmw/zcfg/2005-05-11/116953056268441 9.htm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gjmw/zcfg/2005-05-11/116953056260148 1.htm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F311087198744 .html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90/F311087199077 .html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7/E211087198750 .html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6/E211087198638 .html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item/flfgk/dffg/1988/E211087198855 .html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正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1989年5月2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第三章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四章藏语文的翻译工作第五章藏语文科学研究第六章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和社会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民族语文政策,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
充分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州通用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的领导,保障藏族公民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四条自治州坚持藏语文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发展藏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藏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发挥藏语文在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以下简称两种语言文字)。
第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藏语言文字。
藏族青壮年农牧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提升的教育对策——以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
Educational Strategies to Improve the National Common Language Ability of Young Tibetan Farmers and Herdsmen——Taking Garze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as an Example 作者: 凌娜[1]
作者机构: [1]四川民族学院,四川康定626001
出版物刊名: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页码: 41-45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6期
主题词: 藏族青壮年农牧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对策
摘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民族精神文化的载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作为我国国民
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力量.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体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的学习和应用能力是我国语言文字事业的重点工作,但甘孜藏族自治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教育工作仍然存在对青壮年农牧民通用语教育支持不够、教育体系不健全、学习资源有限、农
牧民学习主动性不足等困境.本文通过探讨甘孜藏族自治州青壮年农牧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
用现状,归纳概括其现有水平、语言态度和学习需求,提出藏族青壮年农牧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能力的教育对策,即完善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管理机制,创新教育形式,建立教育资源
保障体系,激发学习动机等,以期推进藏族青壮年农牧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工作,提升民族间的
交往交融,塑造共同的文化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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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 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法理 学”
1820年,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出版了《法哲学原理》一书。该书问世后 即 成为经典,不断引起人们的研究和批判。例如,马克思就先后撰写过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文章。恩格 斯也非常重视这本书,说它是人类知识的大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 容是现实的。黑格尔的法哲学是 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但也是 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 黑格尔按照三段论式构造了他的法哲学体系:(1)抽象法。这是以禁令 为基 础的抽象人格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环节。(2)道 德。这是客观的 法能动地向着个人内心的发展的主观的法,包括故意和 责任、意图和诱利、善和 良心三环节。(3)伦理。这是通过群体(共 同体)表现出来的法,包括家庭、市 民社会、国家三环节。 但是,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学校讲授“法论”(理论法学) 时, 认为当时日本流行的“法哲学”的名称形而上学的气味太重,特提 出并使用“法 理学”这个名词。学与法哲学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大体相当而又略有区别的 一门学科,而在现代英语国家, 一门学科,而在现代英语国家,法理学往往被当作法哲学的同义 都是研究法的一般问题, 词,都是研究法的一般问题,有别于对某一法的部门和特定法律 制度的研究。 制度的研究。 二者有一定的差别: 二者有一定的差别: 1、法哲学注重从哲学方面研究、阐述法的一般问题 、法哲学注重从哲学方面研究、 2、法理学则强调运用分析的方法研究实在法的一般问题。 、法理学则强调运用分析的方法研究实在法的一般问题。 三、法理学的原理 1、从哲学或伦理学角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 、从哲学或伦理学角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 识其基本原则,从法律渊源中认识和组织其理论要素, 识其基本原则,从法律渊源中认识和组织其理论要素,并根据法 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 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这种方法 有时又称作正义论。 有时又称作正义论。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教育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经2023年2月24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9日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3年2月24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区域内通用的语言文字之一。
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保护、规范使用、促进发展的原则,发挥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经批准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这个小系列,认真搜集了甘孜藏族自治州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规定。
希望这篇文章能解决你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从事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小康的甘孜,是一项系统工程。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遵守国家、省、自治州的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各族人民应当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不可分割的观念,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识,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民族团结进步的道德标准和社会风尚。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自治州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民族要互相认识,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欣赏,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努力,和谐发展。
第七条民族团结进步要进一步推动群众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职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为民族团结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65.08.06•【字号】主席令3届第7号•【施行日期】1965.08.06•【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7号)《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5年8月6日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1965年8月6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65年8月6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
第二条自治州的行政区域分为县,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自治州设立下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自治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条自治州各民族人民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高举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而奋斗。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依靠和团结各民族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
坚决镇压一切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彻底肃清一切潜藏的特务和残余反革命分子;依法惩办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甘办函〔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甘办函〔2013〕6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1997年11月2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实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领域的更新变化不断加快,《条例》中许多条款已不适应新时代、新时期、新形势的需求。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继承和发展藏民族的传统文化遗产,进一步规范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切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012年3月,州政府成立《条例》修订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做好修订《条例》的调查研究、召开修订领导小组会议、在《甘孜日报》和政府网站全文刊登广泛征求社会各族各界意见、及时报送省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等各项工作,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各县、各部门组织相关领导、部门和专家学者,结合地方实际和各自职能职责,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完善的书面意见建议,于2013年1月31日前反馈州民委社会事业科。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藏语文的学习研究第三章藏语文的使用管理第四章藏语文的队伍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藏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学习、使用、管理和发展,推动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3-31执行日期:2006-3-31生效日期:1900-1-1(1986年6月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3月3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四川省管辖区域内甘孜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雅江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自治州的州府设在康定。
自治州和州内各县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一级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甘办函〔2014〕163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办函〔2014〕16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制定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甘孜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甘人常〔2014〕19号)要求(以下简称《条例》),为切实做好制定《条例》有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机融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加快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幸福新甘孜夯实法制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立法。
《条例》制定全过程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以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加强与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衔接力度,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突出民族工作主题,《条例》内容不得与各项法律法规相违背、相抵触,做到依法立法。
(二)突出地方特色。
要认真总结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准确把握发展形势,深入分析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富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法定条款。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甘办函〔2005〕134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甘办函〔2005〕13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因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州政府决定对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充实。
现将调整充实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李继平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副主任:刘宗建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伍动勤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州精神文明办主任李国平州教育局副局长委员:石兴林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庶康州检察院副检察长赖平甘孜军分区政治部主任欧和均州发改委副主任李贵国州民委主任杨培康州司法局局长卿伯林州档案局局长王学军州财政局副局长扎西泽仁州公安局副局长王昌荣州文化局副局长曾荣学州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林银生州卫生局副局长格绒追美州旅游局副局长龙野州商务局副局长地邓珠州交通局副局长何怡元州体育局副局长李发明州科技局副局长阿祥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四郎巴登州环保局副局长柏萍州藏学研究所(编译中心)副主任根秋多吉甘孜日报社副总编陈泽民团州委副书记杨思微州妇联副主席布泽仁州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丁淑娟州工商局副局长程宽盛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郑小华州国税局副局长文建国州地税局副局长龚旭东州电信分公司副总经理李康遂州邮政局副局长凌立康定师专副校长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藏语
演变
上古语言学时期 中古语言学时期
中世纪语言学时期 近代语言学时期
上古语言学时期
古象雄佛法《象雄大藏经》(3张)上古语言学时期——古象雄文明时期,为古代藏族文明服务的象雄语言学。
在Legs bzhad rin bo chei gther mstod中和南喀诺布先生古代象雄和吐蕃文明史等资料中有介绍。后世传 播的《brda sprod nyi shu bdun pa》可以看作是这个语言研究传统的承继和发展。
虽然被赋予教派色彩并使其传播有所局限,但作为语言科学的历史文献以及一个未曾遗弃的语言学派,其价 值丝毫不应该否定。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能够透过其对言语事实的描写和规则概括,常常认识到一些关于一个 公认为死亡了的古文明载体——象雄语言文字的局部知识。
中古语言学时期
藏语(37张)中古语言学时期——桑布扎文法时代:吐蕃梵语和藏语语法并行时期:这是藏族语言学家学习和 靠 拢 古 印 度 语 言 学 , 继 而 套 用 其 理 论 和 方 法 , 建 立 符 合 藏 语 的 规 范 文 字 和 语 法 体 系 的 阶 段 。 吞 弥 ·桑 布 札 是 这 个 时 期最杰出的代表,他的语言学著作和创制的新规范文字,是藏族语言学发展史上不朽的里程碑。这位“藏文之父” 的功勋,对吐蕃赞布来说,是为了提升日益强盛的吐蕃王朝的威望和势力,也有可能是为了击跨敌对势力的文明 传统——象雄文明,树立吐蕃文化的新旗帜。对雪域高原的人民和源源不断的文明长河来说,“语文功臣”的美 德更是无以伦比。吞弥在印度学了13年,回国后专门安排在拉萨附近的玛茹宫,系统地分析、研究本族语言的语 音系统和语用规则。国王肯定提供了这些语言学家——吞弥和他的助手们——所需要的全部便利和服务。通过筛 选当时古印度的各种语言和文字,这位圣贤决定选择文字学和语法学高度发达、字母系统相当完善的古代印度文 字做基础,依据故地雅隆或者新址拉萨的中古藏语语音特点加以改造,去掉不需要的音素字母,增添几个新的音 位字母,成功地“创制了一套基本上反映当时藏语语音面貌的拼音文字,用于记录藏语,从事翻译和著述,留下 了浩瀚的文献典籍”(戴庆夏主编,1998年《二十世纪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书海出版社: P69)。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的条例,希望这篇*能够解决您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从事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构建美丽生态和谐小康甘孜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各族人民应当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民族团结进步的道德准则和社会风尚。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自治州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民族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七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深入推进群众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筑牢民族团结的群众基础。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1987年7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2日,根据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修正)第一条藏语文是自治区通用的语言文字。
为了保障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
维护语言文字法制的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的重要会议、集会,同时使用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使用通用的一种语言文字或者两种语言文字。
各级国家机关的普发性文件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语言文字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以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开设藏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适时开设外语课程。
第七条自治区应当采取措施,扫除藏族公民中的中青年的藏文文盲。
第八条自治区鼓励和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应当学习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应当学习使用藏语文。
第九条自治区积极发展藏语文的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
重视出版藏文少儿、通俗、科普读物。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用藏语文进行科普宣传、文艺创作和演出。
自治区采取措施培养藏文教师、编辑、记者、作家和秘书等人才,重视培养研究藏语文的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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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使用、管理和发展,推动藏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拥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发展。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推动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使用、管理和发展工作,传承和弘扬藏族优秀文化,促进藏族语言文字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藏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使用藏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自治权。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执行职务时,使用藏族语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州使用藏族语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扫盲教育。
自治州区域内的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藏族语言文字学习研究第六条自治州通用藏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提倡和鼓励藏族公民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学习使用藏族语言文字。
第七条自治州藏族聚居区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应当实行藏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
第八条自治州行政学院、职业技术学校及各级文化、技能培训中心,应当开设藏族语言文字课程,使用藏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
第九条自治州应当加强藏族语言文字教学研究工作,对藏族语言文字教学体系的科学性规划、师资培训、教学方法、教材开发、教学评估及现代远程教育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推动藏族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十条自治州鼓励和支持藏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互译工作,加强文化、信息交流,积极开展翻译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自治州推广使用国家发布的新词术语,加强对区域内藏族语言文字的基础研究及现代藏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标准化、规范化研究,定期发布藏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遵照使用。
第十二条自治州开展地方藏文文史资料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及保护工作;建立藏文古籍文献及图书资料库,开展藏文古籍善本、珍本和孤本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抢救、保护出土藏文古籍文献或者文物等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三条自治州各级档案部门应当加强藏文档案文献的收集、整理、保护和立卷归档工作。
编辑本段第三章藏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第十四条自治州应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及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司法、工商、税务、金融、交通、通信、旅游、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等领域加强藏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五条自治州颁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发布重要文告、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第十六条自治州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重要报告应当使用藏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会议期间可以使用藏语作报告,或者提供同声翻译;其他会议、集会和各种大型活动可以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当事人用藏文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布告、公告、通告和重要文件等,应当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各类起诉书、判决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第二十条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和申请者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和办理,不得拖延或者积压不通晓的文字信函、批件及其他文字材料。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内公民可以用藏文填写和撰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诉状书、协议书以及其他各类文书。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邮政、通信、金融、交通、税务、保险、消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性机构及宾馆、旅店等营业场所应当配备通晓藏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客户服务提示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内外驻州单位的文件和电子公文文头、公章、牌匾、文字标志、会标、证件、横幅、标语、网站、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及以上部门和单位所制发的营业牌照、居民身份证、各种奖状、发票、收据、锦旗、公告、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生产商品的名称、商标、说明书及服务行业经营项目、标价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车辆门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门牌、商标及各种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碑文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城镇街道、开发区名称,应当使用能反映地方民族历史、文化特点的藏文名称,同时规范使用国家通用文字译名。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和文艺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撰写论文、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时,使用藏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加强藏族语言文字报刊、广播、电视工作,积极开办藏族语言文字节目固定频道,提高编译编播制作水平,丰富节目内容。
自治州加强报刊、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的藏族语言文字制作、译制、编译、配音、出版发行及介绍推广工作。
自治州加强藏族语言文字信息交流工作及藏族语言文字网站建设。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应当加强藏文报刊的征订。
邮政部门和新华书店应当做好藏文图书、报刊的销售和发行投递工作。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图书馆(室)、藏文学校应当充实和增加藏文书籍储藏种类和范围。
第二十八条藏文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以下规范标准:(一)藏文、国家通用文字的社会用字翻译应当准确;(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藏文时,应当使用藏文正楷印刷体,名人藏文题词除外;(三)藏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应当规范、工整、易于辨认;(四)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大小规范协调,颜色和原材料应当统一;(五)藏文、国家通用文字书写应当按下列规则排列:横写的,藏文在上,国家通用文字在下,或者藏文在前,国家通用文字在后;竖写的,藏文在左,国家通用文字在右;环形排列的,从左向右,藏文在外环、国家通用文字在内环,或者藏文在上半环、国家通用文字在下半环;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挂在左边,国家通用文字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藏文牌匾挂在上边,国家通用文字牌匾挂在下边;需要使用其他文字的,按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其他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区域内藏族语言文字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工作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规定及本条例的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内藏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二)指导、督促区域内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组织开展对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检查、调研活动;(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检查和指导藏族语言文字教学、扫盲、科研、学术研究、编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音像制品、网络用文等;检查督促并规范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牌匾用字及市面社会用字;(四)检查指导藏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及藏语文传统词语的搜集、整理、翻译、抢救和使用新词术语的统一规范工作;检查督促已公布的藏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的推广工作;组织审定、统一自治州地名、机关名称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五)检查指导区域内藏文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出版及藏文古籍文物的保护、收藏和抢救工作;(六)检查指导编译部门完成党政机关主要公文、大型会议材料、有关重要资料及自治州其他同级国家机关和部门的翻译工作;(七)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藏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参与实施区域内藏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工作;指导全州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藏族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八)推广藏族语言文字科研、文化成果,决定有关藏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各种奖惩;(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藏族语言文字使用:(一)自治州重要文件、报告的翻译、藏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的审定发布、社会用字的翻译和审核,由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编译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二)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影视、网络、娱乐场所等的用语用字,由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及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三)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四)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标、包装、说明、证照等用字,由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五)地名标志、行政区域界桩、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六)交通标识、大中型汽车、出租汽车门徽的用字,由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七)旅行社、宾馆、民居接待、农家乐、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旅游标识标牌、宣传广告用字,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八)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及双语教学的规划与发展,双语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前款各种译文由自治州编译部门组织翻译并负责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
编辑本段第四章藏族语言文字队伍建设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出长期规划,对在职干部职工进行藏族语言文字培训,提高使用藏族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招录与语言环境直接关联的公务员、工作人员时,应当把藏族语言文字作为重要考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