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社会科学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社会科学院

创新工程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科研创新团队优势和科研项目引导作用,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精品成果产出,根据《山东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新工程科研项目,是为实施创新王程而设立的各类研究项目,是科研创新团,队获准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创新工程科研项目主要包括科研创新团队重大支撑项目、交办项目、省:情调研项目、自选项目、委托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创新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平竞争、强化考评、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创新团队重大支撑项目、省情调研项目、自选项目、委托合作项目的主管部门是科研组织处,交办项目的主管部门是科研组织处和政策研究室。

第五条创新工程科研项目实行院、创新团队两级管理。首席专家(管理)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协调好本团队承担的

各类研究项目,保证其按时按质完成。

第二章选题原则

第六条科研创新团队重大支撑项目,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进行选题,也可就山东地方特色历史文化、基础理论与学科前沿问题等进行选题。

第七条交办项目,由政策研究室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和院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情调研项目,应紧密结合山东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观实问题进行选题。

第九条自选项目,由未进入创新团队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研究专长自主选题。

第十条委托合作项目,由我院提出选题要求,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承担。

第三章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科研创新团队重大支撑项目、省情调研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创新团队,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首席专家(管理):团队成员参与项目研究:填报《山东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科研项目申请书》。由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立项。

第十二条交办项目由科研组织处、政策研究室报院领导审批立项,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交办项目审批表》。

第十三条自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为未进入创新团队的人员,研究所人员须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科部门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本人填个写《山东社会科学院自选项目申请书》,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立项。

第十四条委托合作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合作研究机或院内外专家,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按照有关委托合同或合作方案执行。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责任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学术规范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有权进项目实施和经费额度内开支的自主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应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开展研究。确实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变更研究计划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妥善安排工作时间,确保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不得延误项目进度。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查和督促。跨年度项目每年进行年中、年末两次项目检查,重点检查阶段目标实观情况。

第五章结项

第十九条科研创新团队重大支撑项目:按照章定的科研创新团队申报方案规定的结项要求: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条交办项目;按照《山东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交办项目审批表》约定的结项要求,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省情调研项目,按照《山东社会科学院省情调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结项要求,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二条自选项目,按照《山东社会科学院自选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结项要求,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三条委托合作项目,按照有关委托合同或合作方案约定的结项要求,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有创新工程项目,在提交鉴定、申请结项之前须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学术文献检测。科研创新团队重大支撑项目还须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创新性评价。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院创新工程科研项目的经费额度,按照项目需要和当年经费预算的可能性安排,在项目立项前确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科研创新团队重大支撑项目、省情调研项目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所需物耗从创新团队业务经费额度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交办项目所需物耗由科研组织处和政策

研究室审核、院领导审批后:据实列支。

第二十八条自选项目所需物耗由科研组织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后,据实列支。

第二十九条委托合作项目按照有关委托合同或合作方案约定的经费预算拨付。

第三十条逾期未支出的经费额度由财务处收回。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组织处、政策研究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社会科学院

2016年5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