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集中区消防站配备器材和其它要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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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集中区消防站配备器材和其它要求标准

1、消防站应设在化工集中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位置要适中,便于车辆迅速出动,其边界距化工企业生产、贮存化学品的装置、设施一般不宜小于200米。

2、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建设用地应达到普通消防站的最低标准(2000平方米)。营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建有必要的业务训练和体能训练设施。

3、消防车辆配备不少于3辆,其中不少于1辆泡沫消防车和1辆处置化学事故车辆。

4、消防站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一般不应少于20人。

5、消防站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化工火灾的需要,并结合本化工集中区生产、贮存化学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的常规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具体标准详见表1)。

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6.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不应低于普通消防站配备标准,并应结合本化工集中区的特点,增配一些侦检、警戒、堵漏、输转、洗消等实用性器材

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第八条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要求;

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注:表中“备份比”系指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投入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下同。

消防人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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