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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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徐工院行教[2007]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实行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核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免听者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二)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三)请假两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

(四)请假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五)学生离校驻外进行实践性环节教学活动,因故请假,两天以内由学校带队教师批准;超过两天,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六)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及任课教师。

第十条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医院(请3天以上病假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并附医生诊断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学院备案。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学院办公室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返校者,均以旷课处理。旷课一天,上课学时超过4学时的,按实际上课学时计算,不足4学时的,按4学时计算。上课(包括实验、实习、军训等)不得迟到,一学期内迟到5分钟以下累计三次者以旷课1学时计。迟到5分钟(含5分钟)以上不足1学时者,按旷课1学时处理。

一学期内旷课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或处理: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实习期间,请假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应补做实习。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我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阿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可以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组织,如要改变考试方式应于开课前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可采用多种形式。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的能力水平。各种考试将逐步实行考教分离制度。

第十六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任选课不实行补考,但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补考以及缓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记载,取得相应学分,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随下次相同课程同堂考试,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缓考没有补考。任选课没有缓考。必修课、限选课学生若未经同意擅自缺考,以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注明“旷考”并以零分记。旷考学生应重修相应课程。

第十八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记(成绩单上该门课程注明“作弊”字样),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方可重修。

第十九条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注明“未准考”并以零分记。该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课是必修课,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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