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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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文管理,提高办公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公司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公文是本公司实施组织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并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主管本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公司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规范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文文种

1.适应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有9种: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2.各文种的适用范围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部门和人员。

(2)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3)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各部门需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和聘用干部。

(4)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5)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6)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7)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8)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以及答复审批事项。

(9)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3.注意事项

(1)奖励有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人员,可使用“决定”;表彰有较大贡献或有较好业绩的先进部门和个人,使用“通报”。

(2)“请示”、“报告”、“意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

(3)“意见”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

行文,用于向上级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下行文,可用于向下级单位部署工作,提出工作政策、原则、方法和措施;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要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仅供对方参考。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公文落款、成文日期、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1.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机关代字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代字,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

3.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4.标题。公文的标题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发文单位一般应使用规范化简称,本单位的规范简称为“省宏泰基建公司”。党总支行文、党政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的发文单位为“省宏泰基建公司党总支”。印发、转发或贯彻上级单位公文的标题,应直接写明事由,不能只引用原文发文字号。

5.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公司普发的下行文,主送单位名称为“公司各部门”。

6.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请示文件,在正文最后一行标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附件说明。公文中如有附件,要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号和名称,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8.公文落款。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9.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成文日期以最后会签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签发日期与实际印发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注明实际送印时间。

10.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11.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12.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抄送单位名称按上级机关、平行单位、其他单位、公司领导及部室编序分行排列。向上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不得向下级单位抄送。因特殊情况需越级请示的公文,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上级机关对越级请求的批复,也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1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14.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其他公文格式(版面、印制、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等)具体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12版)》执行。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条行文要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向党的机关行文,原则上应以党组织名义;凡向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必要时可抄送党的机关。党的文件及工会文件使用“中共XX党总支部委员会”文头;行政文件使用“XX有限公司文件”文头;函件使用“XX有限公司”文头。

第十一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2.报送上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公司的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除上级单位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公司名义向上级单位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不得以公司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5.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其中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四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1.合法合规,情况属实,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标点正确,稿面整洁。

2.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3.公文中的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数据、引文要务求准确。正文结构层次序数,标题为方正小宋二号,正文第一层为黑体“一”、第二层为加粗楷体“(一)”、第三层为仿宋体“1.”、第四层为仿宋体“(1)”,正文内容为仿宋三号。

4.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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