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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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图行政强制方式、条件和期限职权依法定时《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号《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的除外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年国务院令58号修订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1案件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7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2《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查封、扣押财物的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特殊情况需《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200年佛山市人民政府令号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日起施行2012日修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9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201日起施行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的除外2日修订日起施行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当事人不停止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强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20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1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行政强制事项流程图
行政强制事项流程图
(法定时限: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提出行政强制建议[1]
【案件承办人员】 否
是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
提出处理决定建议[5] 审批[3]
说明: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
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审核[2] 审核[6]
审批[7]
(执法队队长)
送达并执行处理决定[8]
(案件承办人员) 归档[9] (案件承办人员) 是否通
是否通过
情况复杂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
归档 归档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否。
行政强制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7.解 除 对符合解除条件的,经法定程序,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1、催告
存档结案
期限内履行的
2、是否履行
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行政强制(措施)
逾期不履行的
符合代履行情形的
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 3、决定 无执行权的 作出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可中止情形发生 时 中止执行
履行催告 4、强制执行实施 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代履行 可终结情形发生时 终结执行 未履行的 执行协议 履行的 签名盖章确认
5、存档结案
是 4.决 定 制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执 行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 告知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 备清单,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保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6.监 管 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行政强制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强制措施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1.调 查 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视 听资料等证据。
2.审 查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的由本行政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不予实施。
否
3. 是否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
行政强制类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
1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承办机构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漯河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批准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承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到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限期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予以没收依法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解除强制措施 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承办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交付查封、扣押清单;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起止时间,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2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法中止执行依法终结执行达成执行协议依法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履行协议,执行完毕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的,恢复强制执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当事人履行义务3 三、行政强制类流程图(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催告执行催告限期执行;并告知不执行将加处罚款的标准送达催告书作出加处罚款决定送达决定书监督当事人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进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请示加处罚款 分管领导审核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
瓮安运管所行政强制流程图
瓮安县运管所行政强制流程图一、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注:1、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2、承办机构:瓮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3、服务电话:。
4、办理时限:登记保存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5、执法人员:2名以上。
6、监督方式: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等。
7、投诉举报电话:。
情况紧急的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发现违法行为 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到场的 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退还当事人。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有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可见证人员到场见证。
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途径、期限。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回避 不回避拒收的找见证人签字并留置送达。
对依法应予没收的,决定予以没收,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应当扣押的予以扣押,并书面告知还当事人。
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决定移送,并书面告知还当事人。
二、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卸货注:1、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2、承办机构:瓮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3、服务电话:。
4、执法人员:2名以上。
5、监督方式: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等。
6、投诉举报电话:。
情况紧急的发现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卸货的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到场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有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可见证人员到场见证。
对需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途径、期限。
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回避 不回避拒收的找见证人签字并留置送达。
组织卸货 对需要卸货的,制作文书。
逾期示接受处理,送达催告履行义务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需要暂扣车辆及设备的,制作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
行政强制事项流程图
行政强制事项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执法中队认为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报执法队领导审批。
情况紧急的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4小时内,向执法队领导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执法队领导认为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同意实施。
执法中队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法律文书。
期限届满,尚未作出决定的。
发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法律文书,返还查封、扣押的财物。
查封、扣押期限内做出决定。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
不同意实施。
同意延长,制作并送达延长查封、扣押决定法律文书。
一般情况报执法队领导审批。
不同意延长。
不需延长的。
依法处理。
期限届满。
强制拆除流程图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作并送达强制排除决定书。
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设施妨碍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
此处的“限期”指《限期拆除决定书》上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如公告送达,还应包含公告期60天在内。
说明制作《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告《限期拆除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排除违法构筑物、设施妨碍。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没有有强制执行权实施强制排除,制作现场笔录。
说明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事件;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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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图
行政强制方式、条件和期限
职权依法定时《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号《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的除外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年国务院令58号修订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1案件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7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2《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查封、扣押财物的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特殊情况需《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200年佛山市人民政府令号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日起施行2012日修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9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201日起施行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的除外
2日修订日起施行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当事人不停止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强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20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1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日起施行201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