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警察腐败的成因及其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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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警察腐败的成因及其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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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安管理学

目录

一、腐败犯罪的实质。

二、腐败犯罪的成因。

三、腐败犯罪的防治。

内容摘要:

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其

自身需要,从而违反社会规范直至犯罪的行为。腐败犯罪包括腐败行为及因腐败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它的实质是权力腐败,即权力滥用、权力恶化,它是社会腐败中最严重的类型。

关键词:

腐败犯罪权力腐败成因防治对策

正文:

论我国警察腐败的成因及其防治

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其自身需要,从而违反社会规范直至犯罪的行为。腐败犯罪包括腐败行为及因腐败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腐败犯罪包含以下四层意思:第一、腐败犯罪的基础是利用公共权力作为条件和机会;第二、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目的是满足自身的需要,这里的需要包括财物的、金钱的需要,也包括精神的、欲望的需要,它超乎社会规范和道德可允许范围;第三、腐败犯罪是对他人、社会或国家利益的侵占或损害;第四、腐败犯罪必定是对社会制度、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违反和亵渎,是对他人基本权利的侵犯。因此,它的实质是权力腐败,即权力滥用、权力恶化,它是社会腐败中最严重的类型。

一、警察腐败的成因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发展,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与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紧密相联,警察腐败现象也不例外。

(一)权权交易,即政治上的腐败犯罪,使国家权力失去社会和阶级的职能,沦为少数个人或集团谋私利的政治工具。政治上腐败犯罪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为以权换权,即通过努力再分配过程中的权权交易,达到谋求权力的最大化,它常常表现为权位竞争中的非法交易,公职人员提拔、任命方面的唯亲、裙带之风,另外还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政治权力行使中的专横与残暴,以及官场上的各种卑鄙伎俩和官僚主义盛行,严重的还出现权力竞争中的黑道化倾向。权钱交易,即经济上的腐败犯罪。权法交易,即司法上的腐败犯罪,社会腐败犯

罪中的特别领导。权欲交易。即生活上的腐败犯罪。干部官员在个人生活上不能清正持身,勤政为民,而是贪图安逸、享乐为主、沉湎女色、穷奢极欲、腐化堕落、公款吃喝玩乐、授受“色贿情贿”,巧立名目滥发钱财,甚至公款豪赌。权欲交易是权钱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为警察职权与私利的结合提供了方便的条件。警察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机器中具有武装性的刑事执法和治安力量,肩负着打击犯罪和管理社会的天职,这种性质决定了警察行业的与众不同。

1、权力集中。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警察职权的多样性,即集武装、刑事、侦查、治安行政职权于一体,这是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难以享有的。因此,警察不论权职高低,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权力过于集中就增加了腐败的机会和条件。一方面,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拉拢、贿赂、威胁警察;另一方面,中国有以吏为师的传统,警察的腐败必然败坏社会风气,由于社会风气的发展,迫使部分群众为了办事方便,送给或许诺给警察种种好处,导致权钱交易的产生。

2、环境特殊。警察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经常需要出入于一些藏污纳垢的场所,尤其是外勤警察,接触的社会黑暗面更多,极易受封建遗毒、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因为警察的腐败是对犯罪分子、犯罪团伙犯罪的支持,所以警察往往成为被拉拢、贿赂的对象,若不注意自己的修养,极易陷入腐败的泥潭而不能自拔。由于警察经常要进行独立性活动,同时还要经常接触一些贵重物品和金钱,缺乏相对透明度和必要的监督,这势必为警察的腐败开了方便之门,导致类似于顺手牵羊

式的挪用、侵吞钱财等腐现象的滋生乃至泛滥。

(三)管理体制的弊端诱发着警察腐败的产生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沿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警察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在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却成为诱发警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1、管人管事相脱节。“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决定了警察人事权在“块”上,即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条”即公安机关无权把握进人关、无权把握出人关,任免干部也困难重重。这样,形成管人的组织人事部门对于警察的德才了解不足,而了解警察德才的管事的直属领导部门无权管人。这让少数动机不纯、素质不好的人钻了空子,当了警察,继而违法犯罪,成为警察中的害群之马;这也极大地挫伤了一些有上进心的警察的积极性;警察违法违纪的案件,公安机关往往只有调查权而没有处理权,削弱了警察内部的反腐败力度,客观上助长了警察腐败的恶性发展。

2、内部管理体制不顺。由于警种设置欠科学,分工过细过多,造成职权交叉。以路面管理而言,交警、巡特警、公路巡逻警都可以管理,出现了“一路三警”,难免发生争权夺利或推诿失职等腐败现象.机关领导对警察队伍暴露出来的问题,借口影响整体形象而加以隐瞒,姑息迁就。这导致了警察腐败风气的蔓延。

(四)法制不健全是滋生警察腐败的重要条件

由于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大转变的历史时期,与警务工作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变化多端,就拿法律本身而言,规定过于原则,幅度太大,给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同一违法行为,既可以警告,也可以罚款,且罚款幅度很大,也可以拘留,甚至劳改。如此

大的自由裁量权,任何制约、监督都将无能为力。由于法制方面的漏洞、缺口、盲点较多,以至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同时,我国公安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严密性不够,且又常常因人因事而变,缺乏相对稳定性。这样,不仅会发生认识混乱,执行困难,而且常常是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同一个案子,巡特警处理了,派出所又在进行查处,而且处理大相径庭。由于政策、法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很容易形成行政、管理、执法的不公正,难免导致一些居心不良者打着各种幌子、旗号,干各种违规违法的勾当。

法制不健全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监督体系乏力。目前,尽管对警察的监督形式多样,党内党外,内部外部,监督的机构也不少,如人大、检察、纪委、审计、内部督查、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等等,可以称的上强大有力。但正像整个社会监督体系远不够完善、有力、有效那样,对警察行使职权还缺乏足够强大有力的监督运作体系,不少警察腐败很轻易地从监督网络中“游离”出来。

二、防治警察腐败的对策

目前,警察腐败依然气焰嚣张,“道”与“魔”的较量仍不断延续,在防治警察腐败的对策上,应从警察腐败的表现类型及其成因等角度出发,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一)防治警察腐败,高薪养廉是前提

警察将其权力商品化、市场化的行为都与金钱有关系,因为金钱使自由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抬头。如果我国在司法部门大力投资,实行高薪养廉政策,相对地腐败就会大量减少。如济南交警之所以形象那么高大,成为全国警察队伍学习的榜样,最直接的原因是济南实行了高薪养廉政策。高薪养廉可以防止警察为了钱而乱罚款、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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