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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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综述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法制产生原因研究综述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睦,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才能繁荣昌盛,然而家庭暴力,这一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影响着家庭的安宁和稳定的问题,同时也是引起社会的安宁的因素之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跨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的全球性问题。目前这一问题也逐渐成为我国学术界不断深入探讨的焦点话题。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家庭暴力呈上升的趋势的状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日益严重,引发各类恶性案件也不断增加,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制止和消除这类问题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正确认识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并对其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思考,对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研究者是这么给家庭暴力下概念的: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2、3]。从法律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不法侵害行为。具体表现为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冷暴力。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侵犯, 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
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些权利,当然另一方当然也有某些义务,因此,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就应当认定为犯罪就值得探讨。但是无论如何,强奸问题仍然可以界定在家庭暴力之中,因为我国法律当中有“以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的表述,而性的侵犯自然应当理解为就是对于妇女的伤害行为,这一点应无异议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样,它主要包括:一是身体上的暴力,主要包括对身体直接的攻击行为,如推搡、拳打脚踢、用工具进行攻击;二是精神上的暴力,主要包括辱骂、挖苦、嘲笑等等不涉及身体伤害的暴力;三是性暴力,是指恶意进行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关系等行为。从各研究文献看来,我国家庭暴力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暴力的存在比较普遍。
大量数据表明,家庭暴力绝不仅仅在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时刻出现,而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着。据报道,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秘鲁警察局70%的报案记录为丈夫殴打妻子,我国台湾20%~30%的上层家庭有暴力行为。我国家庭暴力现象也相当严重。2000年北京民意调查所统计称,中国目前的家庭中,有33.9%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2].由以上数据可见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是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2、受害者大多数是女性
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她们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生理上都处于弱势地位。这正是女性常常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一个因素。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中国农村妇女心甘情愿地受制于丈夫,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往往是逆来顺受,助长了施暴者嚣张气焰,使自己成为长期的受害者[1]。多数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大多都是一些弱势群体,其中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还有一些男性等等。
3、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在陈娟的《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曾提到“冷暴力”这一新的暴力行为,她认为“冷暴力”属于精神上的一种暴力形式。笔者同意其观点。“冷暴力”、“精神虐待”在家庭暴力中渐渐浮现出来,并且成为主流之势,主要原因是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由于学识、身份、地位不适于“原始暴力”方式,进而更接近了“新方式”,当他们家庭的夫妻出现矛盾时,夫妻一方就会故意冷落对方或者进行“经济封锁”,使原本相互恩爱的夫妻生活在冷漠、苛刻、相互刁难与折磨的“冷暴力”之中,要不就是进行精神上的摧残侮辱,如一方对一方进行胁迫、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进行贬低、挖苦、嘲笑等等;经常被刁难、干涉、猜疑、组织限制行动自由,甚至阻止与他人来往等,使其正常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这种“精神虐待”比摧残肉体更加残忍。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研究表明,我国家庭暴力的特点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父母与子女关系、夫妻关系。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