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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与责任本合同旨在确保在双方之间进行的合作活动不会泄露敏感信息,并规定了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和后果。

第一条保密义务1.1 双方保证在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披露、出售、转让或使用对方的任何机密信息、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等敏感信息。

1.2 对于保密信息的定义,双方确认并同意指的是在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存在的或将来根据合同内容而生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业务计划、市场调研、技术资料和方法、客户名单、销售数据和策略、研发产品、商业机密等。

1.3 双方保证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访问、加密存储、密码保护、签订保密协议等。

第二条违约责任2.1 若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对方的保密信息,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泄露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和商业损失,并承担违约金。

2.2 违约方应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密信息泄露后果的责任,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采取补救措施。

2.3 违约方还应承担其他因违反保密义务所引起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商誉损失等。

第三条合作终止后的处理3.1 在合作终止后,双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将对方的保密信息全部交还或销毁,或按对方的要求进行销毁证明。

3.2 双方同意,在合作终止后,仍然具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不得利用或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本合同的解释、执行和纠纷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4.2 本合同的签署地为双方所属国家的所在地,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所属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五条其他5.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的保密期。

5.2 除非经双方书面协议,否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是本合同的重点条款,请双方在签署之前仔细阅读并确认。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引言在合同法中,附随义务是指与合同主体义务相关联的义务。

它们一般是合同各方所约定的补充义务,旨在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中的附属义务及其特点,并分析其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

什么是附属义务附随义务,又称附属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合同中,主体义务是指合同各方约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而附属义务则是与主体义务相联系的、补充性的义务。

附属义务的存在对于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的目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同中的附属义务多种多样,具体形式取决于合同类型和合同各方的约定。

在不同的合同中,附属义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义务: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特定的信息,以保证对方能够全面了解合同事项。

例如,公司合同中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2.保密义务:当合同涉及商业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时,合同各方可能约定保密义务,禁止泄露或利用该信息。

3.协助义务:有些合同涉及复杂的操作或需要其他合同方的协助才能履行,此时各方可能会约定协助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4.维护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对合同标的物的维护、保养、修理等义务,以保持合同标的物的正常运作。

5.违约责任义务: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附随义务的作用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通过补充和支持主体义务,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而言,附随义务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起到了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通过明确合同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义务和责任,避免了合同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2.维护合同关系的平衡:附随义务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平衡。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履行主体义务,还要履行附属义务,这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完整和可靠。

3.保护弱势方利益:附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势方利益。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doc 11页)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doc 11页)

[转帖]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附随义务/合同法我国《合同法》颁布后,其中有这样几个条款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3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60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92条)。

这些条款的共同特点是:1、强调条款中所涉及的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而产生;2、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范围主要是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理论上分析,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即为民法学理论中的附随义务。

(一)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 [1]。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 [2]。

那么,何为附随义务?日本学者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 [3]。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 [4]。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考察视角是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责任与义务保密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双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就保密协议中的保密责任与义务展开讨论,并介绍相关法规。

一、保密责任在保密协议中,签订双方需承担保密责任。

保密责任意味着双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保密信息不会被泄露、盗取或滥用。

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协议应明确约定保密信息的具体范围,以便双方清楚了解哪些信息需要受到保护。

这些信息可以是商业机密、技术细节、客户资料、产品设计等。

2. 保密协议的有效期限:保密协议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双方需在协议有效期内承担保密责任。

在协议到期前,保密信息仍需受到保护,直到得到发起方同意解除保密义务。

3. 保密信息的存储与管理:双方应当确保保密信息的存储和管理方式安全可靠。

这包括采用密码、加密技术、安全系统等保密手段,以防信息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二、保密义务在保密协议中,签订双方还需承担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要求双方积极履行与保密相关的职责,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

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信息的使用限制:受限方必须在保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合法用途。

禁止将保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或与合同目的无关的用途。

2. 保密信息的披露限制:保密协议规定,受限方不得未经发起方的书面许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保密信息只在双方之间传递,防止泄露风险。

3. 保密义务的延续:保密义务不仅在保密协议有效期内适用,有时可能在协议终止后依然存在。

比如,协议明确双方对保密信息的保护应持续一段时间,即使协议已终止。

另外,在保密协议中还可能存在违约责任的规定。

违反保密责任和义务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合同责任。

保密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法律制度。

这些法规可以是国家法律、地方法规或行业规范等。

签署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必须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法规,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保密性。

附随义务说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附随义务说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附随义务说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一、附随义务说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两者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所以说明义务也是属于附随义务的情况。

二、附随义务的内容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与自考通、过关宝典同步)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

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

(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

(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

(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

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

(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进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根底,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要紧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要害词]附随义务诚信原那么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附随义务的雏形。

在罗马法中,合同领域的诚信是课加于合同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内容的义务,该诚信尽管要求使用客瞧的标准评价当事人的行人,但并不排除对主体成心或者过失等主瞧因素的考虑。

罗马法中的诚信〔bonafides〕[1]契约要求债务人除了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外,还要履行老实、善良的契约外义务。

与之对应的诉讼称为诚信诉讼,审判员能够而且应该依据善意〔exfidebona〕往探究当事人达成的是什么东西[2],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得到法律全面的保卫。

在诚信诉讼中当事人能够向审判员提出任何涉及诚信的请求,而不必采纳抗辩等方式[3].承审员可斟酌案情,依据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应该老实信用,按公平正义的精神为适当的判决,不必严守法规。

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在法律关系中依诚信应为的标准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要求当事人担当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承审员还依据正义、衡平的原那么对契约的内容进行干预,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衡平。

在这种契约及诉讼中,基于诚信而要求当事人担当的义务用现代法的眼光来瞧,即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进进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依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那么、适应或法律给予的义务。

〞也确实是基本讲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在法国法中,公平、适应和法律是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根底。

如法国法中大夫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大夫,应向同意手术的病人讲明手术的危险性。

解除合同后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解除合同后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Real happiness is internal, and it can only be found in the human min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解除合同后的附随义务有哪些?导读:解除合同后的附随义务有:通知的义务、协助的义务、保密的义务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履行的情况;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一、解除合同后的附随义务有哪些?1、通知的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履行的情况;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

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

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二、附随义务的司法解释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

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种类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能够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于隔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等。

论我国合同附随义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合同附随义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合同附随义务制度的完善一、我国合同附随义务法定化的必要性和意义传统民法以侵权责任及契约责任为基础构建其责任体系。

在这一体系下,一旦追究民事责任,要么是侵权责任,要么是违约责任,二者径渭分明。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关系的扩大,传统民事责任体系已经无法完全合理地规范形形色色的民事纠纷。

在契约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伴随着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那就是契约责任的扩张。

契约责任的扩张,需要契约义务的扩张作为基点合同义务向前扩张产生前合同义务,即然合同没有成立,但当事人相互之间却有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向后扩张产生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存在期间还有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义务,即附随义务。

现代债法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债之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因而,要实现契约法的现代化,需要以附随义务扩张契约责任。

附随义务的法定化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它弥补了传统合同法的不足,抛弃形式主义追求实质主义、兼顾个人本位实现社会本位、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这些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而将附随义务纳入法律体系会完善民法对合同关系的调整,也是民法现代化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

同时附随义务适度加重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使法律从以前只保障给付利益的实现扩大到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加大了对交易秩序保护的力度。

二、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现状我国合同法顺应契约现代化的趋势,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立法和学理的成功经验和最新成果,从而扩张了合同义务。

合同法总则中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了合同缔结阶段的附随义务,在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协作、保密等附随义务,在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即合同履行后当事人的通知、协作、保密等附随义务。

除关于附随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外,合同法分则中也有一些关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规定如关于保护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附随义务的规定。

这表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都负担着附随义务。

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第1条保密条款1.1 定义本合同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向另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披露的,且在披露时被明确标记为保密或根据披露时的具体情况应当被理解为保密的信息。

1.2 保密义务1.2.1 接收方应保守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

1.2.2 接收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保密信息,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丢失或被他人非法获取。

1.3 保密期限1.3.1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信息公开或不再具有商业价值之日止。

1.3.2 保密期限届满后,接收方仍应保守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

1.4 保密信息的例外1.4.1 接收方在以下情况下无需承担保密义务:1.4.1.1 保密信息在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1.4.1.2 保密信息在披露后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接收方;1.4.1.3 保密信息属于接收方独立开发且未利用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成果;1.4.1.4 保密信息的披露是基于法律、法规或司法程序的要求。

1.5 保密信息的使用1.5.1 接收方仅可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必要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1.5.2 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1.6 保密信息的归还1.6.1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接收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保密信息,并在披露方要求的时间内归还或销毁保密信息。

1.7 违约责任1.7.1 如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披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7.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商誉损失及为追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1.8 保密条款的独立性1.8.1 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存在,即使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保密条款仍然有效。

1.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9.1 本保密条款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 如双方就本保密条款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保密义务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违反保密义务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违反保密义务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合同事务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违反保密义务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违反保密义务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外,保密义务附随义务之间本来就具有紧密的联系,因为附随义务是包含保密义务的。

保密义务一般情况下会直接体现在书面合同中,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谁都不能轻易违反。

一、违反保密义务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违反保密义务附随义务,适用《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二、附随义务的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它是随着当事人缔约、履约和履约后关系的建立、存续而产生和发展的。

当事人只履行给付义务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可能无法圆满实现,但是,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而仅仅履行附随义务,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将可能毫无意义。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

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

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

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及承担方式解读

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及承担方式解读

保密义务及承担方式解读 1. 定义与术语解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以下术语将具有以下含义:保密信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保密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客户列表、价格策略等。

保密义务:指接收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承担方式:指违约方在违反保密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保密义务 2.1 接收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2 接收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从事与保密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除非得到保密方的书面同意。

2.3 接收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员工、顾问、代理人等不泄露保密信息。

3. 承担方式 3.1 如果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保密方有权要求接收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 接收方在违反保密义务时,应赔偿保密方因泄露保密信息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

3.3 如果接收方泄露保密信息导致保密方遭受重大损失,保密方有权要求接收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4 接收方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接收方违反此义务,保密方仍有权要求接收方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责任 4.1 如果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保密方有权要求接收方承担违约责任。

4.2 保密方在发现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时,应书面通知接收方。

如果接收方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保密方有权解除合同。

4.3 保密方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接收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失。

5. 争议解决 5.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果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条款 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合同法中保密条款

合同法中保密条款

合同法中保密条款1. 引言保密条款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约定,目的是保护合同双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确保其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或泄露。

合同法中的保密条款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保密义务在合同中,保密条款通常规定了合同双方的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信息保持秘密,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信息的泄露和未经授权的获取。

保密义务适用于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商业计划、客户名单等。

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密期限保密条款中通常会约定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是指合同双方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

保密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约定,但不能过长或过短,应当根据保密信息的性质和商业需要进行合理的设置。

保密期限一般在1年至5年之间。

4. 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保密条款通常还包括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因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保密信息泄露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免责条款通常会明确规定免责情况,并要求合同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和损失。

5. 违约责任违反保密条款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和后果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够进行相应的救济和补偿。

6. 法律适用保密条款的内容和效力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法对于保密条款的内容履行和效力有着明确的规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适用和解释。

7. 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一般的合同解释原则。

如在保密条款的解释上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

8. 总结合同法中的保密条款是保护合同双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重要约定。

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第(卷第!%期#!!!!!!!!!!!!!!!.,/0123,4562,161789:616;<02<6,1=,33>7>"?,3-(-+,-!%###################################################民主与法制论合同的附随义务熊!伟"武汉大学!湖北武汉@$#####!摘!要"!!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关键词"!!合同)附随义务)主合同义务!中图分类号"H )%$-&!!!文献标识码"8!!!文章编号"!##(#@#"$$%##&%#!%###@###%!!一&合同附随义务概述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的是当事人的合意!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所以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承担因合同产生的义务!对合同负责%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论%在传统理论上!合同自由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合同当事人决定!反映于合同当中!而另一方面!合同中不存在的义务不能强令当事人承担%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交易的日益复杂!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合同中可能涉及到一方当事人的秘密’合同的履行仅靠债务人无法完成’某些合同的标的具有高技术性和危险性!不能为合同相对人所了解等%而当事人一般在合同中并未对合同中的保密$协助$说明$通知等问题作出约定%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确定义务!则可能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到损害!导致不公%所以!德国在判例法上发展起来了附随义务制度%它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扩大了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当事人除承担约定义务以外!还在诚实信用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这一制度在现代为各国所采纳%我国(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规定将附随义务明文化!值得称道%但在实践中!对附随义务的理解尚存在歧义%因为附随义务直接的依据来自诚实信用这一弹性极大的原则!所以学界对其涵义的界定往往十分的模糊%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虽然学界对附随义务产生的前提$目的$基于的原则都无异议!但对于附随义务所涵盖的内容!调整的范围确依然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附随义务是否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理论的先河起源于!(&!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契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探讨了对合同订立阶段信赖关系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化!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均出现于判例学说之中%于是!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等义务%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这三类义务在诚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所以可以说!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都是基于同先合同义务一样理念那就是诚信原则而产生!三者可谓同根同宗!因此台湾学者王泽鉴把附随义务定义为*债之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他法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义务!其主要的有协力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及忠实义务+!其意是把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统称为附随义务%但是三者确具有不同功能$承担不同的责任!所以不能简单的把三者义务同时归为附随义务%所以附随义务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但我国(合同法)第四章中的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按(合同法)整个体系来解释的话!附随义务应仅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附随义务是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的!是依附于给付义务!是为了保证合同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基于诚信原则而规定产生的!它的内容是随着合同给付义务完成的情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而先合同义务则是从缔约磋商到合同生效前的这段时间缔约人所负有的义务!由于合同未成立!给付义务尚未产生!所以它不依附于给付义务而存在!是独立存在的!是内容也是比较确定的%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对缔约人所负有的义务!同样不依附于给付义务而存在%因此!严格意义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应确定附随义务存在的范围$功能$产生的原则$内容%所以狭义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应定义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采用的即是此狭义概念%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二&合同的附随通知义务合同的通知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各阶段!一方将有关合同具体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了解合同内容及存在的问题%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条$第!)!条$第%%(条等分别作了规定%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该通知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合同能否成立%我国的(合同法)规定&要约$承诺均采用到达主义!即一方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要约或*下转第@%页+#@!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熊!伟"!)($’#!男!武汉大学历史学院中国近现代史%##"级硕士研究生%%##&年!%月第(卷第!%期杨天宝!律师广告牌"与司法机关之间#距离条款探析H>I-%##&##################################################?,3-(-+,-!%的$更何况设立律师事务所%这一法律漏洞的存在使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集中于是司法机关附近$司法局&法院$律所集中于一处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在司法机关办公楼下办公%这种情况下$’律师广告牌距离条款(不但不能起到积极作用$反而会导致不公平的产生!在司法机关附近的律师事务所因为其离司法机关很近的特殊地理位置而在同等条件下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位置)反之$其他律师事物所则处于不利的地位%为此$要必要在*规范+$甚至*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在国家权力&审判&检察&侦查&司法行政等机关和党的政法委员会内和附近一定范围内设立律师事务所(%!三"需要对%##米的距离限制做出修改为什么要将禁止在司法机关附近设立律师广告牌的距离为什么要定为%##米无从知晓$但这个%##米是不科学的!"!#%##米在实践中难以认定%这里的%##米是指司法机关住所地中心点外%##米$还是司法机关住所地基线任意一点外%##米$’律师广告牌距离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全国有成千上万的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差异巨大$%##米的距离限制难以得到顺利执行%"%#%##米的限制不能完全起到实质作用%某律师广告牌设立在距离司法机关%#!米的地方$并不违返规定$但与在!))米设立律师广告牌的效果是一样的)如果司法机关附近是一片空旷的地方$司法机关外%"#米处一个巨大醒目的律师广告牌和!))米外一个普通律师广告牌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差异%基于这两点$需要对%##米的距离限制做出修改$但不应是单纯的增加距离$而应制定灵活性强&操作方便的规定$如’禁止在司法机关内或从司法机关任意角度可以清晰见到的位置设立律师广告牌(%即使是规定一定距离$如%##米$应该规定为司法机住所中心点或基线任意一点以外的%##米$而不应该笼统定之$含糊不清%!四"对司法机关附近律师事务所广告的相对严格规定大量律师事务所处于司法机关附近已成为事实$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为了防止这部分律师事所滥用由特殊地理位置形成的优势$需要对其广告和实质广告行为做出较其他律师事务所更为严格的限制!首先$不得变相将律师事务所标志牌设置成律师广告牌%凡是可以起到’广而告之(作用的媒介$都可以称作’广告($广告牌是广告的载体之一$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标志牌也是广告牌$因为它具有向公众发布信息的作用)但标志牌又是以表明单位的名称为主要内容$通常情况下面积较小$样式单一的特殊广告牌%为了防止处于司法机关附近的律师事务所变相将标志牌设置为广告牌$需要对其标志牌做出较其他律师事务所更为严格的规定!"!#样式应该为矩型$不得奇形怪样$不得使用萤光灯&闪烁式灯光等不适宜的样式) "%#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不同情况$分等级或按照律师事务所占地面积设置标志牌的面积上限)再次$每个律师事务所标志牌的数量应以一块为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律师事务所广告牌的样式&增加数量和面积的$需要得到所属律师协会的许可%另外$律师律所的名片&礼仪状&专用纸张和其他可以起到广告作用的媒介上都不得标注律师事务所在某司法机关内或者附近$介绍律师事务所的地理位置不得以司法机关为参照物$律师在口头介绍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时也尽量不使用此类词句%三!结语中国的律师行业比较整个世界而言$起步很晚$快速发展还只是近十年左右的事情%处于成长状态的中国律师行业$虽然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问题$但在一代代法律人的努力之下$律师业立法正在逐渐完善$规则也日趋详尽%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细微复杂而有具有宪政意义的问题需要解决$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利于律师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也有利于推动中国宪政的前进%"参考文献!!王进喜$陈宜-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王进喜-律师广告行为规则引论,T]--B<<K!..32L P>0I B>1##*-Q3,7I B612-I,:$!陈忠诚-关于律师广告的思考,.--中国律师$!))"$ "!%#@!王俊民-论律师执业回避,.--法学$!))""责任编辑#文哲.................................................#!上接第@#页"承诺生效%要约的撤回&撤销$承诺的撤回均要求一方履行通知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民法通则+& *合同法+均提到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履行该义务$则可能应就对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国际贸易中$V F]&=V N也均涉及到买卖双方都要给予对方充分通知的义务$如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使买方及时投保%否则由此造成的买方漏保引起的损失要由卖方负责%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看似简单的通知在合同的各个阶段均扮演着不小的角色$在很多时侯决定了风险的转移及责任的承担%三!合同的附随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特别是在定作方提供技术图样情况下$因为承揽方可能存在对图纸的不了解或本身某些技术不足等情况%定作方若不协助$一来影响了承揽工作的进度$二来可能造成工作无法完成或完成的工作质量不合格%因此而产生不必要纠纷$作为定作方并不是有足够的理由占有优势%同时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即要求一方应积极协助$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降低%否则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将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在国际贸易中$一负责出口清关或进口清关$由于对是属所在国$对本国的法律&政策较理解$其应积极协助办理清关手续$以便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开展%可见$合同附随义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关系的成立&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做为合同的当事人应给予必要的重视$以减少合同纠纷$顺利实现合同目的$维持双方友好的长久的合作关系%四!合同的附随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合同法+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等作出了规定%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现实中合同所涉及的领域将更多地与商业秘密密切联系%我国的*反不正当竟争法+给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做为一个公司的资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任何对其的泄露&窃取将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而现实中此类案子并不少见%在合同关系中$一方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守合同中接触到对方的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由定作方提供技术图样$承揽方接其要求进行加工)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技术秘密均要求一方履行保守秘密%不得对其造成非法侵害$否则侵害方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上的责任%"参考文献!!张春普-附随义务涵义和价值理念的探析-河北法学$%##!年#%期%!方龙华$吴根发-论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随义务-法律适用$%##!年!#期$!梁三利$陆军-合同附随义务理论发展演变及其思考-学海$%##"年#!期@!龙长安$李虹燕-统一*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探讨-改革与战略$%##"年#!期"责任编辑#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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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入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附随义务诚信原则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附随义务进入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

”也就是说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在法国法中,公平、习惯和法律是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基础。

如法国法中医生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医生,应向接受手术的病人说明手术的危险性。

[4]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从罗马法的司法义务到《法国民法典》的法定义务,应当是一个重大进步,然而法国法院并没有在审判活动中明确适用它,而是在对合同义务进行分类来扩张合同义务,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当时法国处于启蒙运动时期,理性的光辉照耀一切,意思自治原则主宰一切。

因此法官在审判中,更多的是依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案件。

附随义务因此与法国司法实践失之交臂。

从司法上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曲折过程,附随义务走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罗马法为适应经济生活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承审员”的自由裁量权,发展出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

但19世纪契约自由原则霸占着契约法理论以及实务,附随义务被掩埋在契约自由的呼声中。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

现代关系契约主张根据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要求他们承担不同的义务,而所有这些义务可归纳为一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公平法则。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合同在签订时当事⼈是有⼀定的义务的,⽽且还会有⼀些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存在也是有意义的,使得合同义务更好的履⾏。

那么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履⾏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项突破。

在附随义务理论产⽣之前,当事⼈只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

⽽附随义务扩⼤了合同当事⼈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也必须遵守和履⾏,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原则。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明⽂规定、当事⼈之间亦⽆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的的实现并维护对⽅当事⼈的利益,主要是⼈⾝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其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权威性较⾼,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

⼆、法律效⼒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它衍⽣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忽视。

三、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附随义务并⾮⾃始确定,⽽是随着合同的运⾏,根据合同⽬的和维护合同当事⼈利益的需要⽽逐步确定的。

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会产⽣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合同运⾏的不同阶段会产⽣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附随义务的内容不是统⼀的、共同的、⼀般性的,⽽是特殊的。

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履⾏⾏为的效率低下。

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保密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统称为“协议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保保密义务的履行而订立:甲方:(公司/个人名称)乙方:(公司/个人名称)鉴于:1. 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着一份(合同名称),于(合同签订日期)签署并生效;2. 为确保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泄露、不故意或无意间披露合同中的任何机密信息,双方希望在本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双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第1条保密信息的定义1.1 保密信息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任何具有机密性质或商业价值的信息,无论披露的方式是口头、书面或通过其他形式。

1.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市场营销策略、技术文档、产品规格、原型、设计图、数据、工艺等其他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取的机密信息。

第2条保密义务2.1 协议各方都同意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格保守对方的保密信息。

2.2 协议各方承诺不得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任何披露、抄袭、使用、转让、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除非取得了披露方明确的书面许可。

2.3 协议各方同意将对方的保密信息只限制在本协议订立的目的和执行的必要范围内使用。

2.4 协议各方同意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2.4.1 对保密信息进行安全存储,防止被未授权的人员或机构获取;2.4.2 将保密信息仅限制在需要知情的员工、承包商或顾问之间;2.4.3 对于接收方,确保其员工、承包商或顾问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样受到保密义务的约束;2.4.4 对于可能泄露保密信息的事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或补救。

2.5 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履行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3条违约责任3.1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并有权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的权益。

3.2 除非经过另一方书面同意,违约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和披露侵犯保密信息的行为,并返还所有可能涉及保密信息的文件、材料或数据。

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即[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共同遵守:一、保密信息的定义1. 保密信息是指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或签订后由甲方向乙方披露的,以书面、口头、视觉或其他形式表达的与甲方业务活动有关并且未公开的信息;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技术信息、财务信息、客户信息、销售策略、市场推广计划、研发计划等。

二、保密义务1.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合同时,有义务将甲方的保密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散布或出版;2. 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保密信息的秘密性,并确保只有乙方的特定员工且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才能获得访问权限;3. 乙方在任何时间都不得使用保密信息从事与甲方竞争的活动;4.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保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侵权、制造商业利益冲突等;5. 乙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仍应继续遵守保密义务。

三、限制本协议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 保密信息自行披露的,即披露方自行在未接触或获得甲方保密信息的情况下公开的信息;2. 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强制性要求而披露的信息;3. 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信息披露。

四、违约责任1.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由甲方自行决定;2.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3. 本协议的违约未影响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的行使。

五、协议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履行完相应合同后终止;2.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已发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内容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签署;3.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4. 本协议受[甲方所在地]法律管辖。

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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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已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相应规定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合同义务进行扩张,不仅将保密义务作为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同时还将缔约过程及合同履行后的保密义务纳入其调整的范围,从而成为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然而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理解立法的这一变化并正确地加以运用认识不一,故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

一、保密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

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

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

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

”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为一种发展性过程,附随义务于各个阶段均可发生。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及附随义务之一般理论,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随义务可分为三种:(1)先合同保密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有不泄霹或者正当使用的义务,若有违反,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履约中的保密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3)后合同保密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因合同关系知悉对方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二、保密附随义务的确认根据债的一般理论,合同的内容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内容和履行义务的要求,都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且在合同关系发生之时业已确定。

若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则该事项对当事人不发生任何约束力。

而附随义务则不尽相同,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发展,基于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本着对善意信赖人的保护需要而渐趋产生的。

保密附随义务作为附随义务的一种,同样具备附随义务的基本特征。

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确认保密附随义务的存在呢根据保密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及立法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认该义务的存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

保密附随义务的保护对象是商业秘密,因而有商业秘密的存在是该义务得以产生的前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

(二)该商业秘密必须为义务人所合法知悉。

该秘密必须由缔约人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供或披露。

从理论上讲,义务人之所以应承担保密义务,是因其在缔约过程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了对方的商业秘密,并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对对方的善意信赖,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

保密附随义务的产生应当以信赖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若缔约人或合同当事人并未向对方提供或披露其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不能产生要求对方保守该商业秘密的信赖利益。

由此推之,即使缔约人或合同义务人获得了商业秘密,但其并非来源于合法、正当的途径,而是以盗窃、利诱、欺骗或其他不正当的获取,则不能产生合同法上保密附随义务。

从法律性质上说,该种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按一般商业秘密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因商业秘密系无形财产,且知悉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往往比较难以认定。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商业秘密侵权的一般认定规则,即以“接触+实质相似”方法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缔约磋商或有明确的合同关系,其中一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了与对方“实质相似”的商业秘密,而其又未能证明该商业秘密有合法来源的,即应认定其已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

(三)该商业秘密必须为知悉人所能认知或所应认知。

这个要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为实现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应当予以明确。

因为附随义务,究其性质,乃是对合同义务的扩张,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强化对善意相对人利益保护而添加的额外义务,这个义务必须不能过分苛责于当事人,能为当事人认知或为当事人所应认知,否则,法律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也就失之偏颇。

确定该商业秘密是否为义务人所能认知或所应认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1.根据合同义务确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时,已有明确保密约定的,则不论义务人的认知能力如何,均应认定为其所能认知或所应认知。

如客户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不得向他人公开商业秘密,就应推定其有不得私自利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盈利性生产的应知。

2.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实施某一特定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若当事人实施了这一行为即视为保密承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专利法、律师法分别规定了专利申请代理人、律师有义务为其被代理人保密,虽然双方在代理委托业务中并未就保密问题做出特别的约定,但仍可认定该代理人对该项商业秘密所能认知或所应认知。

同样,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的保密事项有明文要求的,也视为当事人对保密义务应知。

3.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0条、第92条均明确要求,当事人应根据交易习惯履行保密义务。

根据交易习惯,当事人对某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应认定为其对该特定事项应知。

比如:生产厂家向长期保持经销往来关系的销售商发出的说明性材料,对含有商业秘密材料加盖了保密章的,或注记保密的,销售商就应保证不将这些保密信息向他人泄露;租赁业务中,出租方对含有商业秘密的设备,约定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出租方进行,承租方就应承担承担不得自拆或允许他人拆开设备从事反向工程;运输业务中设备承运方对托运方交运的设备有特定保密标记的,就应承担不得在运输中私自拆开设备或允许他人拆开设备的义务。

三、违反保密附随义务及其赔偿责任的构成(一)保密附随义务的违反与赔偿责任构成的关系违反保密附随义务,是否直接产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保密附随义务作为一种法定的义务,在发生违反时,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不足以拘束义务人。

笔者认为,首先,应考察保密附随义务的性质。

根据现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应处于从属的地位,其存在的目的仅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更好的实现。

根据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标准,附随义务可以分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与非独立的附随义务。

非独立的附随义务,除非当事人违反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外,不得单独诉请履行。

而保密义务,就其性质而言,属于非独立的附随义务。

从这一点上说,如果违反保密附随义务的行为未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对方当事人就无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当然也就不存在法律责任的承担。

其次,从设立保密附随义务的立法主旨看,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善意信赖利益,而不是缔约人的合同利益。

这在保护对象上显然有别于违约责任,当然对行为后果的要求也就不一样。

事实上,如果这种善意信赖利益并未遭受损失,那么赔偿责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第三,对义务人来说,附随保密义务是对其基本合同义务以外提出的附加义务,这种义务的要求当然不能与合同义务一样严格,否则就极可能出现新的立法不公。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违反保密附随义务并不能直接产生可独立诉请的法律责任。

只有当这种违反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利益损失时,该权利人始得有主张赔偿的权利。

(二)违反保密附随义务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有三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大多适用前两条。

而在合同法中,一般都认为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即严格责任)。

那么,合同法将保密附随义务纳入其调整范围,是否也因此导致违反保密附随义务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对此,实践中亦存在不少争议。

有人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理由是保密附随义务为法律明文规定或交易习惯形成,具有可预见性。

从有利于保护损失方的利益出发,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负责任,而不应视违约方的主观上有无过错而改变,不然就加重了受害方的损失,不利于保护弱者。

有的则认为,违反先合同保密义务或后合同保密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合同履行中违反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理由是先合同阶段,合同尚未成立,而后合同阶段,合同履行完毕,不存在所谓的违约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精神,亦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违反问题,实际上就是违约行为,应适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最根本的是要考察法律对该种义务要求严格程度以及各方利益保护之公正平衡。

如前所述,保密附随义务基于交易习惯并依诚实信用原则而生,不如一般合同义务明确具体,且该义务必须是善意相对人所必须具有的适当注意义务,必须为当事人所能认知或所应认知。

因此其义务的违反只能是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

先合同保密义务属缔约过错,强调当事入主观上的过错。

后合同义务中,如当事人不是故意或过失泄露,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已得到各自利益、实现各自经济目标,是不会给对方损失的。

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损失时,由过错方负担这种损失才有利于制裁和教育违约当事人并避免相互之间的推卸责任。

履约中的保密义务是基于交易习惯并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的产生不在于当事人事先的约定,对这种义务只要当事人不具有故意或过失并造成损失,亦不应认定其负有责任。

况且在我国,一方面没有确定自由心证制度,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对于未约定或法律无明文的具体案件法官处理时掌握尺度较困难;另一方面保密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而产生,所包含的内容范围较宽泛且不确定,加之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特性,合同当事人不一定知道,法官也无法全部知悉。

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对保密附随义务之违反依过错责任原则追究法律责任。

至于违反保密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是否有必要区分不同的契约阶段,笔者认为,这关键也是对保密附随义务的认识问题。

从理论上讲,不管契约进入哪个阶段,法律对义务人的义务要求没有改变,在这个确定归责原则的根本依据没有改革的情况下,区分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也就成为不必要。

(三)违反保密附随义务赔偿责任的构成基于上述的理解,笔者认为,违反保密附随义务并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有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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