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投标异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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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