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的状况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的状况分析[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它
具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及保持劳动力市场相对稳定的功能。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成为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主导的用工模式。
我国也在积极推广该制度以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的问题,实现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
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我国劳动力市场两级分割、城乡分割的特殊情况存在诸多不契合之处,使得我国对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的成效并不明显。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
劳动力市场自身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当受到某种冲击时均衡会被破坏,劳动力市场无法自动恢复稳定均衡,因而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控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供给方,应具有完全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力,劳动者会根据流动的机会成本与预期收益的比较来决定是否发生流动行为。
但是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制度和管理上把城市与农村截然分开,形成社会经济城乡二元分治的格局,使得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明显的两级分割和城乡分割。
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格局对劳动合同期限也有着特殊的要求。
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一)两级分割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麦克尔·帕雷(MickealJ·Piore)所提出的劳动力市场两级分割理论,一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方生产的是资本、知识密集型产品,对应于经济中竞争力较强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核心产业,其供给方为具备较高知识储备的高端劳工,就业具有工资较高,工作条件优越,就业稳定,安全性好,作业的管理过程规范,升迁机会多等特征。
而二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方为竞争力较弱的、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小公司或边缘行业,其供给方为以出卖体力为主的低端劳工。
[1]就业则表现出工资较低,工作条件较差,就业不稳定,管理武断且粗暴等特征。
(二)城乡分割
我国社会转型至今,虽然在政策上已经全部取消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但是由于历史和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城乡劳动力在面临劳动法的制度约束、合同缔约资格、信息搜寻渠道、就业选择、签约的组织化状况、签约模式和劳动合同类型、签约质量与合同风险、对劳动司法监察等外部力量的依赖程度上仍存在着明显差异,具体表现为:农民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成本高;农民工还被排挤在二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大多数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差、待遇低;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具有临时工性质等等。
[2]
城市居民的就业情况则大为不同。
改革开放以前,他们一般通过待业就能最终进入体制内部门或正规部门。
随着一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压力的持续增大和改革的推行,这种状况逐步改变。
城市居民中的一部分仍然能够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但需要较高的门槛;另一部分则进入可能性较小,合同的执行对司法、监察等外援不太倚重。
同时,城市居民受现代城市生活的耳濡目染,更接近城市就业服务
体系,他们一般通过正规的就业市场服务机构获得就业信息,信息搜寻渠道和成本与农村转移劳动力很不相同。
在一级劳动力市场,城市劳动力在工时、工资和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条件与受教育程度、工龄、体制内身份等有较强的正相关性,签约质量较高,雇主信用大多是政府或准政府信用,因此,违约的可能性较小,合同的执行对司法、监察等外援不太倚重。
上述差别一方面导致了劳动力市场城乡二元分割的结果,深刻地影响乃至规定着城乡劳动力的相关行为,另一方面又反过来维系着市场分割。
[3]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趋势
回顾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伴随着国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也由传统的行政计划配置逐渐转变为市场调节配置,原有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过去在旧的经济体制下,国内企业受到保护,免受国际市场的冲击,劳动者都享受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就业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导致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开始发生转变。
[4] 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对劳动力的强劲需求与城镇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势逐渐好转,农村劳动力已经大规模向城镇转移,农村劳动力剩余数量已经大大减少。
根据发展经济学的观点,剩余劳动力被吸收殆尽之时,就意味着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开始逐渐消失,从而“刘易斯转折点”[5]到来。
从劳动力的供给与人口的变化关系看,根据专家预测,未来10年内年我国人口增长仍然较为迅速,劳动力供给数量将在2016年达到峰值,约为9.97 亿。
因此,从劳动力供给角度来看,我国劳动力供给比较丰富的时间大约还会保持5年。
[6]此后,劳动力供给规模会呈现逐步缩小的状态。
近年来越来越突出的用工荒也体现了中国二级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人口红利的逐年下滑增加了农村转移劳动力与企业博弈的筹码。
企业必须反思,仅仅依靠剥削廉价劳动力以赚取劳务费绝不是可持续发展之路。
这也意味着我国二级劳动力市场原有的用工模式面临着改革。
三、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的状况分析
(一)宏观调控缺乏针对性,导致对劳动者的保护错位
法律上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是一个类的概念,但是在实践中,劳动者是分为不同阶层的。
在一、二级劳动力市场当中,劳动者的群体差异度表现得更为明显。
经济社会发展至今,社会阶层结构也呈现出多元化、现代化的变化趋势,已经不是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结构,而是出现十个阶层。
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中较高层级的劳动者,往往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自然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在二级劳动力市场中较低层级的劳动者,由于可替代性较强,则常出现供过于求的状态,用人单位可以频繁地更换劳动者。
由此可见,由于劳动力一、二市场的供求状况的差异性,导致《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多数适用于较高层级的劳动者,而此种适用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在劳动者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作出的自愿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相当于设计了一个劳动合同期限的临界点,其临界条件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企业为了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会对中、低端劳动力用工合同限定在10年以内和一次续约,使本来可使用的劳动力面临再择业风险。
而对于企业而言,这类劳动力的可替代性较强,企业仅需付出较低的人力资源成本就可在市场中重新招募到适合的劳动者。
因而这种选择给企业造
成的损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但实际上,中、低阶层劳动力群体正是最需要保护的。
因此,该条款虽然旨在强化对弱势劳动者群体的保护起到的现实效果只能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
(二)调控手段僵化,严重制约企业的用工管理权
1995 年实施的《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依《劳动法》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满足三个要点:(1)工龄条件,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
(2)自愿续订,即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由劳动者提出,即由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只要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上述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
这种修改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存在三方面的差异:(1)扩大了签约范围,变《劳动法》中的10 年工龄一种情形为工龄、次数两种情形;(2)改变了续订程序,变《劳动法》中的自愿续签为强制续签;(3)对劳动者的行为要求有了改变,变《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提出明确要求为模糊要求,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强制续签制度而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劳动合同的续延就变成一种单方强制行为,合同是否续延不在需要合意而只取决于劳动者一方的态度。
(三)调控措施顾此失彼,导致实施成效不明显
就过错性解除而言,《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第3项和第4项规定雇主行使解雇权必须以雇员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为前提。
何谓“严重”,过于抽象、笼统,客观标准不明确,操作时随意性太大,司法实践中依靠法官凭自己的道德水平、对事物的认知程度来把握,难免因主观原因造成审判的标准不一。
我国的对非过错性解除采用列举式立法的规定。
过错性解除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固定,列举式的立法方式比较合理,但非过错性解除的情形却很难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这在实践中有碍于企业用工管理。
而且《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已经从严限制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对老、弱、病、残的保护,强化不得解除的反向限制。
企业裁员时不仅要优先留用老、弱、病、残员工,而且还要优先留用家里有老、弱、病、残的员工。
这显然苛以了用人单位过重的社会责任。
基于中国劳动力市场特殊的二元分割局面,《劳动合同法》给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带来的不同影响,很难通过企业和员工的自由流动而趋同。
对于一级劳动力市场而言,利用《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将原来雇佣双方具有不确定性的心理契约变成了正式契约,用明确的制度保障来化解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从而建立长久而且稳定的关系,有望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效用;而对二级劳动力市场来说,用人单位只想获取雇员产出能力最强的那几年的人力资源,并没有长久的打算。
出现的各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仅对劳动力资源掠夺性的获取,更把劳动合同引向了更难监管的是境地,这将严重影响我们劳动力市场的安全及其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唐跃军,赵武阳.解雇成本、市场分割与—基于理论模型对争议的新解释.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7).
[2]沈琴琴.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态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
[3]肖文韬.劳动力市场城乡二元分割——缔约视角的分析.学术月刊,2006(6).
[4]王朝霞.欧盟国家劳动力市场灵活、安全性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5]“刘易斯转折点”是一个经济发展概念,对这个转折点本身进行判断与劳动力供求的长期格局变化有关.
[6]陈卫.中国未来人口发展趋势(2005 ~2050年).人口研究,2006 (7).
[7]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商研究,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