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资纠纷的现状与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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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7期
/有效解决劳资纠纷,对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具有现实意义。
企业劳资的纠纷特点
劳资纠纷也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员工)与投资者(用人单位)之间,由于种种利益冲突而发生的纠纷。
目前我国企业的劳资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
随着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致使劳资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已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转化。
在非公有制企业劳资争端事件中,以往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向企业追讨工资这一形式上,而现在的纠纷不仅表现在员工追讨工资,还表现在员工为争取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权利等形式上,而且后者纠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
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
劳动关系双方对
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起申诉。
企业劳资纠纷的主要表现
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
从
劳动法的渊源看,我国的劳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除此之外,更多的是劳动社会保障部的劳动规章、地方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规定很原则,很粗略,操作性不强。
而劳动规章、地方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虽然数量繁多,但是,规定不一。
因此,劳动法律、劳动规章、地方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不统一,不系统的现象较突出,这给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
议案件,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和困难。
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
由于
立法的原因,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软弱,强制性手段有限,在执法过程中与其他行政部门
的配合不协调,造成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有力,加之自身经费、设备和人员的不足,削弱了执法力量,致使对违规企业失去有效的监督。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担心因严格执法,影响区域投资环境,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往往采取过多的干预政策,致使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查处力度大打折扣,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企业违法现象依然照旧。
个别执法单位,甚至存在消极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将本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推向法院。
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
许多
企业管理水平低下,用工制度不规范,法律意识薄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
突的发生。
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尽量节省企业支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引发的劳资纠纷不容忽视。
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特别是劳动合同的普遍推广,使得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组织,已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至不同所有制的多种经济组织,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也因劳动合同制的推广,逐渐转变成为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因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企业劳资纠纷的现状
与解决办法
■浙江宁波/何骏
轩梓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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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7期
/扩大而发生较大变化。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和职工双方还不太适应这种变化,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
劳动关系的各种矛盾表现比较突出,导致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增多。
企业劳资纠纷的解决办法
增强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
充
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
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纠纷。
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
用工严重不规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加强工会组织的监督和调解职能。
工会的重要职能就是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者与企业、雇主之间的关系,以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会的传统运作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需要,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仅起到一般的福利机构的作用,个别只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而摆个门面,形同虚设。
这样的工会组织是不可能担负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的。
因此有必要强化各级工会组织职能,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支持力度,以强化工会组织的保障、协调、调解职能,做好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资金流转的监督力度。
国家应有专门的法律
法规制约非公有制企业资金的流转,地方政府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规定和办法,掌握非公有制企业资金状况,一旦发现资金流转异常,及时控制资金,防止员工拿不到工资而引发劳资纠纷。
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要把
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并要求这些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加强对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
对劳资纠纷发生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
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作用。
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三方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共同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不仅有助于使发生在产业或社会区域内的一些较大规模的争议事端,能够通过劳动关系双方代表组织的积极介入,得以理性化解。
也有助于雇主的行为在其代表组织影响及约束下能够得以自律和更加理智。
当前,应加快三方机制建设,逐步向市、县延伸,并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
建立政府信访协调平台,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有的纠纷发生时,劳动者经济十分困难,个别的甚至连衣食都难以保证,如
不能及时处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安定。
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法院要积级开展司法救助。
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并申请缓减免的劳动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保证有理、有据、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
要坚持公正裁判,强化效率意识,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劳动者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确保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
对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法院要提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工作,受理后尽快判决,判决后及时移送执行,执行庭采取拍卖等措施筹集资金,并优先发放工资款。
建立高效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
政府及群众团体,应支持和帮助
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如成立非公有制企业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工会组织,承担企业内部矛盾纠纷调处职能,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调处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内部沟通渠道的畅通。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化建设,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效率和质量。
扩大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所有的劳资纠纷,均应列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形成全方位受理劳资纠纷的格局。
完善劳动仲裁监督程序。
明确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赋予市以上各级仲裁委员会,在行使仲裁监督职能时的责令改正权、直接处理权和建议处理权。
另外,还应发挥仲裁机构自身监督作用,严格办案程序,加大劳资纠纷处理工作的法制宣传,增加劳资纠纷处理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仲裁监督的多种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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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
编辑
梁雪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