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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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9日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直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协议。

包括:(一)国有土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养护、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三)经过招拍挂、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四)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五)行政征收、征用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八)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统一规范、严格程序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直部门订立的政府合同,由订立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一)合同可行性调查论证、评估;(二)组织合同谈判,拟草、修改合同文本;(三)组织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备案等工作;(四)合同履行相关的督促、协调等工作;(五)合同争议的调查、协调,仲裁、诉讼及应对等工作;(六)合同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5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二、本目录范围以内的下列项目,应当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事宜:(一)市及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二)市及各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四)市及各县(市)区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五)市及各县(市)区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六)市及各区国有(集体)房屋租赁项目;(七)市及各县(市)区特许经营权和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项目;(八)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项目;(九)市及各县(市)区农村综合产权和排污权交易项目;(十)市及各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项目;(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安徽省实施一、建设工程(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二)市属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涉及国有投资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三)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四)各县(市)依法应当招标的投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项目除外)二、政府采购(一)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二)各区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按《合肥市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四)市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支农政策及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单位的选定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三、产权交易(一)市及各县(市)区国有、集体产权及股权转让全部(二)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实物资产转让全部(三)市及各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四)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全部(五)各区街道(乡镇)、村(居)集体房屋租赁单项年租金底价1万元以上(五)公交和客运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污水处理经营权、垃圾处置经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等市属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全部(六)市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七)市及各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共交通工具广告使用权出让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八)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的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九)市及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全部(鲜活商品除外)(十)市及各区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处置全部(十一)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以及土地、水面和房屋经营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全部(十二)市及各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全部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一)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二)市政府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县(市)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三)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全部——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向社会力
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09
•【字号】合政办秘〔2015〕32号
•【施行日期】2015.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3〕39号)中《合肥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指导目录》(暂行)予以废止。

二、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编制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项目,按有关程序报批。

三、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市中心工作任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向社会开放服务领域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附件:合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2015年3月9日附件
合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市、县(市)、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采购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63”,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水平。

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9年1月14日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序号禁用内容依据一、资格条件1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2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号4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号5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6(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2)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7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8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二、采购需求9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10未获得发改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11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12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13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4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区间的检测报告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5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16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17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18采购人未在交易文件中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19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20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1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22(1)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三、评标办法23谈判或询价项目,未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24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25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定价招标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26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27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单一来源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28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29综合评分项目中,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0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1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2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3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5(1)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等作为评分条件(2)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6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未量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7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8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39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3日附件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一、集中交易目录项目类别内容交易平台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一)建设工程类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市级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各区(开发区)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

市级3.各县(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地整理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合政办[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实施民生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类民生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民生工程项目。

第三条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市本级投资建设的项目,各区投资概算金额在《合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以内的项目,县(市)投资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组织招标;各区投资概算金额在《合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由各区政府采购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县(市)投资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招标投标中心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招标效率。

第五条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业务申报。

业主单位(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预留招标时间,提前做好招标准备工作。

市招管局负责审核受理业主单位招标申请和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式后将项目分配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安排专人组织操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6日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拨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下同)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采购需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购需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前注: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且此方案或配置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供应商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且此调整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3、为有助于投标供应商选择投标产品,若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

投标供应商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未提供的可能导致投标无效;4、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

中标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投标供应商应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如投标供应商因未及时踏勘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5、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列采购需求中如涉及进口产品则已履行相关论证手续,经核准采购进口设备,但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6、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准采购进口产品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7、下列采购需求中:如属于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须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所列产品;8、下列采购需求中:标注▲的产品,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中填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承诺函随评审结果一并公告;9、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项下投标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合政办〔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3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属(含下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项目。

第二章建设工程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申请邀请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将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如选择单一来源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7〕1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7〕1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7〕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升城市文明环境和人民生活质量,完善我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无照无证非法经营加油站点和城区菜市场监管职责的通知》(合编办〔2016〕147号)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综合治理为手段,以激励引导为杠杆,以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建管并重,按照“环境优美、功能齐备、干净卫生、管理有序、提档升级”的总体要求,通过持续整治和提升改造,完善菜市场管理体制,落实菜市场各方管理责任,规范菜市场经营行为,强化菜市场日常管理,实现城区菜市场内经营文明、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消费安全。

二、工作原则(一)建管统一原则。

菜市场实行谁主办、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其主办单位是日常管理和市场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菜市场经营管理、建设维护、文明创建等工作。

(二)属地管理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三)分工负责原则。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做到权责明晰、监管到位、密切合作、协力共治。

(四)探索创新原则。

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发区结合实际,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探索突出特色、管用有效的菜市场监管模式。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合政办秘〔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本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实行集中采购。

二、未列入本目录范围,单价1万元或年预算1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类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1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三、未列入本目录范围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各单位可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徽采商城”实施采购或自行采购。

四、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五、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六、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统一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七、“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为合肥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各县(市)区级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该网站上公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1〕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1〕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日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政、房建、水利、交通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招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发起的招标活动符合规定条件。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企业垫资建设。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依法合规、节约环保的原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重点项目实行一编一审。

公管部门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评估。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公管部门备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合政办秘[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活动。

二、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按下列流程进行:(一)项目申请。

采购人根据年度采购预算和实际需求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审核。

(二)专家论证。

市发改委会同市招管局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论证专家由市招管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含5人)组成,其中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三)项目审核。

专家论证同意后,市发改委征求市财政局和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财政局和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批。

市发改委综合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0〕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0〕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1日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硬件、基础软件、通用软件采购项目,以及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对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硬件、基础软件、通用软件采购项目,以及投资1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按照简易型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等。

第四条市数据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数据资源局。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市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市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的创新应用信息化项目评选及奖励。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3]4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3]4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细则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3〕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1日合肥市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物流及大市场项目合理布局、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特在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引进的物流及大市场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流项目是指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台、物流园区、物流中心、仓储基地、冷库、连锁配送中心以及快递中心等项目;大市场项目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工业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文化用品市场和花鸟鱼虫市场等项目。

第四条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前期管理工作由市商务部门负责。

(一)物流及大市场项目招商前,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向市商务局提交项目招商材料,包括项目招商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征求意见书(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规划、国土部门意见)。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对计划招商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及项目实施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前置评估,并提出招商意见。

(三)物流及大市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土地供应方案等,按规定报市规委会、土委会审批。

第五条本市重点引进为主导产业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为物流业服务提供场所和信息平台的第四方物流企业,为连锁经营店、电子商务提供配送服务的物流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物流企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合政[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合政〔2009〕42号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构建“统一、开放、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现就进一步加强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相结合的资格审查制度1.推行网上招投标系统建设。

分步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网上评标、远程评标等管理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公开招投标信息,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投标活动。

2.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

投资额巨大、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请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少于9家的,可以适当降低资格审查条件,按照资格后审方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3.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类项目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控股、参股等利益关系。

投标人之间原则上不得有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关系。

4.技术复杂、招标条件难以设定的项目,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发布项目需求公告,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的意见和建议。

公告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设置资格条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1)注册资本。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体现招标效益最大化原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0•【字号】合政办秘〔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月20日合肥市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4〕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不断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指导,突出实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地方特色,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需求,结合财力安排,按照轻重缓急,分项目制定购买计划、服务内容和标准,切实提高购买质量与成效。

(二)严格规范,有序实施。

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领域购买力度,严格政府履职和技术服务购买项目审核。

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属单位是指与市财政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市属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市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实行代建制形式的,代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条市属单位政府采购是指市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信贷资金,采购市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类,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2、根据授权拟定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和公布;3、审核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政府采购预算标准;4、负责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资金拨付等审批事项;5、考核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业绩;6、处理供应商向市财政局提起的政府采购投诉事宜;7、监督检查市属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审核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3、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4、按规定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5、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12]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12]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1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各类交易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招投标活动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招投标活动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全市招投标市场实施监管。

(三)建设并管理招投标评委专家库,建立各类招投标相关各方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

(四)监督指导县(市、区)和开发区招标(采购)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是本市市区范围内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投标事宜。

第五条除《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以外,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一)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且投资概算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建设工程类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4]1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4]1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4〕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发〔2013〕46号)、《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购买服务体系1.界定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特定方式和程序,将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的一项经济活动。

主要涵盖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公共气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领域;科研、行业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测检疫等技术服务领域;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领域;其它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2.明确购买与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承接主体包括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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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1]6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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