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系统建设工程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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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系统建设工程合同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包括:闭路监控子系统、可视对讲子系统、周界防范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家庭安防子系统、一卡通管理子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小区局域网系统、背景音乐子系统、物业管理子系统、设备控制子系统、信息发布子系统、视频点播子系统、网站发布系统。(2)本次合同未涉及小区样板房智能化演示系统和单列的智能化演示系统(模拟展板),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3)本次工程建设包括很多可选项目或设备(可建设、可不建设),可选项目或设备如需要建设则作为增项工程进行,双方另外单独结算,补签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可选项目或设备包括:闭路监控系统中的远程监控中心、一卡通系统中消费系统、WWW/E-Mail服务器、背景音乐子系统中节目定时器/报警信号发生器、电子巡更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统中的红外发射器、家电控制继电器、无线遥控器、无线接收器等。

(4)还有部分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是本智能化系统工程有机构成部分,不可缺,由甲方负责采购。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包括:机房子系统、卡座广播系统。

(5)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一卡通子系统中的智能卡是必选项目,因为价格、型号、印刷不确定,未包含在总报价中,需要另外签订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承包内容同招标文件,设计要求及工程地质情况,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第3条合同总额、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组成

3.1 合同总额(或者称为工程总造价)即委托乙方建设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全部子系统所签订合同总额之和,总额为人民币(大

写)(¥元)。

承包方式: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进行总承包。

特别说明:

(1)在本次智能化系统建设中,所有子系统中所涉及的顾地牌PVC管价格均由甲方提供,若价格发生变化,以最终价格为准,补差价(如单价高于合同价,甲方补高出部分差价)。

(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虑智能化系统工程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室外电信干线管道2孔 80PVC管道。

(3)合同中有不可预见因素,若发生增减项,双方补签增、减项合同,一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2 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

(2)小区智能化系统招标书;

(3)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解决方案书;

(4)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清单及报价;

(5)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6)中标通知书;

(7)图纸;

(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词语定义

4.1 甲方(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2 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3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4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4.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4.6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4.7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4.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4.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4.1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4.1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4.1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4.1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1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4.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1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4.1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4.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5条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5.1 根据工期定额及使用需要,确定本工程总工期为日历天(公历日)。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一次预埋随土建;二次预埋及安装调试随装修)。

5.2 进度计划

5.2.1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5日内做出工程项目计划书、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书(已提供),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5.2.2 承包人(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5.2.3 承包人必须配合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5.3 开工及延期开工

5.3.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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