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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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协议双方:
转让方: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甲方与杭州市******经济合作社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年**月**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经营范围为在拱墅区丰潭路和萍水路交叉口东北角处筹建建设“杭州****”;经济开发,景观设计咨询与管理,建设项目管理。
2、甲方持有**公司人民币****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80%,现甲方有意将**公司80%股权以1:1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接受。**公司另外一股东杭州市******经济合作社同意甲方将**公司80%股权转让给乙方并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见附件一:**公司股东会决议)
3、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公司80%股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供工商变更登记使用。
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股东转让协议》的未尽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公司财务状况
1.1甲、乙双方对**公司成立至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基准日(2008年3月
日)的资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书面确认:**公司的帐面总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公司2008年2月财务报表为准(见附件二:**公司2008年2月财务报表)。
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条股权转让比例
2.1 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80%的股权以1:1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股权转让。
2.2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乙方持有**公司****万元股权,占注册资金80%;杭州市******经济合作社持有**公司****万元,占注册资金20%。
第三条股权转让款及支付
3.1 本次股权转让采用1:1的比例进行,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万元。
3.2 甲、乙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款按以下方式支付:扣除甲方先前欠乙方的债务合计万元,乙方还需实际向甲方支付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股权转让手续的办理和资产交接
4.1 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乙方予以积极配合。
4.2甲方、乙方交接时间为2008年3月日。甲方将**公司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营业执照等公司经营必需之证件、公章、财务章等公司印鉴、设备、设施、工程资料、已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乙方对**公司现有财产、设备、设施等资产进行清点,按现状进行交接。甲方、乙方制作交接备忘录,经甲方、乙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三。
第五条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保证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未向任何第三方赠与、质押、转让等处分,并保证**公司除经营“杭州****”项目外,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亦未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5.1.2甲方承诺,甲方提供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册(详见附件四)是真实的,**公司在转让基准日之前对外发生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如因此由乙方偿付的,乙方享有对甲方的追偿权。对此,甲方应提供、为担保人,担保人以其家庭全部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担保人、在本协议签署同意担保意见,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为此发生的全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担保期限为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前述担保人不因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其担保责任。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起,乙方即按照持股比例拥有**公司的股权。
5.2.2 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第六条特别约定
6. 1 转让基准日之前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自行处理,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对于履行期限跨越基准日的合同所涉相应预付款、保证金、质保金等全部款项,应移交乙方。
6. 2 在转让基准日前,因甲方及**公司的原因引起的诉讼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和**公司应予以配合,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6.3 在转让基准日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及转让后的**公司负责并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6.4 甲方保证**公司名下杭拱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否则向乙方承担万元违约金。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7.1.1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7.1.2守约方为减少或弥补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发生的合理费用;
7.1.3守约方为要求违约方赔款直接损失而发生的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7.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甲方原因逾期未办理的,视为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7.2.1逾期未超过15日,违约金按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7.2.2逾期超过15日,违约金按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此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3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7.4 甲方应如实批露基准日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债务及经营瑕疵。因基准日前甲方及**公司的上述经营行为给转让基准日后**公司和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其他
8.1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交易费用和税,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由甲方、乙方各自承担。
8.2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的有关变更和修改须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并应经各方签字、盖章。上述变更生效后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则各方应当共同办理上述手续。
8.3本协议的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8.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5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其它方披露、泄露或提供从另外一方或多方取得或获知的商业秘密、财务秘密等。
8.6 本协议作为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股东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与《股东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8.7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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