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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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XX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切实增强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杜绝违背教学规律、扰乱教学秩序、忽视教学质量的现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1.凡在从事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违反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规定,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包括课堂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考试环节和教学运行管理环节);课堂教学中因责任心缺失,造成教学质量低下的行为。

3.教学事故的认定对象适用于课程主讲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与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个人和部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教学事故将依据责任人行为对教学工作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其认定标准如下:(一)因教学过程中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教学事故1.一级教学事故:(1)课堂讲授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

(2)课堂教学中违背党中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3)擅自停课或缺课。

(4)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和其他商品;以补课名义向学生额外收费。

(5)由于个人原因导致考试内容泄漏。

(6)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7)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

(8)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开教室,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或擅自离岗,达到20分钟(含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课堂或考场纪律。

2.二级教学事故(1)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由他人代课、合班上课或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

(2)不按教学大纲授课,擅自减少授课内容和随意删减学时。

(3)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的评分标准,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

(4)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800元以上(含800元)。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第一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职责规定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 (重大)、二级 (较大)、三级 (一般),四级 (轻度违规行为),涵盖教学运行、实习实训、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1.一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六章精神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最终认定;二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五章精神由教务处长最终认定;三级事故以及违规行为由责任人所在系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第三、四章精神最终认定。

2.四级教学违规行为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系、处认定,对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

一、二、三级教学事故发生后须由有关人员三天内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该部门须在七天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3.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1.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违规行为"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三级教学事故由相关系、处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各系、处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

有关系、处相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3.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5.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院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2012年12月29日—1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有效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过失或过错,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教职工。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四类:课程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教学保障类(D类)。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七条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

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2 —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

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特殊情况下,学校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第十条教学事故调查清楚后,教务处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责任人对事实认定签字,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Ⅲ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定,Ⅰ级教学事故、事故等级存在异议的由校务会审定。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XX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保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一)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三)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试考核、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二、教学事故认定级别(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10分钟以内。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教师因个人原因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

教师在课堂上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影响教学效果。

监考教师迟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影响后续工作。

课程异动等事宜,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因教室未按时开门等原因延误上课,未造成严重后果。

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维修,以致影响到教学的正常开展。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未与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协调而造成上课时间与教室冲突。

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影响但后果不严重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课程表、考试日程、课程异动等安排不合理,导致停课或停考。

教师有辱骂或体罚学生现象,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私自委托他人代课,未按规定补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未经教务处批准,学院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一)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三)教学管理类;(四)教学保障类。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

第五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第六条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人事处负责按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

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事故认定

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院政字〔2003〕107号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教学管理、教学环节及教学保障等。

教学事故的界定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工作中,由于教师(含辅导教师和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保障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而给学校的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教学事故的分类第四条教学事故以不同的性质分为三类:A、教学管理事故;B、教学环节事故;C、教学保障事故。

第五条教学事故以情节和程度的轻重分为三个等级:I级:重大教学事故;II级:较大教学事故;III级: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六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向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教学的主任报告。

经调查核实后,按一次一表填写“许昌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在两天内(公休日除外)报教务处。

若责任人为教务处工作人员,则直接报主管院长。

事故记录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联名代替。

重大教学事故,应附上责任人或有关发现人、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七条对于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或包庇责任人的个人或单位,在发现之时都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发生后,对于积极举报者(非责任人),学校给予奖励。

第八条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处长审定。

重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由教务处处长审查,报主管院长审定。

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九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1、由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教务处长签发《许昌学院一般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2、1人1年内出现1次一般教学事故,在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的任何评先、评优资格,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累计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第2次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第3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导致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实体公平、程序公正、及时补救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级第四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二)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一)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违反路线、方针、政策;破统、危害安全和稳定、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教学过程中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的;(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学位论文时,纵容或支持学生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五)未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导致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协同或纵容学生作弊的;(六)伪造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毕业、结业、肄业、学籍、成绩等证明或证书的;(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作出错误指导,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A)研究生导师严重失职,超过一年未曾联系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非常不利后果且对学校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整培养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报送培养方案、开课计划(包括实习计划)、课表或考表,影响教学进程或教学秩序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的;(四)五分之一以上教学任务未完成,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选用教材造成教材明显不当的,或强行推销教材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在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超过15分钟的;(七)在教学活动中擅离岗位、违反工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较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的;(A)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核形式、考核内容、考核成绩等明显不当的;(九)因试卷内容错误或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十)未执行有关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学生作弊现象严重;(十一)对违反学生考试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十二)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十三)报错、核错、漏报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未按规定审核学生毕业、结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错发、漏发学位、毕业、结业、肄业、成绩等证明或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研究生导师未尽指导责任,超过一学期未曾联系所指导的研究生,对学生产生不利后果但尚未对学校的社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

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处理办法教学责任事故,不但影响学院的良好声誉和教学质量,而且会破坏学院的优良校风和学风。

学院各级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和数学水平的同时,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

一、教学责任事故的分类与级别(一)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含服务与保障)部门及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由于行为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而对教学秩序、教学活动的进展或教学质量产生了不良影响的事件均属于教学责任事故。

(二)根据涉及教学有关的不同内容和环节,教学责任事故可分为以下四个类别:(1)教学管理;(2)理论与实践教学;(3)作业、考试与成绩评定;(4)教学保障。

(三)根据事故的情节、性质以及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教学责任事故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责任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三、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一)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建立“教学责任事故记录表”,作为重要的教学档案,指定专人管理。

(二)凡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必须对责任人和有关情节进行核实,据实记录“教学责任事故记录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告学院教学主管部门。

II级以上的教学责任事故记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者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三)发生II级以上教学责任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者或知情人应及时(限3天之内)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

直接责任者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教学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II级以上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者,还是间接责任者,都构成新的II级以上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四)对于III级教学责任事故,由部门负责人对责任者签发“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并进行部门内通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等处理;但如果事故责任者在一个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III级教学责任事故,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应作为一次Ⅱ级以上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教学事故认定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3种予以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运行类(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训、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分院(部)分配的教学任务;或因从事第二职业和社会活动妨碍正常教学安排者。

(4)任课教师未经分院(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5)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6)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无论以何种形式泄露试题。

(7)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8)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9)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两份以上;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无故加减分数或更改成绩者。

(11)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实训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11)拒绝接受教学督导检查、监督和规劝者。

(12)一学期内,累计酿成3起(含三起)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或2起(含二起)较大教学事故者。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

指人为因素或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即:较大教学事故)。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即:一般教学事故)。

指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它实验设备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学院(部、中心)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1/4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增强教职员工对学校教学工作的责任感,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种层次学历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全校专、兼职教师(含外聘教师)、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及范围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活动、教学辅助活动及教学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于活动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事故。

第四条根据教学事故涉及的教学环节和工作性质将其分为六类,即课堂教学(1)、考核与成绩(2)、管理(3)、教材(4)、保障(5)、教学研究(6)六类。

第五条按事故对教学活动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具体分类和等级见事故分类等级表。

第七条其他未列入该表的直接影响和干扰教学工作,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四章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要求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有关部门(责任人所属部门、主管职能部门等)或当事人、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向教学督导办公室报告。

教学督导办公室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责任人所属部门下达督查事项通知单,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教学督导办公室提交书面核实情况及处理建议。

事故情况较复杂或后果较严重的,教学督导办公室可要求责任人主管职能部门协助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属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凡对事故故意隐瞒、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或事故情节轻微,且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原则上由校长最后认定;Ⅲ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认定;Ⅱ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领导认定;Ⅰ级教学事故由校长认定。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各项教学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内涵及分类所谓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或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各类事件,涵盖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环节。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Ⅰ级教学事故(重大)、Ⅱ级教学事故(较大)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等三个等级,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一。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填写《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二),提出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审核。

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事故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2.经教务处审核为Ⅲ级教学事故者,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处理,并在本教学单位内通报批评。

3.经教务处审核为Ⅱ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4.经教务处审核为Ⅰ级教学事故者,报人事处,并根据情节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

5.其它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会同教务处进行认定并作相应处理。

6.年度多次发生教学事故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7.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8.教学事故统计以年度为期,不跨年度累计。

发生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该年度有关教学奖项的评选。

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合格”;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基本合格”;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其年度的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9.《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一式三份,一份存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一份存教务处,一份送人事处,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教学单位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教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四、对教学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的人员可以在事故认定后一周内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三周内给出仲裁结果。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1.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使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种。

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等级界定(一)一般教学事故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及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

2.课堂上教师玩手机,或考场上监考人员玩手机。

3.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及以内。

4.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

5.教师阻止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人员听课。

6.教师已办请假或调课手续,而教师或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责任人为办理调课手续时确定的通知者)。

7.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图书、资料或其他商品。

8.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计划订购的教材。

9.教师不批阅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等。

10.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及以内到达考场,或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看报纸杂志、看手机等)。

11.教师批阅试卷出现较大差错,导致学生成绩误差20分以上或1个班试卷中出现10%以上人数的分数错误。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登录、公布学生成绩。

13.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XXXX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生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处理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等环节因工作疏忽或主观原因对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过错、过失。

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四类:(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事故;(一)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三)教学管理与教学运行事故;(四)其他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依据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分别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一级教学事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二)二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三级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或学院、单位内通报批评;(四)在一学期内,直接责任人发生3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直接责任人发生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五)事故责任人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六)一个学院或部门1学年发生1次一级教学事故,或1学年内发生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学年内发生5次其他教学事故者(二级及以下事故),给予相关学院或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严重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且该学院或部门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单位评选;(七)凡发生教学事故不上报者,一经查出,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七条教学事故的受理。

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报告。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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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全校教职员工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的工作规范,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防止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简称教学事故)的发生。

二、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任课教师、教学技术人员与辅助人员、教学后勤保障部门及其它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出现的过失或过错。

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六大类别,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有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严重失误造成的对教学阻碍、干扰或破坏程度较大的不良行为或事件;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其影响范围或造成的损失较小。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四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学督导员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教学检查,一旦发现教学事故,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当场填报《海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经教学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签章后送交教务处。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也可向教务处或教学事故发生单位举报教学事故,由举报受理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按一次一表方式在一周内填报《海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经教学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签章后送交教务处。

第五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报请学校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及时书面通知事故发生单位及具体责任人。

若事故责任人不服处理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负责组织复核。

第七条组织人事处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一学年内,同一人员每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严重教学事故,每发生3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九条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部门内通报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十条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等级。

第十一条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者,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级。

第十二条学校按教学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处以扣发年度岗位津贴的处罚:重大教学事故扣发责任人年度岗位津贴的50%直至全部年度岗位津贴;严重教学事故扣发责任人年度岗位津贴的25%;一般教学事故扣发责任人年度岗位津贴的10%。

低等级教学事故累计达到高等级教学事故时,按高等级教学事故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五、附则
第十三条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对于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管的责任。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是教职员工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事件,如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附件二:海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附件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分级第一类课堂教学和网络教学
附件二:海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教学事故发生单位、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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