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信业务外包等业务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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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信湘财务〔2009〕8号
关于规范电信业务外包等业务会计核算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分公司,各专业分公司:
为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控,规避企业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将电信业务外包等业务会计核算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电信业务外包:各单位依据自已的实际情况,与有资质单位签订业务外包协议,市场部门负责该工作的同志每月需向财务部门提供经审核后的以下原始凭据:
1.业务外包单位或本单位市场部门的业务量费用结算单据(依据业务代办及业务外包协议计算所得);
2.由业务外包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其发票项目内容为代办业务费等;
3.业务外包单位收款银行帐号等资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对以上资料经审核后进行会计处理:借记“销售费用”相关明细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替外包单位将业务代办费发放至个人。
二、对于维护业务外包:各单位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护业务外包协议,网运部门负责该工作的同志每月需向财务部门提供经审核后的以下原始凭据: 1.维护业务外包单位或本单位网运部门提供的维护量费用结算单据(依据维护代办及维护外包协议计算所得);
2.由维护业务外包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其发票项目内容为代维费等;
3.维护业务外包单位收款银行帐号等资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对以上资料经审核后进行会计处理:借记“营业成本”相关明细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各单位财务部门不能替维护业务外包单位将代维费发放至个人。
三、对于劳务派遣:各单位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签订劳务租赁协议,人力资源部负责该工作的同志每月需向财务部门提供经审核后的以下原始凭据:
1.劳务派遣单位或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劳务费用结算单据(依据劳务租赁协议计算所得);
2.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其发票项目内容为薪
金、社会保险、管理费;
3.劳务派遣单位收款银行帐号等资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对以上资料经审核后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相关成本费用“劳务租赁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各单位财务部门不能替劳务租赁公司将劳务租赁费发放至个人。
四、各单位进行人工成本核算时,应依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票据,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五、各单位记账凭证内容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之和相等;对于2008年度核算不规范的,请于2009年3月31日前整改到位。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拟文部门:财务部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办公室2009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