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与学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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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权与学习权

(一)受教育权与学习权的概念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用法。狭义的受教育权,仅指“接受教育的权利”,英文为“the right to be educated”,或“the right to receive an education",权利主体限于受教育的公民本人。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为了人格的自我完善而具有的一项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机会与设施,并不得侵犯受教育自由的基本权利。

广义的受教育权,对应的英文为“the right to education”,是我国学界的常用的概念,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众多国际法律文件中“the right to education”的官方中文版本通用译法。其权利内涵较为丰富,不只是“接受教育的权利”,还包括教的权利和选择教育的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更进一步将“建立教育机构的自由”和“免遭非人道的纪律措施的权利”增列其中。

2、教育权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十分复杂,其本身也是一个多义的概念,对应英文同为“the right to education”。教育权有狭义、广义、最广义三种用法。狭义的教育权,专指人民受教育的权利;广义的教育权,是指“人民在教育上的权利”(教育上之权利);最广义的教育权,还包括“国家或各级地方自治团体,以及其所属机关或公务员所应行使之权力”(教育上之权力与教育上之权利)。因此,教育权可包括教育的权力和权利两层含义:就权力的角度而言,教育权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自治团体在教育事务上所拥有的权限,以及其所属机关或公务员所行使的公权力,亦即国家的教育权力;若就权利的角度而言,教育权则泛指公民在教育事务上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这时的教育权也被称为国民教育权或教育基本权。

从上述教育权的概念区分来看,其中的狭义的教育权与前文所述的狭义的受教育权概念相当,指人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广义的教育权或从权利角度理解的教育权与前文的广义受教育权概念相当,指人民在教育上的权利;最广义的教育权包含且大于受教育权的概念;而从权力角度理解的教育权,则与受教育权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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