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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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队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资质使用,依据国家及行业对经营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证书管理是指队(院、公司)对外经营许可范围内所需各类资质证书的设立,以及已有资质证书的管理、维护等有关的管理工作。

一、资质证书的设立及维护

第三条队经营资质的设立,由队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经营发展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新设立资质的建议报告,经队长办公会议确认并提出具体办理要求。

第四条设立新资质,按照由队资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队财务、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协调,队主管领导定期督查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队资质管理部门按照行业资质申办要求,积极准备所需材料,按时将材料提交资质受理机构,并与随时其保持联系。

第六条新设资质获得审批通过后,资质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及时领取资质证书,对证书扫描存档后,原件交由队行政工作部保存管理。

第七条资质证书延续或换证,队资质管理部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十二个月,积极准备资质延续或换证所需材料,按照其资质管理办法及资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资质到期前三个月按时提交材料,确保资质延续或换证成功。

第八条资质的注销,对于国家取消或依据我队情况决定停办的经营

资质,由队资质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资质及其与资质相关的人员、资产、营业证照、经营机构的变更注销工作。

第九条队资质管理部门按照资质管理要求,定期对各资质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更新及维护;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资质使用年度的技术成果汇总总结工作;财务部门对资质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统计信息按期上报;

第十条队资质管理部门应按照资质的行政管理要求,动态搜集整理资质办理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资质需求的相关人员、资产、技术成果等及时报告队相应职能部门准备。

二、资质证书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队各类资质证书(包括经营资质证书、资质相关的队聘用的个人注册证书)均由队行政工作部具体管理,并负责按照相关审批流程登记使用;

第十二条因经营管理或招投标工作要求,需要对经营资质或项目备案时,由队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资质管理的法规要求,资质严禁外借及挂靠,经营资质只能由我队二级经营实体登记并使用。

第十四条队资质证书使用实行市场主导,登记优先的原则。

队属各单位因经营业务需要使用经营资质证书时,须先填写资质使用申请单,由所在二级实体单位的领导签字确认,资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主管队领导批准后,到队行政工作部办理资质使用手续。申请使用单在队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五条资质证件登记的有效期一般为15~30天,资质登记后未

及时在项目委托方进行注册登记的,有效期满前3天之内,应到队行政工作部办理资质登记延期手续,最多可延期2次,总有效期不超过90天。未办理延长登记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原资质登记信息注销。

第十六条因投标需要,资质证书原件确需带出时,使用单位应明确保管责任人并在资质证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借出手续,由队二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报经主管队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借出。使用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资质原件丢失者,由队给予处分并支付重新办理证件的相关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由队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资质影印件及电子档的使用,应当填写资质使用申请单,由队二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报经主管队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影印件应明确使用的项目名称、用途、有效期,注明再次复印无效,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队属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资质年度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予以总结,并将其总结报队资质管理部门。队资质管理部门汇总总结队属各单位经营资质年度使用情况,提出年度资质使用评价报告。

年度资质使用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年度资质分类使用的项目区域、业务类型、使用单位个人、年度中标率,各项资质年度经营业绩、使用中存在问题等情况。

三、处罚

笫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单位将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法的,将依法由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外的经营活动,负

责将由其个人承担所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资质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将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转借给第三方或个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当理人承担,单位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队在册职工,任何个人不得将本人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等资格证件私自借给外单位经营使用,否则按照队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给予当事责任人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队经营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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