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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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三章

刑法分论第三章

案例分析
1、黄某与李某勾结于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 后9次将剧毒老鼠药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猪1至2头, 总共毒死16头,价值4000元。事后,二人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 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厂及时发现才不至 造成严重后果。
2、叶某1997年12月某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里,将事先准 备好的带有剧毒的玉米放在牛槽内,毒死1头耕牛价值3000元, 次日,叶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此后, 叶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收购被毒死的耕牛贩卖谋利为目的,先 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近6万元,其中,叶某 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多元。
破坏生产经营罪:见刑法第276条
③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
【案情】
A、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损失10余万元(注:乙家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单家独院)
B、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结果将乙家邻居房屋震塌、震坏,损失共计达20余万元。
故意毁坏财物;见刑法第275条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
正确理解:不特定或多数人 P23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 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 制,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概念:指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注:恐怖活动组织——三人以上为长期共同实施杀人、

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心理
• • • • 直接故意:特定对象 直接故意:不特定对象 间接故意: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 行为规定在第114条至第139条之中 大多数是作为的积极形式,如 放火罪、爆炸罪 少数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如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纯粹不 作为) • 有些行为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 定财产,如投毒;有些不行,如决 水。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放火罪未遂的一般理论
• 独立燃烧说 • 效用丧失说 一部效用毁损说 主要效用毁损
放火罪未遂的标准问题
• 第114条放火罪: “足以”之前的未遂,可采“独立燃烧 说”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前的未遂,可 采“效用丧失说” • 第114条就是第115条的未遂形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毒鱼的司法解释
• 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 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 不顾人畜安危,向饮用的池塘、水库中投放大量剧毒 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为投毒罪。 • 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 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 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当定为破 坏集体生产罪。 • 同时,还应查清毒药的来源,研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 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 其中的一重罪从重惩处。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特征比较
• • • • 放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足以” 即可构成 已满14岁的一般主体 故意 • • • • 失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失火行为:严重结果 才构成 一般主体 过失

刑法分论笔记

刑法分论笔记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①客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含义有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等国家根本制度的安全。

♦②客观要件:有种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共同之处是该章罪无结果犯。

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人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

大多罪只要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的犯罪。

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中止。

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

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

♦③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如单位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即是单罚制。

其余十一个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

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背叛国家罪是特殊主体,其余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少数直接、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分裂国家罪♦1概念: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特征:(1)客体:我国领土完整、国家的统一。

♦(2)客观要件: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之一的。

犯罪地点常在境外或勾结境外敌对势力,但此不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3)主体: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目的是割据领土,自立政府或国家,或让我国地方行政区域独立于中央。

♦二、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1)二者主体不同,后者只能中国公民才构成。

(2)行为特征不同,后者必须与外国或境外的敌对势力勾结出卖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等来损害民族利益,如割地赔款,出租国土、给予外国在我国土上的司法权等。

(3)目的不同,后者行为人并不打算自立政权独立于中央或自立国家。

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见教材♦2构成要件♦(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常还要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

♦(2)客观要件: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刑法分则复习第三章

刑法分则复习第三章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指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规,侵犯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该类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共11个条文,规定了9种罪名。

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普通罪名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数额犯,尚未销售,货物金额在15万以上的认定为未遂!)3、本罪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单位都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

本罪是行为犯。

本罪构成的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制度和广大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假药与劣药?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如: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本罪属于危险犯。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
[案情]1998年4月25日晚,韩某酒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 王某家,路经本市中山大道与建设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韩 某因神智不太清醒,且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将对面散步的 张某撞倒,韩某吓呆了,没有下车即匆忙逃离现场.事有凑巧, 几分钟后,孙某骑摩托车路经此处.孙某晚上也喝了不少酒, 且光线较暗,车速较快,孙某未发现躺在路边的张某,从张某 身上辗过.孙某觉察到有些不对劲,下车察看,发现地上躺着 一个人,用手一摸,张某已气绝身亡.孙某惊恐万分,将张某的 尸体拖入路边草丛后骑车回家.但孙某思前想后,最终投案 自首.交警队经勘验鉴定,发现在孙某之前,张某已被撞过,但 由于间隔时间短等原因,不能辨认究竟是谁将张某撞死. [问题] 韩某和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Hale Waihona Puke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
[案情]1999年7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刘某为逃避交纳过桥费, 驾驶解放牌卡车绕道而行,遇见交通局路政大队执勤人员示 意其停车,刘驾车强行冲过,执勤人员陈某等三人遂乘一辆 三轮摩托车追赶.刘某沿路曲线行驶,占道逼车,致使摩托车 翻下路基熄火,刘某驾车逃跑.后面有一辆张某驾驶的路政 大队的面包车赶到,继续追赶,追至前方十米路口时,张某继 续鸣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面包车与大卡车车厢前 部齐平时,刘某又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致张某驾驶的面包 车与路旁树木相撞,张某当场死亡,车上二人受轻伤,面包车 严重损坏. [问题] 刘某驾车故意挤占车道阻止追赶车辆,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刑法分论网上下载-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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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过形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① 行为犯 ②一般主体
4)本罪与一般犯罪组织的区别:
①有无政治目的或其他社会目的 ②前者一般实施绑架、杀人、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③前者参加行为就构成犯罪,后者参加行为不独立构成犯罪
十二,劫持航空器罪
被告人李福永自1983年到1985年期间,流窜到河南省饶阳县的9个村 庄,割取万伏输电线1920米,低压输电线2405,7米。 被告人刘新建自1985年1月自4月,除与李福永合伙割取高、低压电线 外,还单独割取其他村庄的高低压电线2599,5米。 被告人宋入社,明知李永福、刘新建卖的输电线是盗割来的。却收买3 万余米,主使其父、弟等人卖掉,非法牟利。 被告人李福永等人共作案48起,割取价值16051元的输电线4500米, 造成32个村庄的101眼井不能浇地,使5900亩土地农作物严重减产,给 群众用电、照明带来很大困难。
4)本罪与以投毒方法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公私 财物罪的区别=侵犯的对象和范围 5)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实施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投 毒行为即构成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危 机公共安全程度的是未遂。(是否达到行为人预期后 果在所不问)
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概念=实施故意放火、决水、、投毒、爆炸以外的并 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本罪构成特征 ①客体=公共安全 ②客观方面=危险方法→放火、决水等以外的方法Ex: 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危险性相当 ③主体=已满16岁的自然人 ④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多) 3)本罪的认定 ①注意与他罪的界限=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危险性程度
成严重后果。
2)客体=公共安全
3)客观方面
①失火行为; ②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③失火行为与严重后果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刑法分论第三章》课件

《刑法分论第三章》课件

VS
案例二
某国有银行信贷部经理李某,利用职务便 利,多次挪用银行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和消 费,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李某被判处十五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律责任与处罚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 定,贪污贿赂罪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 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 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和死刑等刑罚。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 将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构成职
务侵占罪。
案例二
甲乙两人合谋,通过虚假交易的方 式,骗取了卖家的财物,构成诈骗 罪。
案例三
丙在公共场所盗窃了他人的手机, 构成盗窃罪。
法律责任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犯财产罪的刑罚幅度根据 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而定,一般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和死刑等。
案例二
王某在其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分析:王某的行为构 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了公民 的民主权利,应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责任与处罚
法律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 任。
处罚
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可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没收 财产等附加刑。
特点
03
04
05
1.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3. 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 为的正当性及公信力。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原市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 多家企业贿赂,为企业在项目审批、土 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后被举报并查 实,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法分论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论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法定刑
• 除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资助 恐怖活动罪外,一般不适用没收财产刑和 剥夺政治权利刑。自然人犯本类罪,一般 也不适用罚金。单位犯非法制造、买卖运 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对单位判处罚 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司法认定
1、区别本章之罪与其他章节之罪。 在造成人身伤亡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在造成财产损失时,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 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危害 公共安全。 2、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在本章的危险犯的既未遂情况幻灯片 23 4、一罪与数罪区别
某甲为了使火车倾覆、毁坏,便将一块大石头搬 运到铁轨上,然后坐在一旁观望,但在火车到来之 前突然悔悟,立即将石头搬走,防止了事故的发生。 如果认为只要发生危险就是既遂,那么,某甲的行 为便成立犯罪既遂。但这种观点不利于鼓励行为人 中止犯罪,不利于保护法益。
案例: 某日晚,两人携包偷棉纱。陈某进入车间, 张某(纺纱场职工)在外接应。陈向外递 出8筒棉纱后说没有了,张让陈再找找,并 递给陈一包火柴。陈化着火柴贴近地面寻 找棉纱,不小心然着了地上的棉絮,陈用 脚踩灭了火,但还有些火星,正准备继续 踩,这是张某在窗外催促说来人了,快走。 陈某慌忙爬窗逃走,陈没有踩灭的火星引 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 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 问:陈、张行为如何认定?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放火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放火罪 对公共安全的侵犯表现为,根据焚烧对象的性质 及周围环境,放火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 定范围内重大财产的损失或者多人的人身伤亡。 放火行为总是始于焚烧财物,财物不燃烧不可能 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刑法分论练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论练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客体是()。

A.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B.公民的人身权利C.公私财产所有权D.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

A.行为犯B.结果犯C.危险犯D.危险犯或结果犯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

A.故意B.过失C.故意或过失4、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务。

在其当班时间,发现电气调和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失很大。

对甲应以()。

A.放火罪论处B.失火罪论处C.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D.玩忽职守罪论处5、张某因多次恋爱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杀。

某日张某独自躲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因张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连在一起,因此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

张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毁坏财物罪B.放火罪C.失火罪D.不构成犯罪6、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人被烧伤或烧死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C.放火行为已引起燃烧物的独立燃烧7、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A.看是否出于故意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8、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

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

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

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

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

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

刘某的行为属于()。

A.爆炸罪B.危险物品肇事罪C.故意杀人罪D.报复陷害罪9、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发现乙晚上到邻村去看露天电影,就携带一枚手榴弹尾随乙到了邻村,在乙看电影时,甲引爆了手榴弹,结果乙被炸死,在边上多名看电影的群众也被炸死炸伤。

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概念: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 构成特征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故意。 • 处罚(详见法条)
叛逃罪
【刑法规范链接】 •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删掉:危害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新加)叛逃境外或者 在境外叛逃的,(删掉: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 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司法认定 1、本罪由于涉及到国家秘密的犯罪,除了本 罪以外,还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其手段也包括窃 取、刺探、收买等。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实 施犯罪行为。 2、窃取、抢夺国有档案,擅自出售、转让国 有档案,又构成有关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择一重罪 定罪处罚。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刑法分论-第三章

刑法分论-第三章
二是财物或效用全部毁损说,即行为客体着火燃烧,其物质或 效用全部灭失的,即为既遂;
三是财物或效用部分灭失说,即只要行为客体着火燃烧,其物 质或效用部分灭失的,即为既遂;
四是主要财物或效用灭失说,即认为行为客体燃烧后,至其主 要的部分或主要效用灭失的 ,即为既遂;
五是点燃说,只要行为人将行为客体点燃使其发生燃烧即为既 遂。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
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在闹市区无目的开车冲撞人群、私设电网、偷盗城市 闹市区马路窨井盖、无目的向人群开枪等行为应当可 以被合理地解释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邪教组织 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的,也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三)爆炸罪的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与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数 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只针对特定人或特定牲畜或其
他动植物的且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本罪, 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罪数问题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16条以及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高刑等教或育出者版社死刑。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




• • •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危害行为侵害或者可 能侵害的犯罪对象以及造成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或者不明确性 二是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
四、处罚 第114条、第115条


案例
1、张某与王某打野免时被王误伤左眼,后左眼 摘除。经双方口头协议,由王赔偿张损失。张多次上 门去要,均未获得,由此张便产生了欲与王拚命的念 头。张服过兵役,在部队是工程兵,懂炸弹爆炸的原 理。某日,张买了10个爆竹,在家将爆竹剥开,取出 火药,倒入一玻璃瓶内,用混凝土将火药瓶浇在其中, 制成一枚爆炸物。张携带此爆炸物,到王家去。张妻 得知后,便向派出所报告。张在去王家的途中发现有 公安人员,便将此爆炸物藏于附近居民的油菜田内, 逃回家中。张在调查中交代“如要不到钱,欲与王同 归于尽,若其他人在,我先叫他们走开,若他们不走 的话,我也就不顾了”。经报告分析,此爆炸物,有 1/3棵手榴弹的威力。 • 问: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2、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放 火、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3、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 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将单行法律、法规的相应内容纳入本章; (2)根据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增设了严 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扩大了部分犯罪主体范围 ; (4)规范了一些用语 。

刑法分论第三章

刑法分论第三章

练习
(单选)某通信建设公司在铺设通讯电缆施工 单选) 时,当地农民于某乘无人看守之机,切断 电缆线100余米,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并 电缆线100余米,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并 将其中铜芯拿出卖钱。于某的行为构成( )。 将其中铜芯拿出卖钱。于某的行为构成( )。 A. 故意毁坏财物罪 B.盗窃罪 C.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 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 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2.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 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 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 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 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 交出的行为。 交出的行为。
旅美北大女化学家涉嫌用重金属铊 毒死清华老公
第三节 破坏公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的犯罪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破坏正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 概念:破坏正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 破坏正式使用中 破坏而不是盗窃;非闲置、报废。 ★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概念: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 概念: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 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 的易燃易爆设备。例如:锅炉、油田输油 管道中的油品。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故意冲撞不特定多人的,构成以其 驾车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不特定多人 驾车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不特定多人的,构成以其 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属 于交通事故、犯罪对象是否特定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在于:主体身份不同、 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属于交通事故。 6.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责任大小+结果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责任大小+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1 人或者重伤 )负事故全部 全部或者主要 主要责任+死亡1 3 人以上。 (2)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1 人以上重伤+酒 )负事故全部 全部或者主要 主要责任+1 人以上重伤+ 后、吸毒品后、无驾驶资格、明知是安全装置不 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明知是无牌证 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逃逸等情形之一 的。 (3)负事故对等责任+死亡 3 人以上。 )负事故对等 对等责任+ (4)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第三章犯罪构成

4.单位犯罪
要件:1.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 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有法人资格的,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没 有法人资格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3.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5.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有危害 不履行义务可能造成危害
不作为犯分为
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母亲故意不喂婴儿致其饿死,构成故意杀人)
3.危害结果
广害义行的为危的直害接结结果果,和是间指接危结害果行,为属对于社构会成和要他件人的所结造果成和的不一属切于损犯害罪事构实成。要它件具的体结包果括危
5.犯罪时间地点方法,通常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4.犯罪主体
1.老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缓刑从宽:对符合条件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犯罪客体种类 (社会利益大小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侵害的社会利益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直接客体-某一犯罪侵害的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一犯罪侵犯2个以上利益)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
1.是成立犯罪的标准,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区别此种犯罪和彼种犯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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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与特征
•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 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 坏危险的行为。
• 关于交通工具,刑法理论一般赞同对“汽车”作扩大解释,认 为大型拖拉机包含在“汽车”中,同时对“电车”进行扩大解 释,把索道车、地铁、城市轻轨、游乐园中的过山车、高架缆 车等包含在内。
设施的财物,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照盗窃 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对 待,按照后者论处;行为人基于泄愤动机,故意 毁坏交通设施并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应当 按照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的原则,以本罪论处。 (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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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 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安全的行为。 •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电力设备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供电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 意。并且要求行为人对破坏的对象属于正在使用的 或已经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明知或者可能明知,如 果行为人对破坏对象属于上述性质的电力设备不明 知或不可能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
(三)放火罪的罪数问题
(四)放火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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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水罪
(一)决水罪的概念与特征
• 决水罪,是指利用水的自然力的破)决水罪的既遂
• 关于决水罪的既遂,在理论上有不同的标准,有效用灭失说( 因为水而使物之效用灭失或者显然灭失者);物件毁损说(因 水而使物之重要部分遭受损坏者);有物件浸没说(物件浸没 于水中者);公共危险说(水力足以危及生命、健康或公私财 产等公共安全)。本书赞同公共危险说,即只要水力足以危及 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等公共安全的,就是决水罪的既遂 (也是决水罪的构成要件)。
•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犯上述各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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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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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 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 、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 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与特 征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 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数
•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 ,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 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5条规定,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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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与特征 •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数 • 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只针对特定人或特定牲畜或其
他动植物的且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本罪, 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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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与特征 •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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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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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火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 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 、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 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 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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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的犯罪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对特定法益有抽象危险或 一般危险性就构成的公共安全方面犯罪的情形。
二是具体危险犯。即行为本身必须足以导致或发生具体 的危险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果行为不可能足以发生具 体危险,原则上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是实害犯。即法律规定的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构成 要件的犯罪,一般是指具体危险犯的危险状态继续升 高到实害状态的情形或者过失犯罪导致结果发生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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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 信设施罪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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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
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 在闹市区无目的开车冲撞人群、私设电网、偷盗城市 闹市区马路窨井盖、无目的向人群开枪等行为应当可 以被合理地解释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邪教组织 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的,也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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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 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 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过失引起水患、过失引 起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过失使用了其 他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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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 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 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
施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过失损坏火车、汽车 、电车、船只、航空器,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本书认为,独立燃烧说更为合理。 2020/7/30
3、放火罪的犯罪未遂应当是,放火行为使对象物燃 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 行为客体或目的物没有能够独立燃烧的。
4、同样的逻辑,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发生危及公共安 全的危险,但行为人在使行为客体或目的物没有达 到独立燃烧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即一旦放弃则对象 物不可能独立燃烧的)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目的物独 立燃烧的情形出现的,都应当属于犯罪中止。
• 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所谓“多数人”,是难以用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 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 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当认定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 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 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 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二是财物或效用全部毁损说,即行为客体着火燃烧,其物质或 效用全部灭失的,即为既遂;
三是财物或效用部分灭失说,即只要行为客体着火燃烧,其物 质或效用部分灭失的,即为既遂;
四是主要财物或效用灭失说,即认为行为客体燃烧后,至其主 要的部分或主要效用灭失的 ,即为既遂;
五是点燃说,只要行为人将行为客体点燃使其发生燃烧即为既 遂。
体)燃烧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其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 (2)主观故意只能是故意 (二)放火罪的着手、既遂、未遂与中止 1、行为人一旦实施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应当认
为是属于放火的实行行为,即为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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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放火罪的既遂,学理上有如下主要观点:
一是独立燃烧说。该说认为,行为客体(放火对象物)着火后 ,脱离燃烧媒介物能够独立燃烧的,即为既遂;
(三)决水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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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爆炸罪
(一)爆炸罪的概念与特征 •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有爆炸性的设备
、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爆炸罪的罪数问题 • 行为人以爆炸的方式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如
果不危及其他人,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如果 同时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或健康或公私财产安 全,则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与爆炸罪的想象竞 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用爆炸的方式引发 火灾,同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爆炸罪与放火 罪的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对待,择一重罪处罚;如果 用爆炸的方式进行决水同时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爆 炸罪与决水罪的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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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与特征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
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 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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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提示:
1、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 2、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态和
罪过内容 3、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犯罪的种类及成
立条件 4、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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